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1915857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7.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机组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安健环协议书Word格式.docx

对只有发包方才能采取的安全措施(例如:

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防止机械转动、防止有害物质泄漏等)应在安全措施中明确分工及职责,在具体实施前承包商及时主动与发包方联系,并查清发包方是否已落实稳妥。

如有挖掘等涉及地下设施安全的,发包方应将地下设施情况向承包方交底。

承包方必须向发包方提出施工方案,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2.1.7督促承包商保证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做到与施工同步,并能保证公用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使用,监督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2.1.8对于较大的工程项目如大、小修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布置安全工作,及时向承包商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2.1.9对现场发现的各种不安全隐患有权对承包商提出批评并责令承包商进行整改,也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以及事故不断的,视情节勒令停工整顿或终止合同。

2.1.10对承包商发生的任何一起事故有权要求承包商调查清楚,对发生的恶性、严重未遂和重伤及以上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责令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备案。

2.1.11有权对外包工程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承包商工作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应及时纠正,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或停工整顿。

2.1.12对承包商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并尽力提供便利条件。

2.1.13在施工中,如承包商发生意外人身伤亡时,发包方应尽力协助承包商救助伤员及处于危险境地人员,但所有必要费用应由承包商承担。

2.1.14在施工中发生事故后,发包方有权进行事故调查和取证。

2.1.15签订安健环协议书前,将《环境保护和日常安健环考核管理标准》告知承包商。

2.2承包商的安健环责任及要求

2.2.1在现场施工中,承包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发包方发布的安健环、消防、文明生产(施工)管理标准的有关内容,对所辖项目的施工全过程安全负全责。

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上述法规、规程、规定、标准,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工作。

如长期施工,应每年进行一次考试。

2.2.2承包商应接受发包方提供的安健环管理知识培训,并认同发包方的安健环政策,执行有关的安健环管理标准,接受发包方的安健环方面检查。

开工前必须自上而下进行安健环技术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健环措施,并有指定的安健环管理人员。

2.2.3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管理网络、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施工队伍超过20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或注册安全主任),20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并报发包方备案。

2.2.4对所有进入现场的施工人员应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架子工、爆破工、起重机司机,各种机动车辆司机、潜水作业人员及其他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对登高作业人员应组织进行体检合格,将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台帐以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体检表复印件报发包方备案。

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报发包方安健环分部备案。

严禁承包商使用未成年工、童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施工。

禁止承包商把在劳务市场上即招即用的人员派到发包方生产领域从事危险性的工作。

2.2.5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应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施工过程进行危源和工作风险,制订详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及工程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执行,如有需要可聘请发包方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危险辨识、风险评估和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按专业项目划分要求编制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详实的、针对性强的安全施工措施。

对复杂的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订单独的施工安健环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发包方工程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贯彻落实,否则严禁开工。

必要时可请发包方工程项目负责人协助制订安健环措施。

2.2.6需在危险性高的区域内作业时,承包商必须预先制订施工方案及施工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同时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开工前承包商应将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报发包方的安健环分部经考试合格并授权。

2.2.7承包商应充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规作业,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责任事故。

除发包方直接责任外,一切人身事故或设备损坏事故,均由承包商负全部经济责任及全部行政责任;

如使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负责向发包方赔偿。

2.2.8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在开工前必须按集团公司《发发包方工作票技术规范》办理好工作票。

承包商驻厂负责人对工作负责人和参加工作人员是否胜任称职负责,并应经常亲自或委派工程监理人员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符合安健环要求。

对规定可以不使用工作票的工作,承包商应制定施工方案并经发包方批准,开工前应得到发包方值班负责人的同意。

2.2.9开工前,承包商负责人应到安健环分部办理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现场施工安全许可证》,凭证到运行工作票室办理许可开工手续。

2.2.10承包商在施工中应符合但不限于下列安健环要求:

2.2.10.1承包商应依法为其全体工作人员购买工伤社会保险。

并根据施工工程性质、施工环境等不同为现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装备、劳动保护用具和个体防护用品(如口罩、耳塞、护目镜等),并教育员工会正确使用以上防护用品。

