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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法实施近十年后,为了适应金融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国务院增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根据这一机构及监管职能的变化,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了适时的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法是金融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

制定和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旨在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加明确中央银行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突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其宏观调控和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执行着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三大职能,主要职责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其具体职能规定在本法的第四条。

  二、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

  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最重要的职能。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用的调节过程。

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被称为货币政策目标。

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各国中央银行法的表述各有不同,归纳起来一般有四个,即稳定物价又称稳定币值、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

我国法律规定的国家货币政策目标是: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即本法第三条的规定)。

中央银行就是要为实现这一国家货币目标,制定和执行相关的货币政策,并且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

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这一立法宗旨,保证中央银行这一职能的实现,本法在各章中都做了相应的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工作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世界各国建立中央银行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让中央银行代替政府进行金融行政管理,履行部分政府职能;

二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国家越来越重视运用货币政策对国家经济生活进行直接或间接干预。

于是,国家对于中央银行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视,并赋予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权,使其切实成为金融管理方面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成为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实现国家意图、干预经济生活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银监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以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政策等职能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通过组织机构的完善、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业务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实现这一立法宗旨。

  四、维护金融稳定

  维护金融稳定是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新增加的内容。

金融是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命脉和血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尤其是将来外资银行进入国内以后,我国的金融业将要面对很大的挑战,金融风险是绝不能忽视的。

金融是否稳定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制定银行法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提交常委会审议时,许多常委委员都提出,金融市场涉及的面比较宽,金融市场的稳定、规范和发展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要加强对银行宏观风险的监管和调控,确保金融机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银行法在修订过程中,一定要紧紧围绕金融稳定这一立法宗旨,确保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稳定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在健全金融调控机制一条中提到:

“改进中央银行的金融调控,建立健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因此,维护金融稳定是制定银行法所必须遵循的宗旨。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性质和主要职责的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及其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国家金融体系中的核心,一般说来,中央银行是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的货币信用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的国家金融机构。

各国中央银行尽管在组织结构和工作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基本特征大体相同,即:

一是在国家授权下对国家金融业履行宏观调控职能,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及执行;

二是在国家授权下代表本国政府从事一些特定的金融业务;

三是负责维护一国的金融稳定。

中央银行区别于其他银行的特性表现在:

它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

所谓“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国家货币的发行权。

各国银行法一般都规定,中央银行统一控制管理全国的货币发行,并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

所谓“银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一般不与工商企业直接发生信贷关系,它吸收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并对他们提供贷款,是“最后的贷款者”。

中央银行的交易对象一般是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具体的信贷和结算等业务。

中央银行根据银行法的规定,可以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其存款按一定比例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账户,以加强整个银行系统的后备力量,保证存款人提取。

如果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生资金短缺,可以将持有的票据向中央银行进行贴现或者要求抵押贷款,以得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因此说中央银行是最后的贷款人。

所谓“国家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代表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银行进行交易,控制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代理国库,代表国家发行债券,掌握国家的黄金和外汇储备,并对国家提供贷款。

  建国初期,中国人民银行被认为是国家机关,是国务院的一个直属机构,履行国家金融行政管理的职责。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至“文化大革命”前,中国人民银行既是国家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济组织。

1979年起,金融体制开始进行改革,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信贷和储蓄业务,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资金管理,保持货币稳定。

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分别以行政法规和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也可称是主要任务是:

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这次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删去了关于"

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的内容,增加了"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的内容。

关于这项修改内容,国务院在提交本法修正案草案时就对此专门作了说明,即“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人民银行的职责。

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也保留必要的监管职责。

”“在第二条、第十二条中增加了有关人民银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内容。

  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就曾提到"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使金融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又一次强调要"

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的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

在新的时期,新的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下,社会主义的改革和发展,既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风险和挑战,经济全球化将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各种风险和冲击,而金融风险将会极大地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金融防范体系,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抵御各种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稳定,是中央银行必须担负的职责。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释义]本条是关于货币政策目标的规定。

  货币政策目标是指国家所制定和执行的货币政策所要达到的目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出发点,也是中央银行职能的集中体现,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都高度重视货币政策目标的确定。

关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各国银行法的表述各有不同,一般说来有单一目标论、双重目标论和多重目标论。

单一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目标是单一的,即稳定货币币值;

双重目标论认为应当是稳定货币币值和发展经济同时兼顾;

多重目标论认为货币政策目标应当是一个由多项目标有机构成的目标体系,主要包括四个,即稳定币值又称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和平衡国际收支。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条件不同,对货币政策目标的选择重点也有所不同,近年来,随着各国经济市场化和货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家把货币政策目标的侧重点放在了稳定货币币值上。

  如何确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在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应当是多元目标,即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经济增长;

另一种意见认为,执行货币政策不仅要保持币值稳定,还要服从和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没有社会的稳定,经济难以顺利发展;

没有经济的适度发展,社会也难以稳定;

金融是社会发展的血液,投入和产出是有一定比例的,建议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双重的,即保持币值稳定和发展经济;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多种货币政策目标难以兼顾,特别是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许多地区和部门都希望加快发展步伐,要求增加货币供应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应当实行以稳定货币币值为主的单一的货币政策目标。

考虑到第一种意见提出的货币政策目标太多,中国人民银行难以实现;

第二种意见将两项货币政策目标并列,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以发展经济为主,引起通货膨胀。

