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开挖爆破工程监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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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开挖爆破工程监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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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开挖爆破工程监理细则Word格式.docx

4.8计量12

5施工安全12

6洞室围岩建基面验收13

7工程验收13

1总则

1.1本细则适用于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豆沙溪沟路堤及排水洞工程的开挖爆破工程,主要针对土石方明挖、石渣明挖及洞室开挖。

1.2编制依据

(1)金沙江溪洛渡水电站豆沙溪沟路堤及排水洞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应的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2)施工详图、设计文件;

(3)《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DL/T5099-1999;

(4)《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

(5)《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6)《水电水利施工测量规范》DL/T5173-2003;

(7)《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一)》SDJ249-88;

(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9)由承建单位上报的经过审查批准执行的《豆沙溪沟路堤及排水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其配套文件;

(10)《溪洛渡水电站合同项目工程验收规定》。

1.3监理单位根据本细则,对开挖爆破、施工测量、转运出碴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照合同文件和设计要求进行全过程控制,安全、优质地实现合同目标。

2开工审批内容和程序

2.1在合同签订后,相应的单位、分部及分项工程开工前28d内,承建单位应根据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连同爆破开挖施工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工程概况;

①施工范围和施工内容;

②邻近建筑在平面、空间上的关系;

③开挖部位的主要水文、工程地质;

④工程的特点和控制工期。

(2)施工总体布置:

①施工道路;

②施工附属企业及风、水、电;

③临时施工营地、施工总布置图等;

④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分阶段实施的工期目标;

⑤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的数量、型号及性能;

⑥劳动力计划;

⑦开挖分块、分层图;

⑧现场生产性试验计划;

⑨弃碴场规划;

⑩施工防汛及排水措施;

(3)施工程序和方法:

①施工作业程序;

②开挖爆破技术和方法(包括装药结构、起爆方式、起爆顺序、分段装药量、总装药量、孔排距、孔径、孔深等);

③洞口保护措施和洞口安全支护措施,包括支洞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支护;

④通风、散烟、除尘;

⑤照明和通讯;

⑥排水;

⑦地质缺陷处理;

⑧施工安全监测及措施;

⑨出碴、弃碴及土石方平衡;

⑩可能遇到的特殊地质情况开挖和其他特殊施工方法。

(4)施工进度计划,包括劳动力、材料、设备配置计划,进度保证措施及进度网络图;

(5)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控制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措施及测量、试验工作在内的质量检测方法;

(6)安全、文明措施(重点说明人身、财产、设备、建筑物爆破安全控制措施,通风排烟);

(7)施工组织机构和人员。

2.2承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爆破,应先进行必须的爆破试验。

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爆破试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成果清单;

(4)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5)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6)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7)安全防护措施;

(8)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必须报送的材料。

爆破试验计划中试验内容中的主要试验项目如下:

(1)火工材料性能试验。

(2)爆破参数及爆破方法选择。

(3)起爆方式和顺序。

(4)爆破联网分段设计。

(5)爆破地震波衰减规律。

(6)预裂、光面爆破参数选择。

(7)爆破破坏影响范围及其测定。

(8)保护层钻孔爆破可靠性试验。

(9)爆破安全与防护。

2.3监理单位签收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计划后14d内提出审批意见,若监理单位逾期未提出审批意见,承建单位可视为“已审阅”。

对于需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承建单位应在签收后14d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4承建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措施计划,于开工前14d内提出开工申请报告,并按规定完成必要的施工测量等工作。

(1)监理单位在合同生效后的28d内向承建单位提供施工测量所需的控制网、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书面资料。

承建单位根据上述资料并遵照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在监理单位规定的时限内将施工控制网等资料交监理单位审批。

(2)承建单位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测量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对前期已实施的开挖断面、洞(井)轴线进行复测,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建单位在监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抽查,当抽查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单位指示对已测工程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正或补测。

2.5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建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后,对承建单位的各项准备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若具备开工条件,即发布开工令。

3质量控制内容、措施和方法

各开挖爆破部位正式实施前,均应开展生产性爆破试验确定最佳的爆破参数,再在施工过程结合具体的岩层特性进行适当优化调整,各开挖方法的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3.1明挖控制标准

(1)实际开挖轮廓必须符合设计文件所示或监理单位现场指定的开口线、水平尺寸和高程的要求(承建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对洞、井、明挖边坡开口线进行测量放样,开口线、水平尺寸和高程经监理单位审核无误后方可开始实施)。

(2)所有建基面不允许欠挖。

(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

①在开挖轮廓线上,残留的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微新岩体应大于90%;

对于弱风化岩体应达到80%以上;

对于强风化岩体应达到50%以上。

②相邻两残留炮孔间的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2cm,对于不允许欠挖的结构部位应满足结构尺寸的要求,残留炮孔壁面不应有明显爆破裂隙,除明显地质缺陷外,不得引起原有裂隙张开、错动及层面抬动现象。

