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煤炭工业局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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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县煤炭工业局Word格式.docx

煤矿装备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一)具有对矿井总回风巷、水平及采区每翼回风巷、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中的风速、瓦斯、一氧化碳、温度等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二)具有对矿井负压和主要通风机电压、电流、功率模拟量的采集、监测功能;

(三)具有对井下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风门开关和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系统主要机电设备开停等开关量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四)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的矿井具备通风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碳、烟雾等模拟量监测功能;

(五)受水威胁严重的矿井具备水仓水位检测、累计量监测功能,有承压挡水墙的矿井具备水头压力监测功能;

(六)矿山压力显现突出的矿井具备顶板动态、顶板压力等监测和累计量监测功能;

(七)具有对井下监测地点监测数据超限和故障异常的井下、地面声光报警功能与故障闭锁功能;

(八)具有瓦斯断电仪和瓦斯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九)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检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十)具有互联网功能,实现内外部网络互联;

(十一)当电网停电后,系统保证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十二)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六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

安装前要在地面经48小时的通电运行,经测试性能可靠、工作稳定,方可安装。

(二)安全监控设备安设范围必须覆盖全部采掘工作面、要害场所及主要设备。

(三)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位置,动力开关、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信号电缆、电源电缆的敷设,监控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附详细布置图。

(四)安设安全监控设备时,必须编制安全监控设备安装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安装,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鉴定。

(五)断电仪主机(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的顶板完好、支护完整、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

安设时应设支架或吊挂,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六)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悬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接吹甲烷传感器。

第七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设备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二者统筹兼顾。

(二)安全监控设备由现场的当班区队、班组负责保管和使用。

当班的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并协助处理。

(三)采掘头面等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电缆,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移动,并向矿监控中心汇报,严禁擅自移动、停用。

(四)进行全员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基本知识教育,确保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瓦斯检查员在完成正常检查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的同时将检查结果报矿监控中心。

瓦斯检查员将所检查范围的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检查汇报内容之一,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八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定期调试校正制度,所有调校及测试均应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安全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2日内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每月至少1次。

甲烷等传感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二)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查、检修制度,每次检查、检修均应建立专门记录,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煤矿每天有专人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

每半年将井下部分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理、调试、校正。

(三)安全监控设备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

在处理故障期间,应有安全措施,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

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四)煤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安全监控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仪表,以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工作。

(五)安全监控设备的拆除工作由专职人员负责。

检修、拆除、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及电源线、控制线,需要停止安全监控设备运行时,必须报矿监控中心,制定经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后,同专职人员共同处理。

第九条 

安全监控设备更新的基本原则是,用技术性能先进的设备更换技术性能落后又无法修复改造的老旧设备。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报废更新。

1、设备严重老化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

2、通过修理,虽能恢复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费用超过设备原价的80%以上,经济不合理的;

3、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局监控中心对异常情况分级报警短信设定:

(局领导、安全技术股人员、煤矿负责人、煤矿矿长、煤矿安全员等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

一级:

瓦斯出现报警,短信及时报矿长及有关煤矿负责人。

三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10分钟,原则上短信报煤炭局总工程师、安全技术股人员。

四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20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局分片领导。

五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30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局长。

六级:

瓦斯连续报警达60分钟,原则上短信报分管副县长及上级有关领导。

局监控中心电话告知程序:

煤矿调度室、矿长、法人代表(及时)。

二级:

煤矿技术指导员(5分钟)。

煤管站站长、安全技术股分片人员(10分钟)。

分片领导(20分钟)。

局长(30分钟)。

分管县长及上级有关领导(60分钟)。

报警处理程序:

一级报警:

监控室值班员第一时间电话通知煤矿停止作业,立即撤出井下人员。

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一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

二级报警:

值班员电话通知煤矿技术指导员(电话不通的通知上级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二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

煤矿技术指导员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监控中心记录备案。

三级报警:

值班员电话通知煤管站站长、副站长、安全技术股人员,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三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

煤管站副站长、煤管站站长、安全技术股人员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监控中心记录备案。

四级报警:

值班员电话通知分片局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四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

局领导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监控中心记录备案。

五级报警:

值班员电话通知局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五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

六级报警:

值班员电话通知分管县领导,填写报警登记表和登入信息系统按“值班人员六级报警处理”填写相应内容。

县领导接到报警短信息后,及时问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局监控中心记录备案。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控中心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系统操作、维修人员。

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通三防”、电器控制、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基本知识和计算机操作应用技能;

(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各级监控中心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每班至少各有1名操作、维修人员。

每班值班人员,必须认真浏览分析监视器显示的监控信息数据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

及时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电子邮件或各种文件、指令、通知书等。

(二)各级监控中心接到系统超限报警、断电信号,或发现系统运行不正常,出现无信号、无数据等重大问题,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查明原因,按应急处置预案对有关作业地点或全矿井作停产处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值班领导,并做好详细记录备案。

(三)矿监控中心负责人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写出工作日志,连同监测日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

(四)煤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必须经常通过安全监控系统终端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情况;

煤矿总工程师或安全矿长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设备运行、井下气体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各级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都要定期保存。

安全监控中心要按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以下台帐和图表:

(一)设备、仪器台帐;

(二)传感器检定、使用、管理卡片;

(三)安全监控系统故障登记表;

(四)检修记录、巡查记录;

(五)系统使用情况月报、季报、年报表;

(六)矿井安全监测日报表;

(七)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示意图,标明井上、下设置的分站、传感器的位置和传输线路等情况;

(八)其他按规定应具备的图纸、资料。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瓦斯监控系统的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标校不及时,致使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由县煤炭局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产整顿不少于3日,限2日改正,处10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煤炭局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处5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

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

(二)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或系统操作、维修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三)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传的;

(四)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悬挂或甩开不用的;

(五)生产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能24小时连续运行的;

(六)安全监控系统网络中断或联网无记录持续时间超过1小时未恢复正常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排除的;

(七)矿井主扇停风、馈断电数据信号异常持续时间达到30分钟未恢复正常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排除的;

(八)监控系统布置图未按实际采掘进度进行填绘的;

(九)未安装断电装置或已安装的装置失灵的;

(十)声光报警系统不起作用的;

(十一)历史数据未按规定保存的;

(十二)未按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规定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指令所要求的;

(十三)不能按规定进行仪器,仪表检验的。

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煤炭局视情节严重程度,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它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监控中心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脱岗的;

(二)值班人员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内容,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标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等认真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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