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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庆阳分校论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侦查取证程序在刑事诉讼的地位………………………………………2

(二)侦查取证活动的背景对侦查取证程序的影响…………………………2

(三)侦查取证程序不当容易造成刑事错案…………………………………3

二、侦查取证程序的程序价值…………………………………………………4

(一)正当性与程序正当性的内涵……………………………………………4

(二)侦查取证的正当性问题…………………………………………………4

三、侦查取证程序正当性的体现………………………………………………6

(一)侦查取证程序的合理构建………………………………………………6

(二)侦查取证程序应坚持合法性原则…………………………………………7

(三)对侦查取证程序应建立制裁机制…………………………………………7

四、对于规范和完善侦查取证程序的建议……………………………………8

(一)完善我国侦查权的分配……………………………………………………8

(二)完善我国在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制度…………………………………8

(三)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和司法授权机制,加强侦查控制……………………9

五、结语……………………………………………………………………………9

参考文献…………………………………………………………………………10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

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为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证书或学位而使用过的材料。

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签名:

日期:

侦查取证程序研究

王英英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深入,随着一系列冤假错案被逐一揭底,让我们不得不认识到,错案不只是消极的。

几乎每一次错案的出现都意味着一次难得的制度或机制建设改革机会,同样,错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将进一步有力地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

不容忽视的是,几乎每一个错案的发生都与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有关,如何从源头遏制错案的发生始终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非法取证、刑讯逼供、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成因,治理非法取证,减少刑事错案也就成为立法要旨。

本文就主要以上所提和如何规范侦查取证程序,遏制刑讯逼供,预防刑事错案,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等展开研究。

【关键词】刑讯逼供;

刑事错案;

侦查取证

Studyoninvestigationandevidencecollectionprocedure

WangYingying

[Abstract]Inrecentyears,alongwithChinesegovernmentbylawconstructionadvancementthorough,onebyoneisuncoveredalongwithaseriesofmiscarriagesofjusticethebottom,letsusbeablenotbuttorealize,notonlymisjudgedlawcasenegative.Eachmisjudgedlawcaseappearanceallmeantnearlyararesystemorthemechanismconstructionreformopportunity,similarly,themisjudgedlawcaseexposesthequestionfurtherpowerfullywillimpelourcountrycriminalactivitylegalsystemthereform.Notallowtoneglectis,nearlyeachmisjudgedlawcaseoccurrenceallwithextortionofconfessionbytortureandsoonillegalevidencecollectionbehaviorrelated,howfromthesourcecontainmentmisjudgedlawcaseoccurrenceisthesocialattentionhotspotthroughoutfromallwalksoflife.Theillegalevidencecollection,extortionofconfessionbytorture,thecriminalmisjudgedlawcaseistheoriginwhichLawofCriminalProcedurerevisesagain,thegovernmentillegalevidencecollection,reducesthecriminalmisjudgedlawcasealsotobecomethelegislationessence.Howdoesthisarticleraiseonmainabovewiththestandarddetectionevidencecollectionprocedure,containmentextortionofconfessionbytorture,thepreventioncriminalactivitymisjudgedlawcase,maintainsthejudicaturefairly,therealizationsocietyjusticeandsoonlaunchestheresearch.

[Keywords]Lnquisitionbytorture;

Misjudgedcriminalcases;

Investigationofevidence

侦查取证程序,是指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固定、审查、判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侦查取证程序是侦查权的运行状态。

侦查权一般是专属于侦查机关的特殊权力,该程序一旦启动,侦查机关便开始进行案件的侦查工作,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收集证据。

侦查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具有强性、主动性,甚至对当事人以及普通公民的正当权益具有侵犯性的特点。

因此,合理合法的侦查取证程序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

一、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取证程序的地位与影响

(一)侦查取证程序在刑事诉讼的地位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与基础。

而侦查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获取证据。

侦查取证的功能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犯罪控制的价值目标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在证据裁判主义占主导的今天,刑事诉讼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完整的证明过程,其核心是证据的搜集和运用。

只有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够保证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并为检察机关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没有侦查取证,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就无法进行,更无从谈起认定证据。

通过侦查取证程序所获得的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事实基础。

可以说,侦查取证程序肩负着实现刑事诉讼实体的重大使命。

在我国,由于长期奉行公、检、法三机关协作配合、流水作业的诉讼模式,导致刑事司法中侦查中心主义观念占据主导,侦查取得的证据与结论往往决定着起诉和审判的结果,因而,大多数冤、错案的形成都可以追溯至侦查阶段。