③对于采用台阶状开挖部位,预裂孔应钻至台面上方60cm处;

预裂范围应超出相应梯段爆破区;

预裂缝宽度不宜小于1.0cm。

3.2洞挖控制标准

(1)隧洞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技术,周边炮孔采用光面爆破专用药卷,不耦合装药系数不宜小于2.0。

(2)钻孔孔口位置、角度和孔深应符合爆破设计的规定。

(3)隧洞开挖的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沿轮廓线的调整范围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值不应大于5cm,其他炮孔孔位的偏差不应大于10cm。

(4)已完成的钻孔,孔口应予以保护,对于因堵塞无法装药的钻孔,应予以冲孔、扫孔或补钻,钻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装药。

(5)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除地质缺陷部位外,微新岩石应大于90%;

弱风化岩石应达到80%以上,强风化岩石应达到50%以上;

(6)相邻两茬炮之间的台阶(光面爆破孔的最大外斜值)不得大于10cm。

3.3基础面控制标准

(1)基础面的陡坎顶部如呈尖角,就削成钝角或反弧状。

(2)基础面上的泥土、破碎岩体、松动岩块以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岩块(体),必须彻底清除或处理。

4施工过程监理

4.1测量放样

(1)测量基本控制网点(包括洞外、洞内平面和高程)首级控制网点成果由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建单位使用,承建单位根据工程需要进行网点加密。

基本导线和施工导线采用全站仪极坐标法进行。

(2)监理单位对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及开挖结束后的测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施工控制网、重要部位的轮廓线放样及收方测量须旁站监理,并进行必要的复核测量。

其内容包括:

①为土方和石方分类开挖而进行必要的测量和放样;

②为保证符合设计开挖轮廓的准确性而进行的测量和放样;

③为核算工程量而进行的测量;

④为提供竣工资料而进行的测量(永久洞室要求1:

100精度,断面间距3m,临时洞室要求1:

200精度,断面间距5m);

⑤监理单位或设计文件确定的其他测量放样。

(3)监理单位认为现场测量作业不能满足质量和进度要求时,应监督承建单位采取措施整改、补救。

(4)监理单位应对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测量成果进行100%的内业复核。

(5)洞室开挖时,承建单位必须在洞内建立与地面施工控制网统一的平面坐标和高程控制系统。

监理单位须督促承建单位在每一次爆破作业前后,对洞轴线和开挖断面进行测量放样,监理单位应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4.2土方(石渣)明挖

本部分适用于本合同范围内施工支洞洞口段、排水洞洞口段、堤顶公路、路堤边坡、辅助工程以及由监理单位指示的其它土方(石渣)明挖工程。

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

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施工期边坡监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检查、验收,以及将开挖土方(石渣)运至监理单位规定的堆放地点并加以防护等工作。

4.2.1一般规定

(1)承建单位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土方(石渣)明挖工程的设计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单位认可为止。

因承建单位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全部由承建单位承担。

(2)承建单位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单位审批。

承建单位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费用由承建单位计入报价,建设单位不予另行支付。

(3)承建单位应按照监理单位批准的图纸设置挡渣设施。

(4)在施工前,承建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

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

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进行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建单位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6)承建单位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夜间施工时,应设置足够的照明。

(7)承建单位应对施工期间的人员及设备安全负全部责任。

(8)本合同工程项目多,承建单位应加强合同内工程项目的施工协调,同时服从监理单位指示,尽量减少与其它承建单位的施工干扰。

4.2.2承建单位应提交的主要文件

(1)施工措施计划

承建单位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项)工程开工前28d,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一式4份),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①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

②开挖方法和程序;

③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④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

⑤开挖边坡保护措施;

⑥挡渣措施;

⑦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

⑧施工进度计划等。

(2)开挖放样资料

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28d,承建单位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报送监理单位复核,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

监理单位的复核,不减轻承建单位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

承建单位不能因监理单位指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建设单位要求额外支付。

(3)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石渣)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应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

①土方(石渣)明挖工程峻工平面和剖面图(5m一个剖面);

②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

③监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2.3场地清理

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

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

(1)植被清理

①承建单位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以及监理单位指示的其它有碍物。

②除监理单位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的距离。

③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须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3m的距离。

④承建单位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建单位应负责赔偿。

⑤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建单位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建设单位所有,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将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⑥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建单位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包括指派专门的守护员,并对燃烧后果负责。

⑦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单位指定的地区进行掩埋。

掩埋物不得妨碍天然排水或污染河川。

⑧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条款第16条的规定办理。

(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

①表土系指含根须、草木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建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

表土堆积体不宜过高,避免将土壤压实并防止冲刷流失。

②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土壤保护和恢复造地工作。

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或建设单位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

4.2.4土方(石渣)开挖

(1)土方(石渣)定义

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粘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单个体积为1.O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

石渣料主要为溪洛渡工程开挖弃渣料,属级配良好的砾石。

(2)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

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中规划的场内交通道路布置,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

