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 《立法法》第72 条第4 款的双重规范功能设区的市扩容立法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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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立法法》第72条第4款的双重规范功能设区的市扩容立法是《立法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一、引论:

  《立法法》第72条第4款的双重规范功能设区的市扩容立法是《立法法》2015年修改的一大亮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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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

  公开社会保险信息有助于保障参保者的知情权、监督权。

作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有权了解所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情况、参保条件等信息,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有权知晓其所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公开社会保险信息可为参保人提供监督建议的通道,有利于其依法行使监督权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也是保证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前提。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监督。

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了社会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渠道畅通性、保证发现问题及时性。

只有公开相关信息,保证管理信息的透明度,让社会公众看得到进展情况和问题,才得以行使其监督权。

同时通过对信息进行公开,社会公众也可以从需求的角度对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一定要求,给予更多建议。

公开社会保险信息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

信息的公开透明说明了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对其管理和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政府的自信增强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制度的信心和信任感。

对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也有助于推动我国政府部门不断完善社保管理工作。

来自全社会的监督压力给了政府不断进行工作、管理方法改良的动力,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性。

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为百姓办事,解群众疾苦。

借助公开接收来自社会的需求和建议也帮助政府部门找到了工作的方向。

有关部门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管理方法和制度,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社会保险机制的发展和完善。

  二、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法律基础

  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基本制度,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目的是打造透明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若干问题的决定》更是强调了开放型政府的重要性,要求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起步较早,2007年,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已颁发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

2007年《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披露信息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人员结构、享受待遇情况。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以及获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70条规定,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进行公布。

第71条进一步规定了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2014年年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专门下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报告备案制度,于2015年底前,省、市两级都要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进一步要求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

省级政府也对其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例如2007年,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发《吉林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当地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形式。

2014年,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还要求公开社会保险有关发展规划,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以及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要求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应当在每年4月份完成并提供了5种必须的公开渠道和四种可选择公开渠道。

  三、我国社保信息公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当前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于2015年12月-2016年2月间对各省级政府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的情况进行了观察。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实证调研重点考察了5项基本险种的参保基本情况、保险基金收支结余运营情况、年缴费基数和药品目录、诊疗范围5大项的信息公开情况。

调研发现,许多省份加强了社会保险信息的披露工作,但是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进展不尽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社保信息公开不到位

  调研发现,很多地区的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工作做的不到位。

社保信息披露通告是民众获取社会保险基本信息的最便捷通道,但是当前省级政府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发布披露通告或是相关统计报告的情况很不理想。

在31家省级政府中,只有7家发布了本地方的社保信息披露通告,占比%;6家公布了相关的统计报告,占比%。

统计公告的缺失导致很多具体的信息公开受阻。

例如观察发现有13家省级政府未找到任何社会保险的参保人数、人员结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的相关信息,其还具有的共同特点就是基本信息披露通告的缺失。

再者,对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认知密切关系参保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是有关部门必须对公众进行公开的内容。

但是对31家省级政府相关信息调查显示,基本发布基本医疗、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只有7家,占%,发布部分诊疗项目范围的共16家,占比%,公开情况不容乐观。

  四、完善路径

  完善法律制度

  提高社会保险信息透明度不能仅仅依靠有关政府和管理部门的自觉性,还应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

依照方便办事、便民利民的原则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险信息公开范围,把握好公开尺度,并细化责任分工。

同时还应一并制定相应的追责措施,加强考核问责,对于应公开而不公开或者不正确公开的责任主体应进行问责。

  明确公开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规范和充实社保披露内容,确定了社会保险参保情况、缴费情况、享受待遇情况、基金情况等10项社会保险信息披露事项。

此外,结合实际需要,有关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还应该包括以下几点:

  1.公开各项保险的参保单位数、参保人数、人员结构等信息。

保证社会公众和参保人基本知情权的行使。

公众可以大致通过参保人数、人员结构等信息判断当地的社会保险工作进展状况,了解当地社会人员构成。

  2.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具体包括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不透明会影响社会公信力,增加执法难度。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79条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一系列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和相关领域里信息公开特别法的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应该公开,具体包括:

基金收支结余情况、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让参保人了解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才能更好地促进参保人进一步理解并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

  规范公开主体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但是社会保险信息种类较多,因此建议应该根据公开信息的优化公开渠道

  原先对于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告知主要是通过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当场分发权利义务告知手册,而由于手册的专业性强,对于大部分的普通群众其理解度有限。

因此建议相关部门改进宣传方式和内容,更多地使用简单的话语深入浅出地阐释相关内容。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设咨询站点,服务热线等方式对社会保险信息的获取提供服务,并对理解和参与社会保险有困难的民众提供帮助。

当前,随着政府信息公开重视度的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力度的加大,相关的信息公开平台多样。

对于社会保险信息的公开平台不仅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的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还有很多地区设置了专门的社会保险信息网或者是保险网等。

但是,为节约成本和方便民众查询,建议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通过网络实现数据信息共享,统一统计口径,提高信息公开的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这也避免了多个渠道公开信息不一,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失真而可能带来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工作加强信息技术的运用

  另外,应当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结合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媒介进行公开,全面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增强监督的技术含量,确保政策执行度。

提高社会保险信息透明度。

社会保险信息公开的首选途经应该是网络平台,注重做到应上网尽上网。

如何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为信息披露提供多样化的网络平台是未来政府信息公开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政府管理水平提高,执法透明度增加,社会信任感才能提升,社会公众的社会保险缴费遵从度才能有效提高,在此基础上的社会保障政策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加快社保改革进程的前提应该是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公开机制,让信息透明化,让改革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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