保证足够的、合格的安全防护工器具,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做到与施工同步;

经常性地进行现场安全自检,完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后方可施工。

2.2.10.2所有施工、检修现场必须设临时围栏,并标识作业面。

危险地带及开口部位施工应设置临时硬性围栏并挂警告牌,夜间还应设置警告灯。

影响他人及附近设备、生产区域安全、文明的施工场所应设遮拦并挂警告牌

2.2.10.3进入生产现场及施工场所必须戴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帽上应该有单位标识;

穿符合要求的、统一的棉质工作服,严禁赤膊、赤脚或穿拖鞋进入生产及施工现场。

2.2.10.4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挂绳长度超过3米以上的应使用缓冲器。

在作业场所搭设的脚手架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履行验收手续。

2.2.10.5禁止乱动发包方的电气设备(如开关、按钮、刀闸、接地线等)、机械设备及管路系统(如阀门等),未经发包方有关工程管理人员或现场值班人员同意,不得擅自接驳电源、管路。

2.2.10.6严禁火灾,在进行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自备灭火器材。

2.2.10.7施工过程中产生或涉及到的工业废品及垃圾应该按安健环管理的相关要求分类放置及处理。

2.2.10.8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地面整洁及自觉保护发包方的环境(如草地、树木、绿化带等),如有损坏要负责恢复。

2.2.10.9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三不开工”的规定,即:

没有经过审批安健环措施的工作不开工,安健环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安健环措施不落实不开工。

2.2.10.10对有可能造成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中毒、窒息、烧烫伤、职业病和坍塌伤人等事故的作业,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逐条落实。

停电、送电操作,汽水隔离、消防措施等)应在工作票安全措施逐一落实。

2.2.10.11严禁录用未成年工和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等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不得有冒名顶替现象。

根据承包商提供的员工名单,发包方有权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必须符合本项目的要求。

2.2.10.12开工前应对施工机械、工器具、材料及安全防护设施等在使用前应逐一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确保符合安全规定并不超过检验周期。

严禁使用有隐患的机械、工器具。

承包方自带施工机具必须安全、合格,施工用大型电动、气动机具、压力容器、起重挖掘等设备必须有合格证并向发包方登记备案。

承包方因工作需要向发包方借用的施工机具,承包方借时必须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并使用和负责机具的安全性能,归还时应保证机具完好。

承包方要求发包方配合工作的(如起吊设备),在双方确认的安全措施中,应写明各方的安全职责。

施工现场所搭脚手架,使用挂牌制度,使用脚手架作业时,承包方作业者应遵守相关规定,安全责任自负。

2.2.10.13现场作业中使用风炮、压缩机、切割机等高噪声设备的,必须进行现场噪声分贝测定,超过85分贝的现场必须设置安健环标志牌(如:

必须戴护耳器),作业人员做好噪声防护措施。

2.2.10.14承包商施工人数在30至50人之间的,配置一个急救箱;

在50至100人之间的,配置两个急救箱,依此类推。

2.2.11承包商按发包方规定要求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在现场施工中接受发包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对安全管理方面的要求应严格执行,对发包方提出的各项整改内容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及时反馈发包方。

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承包商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项目负责人及安健环分部;

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商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直至停止承包商的工作,情况严重者,发包方有权即时终止施工合同并将有关个人或承包商单位清退出厂,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商负责。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发包方的安健环分部报告。

2.2.12承包商在施工中所携带钱财、设备、材料等物品应自行看管好,如有丢失,可告知发包方协助调查,如属非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如发现承包商所雇佣员工盗窃发包方物品财物时,由承包商承担发包方财产损失,情节严重者,发包方有权将事故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13由于不可抗力(如雷电、洪水等)造成合同项目施工作业事故及生产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损失。

2.2.1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承包商负全部责任、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a)不按施工方案施工,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所造成的事故。

b)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c)使用有隐患的或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

d)擅自损坏、毁坏安全防护设施造成的事故。

2.2.15承包商应充分投保,以应对潜在的安健环赔偿责任。

2.2.16承包商须遵守发包方文明施工的规定,施工工具、材料要摆放整齐、有序,工器具和材料不能直接摆放在地面,及时做好现场的清洁卫生工作,现场垃圾必须当天清理。

2.2.17承包商须遵守发包方三标(ISO9000质量标准、ISO14000环境标准和OHSMS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及NOSA安全管理标准有关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要求,将工程废物按分类要求进行分类,堆放到发包方指定的堆放点,施工中的有毒、放射性的物质有专门的处理人员来处理。

