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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

,建筑总层数为 

层,其中地上 

层,地下 

层。

3.3该商品房为第一条规定项目中的【幢】【座】【 

】 

单元 

层 

号。

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

该商品房的平面图见附件一。

3.4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 

,其预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该商品房共用部位见附件二。

该商品房层高为 

米,有 

个阳台,其中 

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非封闭式。

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日期:

,债务履行期限: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5.1出卖人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5.2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5.3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5.4 

5.5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

第二章商品房价款

第六条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6.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元(大写 

元整)。

6.2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 

6.3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6.4按照 

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7.1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 

),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交付首付款】【 

】时【抵作】【 

】商品房价款。

7.2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应当在 

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

日前分 

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 

元(大写:

元整),应当于 

日前支付。

(3)贷款方式付款:

【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

买受人应当于 

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 

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元整)向 

(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

(4)其他方式:

7.3买受人采取下列第 

种作为资金监管方式:

(1)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本工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 

,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 

,账号为 

(2)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 

日内共同至 

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开立完成后 

日内,买方应当将全部价款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第八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 

方式处理:

8.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

(2)逾期超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 

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不低于第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8.2 

第三章商品房交付条件与交付手续

第九条商品房交付条件

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第1、2、 

、 

项所列条件:

9.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9.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

9.3 

9.4 

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

10.1基础设施设备

(1)供水、排水:

交付时供水、排水配套设施齐全,并与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管网连接。

使用自建设施供水的,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电:

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3)供暖:

交付时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4)燃气:

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 

(5)电话通信: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6)有线电视:

(7)宽带网络:

交付时线路敷设到户。

以上第

(1)、

(2)、(3)项由出卖人负责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4)、(5)、(6)、(7)项需要买受人自行办理开通手续。

如果在约定期限内基础设施设备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以上设施中第

(1)、

(2)、(3)、(4)项在约定交付日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第(5)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第(6)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第(7)项未按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人民币 

元的违约金。

出卖人采取措施保证相关设施于约定交付日后 

日之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2) 

10.2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为准)

(1)小区内绿地率:

日达到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3)规划的车位、车库:

(4)物业服务用房:

(5)医疗卫生机构:

日达到 

(6) 

(7) 

以上设施未达到上述条件的,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小区内绿地率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2)小区内非市政道路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3)规划的车位、车库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4)物业服务用房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5)其他设施未达到上述约定条件的, 

关于本项目内相关设施设备的具体约定见附件五。

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

11.1出卖人应当在 

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并按照销售说明书规定的有关建筑和设备标准及室内家具用品的清单,对买方交付的房屋与设备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双方交接房屋钥匙,房屋钥匙交接完毕,即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移交手续办妥。

11.2该商品房达到第九条、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 

日(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买受人未收到交付通知书的,以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届满之日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以该商品房所在地为办理交付手续的地点。

自房屋移交之日起,房屋在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内的所有权即归买方。

不论使用与否,均应从移交之日起由买方承担该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修责任。

交付该商品房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满足第九条约定的证明文件。

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不能满足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二条处理。

11.3查验房屋

11.3.1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和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11.3.2买受人查验的该商品房存在下列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的,由出卖人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 

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1)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

(2)管道堵塞;

(3)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

(4)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5) 

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2.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和

(2)不作累加)。

日之内(该期限应当不多于第八条第8.1

(1)项中的期限),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低于第八条第8.1

(1)项中的比率)。

日(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

(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当不低于本条第1

(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12.2 

第四章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面积差异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

实测面积与第三条载明的预测面积发生误差的,双方同意按照第 

种方式处理。

13.1根据第六条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

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实测套内建筑面积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的差/预测套内建筑面积

13.2根据第六条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

(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

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

(3)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13.3根据第六条按照套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

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

13.4双方自行约定:

第五章规划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规划变更

14.1出卖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双方签订合同后,涉及该商品房规划用途、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等规划许可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4.2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14.3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

15.1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供热、采暖方式;

(3) 

(4) 

15.2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

15.3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

第六章物业管理与商品房质量及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管理、维修和其他费用 

16.1“ 

”管理维修等项工作,均由出卖人负责管辖,并向各用户进行分摊及收取相应费用。

16.2出卖人暂定每月向买受人收取 

元的大楼管理费。

大楼管理费包括公用水费、公用部位环境卫生费、公用部位绿化保养费、安全保卫费、机械保养人员及大楼房管人员费用等。

16.3出卖人每月向买受人收取大楼公共设施、设备大修、小修储存费,收费标准另议。

大楼大修小修储存费的用途范围如下:

属出卖人管辖内的公用的室内外绿化园地、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供气系统、弱电系统、空调系统、照明系列和消防设备、给排水设备、供电供水设备、空调设备的公用场所的所有的非人为损坏的建筑和装饰的修复。

16.4买受人所应负担的电费、冷暖气空调费由出卖人负责计算、分摊,将总费按住户、用户面积平均分摊,另加 

%代办手续费。

16.5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停汽车的位置,买受人若需租用地下停车场车位,请与出卖人商议,另签订停车场地租用合同。

16.6本买卖契约价格中不含室内清洁费,若需清扫室内卫生,买受人请与出卖人联系,由出卖人统一安排人员清扫,费用另议。

16.7上述各类费用由出卖人按月开出收款单,买受人在接到付款通知单后 

天内一次付清,逾期按日计收应缴款额的千分之 

( 

%)滞纳金。

第十七条商品房质量

17.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人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此而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 

17.2其他质量问题

该商品房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发现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质量问题的,双方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及时更换、修理;

如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经过更换、修理,仍然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7.3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

该商品房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装置、装修、装饰所用材料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

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

(1)、 

方式处理(可多选):

(2)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具体装饰装修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见附件六。

17.4室内空气质量、建筑隔声和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1)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标准文号:

该商品房为住宅的,建筑隔声情况符合【国家】【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该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或建筑隔声情况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由出卖人负责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经检测不符合标准的,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整改后再次检测发生的费用仍由出卖人承担。

因整改导致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2)该商品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未达到标准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要求补做节能措施,并承担全部费用;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保修责任

18.1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

合同交易标的房屋属于非住宅,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具体内容见附件七。

18.2下列情形,出卖人不承担保修责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2)因买受人不当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损害;

18.3在保修期内,买受人要求维修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 

日内,出卖人既不履行保修义务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维修,维修费用及维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九条质量担保

出卖人不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的,由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质量担保的证明见附件八。

第七章房屋登记

第二十条房屋登记

20.1双方同意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0.2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 

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 

(1)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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