(3)雨季施工

在雨季施工中,承建单位应有保证基础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有效防止雨水冲刷边坡和侵蚀地基土壤。

(4)校核测量

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抽验承建单位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建单位联合进行核测。

如有必要建设单位可以组织进行复测。

(5)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开挖。

对由承建单位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承建单位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和临时边坡的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实际稳定状态自行选定并报监理单位批准。

若经监理单位检查认为其临时边坡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建单位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承建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6)岸坡开挖

土方(石渣)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

(7)弃土(石渣)的堆放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石渣),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单位批准。

弃土(石渣)应连续堆放,弃土(石渣)堆顶面应向外侧倾斜;

在开挖下侧弃土(石渣)时,应将弃土(石渣)堆表面整平,并向外倾斜;

在冲沟内或沿河岸边弃土(石渣)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9)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石渣)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以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10)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建单位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11)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

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12)开挖线的变更

①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

②承建单位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建单位计入报价,建设单位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13)重大地质变更

施工中,若发现实际地质情况有较大变化,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监理单位,并按监理单位批准的修改设计施工,此种修改不能作为人员窝工费和机械停置费索赔依据,由此引起的开挖和支护工程量等变更,按合同条款有关变更的规定办理。

(14)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

土方(石渣)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建单位应立即暂停施工,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单位。

必要时,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4.2.5施工期临时排水

(1)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

承建单位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应尽可能结合永久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并在向监理单位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

(2)提前做好排水设施

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建单位在边坡开挖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

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建单位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

(3)及时排除地面积水

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单位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除雨水和地面积水等。

(4)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

承建单位采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蚀破坏。

(5)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

在平地或平凹地区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建单位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

(6)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

①对位于地下水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

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

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②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

③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建单位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

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单位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单位。

4.2.6开挖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

(1)开挖料专用于溪洛渡工程

按合同规定,凡可利用的开挖渣料应归发包人所有。

承包人不得将渣料使用于溪洛渡工程以外的工程。

(2)有序堆放渣料

开挖出的渣料,除安排直接运往使用地点的渣料外,其余渣料(包括弃渣料),均应按本合同要求分类堆放在指定的存、弃渣场,本工程有用料要求运至左岸癞子沟渣场,无用料运至左岸豆沙溪沟弃渣场。

严禁将可利用渣料与弃渣混杂装运和堆存,由此造成的损失将由承包人负责。

不按监理人指定地点堆放渣料,乱堆乱弃,一车罚款2000元。

堆渣范围和高程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指示实施。

(3)合理利用石渣料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对渣料利用的安排,采取合理的爆破、装运和堆渣措施,以提高渣料的利用率,确保本工程能充分利用这些渣料。

4.2.7质量检查和验收

(1)土方(石渣)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石渣)开挖前,承建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①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②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

承建单位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单位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③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土方(石渣)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石渣)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单位。

(3)土方(石渣)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

(4)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①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②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③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单位认可,承建单位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5)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①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②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③由于施工措施不当可能引起的边坡失稳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6)混凝土或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①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②作为永久建筑物土基的基础开挖面,在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上层或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

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4.3石方明挖

4.3.1开挖程序要求

(1)石方明挖必须遵守如下施工程序:

①提交爆破设计→②钻孔测量放样→③钻机就位验收→④钻孔过程检查→⑤钻孔验收→⑥装药联网验收→⑦签认爆破申请单→⑧起爆、爆后检查→⑨坡面清理→⑩出碴→

残孔检查→

进入下一循环。

(2)开挖应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梯段爆破的方法施工;

同一区段开挖宜同时平行下降。

不能平行下挖时,则两者高差不宜大于一个梯段;

如果某些部位需上下同时施工,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批。

不得采用自下而上造成岩体倒悬的开挖方式施工。

(3)槽挖

①沟槽开挖施工前,承建单位应至少提前7d提交详细的爆破设计报监理单位审批,只有在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才能进行施工。

②承建单位在实施沟槽开挖前,应通过现场爆破试验来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以确保施工质量和爆破安全。

③小规模沟槽应采用小直径炮孔进行分层爆破开挖,并遵循先中间后两边的“V”型起爆方式,周边爆破必须采用预裂爆破,并留保护层作光面爆破;

4.3.2爆破钻孔要求

(1)钻孔孔径:

梯段爆破不得大于150mm,紧邻保护层以上的梯段爆破及垂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不得大于100mm,保护层爆破不得大于50mm。

(2)周边孔应在断面轮廓线上开孔,周边孔和掏槽孔的孔位偏差不得大于5cm,其它炮孔孔位的偏差不得大于10cm。

炮孔孔底应落在爆破图规定的平面上。

(3)预裂不能一次达到设计开挖底线时,预裂孔应超深梯段孔30倍以上的梯段孔药卷直径;

如采用台阶开挖,预裂孔应钻至台阶上方60cm处;

预裂范围应超过梯段爆破区以外。

(4)临近水平建基面的保护层厚度应由现场试验确定,在未取得试验成果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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