废置的危险品严禁随意排向地面、地下及任何水源。

2.2.18承包商须采取措施避免施工中产生的灰尘、噪音、强光、废水等有害污染物影响到施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及人员健康。

2.2.19承包商须采取措施保证工作人员的健康,保证提供休息、饮食场所。

2.2.20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商不得把承包工程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施工单位;

若将承包工程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施工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安健环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健环管理职责。

2.2.21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落实《工作场所职业病警示标识》(GBZ158-2003)有关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或区域悬挂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2.22承包商与劳动者应有劳动合同关系,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或变更补充说明清楚。

2.2.23承包商须对在现场作业的人员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委托有资质的卫生医疗机构做好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2.24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承包方进入发包方施工的机动车必须登记,服从机动车辆及物资出、入厂管理制度。

承包方进入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有牌照和检验证,保证安全性能完好,禁止车辆带病作业。

承包方机动车驾驶必须持证驾驶,不得借证冒名顶替,违反规定者,发包方有权进行处理或处罚。

2.2.25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发包方有责任向承包方施工人员讲明发包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地点及禁令,并在“危险区”相应部位悬挂明显标志。

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在有发包方人员允许和带领下方能进入“危险区”作业,不得随意动用危险品,作业前双方共同做好安全措施。

承包方施工人员带入现场的危险品必须登记,并按发包方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在现场使用危险品必须得到发包方有关部门的同意,并作好安全措施。

在防火重点部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安全措施,工作完毕必须检查火种隐患,防止发生火灾。

2.2.26公用设施的安全

承包方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发包方的公用设施、道路、绿化、建筑物等,遵守发包方的文明施工规定,不得损坏和污染公用设施。

承包方施工人员使用发包方的电力、水源、气源、建筑物等,必须在发包方有关人员指定或在相应的合同协议中规定使用的范围、地点、数量等,禁止私接乱搭现象和破坏固定设施,一经发现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承包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移动、破坏公用设施,如妨碍施工要变动者,须经发包方有关部门同意。

2.2.27发包方设备及作业安全管理

承包方施工人员应爱护发包方的发电设备和附属建筑物,不得损坏和移动,施工中注意保护进入地下的电缆、管道、建筑物,并在开工前得到发包方有关工作人员的批准,起重、搬运中注意不得碰坏电线、设备、建筑物等。

承包方不得随意开启,关闭发包方运行设备,不得随意接驳电源、气源、水源等,如须临时接驳,须经发包方有关人员批准,办理手续,明确正常及事故情况下操作范围。

承包方人员在防火重点部位施工中需要动火,应遵守发包方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措施。

承包方从事发包方发电设备检修、技术改进、试验等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的签发和管理制度。

承包方施工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必须执行发包方工作票管理制度,不得以“习惯作法”为由,违反管理规定。

发包方有权纠正和制止违反工作票管理的行为和现象,必要时可以暂停止施工作业并予以罚款等处理。

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提出作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同意后,由承包方组织实施,并负责施工安全。

承包方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由承包方负责,工作负责人即安全负责人。

开工前承包方必须自上而下向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全体施工人员均须掌握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学习与工作有关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部分,并接受考试。

发包方安健环分部有权检查和监督承包方的施工安全,有权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并对其进行罚款、停止工作、辞退等处理。

2.2.28发包方安全保卫管理

承包方进入发包方施工人员必须在发包方保卫部门登记并交纳通行证押金,获取在合同有效期间使用的通行证件,离厂时交回证件,不得将证件转借他人。

承包方施工人员应遵守发包方安全保卫制度,不得在发包方进行违反社会治安的活动,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按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者。

