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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科制度十八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把预防、控制职业危害作为公司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最终目标。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设立职业安全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职业卫生科,有下列成员组成:

组长:

赵保明

副组长:

刘建斌

成员:

张建国郭志孝陈路清赵兴卫建明李鹏

姬广胜宋建平李香凤高永清张冠斐贾睿等

第4条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责任划分、组织机构及职能划分:

1、组长是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副组长对所管辖业务及分管部门的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3、各职能部门对所分管科、队的职业危害防治负责。

4、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

(1)职业卫生科

强化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搞好煤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落实,建立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档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及相应措施,加大职业病防护工作宣传的力度,加强劳动者的防护知识学习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

监督完成单位职业危害检测结果公示,完成工作上报和职业危害申报,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2)劳资科:

合理安排各岗位工作、妥善安排职业病人;

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及职业病健康监护工作。

(3)医疗室:

负责职工健康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供应科:

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劳保用品。

(5)财务科:

负责保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必要的经费投入。

(6)安全科:

负责制作、监督、检查在工作场所悬挂的警示标识。

(7)生产技术科:

编制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

积极推广有利于劳动者得新技术、新工艺。

(8)机电科:

推广有利于劳动者的新设备、降低噪音和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安装工作。

(9)通风科:

负责测尘工作和检查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的巡检工作。

(10)调度室: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应急救援指挥协调。

(11)工会: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方面现场管理工作。

(12)办公室:

负责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有效运行工作。

(13)培训中心:

负责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和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

 

第一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制度。

一、企业领导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责任。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对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参加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安全、生产并重”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促进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健康发展。

三、制度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危害防治的职责范围内,凡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以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执行。

第二章

职业病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

为了搞好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会研究,制定单位2012年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单位产生韵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的规定,制定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总负责,单位分工负责和岗位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和责任保证制度。

2、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上报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情况以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按时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金,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作好工伤社会保险工作,使在公司职业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职业病以及因此而死亡,造成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家属能够从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和服务的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基生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等。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建立在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基础上,即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5、单位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及时向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经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6、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职业卫生科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5人为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有:

全公司职工人数、男女职工人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男女人数、患各种职业病人数;

全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数、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数、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的浓度或强度及评价;

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备的名称、数量、运行状况、防护效果及对存在问题的治理;

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发放数量、是否有职业卫生检验报告书、实际配带情况等)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内容有:

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公司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检测评价(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省级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7、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使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严格按规范管理,使其制度化(依据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内容包括: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职业病报告制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办法》的规定,报告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②凡有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以及发生一名职业性炭疽,企业及其职工医院(所)立即电话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①企业及其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没有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医院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②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报告。

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

各级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9、职业病危害公告告知和工作场所危害警示及报警装置。

(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3)对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0、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告知的内容包括:

(1)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2)危害后果;

(3)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5)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教育;

(6)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1、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培训对象包括:

公司的负责人、劳动者。

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有:

对员工进行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其内容和目的是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第三章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特制定制度。

1、劳资科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在合同中载明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2、各科(队)在工作范围区域内,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关岗位操作规程。

3、各科(队)在工作范围区域内,在醒目位置悬挂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

4、定期公布井下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公示栏应设置在公司区醒目位置,人员集中通过处。

具体公示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检测项目名称

检测点的分布

公布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三个月一次

其他地点

六个月一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一个月一次

粉尘分散度

呼吸性粉尘

每个月一次

游离SiO2

每六个月一次

高温

一年一次

氮氧化物

噪音

每年检测一次

硫化氢

碳氧化物

5、医疗室负责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体检结果。

6、医疗室负责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应告知人。

7、各科(队)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岗位、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上,必须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为切实抓好员工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特制定制度。

1、职业卫生科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员工,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培训,培训办负责师资及课程安排。

2、培训内容应包括:

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安全卫生基知识;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重点是粉尘防治);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3、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职工在岗前、岗中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岗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4、各科(队)对其在职工应进行日常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把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纳入“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范围。

6、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到等。

7、邀请职业安全卫生专业人员对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8、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科(队)培训情况应在每年底报职业卫生科备案。

9、未参加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10、职业卫生科每年制定职业安全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并督促各相关部门实施。

11、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根据“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职业危害防治方针,为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制度。

1、各科(队)是作业场所内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实施。

2、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是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使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3、应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4、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5、各科(队)负责对所用防护设施进行管理、检查、维护和保养。

6、各科(队)负责对所用防护设施的完好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立即上报,以便尽快组织检修。

7、应经常对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各科(队)每月对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统计,报职业卫生科。

8、各科(队)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9、各科(队)应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10、由职业卫生科牵头,培训办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进行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11、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并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六章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

使用管理制度

1、规定己列入的工种(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劳动防护用品标准时,由所在科室申请并经所管领导审批签字,由使用科室发放;

2、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对出现新的工种(或岗位)需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由调度室按实际需要制订补充标准;

3、根据职工的身材,由单位统一安排,量体裁衣、定做加工与其工种相适应的防护用品;

4、制定公司年度防护用品计划,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质量,并对其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5、根据年度计划,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并组织采购,对采购防护物品的质量负责。

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发放,发现质量问题采购人员负责退货,否则后果自负;

6、根据标准,按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年限,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经领导核实签字后审核、汇总。

组织采购;

7、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主要工种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并补充发给其它工种必须的防护用品,但使用时间相应延长(根据工作情况相应折算,确定延长时间)。

8、休长假的职工(产假、病假等休假在2个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间不发劳动防护用品;

9、各工种人员,按照其从事的工作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七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及时了解和改善生产作业环境,特制定制度。

1、职业卫生科是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管理机构,在其部门内设有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日常监测。

负责开展公司井下作业场所及地面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日常监测管理,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做好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负责对职业卫生设施实行监督管理。

2、认真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1)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在拟定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和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审查同意,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才能实施。

(3)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必须有项目主管部门、职业卫生科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并同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起30日应向市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

3、定期对粉尘、噪音等有害作业环境进行检测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分管领导并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检测数据归档工作。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检测周期

采、掘工作面

4、委托在市煤炭职业安全卫生监测检验中心认可的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在醒目位置向劳动者公布。

5、在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标准时,应采取治理措施,同时由职业卫生科下达整改治理措施,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停止职业危害作业,经治理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6、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所涉及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中据实列支。

第八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医疗室负责公司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

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职业卫生科负责监督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1)委托取得省煤矿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健康体检中心。

(2)根据《规定》必须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根据《规定》定期对在岗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4)不得以常规体检代替职业健康检查。

3、体检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1)对岗前体检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2)在岗中定期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证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人。

(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它人员。

5、健康体检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安全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中,实施专款专用。

(1)健康体检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财务科每年制定费用计划。

报领导审批后,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不得擅自挪用。

(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1)项目完成时,健康监护档案要及时移交至上一级防疫部门。

(2)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3)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4)人有借阅、复印其人健康档案的权利,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人档案。

7、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未成年工、孕妇、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8、职工调离时,其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要随其它档案一起带至新单位。

第九章

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职业卫生科负责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工作的管理,在其内部设专业人员,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调查与申报。

2、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及时准确统计和上报职业危害因素。

3、工作现场职业危害因素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出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结合工作现场实际调查情况,统计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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