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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流动式起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机械设备。

2.2.2.2其他大(中)型机械设备:

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桩机、卷扬机、混凝土泵车等。

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2.2.3小型设备:

各类焊接设备、钢筋加工设备、木工设备、砼设备、通风保温设备、切割设备、空气压缩机、液压升降平台、各类泵、手持电动工具等。

2.2.2.4安全保护装置:

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开关、防坠器、门锁及其连锁装置等。

第三章职责

3.1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在公司安委会和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由项目管理部归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监督、三级单位和项目部具体负责的分级管理模式。

3.2部门职责

3.2.1项目管理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职责

3.2.1.1全面负责公司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综合管理,是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归口管理部门,对分管领导负责。

3.2.1.2全面负责、地方及上级公司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公司部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3.2.1.3负责项目部机械设备理体系建设、机械设备租赁、结算、费用支付及设备进场、安拆、检测、使用、维修、退场等全过程的综合管理。

3.2.1.4负责设备管理资料收集、报表管理及项目综合管理系统管理。

3.2.1.5参与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2.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3.2.2.1全面负责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分管领导负责。

3.2.2.2负责、地方及上级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公司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3.2.2.3对项目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机械设备租赁、安拆、检测、使用、维修等全过程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与检查。

3.2.2.4参与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3.2.3科技与质量管理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3.2.3.1负责组织大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施工方案、起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方案评审,并按审批权限流转审批,对公司总工程师负责。

3.2.3.2参与机械设备合格供方、设备租赁招议标、大型起重设备基础验收、机械设备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制定或评审、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3.2.4合约成本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职责

负责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签订和租赁费用结算管理。

参与机械设备合格供方管理及设备租赁招议标、租赁合同评审等工作。

3.3项目部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3.3.1项目部全面负责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项目部应明确机械设备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

3.3.1.2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3.3.1.3项目生产副经理全面负责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是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指挥者。

3.3.1.4项目总工负责组织审核机械设备安(拆)方案和组织编制机械设备基础施工方案、起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方案,并按审批权限流转审批。

参与组织设备定位、基础验收、重大机械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制定和参与大型机械设备安装验收、事故处理等工作。

3.3.1.5项目安全总监是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者。

负责监督检查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与指导,监督并参与大型机械设备基础验收、安装验收、定期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

3.3.1.6项目机械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具体实施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到退场全过程综合管理和项目综合管理系统、设备管理报表、技术档案等管理工作,参与机械设备合格供方管理和设备租赁、招议标、进场验收、安装验收、定期检查、旁站监督、安全使用技术交底等工作,对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

3.3.1.7项目物资管理人员负责本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合格供方管理、组织机械设备租赁招议标和租赁合同、租赁费用结算及支付等的流转审批。

3.3.1.8项目施工专业工程师是所辖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生产副经理负责。

负责管辖工作围机械设备的调配和安全运行情况检查,包括操作人员个人防护和持证上岗情况、机械设备日常技术状态和安全运行情况、设备安全防护和现场物料起重吊装安全情况等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

第四章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4.1项目部应明确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或按规定设置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员,接受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和项目经理部领导。

4.2建立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形成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监管、从项目经理到专业工程师“纵向到底”,从安全、设备到技术、施工、物资、合约、分包商等“横向到边”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4.3三台及以上在用大型建筑起重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的项目,应当设置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专职机械设备管理员,其他项目应设置专(兼)职机械设备管理员。

4.4特种设备管理员应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5项目部应根据公司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本项目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等。

4.6应及时收集、地方和上级公司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不断更新和贯彻执行。

第五章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管理

5.1项目部应根据施工生产需要,提出“机械设备租赁计划”。

大型机械设备外部租赁应由公司项目管理部(或委托授权事业部)组织招(议)标、签订租赁合同,项目部全程参与并负责具体实施。

5.2机械设备选型原则。

应按照“适用、安全、先进、经济、环保、售后服务好”原则,由项目总工和生产经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经项目有关部门评审、项目总工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上报“机械设备租赁申请”。

5.3机械设备租赁应优先选择安装公司现有合格供方,在现有合格供方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当对新的出租商进行现场考察和评价,达到合格供方要求的,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后方可参与投标。

禁止从非合格供方租赁施工机械设备。

新发展机械设备合格供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安装资质;

