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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青少年事务社工制度汇编文档格式.docx

(三)具备社会工作师助理以上的职业资格;

(四)特别优秀的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突破。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所有青少年事务社工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八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有权了解中心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九条社工站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同事利益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有权向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和中心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十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根据工作实际,有权参加各级各类相关专业和实务工作培训。

第十一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参与社工站负责人选举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社工、社工站负责人对绩效考核与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中心进行书面申诉,由中心进行最后审定。

第十二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必须维护工作对象的隐私,对在专业关系中获得的资料,恪尽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必须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专业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服从社工站的总体安排和决定,遵守纪律,维护集体荣誉。

同事之间应信任、合作、彼此尊重,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社工站站长负责拟订本站工作的总体计划;

负责对本站社工进行工作量分配,协助中心对本站社工进行评估、培训;

就录用和辞退本站社工向中心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专业督导负责对社工专业工作的指导。

根据站长的工作要求,组织社工定期交流,开展相关的专业培训。

受理工作对象的投诉,监督社工的服务质量、计划和评估报告完成情况。

及时向站长反馈对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把握社区青少年的动态,对每一个社区青少年建立《社区青少年情况登记表》。

定期记录接触了解的内容。

对管辖范围内的社区青少年数量增减信息报送社工站。

第十八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提供个人心理辅导服务。

了解社区青少年的主要问题和需求,通过定期沟通、定期访谈、心理治疗、组织活动等专业工作方式,预防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

第十九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动员和组织志愿者开展工作。

发展、管理、协调、组织、指导社区青少年志愿者队伍开展工作,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协助服务对象解决实际问题。

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托维权岗、社区青少年服务中心、社区学校和就业服务机构等载体,逐步解决社区青少年失业、失学和维权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提供决策信息,发挥调查员作用。

及时总结和反馈工作过程中的问题和经验,提供给管理和决策部门作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支持社区青少年自我发展。

定期与社区青少年见面或联系,鼓励社区青少年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克服困难,尽量创造条件让社区青少年自立和自我发展。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包括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通过各种方式和工作对象进行接触,包括电话、传呼、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面谈、开展个案、小组及社区工作等。

青少年事务社工不仅要同工作对象进行联系,还要同其家庭、社区、学校等生活环境中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建立联系,全面掌握工作对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工作。

第四章工作制度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

(一)社区青少年情况登记表;

(二)社区青少年服务记录表;

(三)个案工作表格;

(四)小组工作表格;

(五)年度工作总结。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每天形成《社工工作日志》,记录自己的行踪和工作内容,包括所观察和接触的服务对象的情况;

每月将《社工工作日志》进行整理,交督导进行分析和评估,并进行面谈;

每半年形成一份工作总结,交社工站负责人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按照1:

150的比例,负责本区域内150个左右社区青少年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社工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考核,一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对社工站负责人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绩效考核的等次依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对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考核内容,应当包含专业伦理、工作量、工作成效、自身建设四个方面。

第三十条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考核,应当将道德修养、职业精神培养、工作作风、学习态度等方面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十一条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考核,应当将专业工作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交流能力、自我调节能力、总结分析能力和文字能力等方面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考核,应当将社工负责的社区青少年信息更新的情况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考核,应当将工作时间、工作出勤情况、工作总结报告、年度分析报告等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十四条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考核,应当将服务对象建档情况、服务对象接触情况、一般服务对象服务情况、个案服务对象服务情况、小组工作开展情况、社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志愿者服务情况及服务绩效等纳入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社工工作绩效考核由中心、团区委和预防办等联合组织实施,由社工站、街道(镇)等综合评定,具体分值比例由中心确定。

考核结果报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六条社工站负责人的工作绩效考核由中心结合本区(县)委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预防办的意见进行考核,并可引入专业机构参与工作绩效的社会化评估。

考核结果通报本区(县)委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和预防办,并报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奖惩

第三十七条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和中心每年联合评选表彰“十佳青少年事务社工”。

第三十八条十佳青少年事务社工同时获得工作考察与培训提高等奖励。

第三十九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心有权令其停职、解聘直至开除:

(一)社工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二)社工利用组织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社工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社工包庇、纵容和隐瞒工作对象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社工擅自向他人透露工作对象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社工在工作中侮辱、歧视工作对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社工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

(八)其它应当处理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职业守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专业行为,更好地保护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对象的权益,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

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第三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相信每一位社区青少年都有发展的潜质。

应本着助人自助的工作理念,鼓励并协助服务对象自决,实现自我提升与发展。

第四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努力开发及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服务对象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全心全意为社区青少年服务,为满足社区青少年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合理要求努力工作,并不因其服务对象出身、民族、性别、年龄、信仰、身体情况、社会经济地位或社会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

第六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尊重人、关心人、帮助人。

注意维护服务对象的隐私和其他应予保密的权利。

第七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与服务对象保持密切联系,主动了解他们的需要,切实为之排忧解难。