2.2.29环境管理

承包方在发包方现场工作期间,不允许对水、空气和土壤等造成污染。

承包方必须符合环境法律法规要求,不允许在现场使用任何禁用物品,如PCB,石棉等。

承包方对现场垃圾、废料必须实行定点分类回收,不得向指定的垃圾、废料回收区域外排放废水、废料,因承包方工作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由承包方负全部责任;

承包方不得在发包方现场任何地点燃烧、填埋垃圾。

2.10事故处理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发包方设备损坏事故时,双方有责任保护事故现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共同按照发包方事故调查程序进行调查,必要时可呈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鉴定。

以查明事故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分清责任。

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方负责。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及肇事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清退,直到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处理。

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时,双方应尽力协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政府劳动,公安部门的规定及时统计上报。

承包方人员应熟悉发包方的各种应急预案,掌握意外事故时的逃生和抢险方法。

3.甲、乙双方其它安健环责任:

3.1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搞好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承包商施工场所未达到文明施工要求经督促不奏效者,发包方有责任安排其他人员处理,但承包商必须付给发包方相应的劳务费用,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者,加倍从工程款中扣除。

经常性的发生文明施工极差又不进行整改的,可不予工程结算。

3.2发生事故,甲、乙双方首先要尽全力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3.3由于一方责任发生事故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按责任给予对方经济赔偿。

3.4对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按照发包方制订的《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对拒不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管理和处罚的,发包方有权立即中止合同。

4.施工安全责任的保证金约定及发包方对承包商发生不符合安健环方面有关规定的事件或行为的处罚

4.1一旦施工合同签订,承包商即预留出承包工程总额的%(或:

当分项价格有列明时,按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承包商履行施工安全责任的保证金,并承诺可作如下处理:

4.1.1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100%。

4.1.2由于承包商责任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起,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的100%。

4.1.3由于承包商责任而造成火灾事故或主设备停运事故一起,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的100%。

4.1.4由于承包商责任而造成机组负荷降低或人身轻伤事故。

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的30%。

4.1.5对发包方提出的安全、文明施工整改内容没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有一次罚款200~2000元,拒不整改的每有一次罚款3000~5000元,以致酿成事故的,根据后果严肃处理。

4.1.6 由于承包商责任发生违章或安健环事件被发包方通报者,根据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安健环分部的建议进行如下扣罚:

发生1次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的10%,发生2次累计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的30%,发生3次累计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的60%,发生4次累计扣除全部预留保证金的100%。

4.1.7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发包方安健环分部根据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承包商管理标准》中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细则的有关条款对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表现对承包商作出评分。

4.2工程完工结算时,未被扣除的预留保证金自动退还给承包商。

4.3承包商施工人员违反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健环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及由发包方发布的有关安健环、消防、文明生产方面的标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每人次200~2000元的处罚,并应在罚款通知单发出的5个工作日内到发包方财务部门缴清罚款,对逾期不交者,将在原罚款基础上加倍处罚。

4.4任何情况下,不能因为承包商已预留、被扣除全部或部分安全保证金而免除其应负的安全责任。

4.5为确保厂区内交通安全,发包方将对在厂区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进行随机测速,对于承包商违反限速标准(主干道最高时速为30公里,支干道最高时速为20公里)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辆(包括外来车辆),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元。

4.5发包方安健环分部发现承包施工中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下述习惯性违章和人身伤亡事故予以处罚:

4.5.1发生因承包方责任造成人身事故或设备障碍、事故的,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发包方保险范围以外的损失;

设备损坏后,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要求的期限内负责予以修复。

4.5.2因承包方责任发生火灾事故,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的全额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消耗的灭火器材,材料的损失。

另外,火灾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万元以内的,处罚承包方2000元;

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10万元(含1万元)之间的,处罚承包方2万元;

造成的直接损失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处罚承包方5万元。

承包方负次要责任发生火灾事故,按责任百分比赔偿发包方财产损失及处罚。

4.5.3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处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

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拒绝、刁难消防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故意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发生以上约定外的安全考核,按广东红海湾发电有限公司《承包商管理标准》之“工程、设备维修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4.5.4承包方在发包方从事检修维护期间必须遵守发包方的安健环管理、考核制度。

4.5.5承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