所以本法关于货币政策目标的规定基本采纳了第三种意见。

建国以来,我国中央银行始终把稳定货币、发展经济作为我国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

多年的实践证明,只有币值稳定,才能有效地组织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只有币值稳定,才能最大限度地吸收国家建设资金,保持物价平稳,实现政治上的安定团结,保证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应以稳定货币币值为目标,通过调节货币供应量并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以此来促进经济的增长。

据此,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

“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币值,是指货币的价值。

一般认为货币的价值实际上是指货币的购买力,因此,在现代中央银行法中,稳定币值与稳定物价几乎是同义词。

稳定物价是指一般物价水平在短期内没有显著的或急剧的波动。

在一般物价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商品相对价格的改变是经济运行中自由竞争的正常现象,可以促使社会资源得以有效地分配。

物价绝对不变是不可能的,关键是通货膨胀率应当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每年通货膨胀率在一定限度之内,便可视为达到物价稳定的目标。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经理国库;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职责的规定。

  与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较,新修改的本法第四条增加规定了第四项“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第五项“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和第十项“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删去了原法第四条第三项“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第四项“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修改了有关的事项。

这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所作的相应修改。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分述如下: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的职责。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分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不再从事金融监督管理,因此该项的表述已不太合适,所以作了修改,并将其作为职责的第一项。

所谓“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在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分开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具体说来是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三项职责与本条第二款,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指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包括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手段以及这些手段的机制作用的调节过程。

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中国人民银行要通过存款准备金、确定基准利率、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等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达到这一目标。

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最主要的职能。

  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发行与管理货币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通常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发行与管理人民币也是其法定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人民币,是国家的惟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发行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人民币的发行,还要管理好人民币和流通。

依法及时收回、销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

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禁止敌意毁损人民币。

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对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1995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尚未形成。

当时,银行间的同业拆借量并不大,尚未形成同业拆借市场;

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当时还未出现。

现在,同业拆借的业务活动已十分普遍,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普遍增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都已形成,需要规范化管理。

因此,此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规定了此项职责。

  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外汇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过去这个问题不突出,因此,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没有单独列这一项,解释上包括在该条第十一项"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后,该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要分清职责,这个问题突出出来了,明确外汇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很有必要。

因此,本条单列了这一项。

  外汇存储、外汇的汇出汇入、购入外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等活动,以及银行间的外汇买卖等,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具体说来,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的行管局外汇管理局管理。

外汇之间的买卖、兑换等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黄金市场是指黄金买卖和兑换的交易市场。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于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国家的黄金储备,还负责收购与配售;

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黄金的收购与配售价格;

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金银制品等。

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机关、海关等单位在金银管理中有相应的职责,但黄金市场主要、并且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

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本条明确规定了这项职责。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外汇储备,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它是国际收支最后结算手段的可兑换货币,其主要作用是:

国际收支逆差和干预外汇市场,以维护本国货币的汇率。

一般包括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可兑换货币。

黄金储备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应付国际支付和维护货币信用而储备的金块、金币总额。

虽然黄金的作用目前已削弱,但仍然是主要的国际储备资产和国际结算的最后手段。

一国黄金储备的多少关系到它的国际支付能力和本国货币的国际信用。

因此,外汇、黄金始终是稳定纸币的重要储备,为了集中储备,调节资金,改善结构,稳定金融市场的币值,各国银行法一般都明确规定中央银行负责掌管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外汇、黄金的买卖业务。

例如,韩国银行法规定,韩国的中央银行即韩国银行经财政部认可,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和外汇储备;

办理外国金融机关、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以其代理机关或者国际联合机构的存款;

贵金属交易。

为了实现稳定币值的货币政策目标,便于国际间的支付,本条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此项职责。

  八、经理国库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被授权经理国库,即财政的收支由中央银行代理完成。

同时,那些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将有关款项交由中央银行保存,中央银行对此一般不支付利息。

金库存款、行政事业存款构成了中央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

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也应当有经理国库的职责。

  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许多国家的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中央银行或者商业银行联办的票据交换所进行结算,其差额一般通过中央银行在各商业银行账户上转账实现。

因此,本条也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的职责。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过去,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职责。

按照国务院"

三定"

的规定,金融体制改革,将过去由国家公安机关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

人民银行应当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加强金融业反洗钱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提高对大额资金异常流动的监测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要设立反洗钱局,承办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

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划和政策;

承办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

汇总和跟踪分析各部门提供的人民币、外币等可疑支付交易信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承办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定防范措施;

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金银、现钞、有价证券的保卫和武装押运工作。

  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中央银行的地位和职能决定它有能力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系统的分析研究,对经济、金融形势作出预测,以影响整个社会资金的营运在比例关系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服从国家宏观经济的要求。

同时,代表政府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实行行政管理,控制全国的金融活动,促进货币流通正常化,保障宏观决策的顺利实现。

  中央银行应当定期公布自己的业务状况,将资产负债情况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这样有利于提高中央银行的信誉地位,有利于国内外有关方面了解中央银行的金融政策,以便各界分析研究这些金融政策对国民经济可能带来的影响,有利于企业界、金融界拟定自己的经营计划,预测未来的经济形势,确定他们的经营方针和策略。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主要有:

代理政府参加国际金融机构、签订国际金融协定以及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与外国中央银行进行交易等。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这一项是兜底条款,包括了现有的但没有必要或者不宜列出的职责,也包括随着国家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以后国务院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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