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913264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22.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律师执业等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二、申请兼职律师首次执业

若是在外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人可以同时向市司法局司法考试处申请调取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5.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及证明材料和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

6.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8.承诺书(承诺:

(3)系公务员)。

三、申请专职律师重新执业

1.申请书及《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申请重新执业);

4.原律师执业证注销的证明;

5.人事档案存放于人才交流机构)。

8.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9.本人委托办理,还需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兼职律师重新执业

五、外地律师申请转沪执业

注意事项:

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执业证由原颁证机关收回、注销,重新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三/四项申请重新执业。

外地律师申请转沪执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

向原颁证机关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向上海市司法局申请重新执业→领取执业证:

5.人事档案存放于人才交流机构)。

8.本人委托办理,还需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种方式:

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市司法局提交原颁证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已经收回的证明→领取执业证:

1.申请书;

3.执业证复印件;

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5.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相关情形(①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②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申请人系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③系应当终止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审批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该所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的证明;

6.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8.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领取新证时应当提交原颁证机关出具的原执业证已经收回的证明。

六、律师在本市内申请执业机构变更

申请人是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须原律师事务所先办理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

以上4、5、6项材料,可使用《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合并出具(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

9.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10.本人委托办理,还需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七、专职律师申请变更为兼职

本项申请,可以选择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方式如下:

1、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书(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身份证和执业证复印件(出示原件供核对);

2、确认并签署《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后,或可通过下载),并当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3、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市司法局提交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并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仍按照普通审批程序办理,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须出示原件供核对):

3.执业证及复印件;

4.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事调动证明及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5.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

6.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

8.承诺书(1.申请人非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负责人;

2.申请人原为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已办理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

3.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八、兼职律师申请变更为专职

4.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6.承诺书(承诺:

2.申请人已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

3.申请人已与拟执业机构达成依法缴纳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协议;

4.人事档案存放于人才交流机构。

九、申请注销律师执业证

3、自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市司法局提交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4.关于终止执业的说明;

5.承诺书(承诺:

1.已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书

(律师执业审核)

申请人

姓名

电话

住址

邮编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工作单位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见附件:

共页)

申请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律师执业

审核

专职执业□兼职执业□

变更执业机构□专职变更为兼职□

兼职变更为专职□注销登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名称

来源

1

□原件□复印件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其他□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郑重声明:

申请人申请该行政审批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上海市

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

(申请首次执业)

姓名:

执业证类别:

□专职□兼职

律师事务所:

区县:

上海市司法局制

姓名

性别

照片

出生年月

名族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专业

毕业院校

身份证号码

户籍

家庭住址

人事档案存放地

(专职填写)

所在单位

(兼职填写)

资格证号码

授予方式

□考试□考核

授予资格年月

考试

省市

成绩

律师实习起止年月

实习机构

专业资格

业务专长

具何外国永久

(长期)居留权

具何外国律师资格

在何国留学取得何学位

家庭成员

与本人关系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单位

工作经历

职务

何时何地何因受到何机关何种处分(处罚)

何时何地何因受到何机关何种奖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申请重新执业)

首次

执业

年月

原执业机构

类别

律师职称

(非律师执业)

执业经历

执业机构

执业证类别

本市律师执业机构变更登记表

申请人姓名:

执业证号:

原执业机构: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

本单位已与申请人解除:

□聘用关系

□合伙关系(准予章程和合伙协议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附后)

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特此证明。

(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签名)

本单位同意接收申请人为我所的(专/兼)职律师。

(聘用合同或合伙协议附后)

(事务所盖章)

(以下由原所属区县司法局公律科处填写)

上海市司法局:

该申请人未有下列情形之一:

1、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执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申请人系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

3、系应当终止的执业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审批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在该所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的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公章)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申请变更律师执业类别--专职变更为兼职)

〔年〕司法审批第号

申请人:

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

上海市(区/县)司法局

承办人姓名:

行政审批审核机关: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条第三款;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2008年7月18日)第十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专职律师;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

3.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第

(二)项)。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执业证正本及复印件;

4.申请人调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人事调动证明及其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的证明;

5.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执业的证明;

6.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兼职执业的证明;

7.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

口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核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不愿意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的材料。

在约定期限内未提交需要提交的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本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在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

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审核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非拟执业机构的合伙人或负责人(原为合伙人或者负责人的,已办理合伙人退出或者负责人变更登记手续);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

行政审批审查机关:

(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一式两份)

(申请执业证类别变更—兼职变更为专职)

1.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兼职律师;

2.申请人已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

3.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申请人执业。

2.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5.申请人已与原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终止聘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

6.近期2寸彩色证件照3张;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名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审查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审查意见,行政审批审核机关将及时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六、监督和法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语文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