(2)除100吨以下汽车吊、300吨以下履带吊等流动式起重设备出租商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在50万元以上外,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其他主要建筑起重设备出租商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3)拥有可供租赁的自有起重机械设备不少于20台(套)或不低于1000KW;

(4)应具有满足租赁及其租后服务的能力和专业技术维修服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效、合法特种设备作业证上岗。

5.4拟租赁设备必须具备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并符合以下要求。

(1)应优先租用国知名品牌或知名厂家生产的机械设备;

(2)应优先租用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塔式起重机、具有脸谱识别系统或手纹识别系统等先进安全监控系统的变频式施工升降机、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

原则上不允许租用龙门架或井架式物料提升机。

(3)拟租设备出厂使用年限应当满足:

1)100tm以下的塔吊,退场前出厂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100tm以上的塔吊,退场前出厂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

2)SC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退场前出厂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SS型施工升降机,退场前出厂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SC型货用施工升降机,退场前出厂使用年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5.5拟租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5.5.1经专业培训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

5.5.2年龄在20至55周岁之间(女司机不超过50周岁),有一年以上同机型机械设备独立操作经验;

由于攀高等原因,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原则上优先选用50周岁以下男性司机。

5.5.3身体健康,有健康合格证明。

5.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租赁、使用:

5.6.1属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5.6.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5.6.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5.6.4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5.6.5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7租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原则上要求租赁单位和安装单位为同一家单位。

否则安装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资质及其相应的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安全管理和安装人员等。

5.8租赁设备时应当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还应当签订安(拆)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并将租赁合同、安全协议、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资质等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存档备案。

5.9当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安装时,出租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委托安装合同和安全协议,本公司亦应与安装单位签订安(拆)安全协议。

以上合同和协议均需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存档备案。

5.10为加强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5.11租赁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租赁合同和安(拆)安全协议签订后方可进场安装。

不允许出现设备先进场后签合同的现象发生。

5.12临时装卸货租用的流动式起重机械(如汽车吊、履带吊和叉车等)应签订框架协议,明确租用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六章主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拆安全管理

6.1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接受公司项目管理部“项目开工前机械设备管理交底”。

6.2主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安(拆)前20日,项目部应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办理部安装告知手续。

设备安装部告知应提供以下资料:

(1)部安(拆)告知表;

(2)拟安装设备备案证、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产品合格证等;

(3)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书;

(5)安装单位负责设备安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6)设备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评审表。

设备拆除部告知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及证书;

(4)安装单位负责设备安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设备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评审表。

6.3安装前,项目应由总工牵头组织项目生产经理等有关人员和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一起确定设备安装位置。

6.4安拆前,安装单位应编制设备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含塔式起重机群塔作业方案)和安(拆)应急救援预案,并经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送项目总工和监理单位审核。

项目总工应按审批流程办理公司部流转审批,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6.5安装前,项目技术部门应编制设备基础施工方案,并按审批流程流转审批,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

6.6项目总工应组织项目质量、工程、机械等有关人员联合对设备基础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安装设备。

6.7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等)安装前,项目部应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6.8建筑起重设备进场验收

6.8.1建筑起重设备进场,应当对技术资料和设备实体两方面进行验收,技术资料不全或实体验收不合格不得入场安装使用。

6.8.2技术资料验收

6.8.2.1汽车吊、履带吊、叉车等流动起重机械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1)有效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证;

(2)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制造许可证;

(3)汽车吊和履带吊的有效保单;

(4)操作人员特种作业证。

6.8.2.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设备应具备以下技术资料:

(1)产品出厂合格证、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

(2)安装合同及安全协议、安装告知手续;

(3)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及安(拆)应急救援预案;

(4)地基承载力勘查报告、基础验收及隐蔽工程资料、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等设备基础验收资料;

(5)预埋件或地脚螺栓产品合格证。

6.8.3设备实体验收

大型建筑起重设备除技术资料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对实体进行认真查验,并按安装公司《项目机械设备管理手册》制定的各种设备进场验收表进行逐台逐项检查验收,参与验收各方应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并填写相应的“特种设备进场安装前验收记录表”。

6.9在实施安(拆)作业之前应核查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证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安(拆)作业技术交底、项目安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安(拆)作业安全技术交底。

6.10起重机械设备安(拆)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复查。

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人员和专职监护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拆装工艺。

6.11设备安装、拆除、附墙锚固、顶升加节等作业应设置作业警戒区等安全防护措施,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管理人员应旁站监督,并组织各环节的检查、验收。

