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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讲述了具体什么是所谓的“霸王条款”,以及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具体体现,分析产生“霸王条款”的原因,及如何解决这种现象,终结“霸王条款”,以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以求更好地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

【关键词】消费霸王条款表现原因终结

【Abstract】Alongwiththescienceandtechnologyandthedeepeningofthesocialproductiveforces,somepublicenterpriseandoccupytheoperatorsoftheindependentstatusofthestrongdevelopment,consumergraduallybecomesocialeconomicactivitiesofthedisadvantagedgroups.No-tradeclausevigorouslydevelopedcontinuously,largelytointerferewiththenormalconsumptionorder,anddogreatharmtothelegalrightsandinterestsofconsumers,andourcountryincreasinglymatureconsumermarketareantipathetic.Thispapermainlyaboutspecificwhatisso-calledno-tradeclause,andtheconsumptionfieldno-tradeclauseconcretemanifestation,theanalysisofthecauseoftheno-tradeclause,andhowtosolvethiskindofphenomenon,endno-tradeclause,soastobetterprotectconsumers'

benefits,inordertobettertothelong-termdevelopmentoftheirownbusinesses.

【Keywords】consumptionoverlordtermsendperformancereasons

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评析

引言

“霸王条款”会严重阻碍和破坏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甚至积累民众对特定行业、特定商家的敌对情绪,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也不断出现。

每年3.15,消费者协会都会曝光一些不平等格式条款,目的是使“霸王条款”曝光,以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霸王条款

(一)“霸王条款”的含义

在法律上,“霸王条款”的真正称呼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订立合同,单方拟订未与对方协商的在缔约时提出的一种条款。

(二)“霸王条款”的特征和弊端

格式条款的产生和发展是现代社会大量重复生产和交易的产物。

它具有目的上的重复使用性、时间上的预先拟定性及内容上的未经协商性三个特征。

使用格式条款,可以节约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的速度。

格式条款属于事先拟好得得各种文字合同,还体现为店规或行业惯例,或者以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形式出现的合同内容。

由于格式条款在拟定的过程中,是单方拟定,缺少另一方当事人的参与协商,拟定者往往凭借自己的强势地位在拟定中加入诸多不公平内容,极易损害合同自由及公平合理原则,所以弊端十分明显,缺少订立合同的基本要素——平等、协商、公平、自愿。

在消费领域内体现在经营者往往借其逃避或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人们将这种格式条款称为“霸王条款”。

由于“霸王条款”反映了格式合同制定者和消费者在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对等,前者过分强调自己的利益,所承担的义务不足,后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责任加重,阻止消费者依法维权。

因此,霸王条款”人见人恨,却又无奈。

二、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的主要表现

现在一些公用企业和具有垄断地位的经营者比如银行、水电、铁路、航空等,“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发展着。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相信很多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这几个字都不陌生,在平时的消费生活中,如办理的美容卡、健身卡、优惠卡、代金券以及各种各样的会员卡等,仔细看看卡面的须知部分,十有八九都会印有“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之类的字样。

(一)打折商品,概不退货

在商场,碰到合适家人的衣服打折促销,兴冲冲第买回家,却发现号码不合适。

找到商场退货,对方称衣服没有质量问题,在者商场规定,打折、特价商品不能退。

这是在许多商场最常见的一条不成文的规定,似乎也渐渐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默认。

殊不知,这正是侵犯合法消费权益的一条"

霸王条款"

其实,商品打折是促销的手段,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

特价、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

"

处理品"

即是标明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特价商品并不等于瑕疵商品,必须具有其应有的质量和实用性,仍应享受正常商品的"

三包"

(二)行业规定

有朋友去婚纱店照照片,朋友提出自己的照片要把底片留下或者不用的删除了,婚纱店工作人员却说影楼会有规定未入册的摄影作品及底片样本归公司所有如有需要可另行付费,每张底片30元。

自己的照片不给也不能删,婚纱店坚称这是行规。

其实,所谓的行规是与国家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条款属于无效。

(三)逾期不查询视为放弃索赔权

随着现代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各类物流、快递公司也雨后春笋般地出现了。

由于快递这种特殊服务流程繁琐、环节多,一些快件的丢失和破损问题时有发生。

当消费者前往索赔时,往往才发现在接受这项服务时,已经被"