正如李心鉴博士所言:

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犹如一座大厦,而侦查阶段则如同这座大厦的地基。

如果侦查程序的构造不合理、不坚固,那么,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就有可能发生偏差中外刑事诉讼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1]

(二)侦查取证活动的背景对侦查取证程序的影响

但是,犯罪控制并非侦查取证程序所体现的唯一价值。

侦查取证活动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其行为具有侵犯性、主动性甚至强制性,侦查取证行为往往涉及与当事人人身自由、财产、隐私甚至生命等权利的冲突,就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和程序的恣意,进而导致程序运行出现偏差,这种偏差不仅会造成程序上的非正当,也会影响到实体正当。

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就是典型的一例,可以想见,更多的佘祥林们并没有佘祥林那样的运气,他们可能正在、已经或者即将遭受司法的不正当和非正义带给他们以及家人当然也包括社会的痛苦。

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取证程序又承载着实现程序的特殊使命。

(三)侦查取证程序不当容易造成刑事错案

侦查取证程序的运行出现的最大病枝就是刑事错案。

从中国古代的窦娥冤到今天的佘祥林案,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的始终。

刑事错案就像幽灵和影子一样,不管司法制度如何健全和发达,只要有刑事诉讼过程,就可能出现刑事错案。

司法体制和诉讼模式的差别也不能改变这一事实。

不久前热播的美国电视续剧《越狱》就直接反映了在正当程序完备的美国刑事诉讼模式中无辜者锒铛入狱的现实。

电视剧也许有高于生活之嫌,但现实中美国惊人的错案率仍然在向世人控诉着司法不公带给蒙冤者的伤害和司法正义的损害。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生命权,更破坏民众的安全感和对司法的信任,进而撼动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正如弗兰西斯培根所言:

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

[2]

造成刑事错案的因素错综复杂,但侦查取证程序的诟病和疏漏是最主要的原因。

任何一个案件的解决都离不开证据的支撑,因此证据以及证据的取得与刑事错案之间的联系不容忽视。

从某种意义上说,证据的质量和证据取得过程的正当性决定着实现司法正义的质量。

因此,即使是审判结果正确的案件,侦查取证的程序也应该合法、合理、规范并体现出对人格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因为,这些内容既是程序正义的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在实体和内容上正确、在程序和形式上正当的重要保证。

对此英国法学家、伦理学家、思想家边沁曾做出这样的高度概括:

证据乃司法之基础,也是正义之基础。

可见,侦查取证程序除了要完成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期准备工作外,还应该被赋予保障人权、追求合理、弘扬伦理道德等程序价值,以期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道义支持和理性认同。

二、侦查取证程序的程序价值

(一)正当性与程序正当性的内涵

在侦查取证程序应该体现的程序价值中,正当性是核心之一。

这是因为,法律只能规制合法与非法行为,但价值权衡能够认定正当与非正当。

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建立的是形式合法性,是飘浮于表层的东西,程序是否合法能够被较为容易地判别。

但真正强而有力的、稳定的、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形成必须倚赖于对实质正当性的最大程度的追求。

实质正当性是形式合法性的根基。

对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曾评论到:

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程序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

[3]当代法学家沈宗灵也曾感慨:

一种法律制度本身是不正义的,但如果它(按照一定的程序)被适用的话,一般地说,至少能使服从这种法律制度的人知道对他有什么要求,从而使他可以事先有所防备,保护自己。

相反,如果一个处于不利地位的人还要受到专横待遇,那就成了更大的不正义。

[4]

(二)侦查取证的正当性问题

1.正确理解正当性的概念

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我国的法制化与法治化进程也在飞速推进,许多源自于西方的法律理念也在不断地冲击着我们。

正当性是近年来被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词汇,使用人群中不仅包括法律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普通百姓也将其随口挂在嘴边。

似乎使用者对正当性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在同一语境下可以无障碍地交流。

但是,显然这种理解又是极其模糊的,因为迄今对正当性一词还没有一个权威的、公认的甚至是正式的在法律范畴内的概念界定。

实际上,我们今天广泛使用的正当性一词,是有着法哲学和政治哲学范畴的一个用语,而且其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欧洲,完全是一个舶来品。

因此,对其意义的理解也要追根溯源,应该从西文入手。

正当性对应的英文是“legitimacy”。

按照牛津英语词典的释义,legitimacy一词首次出现于1691年。

在其随后的渐进中,这一词汇的语义不断被丰富和演进,被用于现代多学科的语境中。

如今,正当性概念如此重要,以至于已经渗透进社会生活的所有角落,自然包括刑事司法领域。

如前所述,正当性概念在汉语中虽然是一个无法解释清楚的词汇,但却被广泛地使用着,成为了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概念。