第二章服务责任

第八条青少年事务社工的首要责任是对服务对象负责,不得有任何侵犯服务对象利益的言行。

第九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重视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服务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专业技能学习,切实帮助他们摆脱困境,通过不断的调查研究,提高社会工作的服务水平。

第十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告知服务对象所接受的服务将可能遭受的风险、权利、机会与义务。

第十一条青少年事务社工不应与服务对象有性接触,不得建立恋爱关系或者有任何过于亲密的举动。

第十二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对自己的能力有所了解,当服务对象的合理需求超过自己的能力范围,为求服务对象获得最大利益,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咨询同事和督导的意见或者寻求其他资源及其他专家帮助。

第十三条当社工的专业服务目标达成或不能满足服务对象的需求时,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征询督导意见,决定是否终止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与服务。

第十四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在终止服务时,需谨慎考虑到各种因素,同时减少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

第十五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准备终止或中断服务时,应先行告知服务对象,如有必要需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转介至其他机构,使服务得以继续。

第十六条青少年事务社工不应该让自己个人主观因素影响到对服务对象的专业评估。

第三章专业责任

第十七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有责任不断增进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八条青少年事务社工从事专业服务或研究时,应保护服务对象及相关参与者使之免受身体或精神上的不安、伤害、危险及损害。

第十九条青少年事务社工从事服务或评估时,只能与直接有关的专业人员在专业目的下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青少年事务社工不可就其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预计成效提供有误导性或不真实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政府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二十二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有责任对服务对象的资料保密,从而保护他们的隐私权。

第二十三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如因工作需要公开服务对象资料时,必须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及中心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及负责任的措施,避免一切可以识别个案中具体身份的资料外泄。

第二十四条当服务对象提供有关记录时,青少年事务社工人员应保护其记录中涉及有关他人事务的机密性。

第二十五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在录音、录像、笔录或有第三者介入观察时,应取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事务社工不可利用专业关系来谋取私人的利益和商业利益。

第四章同工责任

第二十七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尊重其他社工、专业人士及志愿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

任何建议、批评及冲突都应以负责的态度表达和解决。

第二十八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尽量与其他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第二十九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有责任对违反伦理守则的同事予以提醒。

对违反本工作守则而危害服务对象利益行为的社工有责任向社工站或中心报告。

第三十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维护受到不公正对待的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选择不同社工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青少年事务社工与共同工作的服务人员合作之间所作的保密沟通,在未获得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不可向服务对象透露有关其个人资料以外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青少年事务社工有责任协助新加入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建立、增强与发展其职业操守、价值观及专业技能与知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守则适用范围包括青少年事务社工以青少年事务社工身份所从事的一切有关活动。

第三十五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当依据本守则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青少年事务社工应采取合理及适当的措施,协助其他提供服务的人员(包括志愿者)遵守本守则。

第三十七条青少年事务社工违反本守则内所列明的条例时,中心将以此守则作为裁决之依据。

第三十八条本守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三十九条本守则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标)为了推进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团)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日常工作开展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准确考核社工的工作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社团所属的社工。

第三条(考核主体)由社团依据本办法对社工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原则)本着科学、公正、专业化、社会化的原则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核内容)对社工的考核内容,包括专业伦理标准、社工工作量标准、社工工作成效标准、自身建设成效标准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专业伦理标准)社工的专业伦理标准贯穿整个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过程。

其中尊重服务对象的自主权、隐私权、知情权、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接纳服务对象、帮助服务对象寻求社会资源、尊重其他工作人员、积极与同工合作、热爱本职工作、正确有效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等应纳入考核内容。

(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社工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尊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有权对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出决定。

社工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做决定。

  (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社工是值得信赖的,应对服务对象的一切隐私及相关资料做到保密。

  (尊重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服务对象有权了解、知晓和自身相关的情况和服务的进展。

社工应尊重服务对象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选择服务的权利。

(保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社工不应做任何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事,更不可以权谋私,侵害服务对象的利益。

(接纳服务对象)社工应平等对待服务对象,心怀同理,不歧视服务对象。

(帮助服务对象寻求社会资源)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努力开发、协调组织和有效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资源来协助服务对象的发展。

(尊重其他工作人员)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尊重其它社工、专业人士及志愿者不同的意见及工作方法。

(积极与同工合作)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尽量与其它社工合作,提高服务的成效。

(热爱本职工作)青少年事务社工应热爱社会工作,忠于职守,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正确、有效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青少年事务社工应向社会成员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和法规,鼓励和组织社区青少年积极参与社会事务。

第七条(社工工作量标准)对社工工作量方面的考核包括对社工基本工作量和专业工作量的考核。

(基本工作量)基本工作量包括社工出勤状况、工作时间、活动会议参与情况及服务对象数量等内容。

(出勤状况)社工出勤状况考核社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工作时间)社工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可采用错时工作制。

