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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模版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20XX年X月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以下简称“本局”)采购行为,加强本局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注: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全面控制,重在预防。

依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章要求;】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本局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三条政府采购采用采购预算批复的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中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第四条采购管理内部控制的主要任务。

(一)严防廉政风险。

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严密、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控制法律风险。

切实提升我局采购部门的法治观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的法律风险。

(三)落实政策功能。

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领域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严格执行政策规定。

(四)提升履职效能。

落实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科学确定事权归属、岗位责任、流程控制和授权关系,推进政府采购流程优化、执行顺畅,提升政府采购整体效率、效果和效益。

【注:

依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章第二节要求;】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六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七条局机关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本局采购政策、制度、采购事项(符合本局“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按照三重一大的决策流程执行)进行决策。

采购领导小组由局长或分管采购业务的副局长任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纪检组、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本局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本局重大采购项目(XX财政厅发布《2016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上(工程类60万元以上)以及中国发布的《中国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XX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中120万以上重大项目);

(三)审定重大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需求;

(四)审定单位内部采购目录、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

(五)审定采购工作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讨论的采购事项。

【注: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2016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国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XX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第八条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常设在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局采购政策、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汇总审核各处室编制的采购计划,办理本局采购计划的报批程序;

(三)初步审核采购需求、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四)审定本局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会同对口业务处室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汇总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备案;负责内部预选供应商目录的维护管理;

(五)审定本局货物类、服务类30万元以下(工程类60万元以下)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会同采购需求处室及政策法规处审核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六)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七)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八)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九)本局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注: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九条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机构。

具体由采购办根据采购项目的评标、验收要求组织成立。

【注: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十条各处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并会同采购办及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各处室设立采购经办人员,处室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注: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十一条局机关纪检组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注: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三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十条;】

第三章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预算编制要求。

(一)业务处室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要求,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一并由采购办审核汇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经计划财务处上报财政厅。

(二)业务处室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全面、详细、准确,应将拟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政府采购目录品目、采购金额、资金来源、计划采购时间等情况逐项填报。

(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注:

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条;】

第十三条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业务处室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提出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审核汇总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

【注:

《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四条;】

第十四条采购预算编审的程序性根据《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及中国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第七、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第四章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一)完整反映预算。

业务处室应当根据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完整反映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计划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应当与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项目数量和资金来源相对应,不得编制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预算包括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和年度追加预算中用于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

(二)合理确定进度。

业务处室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资金的安排情况,合理确定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进度,编制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

(三)体现规模效益。

业务处室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注重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对当年同类采购品目尽可能编入同一项采购计划,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益。

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不得人为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肢解为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四)落实政策功能。

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当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注:

《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一条】

第十六条编报的形式及内容

(一)采购办应当将汇总后的采购计划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以电子表格形式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尚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特殊项目也可以采用纸质表格形式报送。

(二)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包括:

品目类别、品目名称、计量单位、采购数量、预算单价、预算总价、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组织形式、资金支付方式等。

确定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预算金额。

调整实施计划应及时重新备案,涉及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先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

【注:

《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二条】

第十七条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确定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非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办应当按规定向财政厅报批。

1.邀请招标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满足的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属于本情形的,还需提供在省级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示的材料。

);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4.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5.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数额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形依法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报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计划调整

政府采购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

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程序重新申报。

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采购计划的,采购处室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办汇总后向财政厅作出书面说明。

【注:

《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三条】

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计划实施。

采购人按照财政厅审核确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注:

《政府采购规范》第二部分第三章第四条】

第五章采购实施管理

第一节公开招标管理

第二十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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