格式"

过了:

快递单背面的服务协议:

寄件人或收件人索赔要求须于寄件次日起×

×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利的侵害最多的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依法获取赔偿的权利。

有人开玩笑说,生活处处存在“霸王”。

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接受服务,消费者常常都可以见到或者听到一些这样的字样和话语:

入住酒店,“入住本店,贵重物品自理,丢失概不负责”;

去逛街“高档商品,不买勿动”;

去餐馆吃饭“禁止顾客自带酒水,违者视情节罚款”;

干洗店洗衣服“洗染衣物在规定取衣物时间内,如果发生丢失或者损坏,顾客可获得洗衣费10倍的赔偿,如果超出取衣物时间,造成衣物损害或丢失的,本店概不负责”;

出门旅游“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

看电影“谢绝自带食品饮料”“本店对此次有奖销售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等,举不胜数。

三、产生霸王条款的原因

在消费者与商家发生纠纷的时候,商家往往凭借其“最终解释权”让消费者受尽麻烦而依然维权无果,给消费者带来无尽的烦恼。

这些都是霸王条款惹的祸。

很多霸王条款依然霸气十足,难于得到清除。

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

从现实生活看,霸王条款在一些垄断性经营领域或行业里更为盛行,这些领域或行业“称王称霸”的最大资本就是经营地位的垄断和基于垄断而形成的经济上的强势。

在垄断的市场中只有一个供给者,由于市场壁垒的原因,竞争的厂商不能出现,在现代社会就出现了垄断行业。

通信、供水供电供气、邮政、房地产买卖、居民服务(如家庭装修、家电维修、美容保健)等许多领域或行业,是消费者日常生活必不可少要接触的,其中不少行业实行垄断经营,原因在于这些行业由于没有激烈竞争的压力和没有担心无人消费其产品的后顾之忧。

经营者基于垄断而形成经济强势地位,便会产生霸王条款存,垄断经营者经济上的强势与一般消费者之间形成一种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的地位。

面对很多须消费的项目,即使受气也只能忍着,消费者花钱买气受,遇事自认倒霉的状况普遍存在。

(二)职能部门监管不力

当发生霸王条款纠纷的时候,商家并没有受到有效的处罚。

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对“霸王条款”的治理,迟迟不见行动;

也有的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

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扯皮。

对格式合同条款,没有要求强制备案,结果导致约束力不强。

政府部门有效监控的缺失,生活消费领域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关系,这种状况与政府部门疏于监管有很大关系。

正是由于政府部门对霸王条款的管制不力,才纵容了经营者的霸道,也抵消了政府力图构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种种努力。

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垄断地位的公用企事业出现的霸王条款严重影响民众生活,消费者面对垄断经营者的要求商品涨价也只能默默承受。

经济学家分析的引起市场失灵的诸多因素中,垄断和信息不对称产生霸王条款,政府部门怠于监控市场也是其中重要因素。

(三)经营者法律意识的淡薄

经营者欠缺法律知识及对法律规定存在误读也导致霸王条款的存在。

首先,经营者单方面规定满足自身利益的霸王条款,其实是没有认清与消费者之间的位置关系。

消费者和经营者是各自人格独立、地位平等的交易主体,双方需要在自愿、平等、诚实守信而有公平的原则下协调交易内容。

如果交易条件是由一方事先拟定,最终仍然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

即使存在霸王条款,也需要消费者愿意购买,需要消费者认同。

一些霸王条款的构成,与经营者误读法律分不开的。

举个例子来说,现在小区内,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捆绑收取,如果拖欠物业管理费就会对小区业主停水停电。

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对业主停水停电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只是物业管理合同关系,而供水供电是业主和供电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它们属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

业主缴纳水电费后就有权使用水电,即使业主没有缴纳水电费,也只能由供水人或供电人来向业主主张权利,与物业公司毫无瓜葛,物业公司停水停电这种规定明显侵犯了业主权益。

四、如何终结霸王条款

事实上,“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

商家应该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不是考虑如何保护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样目光短浅的企业肯定不能长远发展。

