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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出具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线下能力;

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公安、税务、质监、通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有关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和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及运营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七)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未被列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库;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车辆(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满足本市最新公布实施的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含新能源车),排气量不小于1.8升;

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能向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和公安机关实时发送位置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实时发送报警信息,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及公安部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平台服务端、计程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已经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约车经营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交通委运政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及工作等材料;

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

平台软硬件及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情况说明;

  

(2)面向乘客和驾驶员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说明;

  (3)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4)提供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数据接入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

  (5)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接入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6)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及测评报告;

  (7)网络安全防护水平、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满足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8)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和数据跨境流动情况说明;

  (9)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的说明材料;

  (10)为依法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说明材料;

  (11)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网上内容处置能力证明材料,网约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跟帖、动员能力的群组等功能的情况说明;

企业保证不应用网约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承诺书;

  (13)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包括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情况的说明;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业务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及相关承诺材料。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约车运输证件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查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报备)。

  第十五条在本市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运营意向书。

  

(二)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沿用原号段号牌,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检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出租汽车企业由与其签订了入网运营意向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中“申请人”指出租汽车企业;

(二)项除第2小项之外的“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

(二)项第2小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中“申请人”指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六条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按规定应退出网约车运营时,运输局依法注销或收回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反馈,供其在车辆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核验。

运输局依据书面申请及相关手续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

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或平台公司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约车运营。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

(2)、(3)、(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

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

(1)、

(2)、(3)、(5)、(7)、(9)、(11)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3)、(5)、(6)、(8)、(9)、(10)、(11)、(12)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对于驾驶员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

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

(一)、

(二)、(三)、(四)、(六)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2.运输局负责对第八条第

(二)、(三)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3.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

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未通过的具体审核部门。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与其正式签约的出租汽车企业委托签订了合作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对于车辆申请,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检验。

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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