事实上,这一概念也让许多西方思想家头痛。

因此,一方面,多年来他们一直在思考、分析、探究正当性的命题,同时,其研究成果又始终充满争议和不确定性。

亨廷顿就曾指出:

合法性(legitimacy)[5]是政治分析家们尽量避免使用的不易把握的概念,然而它对于理解威权政权在20世纪后期所面临的问题却必不可少。

[6]

经过诸多的论证,正当性的内涵逐渐清晰。

以我国学者辽宁大学法学院的刘杨博士的归纳最具有代表性:

正当性是在经验和理性两个维度上寻求最高的合性。

就经验层面,正当性表现为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

就理性层面,正当性是经过道德哲学论证而取得的合理性。

这两方面共同构成了正当性概念的结构:

(1)在理性层面,正当性要求一种客观要素,即符合某种规范或客观标准,这可以说是西方古代自然法的核心诉求;

(2)在经验层面,正当性要求一种主观要素,即公众主观意志的表达。

这是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充分表达了的正当性观念。

[5]

2.正当性对侦查取证程序的规范作用

据此,我们可以根据正当性的内涵对程序进行评判,即可以分别从理性和经验层面来评判程序的正当性。

从理性层面上,要求程序本身具有逻辑上的合理性和形式上的合法性,并符合自然法和人之常情;

在经验层上,要求程序能够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尊重(包括其内容、过程和结果)。

进而,程序的正当性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

(1)程序的本身必须合理、公正、科学、严谨、人道,应该体现出善和良的本意,此为程序的静态正当性;

(2)程序在被执行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公正、公开、合法、合理、人性化,这两者都应体现出以实现正义和保障人的尊严为目标的价值取向;

(3)对程序执行过程的监督与审查以及对违反程序的制裁,其中后两个方面构成程序的动态正当性。

只有具有以上三方面的特征,才能确保程序体现其具有普适性的内涵:

直观的公正、平等的参与性、鲜明的形式理性和广泛的公开性。

从这一点上说,正如法律有善有恶,而程序则有正当和非正当。

三、侦查取证程序正当性的体现

(一)侦查取证程序的合理构建

侦查取证的程序要进行合理、科学的建构,建立基于实现司法公正、控制打击犯罪、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法制秩序等刑事法律目标基础之上的基本程序法律标准,包括基本原则、具体操作规则以及程序监督和制裁立法,使侦查取证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现出善法和良法的特性。

这种程序标准除了要具有保障侦查取证程序依法进行并保障发现事实、获取证据的目的功能之外,更要体现对程序正义的价值的追求,使侦查取证程序既有效又讲理,既体现法理又兼顾人之常情。

这就要求程序规则的构建既要符合诉讼规律,也要合乎基本人性和人道标准。

就是说,让正当性的价值观念通过侦查取证相关法律制度这一载体得以体现。

例如为体现不得强迫自我归罪等侦查取证的基本原则,法律必须对规范侦查讯问、强制措施等容易出现侦查权恣意行使而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进行严格立法,对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有违基本道德、伦理的取证行为从法律上加以限制,确保当事人作为人的基本尊严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就是说,在具体侦查取证程序的立法中必须体现人道性。

实体真实的发现虽然是侦查取证程序的首要目的,但是本身在运作过程中不能有违理性、不能有损人的尊严,更不能有悖人道,否则这样的程序就不具有正当性。

在我国,由于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等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通行的最低标准的原则和精神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体现得不够充分,使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尊严极易受到贬损,应该说,立法本身就存在正当性的欠缺。

(二)侦查取证程序应坚持合法性原则

在侦查取证程序的运行中,要坚持合法性原则,侦查权力的行使要符合现有法律程序的规定。

不同国家法律对侦查取证程序的规定形式有所不同。

例如在美国,侦查取证的程序性规定体现在宪法的修正案权利法案中,违反其规定即是违宪行为;

同时,取证行为作为以证据为核心的诉讼活动的一部分,又受联邦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的间接制约,即程序的非法和不公正可能导致因证据失去可采性而使取证行为变为无效。

在我国,侦查取证程序主要是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

程序的合法运行是程序立法的正当性得以实现的关键。

正如英国古老的箴言所言:

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能看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否则,程序的正当性还是无法实现。

如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拥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但相应规定在取证程序的运行中并没有得到正当的实施,即使能够发现真相,程序还是因为存在瑕疵而受到正当性的质疑。

