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章 其他法律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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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
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工业产品外观设计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包括: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1)专利权人的权利
类型
内容
人身权利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署名权
财产权利
①独占实施权
即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排他性的自己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的权利
②实施许可权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③转让权
专利权的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公告和登记后方可生效
④标示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⑤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
(2)专利权人的义务——缴纳年费
(3)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
期限
计算起点
20年
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0年
专利权的终止
定义
产生原因
正常终止
期限届满终止
提前终止
期限届满以前终止
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
(4)专利的强制实施许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许可具备条件的申请者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政措施。
①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满3年后,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②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③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5.专利权的保护
(1)专利侵权行为
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侵害专利权人的实施权和标记权的行为。
(2)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注意:
②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
③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式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⑤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3)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以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对于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以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2009年)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自( )起计算。
A.申请之日
B.登记之日
C.公告之日
D.授予之日
(三)商标权
1.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原则:
在我国,商标注册采用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相结合,自愿注册为主的制度。
目前必须注册的商品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
(2)商标注册的条件
①申请人必须具备合法资格;
②商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构成要素,商标设计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③商标不含《商标法》明确禁止使用的图形和文字。
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或合法权益。
如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已经注册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一类商品、一个商标、一份申请”的原则。
(4)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给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5)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规定,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2.商标权的内容
(1)专用权
(2)续展权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续展的次数法律不作限制。
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应在商标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3)转让权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使用许可权
(5)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有权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3.商标权的保护
(1)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或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从事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熟悉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2)商标的合理使用
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对他人的正当使用行为不能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查处。
(3)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
(2009年)下列商品中,依照法律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是( )。
A.家用电器。
B.卷烟。
C.饮料。
D.婴儿用品
『正确答案』B
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2011年新增)
(一)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对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1)公务员、农民、现役军人、小时工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用人单位限制在“境内”;
但劳动者没有地域限制。
(二)劳动合同的类型
1.类型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可以将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
订立无固定劳动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法定情形:
(1)协商订立
(2)法定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③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单位对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享有法定解除权,续订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1.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掌握)
(1)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4)诚实信用原则
2.劳动合同的条款
分为必要条款和选择性条款。
必要条款不完善,会导致合同不能成立
3.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的先合同义务
用人单位
(1)如实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4.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有如下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掌握)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需公正方可生效的合同,其生效时间始于公正之日。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掌握)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行为。
分为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情况。
1.协商解除——必须协商一致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得享劳动合同解除权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解除
劳动者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得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预告解除
①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在用人单位有危及劳动者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除非劳动者具备过错性解除的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采取经济性裁员和非过错性解除: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到期也不得终止,应当延续之相应的情形消失时为止。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掌握)
法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消费者:
(1)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
(2)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农民;
(3)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单选题】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享有与消费者相同的法定权利是( )。
A.批发购买饮料用于零售的个体工商户
B.购买理发剪的理发店
C.购买农用车跑运输的农民
D.购买种子用于播种的农民
『正确答案』D
(二)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求偿的主体:
(1)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
(2)服务的接受者;
(3)第三人,即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求偿的内容:
(1)人身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2)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6.结社权
7.求教获知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例题1·
单选题】某煤气公司在向消费者供应煤气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其经销的煤气灶具,这种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 )。
A.知情权
B.安全权
C.公平交易权
D.求偿权
『正确答案』C
【例题2·
单选题】消费者王某在商场购物时,被商场保安搜身,保安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 )。
A.安全权
B.维护尊严权
C.求偿权
D.知情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6.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义务
9.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其内容无效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规定
B.除确有需要,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携带的物品
C.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D.租赁他人柜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
E.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正确答案』ACDE
(四)争议的解决
1.争议解决的途径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就变更前企业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若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展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8)检验机构(质监部门)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9)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的承诺、保证责任
与生产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五)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熟悉经营者在什么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单选题】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 )情形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故意拖延消费者提出的修理要求
C.无理拒绝消费者提出的赔偿损失的要求
D.欺诈行为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1)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
(2)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目的);
(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
(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主体
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强调经营性和营利性,不包括政府机关法人
行为
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后果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非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具体解释
1.假冒行为
了解所包括的具体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双方都应如实入账
3.虚假宣传行为
不仅包括经营者进行的虚假宣传行为。
此外,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低价倾销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修订)
(1)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项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或者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4)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5)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7.诋毁商誉行为
(2009年)下列有奖销售行为中,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