(活动会议参与情况)社工必须按时参加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团、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以下简称社工站)等相关部门举办的要求社工参与的各项活动会议。

(服务对象数量)社工按照1:

150的比例,负责所属区域内150名左右社区青少年的服务工作。

对于超出配额比例提供服务的社工,社团将给予额外加分。

(宣传通讯员)凡担任宣传通讯员的社工,该项工作考核合格、获得季度优秀通讯员和年度优秀通讯员者,社团将分别给予相应加分。

(专业工作量)专业工作量包括服务对象建档率、服务对象见面率、一般服务对象周平均接触人次、一般服务对象周平均服务时间、个案周平均服务人次、个案周平均服务时间、个案工作表格填写、小组工作开展个数、社区工作开展个数、发展志愿者人数、志愿者提供的服务时间等情况。

第八条(专业工作成效)社团应当就社工的专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包括专业工作质量评估、服务成果满意度评估、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评估及服务成果评估等内容。

(专业工作实施质量)专业工作质量的考核,包括社工基本服务、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的专业工作质量。

(服务成果满意度)服务成果满意度的考核,包括服务对象及其相关人员、区(县)、街镇以及公共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和组织对社工所提供服务的满意度、认可度及评价等。

(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服务对象违法犯罪状况的考核,评估社工所负责的服务对象中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

(服务成果)专业服务成果的考核,包括社工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成功推荐就业、帮助复学、解决低保、协助办理《劳动手册》、协助办理学历证书等。

第九条(自身建设标准)对社工自身建设成效方面的考核包括对社工的计划总结、学习培训、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积极性的考核。

(计划总结)社工必须有月工作计划、上月工作小结。

每季度填写社工工作基本情况表格,半年撰写工作总结报告,提交所属社工站。

(学习培训)社工必须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团、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工站等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半年不得少于24学时。

(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社工应积极撰写社工专业个案分析,加强理论的研究和工作方法的研究。

(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社工应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党团活动,以提高对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了解。

第三章考核方法

第十条(考核频率)社团每半年对社工进行一次考核。

分别为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

第十一条(考核步骤)社工的考核由社团统一领导实施。

社工站在考核中发挥主要作用,组织社工进行自评,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社工工作进行联合评估。

社团将根据社工自评和联合评估情况对社工工作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自评)社工自评由社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客观填写自评表,并将自评表及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书面材料交社工站。

第十三条(联合评估)在社工自评同时,街镇党(团)工委、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工站、督导、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对社工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社团汇总)社团在社工自评、各部门意见参考的基础上,汇总考核意见并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考核等级根据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社团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调查问卷、抽查社工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或基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对社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处理)考核结果由社团存档,报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备案,抄报相关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并反馈给所属的社工站和社工。

第十六条(申诉与复核)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15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社团提出申诉。

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社团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的规定)对社工的考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第四章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奖励范围)对有突出表现的社工应予以奖励。

奖励范围包括业务上有突出表现的社工、成功解决突发事件的社工、自创特色工作方法的社工、提出创新建议并被采纳的社工等。

第十九条(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

第二十条(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工,由社团出具建议书,帮助其改善提高工作能力和成效。

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社工,社团有权将其解聘。

第二十一条(一票否决)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并且社团有权将其解聘: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社区青少年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一、服务对象定义

社区青少年目前被界定为:

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6至25周岁、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或已终止学业和尚未进一步就学的青少年。

二、服务对象分类标准

(一)红色服务对象:

有“轻微罪错”、“严重不良行为”或比较明显的心理障碍/疾病的社区青少年

1、“轻微罪错”的社区青少年是指经公安、检察、法院批准分别作暂缓治安处罚、相对不起诉、暂缓判决处理的社区青少年。

2、“严重不良行为”的社区青少年是指有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社区青少年: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多次偷窃;

(5)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6)组织、参加类似黑社会形式的小团体;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有比较明显的心理障碍/疾病的社区青少年。

(二)蓝色服务对象:

有“不良行为”、12个月以上持续失学/失业或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的社区青少年

1、“不良行为”的社区青少年是指有下列行为的青少年:

(1)夜不归宿;

(2)迷恋网吧、游戏机房;

(3)携带管制刀具;

(4)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5)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6)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7)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8)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9)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10)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12个月以上持续失学/失业的社区青少年是指已终止学业和尚未进一步就学/无固定工作和收入持续12个月以上的青少年。

3、有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的社区青少年。

(三)绿色服务对象:

除上述两类外的社区青少年

三、管理实施

(一)数据管理

1、联动机制:

与公安、检察、法院、街道(镇)和团委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及时掌握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失学失业等最新数据。

2、文档管理:

根据上述数据,通过实际排摸与专业服务,及时更新社区青少年情况登记表,并整理归档(用红、蓝、绿三色荧光笔标记),定期填写工作数据统计报表。

3、信息化管理: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及社工站的工作数据统计报表,充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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