更何况,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一项前提条件,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取证,如刑讯逼供,往往是造成错案的根本原因之一,本身就直接造成了实体正义无法实现。

因此,强调程序正义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

当然,程序正义除了要表现为程序的合法运行外,还具有其他的正当属性,如程序的安全性、可靠性、人道性以及当事人对抗性权利的保障等都应该体现在侦查取证程序的运行过程中,以期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可接受性即正当性。

(三)对侦查取证程序应建立制裁机制

对侦查取证程序还应建立必要的司法审查和程序性制裁机制。

侦查权作为一种极具强制性和侵犯性的公权力,是一种极其容易被恣意滥用的权力,这一权力的行使必须在法律的控制和规制下进行。

如果程序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就会产生肆意地践踏程序权利主体的基本人权和尊严的风险。

在侦查取证程序的运行中,极易出现权力的扩张与失控,如采取强制措施、暴力取证、架空律师帮助权等,对这一过程需要加以监督、控制、审查甚至是制裁。

因此,有必要建立司法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性规则,一方面对侦查权进行制约,使非正当侦查取证行为无效化;

另一方面保障程序的良性运行,并使程序的结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实现,进而实现程序最大的善正当性。

四、对于规范和完善侦查取证程序的建议

参考西方国家通行的做法,并立足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侦查取证程序进行司法控制提出以下设想:

(一)完善我国侦查权的分配

对于侦查权的分配,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

侦查活动一般都是由警察独立实施。

检察机关有权随时指派检察官参与警察正在进行的任何侦查活动,充当领导者;

检察机关不论是否参与侦查活动,都对侦查的成果和证据的可靠性承担最终的责任。

因此,我国的侦查权进一步集中到公安机关身上,尽量由公安机关来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只是在严格的条件下(需立法明确规定)保留非常少量的侦查权,同时加大检察机关对侦查的监督和制约,形成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一体化模式。

(二)完善我国在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构建我国侦查程序中当事人的隐私权保护机制。

1974年美国联邦《隐私法》规定,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未经与资料有关当事人之同意,不得任意公开其隐私资料;

对任何隐私资料的公开,应作完整的记录。

对于违反该法规定的政府机构,得处以五千美元以下的罚款。

在我国侦查程序中要构建起较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机制的一大“天敌”在于大多数人仅仅根据“期待利益和风险分析”,认为“做坏事的人”或“一个企图违法乱纪的人”就应当承担风险。

但这实际上是让每一个遵纪守法的社会成员都去承受了这种不知道被人监听的风险。

建议,应当借鉴美国的“凯茨规则”,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内设置一个专门机构,使侦查机关秘密侦查手段的运用受制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以求在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达到相对的平衡状态。

(三)建立健全司法审查和司法授权机制,加强侦查控制

由于我国侦查程序中缺乏中立的裁判者,对侦查机关实施的活动进行审查和授权,使得几乎所有的侦查措施和手段的采取都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侦查机关滥用权力,甚至随意侵害嫌疑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

专门的审查法官,赋予其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职权,以加强外在的侦查控制。

一方面要扩大侦查控制的范围。

对于直接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财产和其他权利的重大强行侦查手段,包括搜查、扣押、逮捕等都应由中立的审查法官审查后发布许可令状方可实施。

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才可以先行实施侦查行为,但事后也须接受审查法官的司法审查。

另一方面,应实行侦查控制的严格化。

不仅应明确规定采取重大侦查手段的适当标准,以改变当前多数诉讼手段无适用标准或适用标准过低的状况,而且应严格侦查手段的适用程序。

五、结语

侦查取证程序的正当性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准,侦查取证程序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程序正义是法律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法治化最低的底线,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系统理性化的一条重要途径。

无论是现代立法,执法,抑或司法都要求对一定程序的尊重,严格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人们在法律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任意性和情感性,保证和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客观性与科学性。

改革中国侦查程序的根本出路还在于变更这种与不科学的侦查程序密切相连的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并通过一系列完善措施的实施,来实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打击犯罪与保证人权的协调统一。

为了有效的防治冤假错案、刑讯逼供等,必须加强对侦查取证程序的规范。

参考文献

[1]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2]【英】培根.培根论说文集[M].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3.

[3]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M].北京:

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

[4]沈宗灵等.法理学[M].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

[5]刘杨.正当性与合法性概念辨析[J].法制社会与发展,2008(3).

[6]【美】亨廷顿,刘军宁译.第三波:

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上海:

上海三联书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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