取消霸王条款,不仅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

(一)“霸王条款“的直接受害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消费者要加深法律知识,提高维权意识,杜绝为霸王条款的存在提供条件。

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人们不知道自己究竟享有什么权利。

为了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接受格式合同之前或者签合同时,最好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或者直接请个法律顾问。

没有条件的话,自己也要去找些法律资料来翻阅一下,多关注一些法律新闻。

除了可以通过消协进行调解和在媒体上曝光之外,还可以通过工商行政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进行维权,要求对设置霸王条款的商家进行处罚,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是制定针对霸王条款的良法,建立诚信监督体系

制定良法是制服霸王条款的基础,良法的存在使制订霸王条款的经营者付出违法的代价,因为霸王条款出台之日就是其违法之时。

这包括有关法。

律法规的制定,包括一系列监督体系的建立,还包括对“霸王条款”制造者惩罚。

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点后面”的思路,逐步推开,最终目标是推动合同真正达到平等原则现代各国法律对霸王条款的制约主要是通过对格式合同的规范来进行的,而霸王条款多藏身于格式合同中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制格式合同的目的就是防止合同中出现霸王条款,它以霸王条款作为格式合同之一部分,事实上已经成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前提条件。

立法规制格式合同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一般法规制和特别法规制。

前者由位阶较高的法律如民法或债与合同法对格式合同问题予以统摄和进行一般性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列举了种种“黑色条款”;

后者是在一些单行的民商事法律与经济法律中针对具体场合下的不平等条款所作的规定,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当然立法实践中可以把两种规制方式结合起来,就像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值得警惕的是,我国目前某些领域的立法还没有完全摆脱部门立法的窠臼,部门立法的结果自然会优先考虑部门的利益。

我国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证明,制定规范霸王条款的良法需要理性、公正和超越利益纠缠的最高立法者。

通过立法对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避免霸王条款,是充分利用法律的指引性、强制性与经济人的理性的结果。

法律对霸王条款的禁止或处罚必定是经营者进行行为选择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经营者因为采用霸王条款而使自己做某事的机会成本提高了,那么他选择傲这件事情的可能性就会降低。

(三)是要求国家职能部门加强监管

职能部门必须将监督结果和意见采纳情况通过公共传媒和政府网站及时反馈。

公众举报事项属实的,可获得一些奖励。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亮起了红灯。

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是霸王条款长期横行的根本原因,因此治理霸王条款仅靠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的力量远远不够,政府部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首先,政府部门从思想认识上要重视霸王条款的严重危害性。

霸王条款违背我国日趋成熟的消费市场,远离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

由于政府相关部门的失职导致霸王条款长期横行,说明政府部门消费者利益的漠视,对消费者利益不够重视。

如果政府部门对霸王条款的影响缺乏清醒认识,根治霸王条款的任务不可能完成。

其次,政府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打击霸王条款的决心转化为实际行动。

再次,政府相关部门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

霸王条款存在于广泛领域和许多行业,工商、质检计量、物价、公安、环保、建设等政府职能机关和保监会、银监会、邮政通信、交通运输、城市公用企事业管理组织等垄断行业的主管或监管部门,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要对经营者提出的格式合同进行严格审查,从源头上杜绝霸王条款出现的机会。

江苏省对于禁止“霸王条款”就做出了一些努力。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经过修改,由江苏省政府公布并正式实施。

新办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鲜明地对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说不,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次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修改,顺应广大消费者的呼吁,尽可能避免强势行业的‘霸王’做派。

结论

随着社会的进步,消费者不断成为市场主体。

消费领域关乎社会主义建设的民生民计。

“霸王条款”的存在不仅影响消费指数,更关乎经营者和生产者的长久发展。

因此,终结“霸王条款”势在必行,其实,要终结“霸王条款”,长远来看要在政策上打破垄断;

打破垄断则必须引入竞争。

只有充分竞争,消费者才可能对产品和服务进行自由选择。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就成了终结者,谁制定“霸王条款”,谁就会被终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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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偏不讲理你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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