起重设备的加节、顶升、附着必须由安装单位完成,加节顶升完毕后,安装单位与项目部必须履行验收签字并手续后,设备方可使用。

6.12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设备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6.13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项目部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综合验收。

6.14综合验收合格后,应报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发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15 

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项目管理部报告。

6.16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项目部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6.17机械设备拆除与安装过程相同,应进行拆除告知和拆除后的注销手续,查验作业人员资格证、技术交底、设置作业警戒区、旁站监督等,清点设备并组织清运退场。

第七章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与维修保养

 

7.1 

设备的使用

7.1.1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备案。

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

7.1.2项目部应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日常管理。

做到定人、定机,要求人人有岗有责,机器台台有人操作管理。

7.1.3、项目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要求识别特种设备应急点,并编制特种设备现场处置方案,经项目总工审核、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及时进行交底,一旦出现应急情况监督实施。

7.1.4设备出现故障和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1.5、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特种设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使用技术交底;

对在用的起重设备(特种设备)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7.1.6 

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7.1.7项目部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当建设工程有多个施工单位时,项目部应向建设单位要求与其他施工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

7.1.8主要机械设备使用应执行“三定”(定人、定机、定岗位)责任制,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达到“四懂”(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实习人员在取得上岗证前不得独立操作。

7.1.7操作人员应做好作业前、作业中、作业后的使用维护工作,认真填写机械设备日常点检表,多班运行的主要起重设备应当做好交接班工作,并填写交接班记录表。

7.2挂牌标识:

经验收合格并予以统一编号和挂牌标识的设备方能进行使用。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设备应当具有安全操作规程、检验检测合格证、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明、统一资产编号牌、完好标识、操作人员作业证等标识、标牌。

7.3设备的日常点检、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

7.3.1项目设备管理员应监督检查起重设备操作人员每日做好日常点检和交接班工作,并每日如实填写“起重机械日常点检表”和“起重机械交接班记录”,并于次月5日前收集、整理、存档。

7.3.2项目设备管理员应监督设备所属单位编制主要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和做好维设备修保养工作,并对维修保养记录于次月5日前收集、整理、存档。

7.4主要建筑起重设备的运转消耗和垂直度测量

7.4.1项目设备管理员应监督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及时做好“主要机械设备运转消耗记录”的填报工作。

7.4.2项目设备管理员应组织项目测量员每半月对项目塔式起重机做一次垂直度测量,并做好记录。

塔式起重机垂直度要求:

无附着的垂直度偏差不能大于该机高度的4‰,有附着的垂直度偏差不能大于该机高度的2‰。

7.5主要建筑机械设备的封存与停用

7.5.1停用1年以上的设备应当封存,封存后30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贴停用标志,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时,应经专业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到登记机关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项目部在设备停用期间应组织相应单位或人员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其技术状态完好。

7.5.2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专业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

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7.6主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定期报检

7.6.1项目部应对现场在用主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制定年度检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应向当地专业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7.6.2在用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7.6.2.1场专用机动车辆和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7.6.2.2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电动吊篮每年1次,但每次移装即使不到1年均应重新报检。

7.6.2.3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悬臂起重机和电动葫芦等每2年1次,但每次移装即使不到2年也要重新报检。

7.6..3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7.6.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7.7项目部应逐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容如下:

7.7.1起重机械设备出厂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监督检验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易损零件图、电器元件布置图、必要的安全附件型式试验报告及安装技术资料;

7.7.2租赁合同及安(拆)安全协议;

7.7.3安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拆)人员操作证;

7.7.4安(拆)施工方案、安(拆)应急救援预案、塔式起重机群塔作业防碰撞方案;

7.7.5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证明、基础施工图及验收记录、设备进场验收记录、安装技术交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记录、综合验收记录、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

7.7.6加节、顶升附着验收记录;

7.7.7起重机械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7.7.8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交接班记录;

7.7.9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装置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7.8主要机械设备台账和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台账

7.8.1项目部机械设备管理员应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建立主要机械设备台账,每月增加新进场设备,注明每月退场设备,并于每月30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7.8.2项目部应建立主要机械设备操作、维修保养人员台帐,并于每月30日前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第八章小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8.1项目部应根据设备需求计划和施工需要,及时组织设备进场和退场。

8.2项目设备管理员应及时组织使用单位、安装单位以及项目部相关人员对进场所有设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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