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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监管是指对“经济实质、金融功能相同”的金融商品或金融行为进行统一的功能性规制的转变,即进行行为监管或功能监管。

其核心是将金融投资业、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消费者根据经济实质和金融功能进行分类,只要金融功能相同就适用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对统一金融功能的金融消费者适用统一的投资者保护制度。

5债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没找到,推定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

1中国证券市场的形成于早期证券监管立法(1980-1992)

2中央证券监管体系的初建与立法上的发展(1992-1998)

3《证券法》与其他证券监管体系的确立(1998-2006)

过度管制、抑制创新;

重风险防范,轻市场发展;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方面不足,缺乏民事赔偿条文具体实施规定

4《证券法》第二次大幅修改(2006)

目的在于既有利于防范风险,又有利于促进市场发展;

既有利于发挥证券市场各项功能,又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6我国证券市场的多层次构成

我国的场内市场分为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主板市场即为上交所和深交所(含中小板)。

二板市场为创业板。

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可分为三板市场和四板市场。

三板市场即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有单独交易板块,适用原有信息披露和交易结算制度。

四板市场为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实际监管机构:

省级地方政府)

7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

主板市场是指各国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例如我国的沪深所。

对上市公司的营业期限、股权结构、盈利等条件以及审批、监管都是最严格的。

二板市场是指在各国有不同的名称,一般都指为成长型企业提供上市交易服务的市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

二板市场同样属于场内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市场,又称三板市场、柜台交易市场或店头市场,原指证券商之间或证券商与客户之间在证券商柜台完成证券买卖,以区别于证券交易所从委托、公开集中竞价直至结算交割的系列过程。

8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概念

一级市场:

发行人向投资者发行新证券的市场,即证券发行市场。

一级市场没有具体的实物形态,比较抽象,常常被称为无形市场。

二级市场:

证券持有人买卖证券形成的市场,是已发行的证券所有权转让的场所,即证券交易市场。

相对于一级市场来说,二级市场有具体的实物形态,比较具体,尤其是场内交易市场,所以又称为有形市场。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即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

9如何完善我国的转板制度

转板,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财务规模、股份构成等情况,公司可以在不同证券市场或同一证券市场不同层次市场之间转换上市或挂牌进行股份交易或转让。

目前我国实际操作中还不允许转板,不利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也不利于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因此应完善转板机制。

1公众公司从高层次的交易场所转板到低层次的交易场所,或者从同一交易场所内的高层次板块转板到低层次的板块时,应召开类别股东大会,由全体公众股东过半数通过。

2转板申请由拟转板企业向拟转入的交易场所提出,经拟转入的交易场所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上市协议或挂牌协议。

退市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直接由证交所审核,取消所在地省级政府同意的规定,去行政审批制色彩。

3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由该交易所勒令其退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10保荐人的概念和法定职责

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工作,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所载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为上市公司上市后一段时间的信息披露行为向投资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机构。

职责:

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前的辅导义务;

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义务;

承诺义务;

持续督导义务;

其他法定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不谋取不当利益,保密,独立履行职责等。

11证券承销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其与发行人签订的证券承销协议,代发行人向投资者销售拟发行证券,并因此收取一定比例承销费用的行为。

证券承销的方式包括

证券代销(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证券包销(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选择权,主承销商按统一发行价格向投资者超额发生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证券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12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调整股权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投资人销售证券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证券发行依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

1有无发行中介:

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2发行目的:

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3发行条件不同:

议价发行和招标发行4发行价格:

平价、溢价、折价发行5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6证券种类:

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和基金发行。

13公开发行审核制度的类型。

注册制和核准制各自的特征、优势

主要有审批制、核准制、注册制三种形式。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将有关公司的资料全面、准确的向证券监管机关申报、注册,证券监管机关只对发行人所公开信息的形式要件和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不作是否有投资价值的审查。

形式审查后如无异议,申请就自动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以美国为代表。

注册制强调事后控制,虽然不能保证注册文件中陈述事实的准确性,但是如果投资者在投资注册证券时蒙受损失,且能证明公开文件中有虚假或欠缺情形的话,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特征是公司进行公开发行基本上在法律上是无法定条件的,发行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政府,而取决于市场,披露文件时发行活动的中心。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的时候,不仅要公开公司的真实情况,且必须符合一系列实质性条件、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定。

监管机关要进行相应审核,强调实质管理。

核准制是立法者在法律上事先设计一定的条件或安排某个机关代为行使价值判断的工作来保护投资者。

14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方向

我国发行审核制度的改革方向为注册制。

注册制和核准制在实际运作程序中的差异也许并非泾渭分明,但其主要差别在于对公开发行的理念。

以美国为例的注册制的特征为1公司进行公开发行基本在法律上是无法定条件,2发行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政府,而取决于市场,3披露文件是发行活动的中心。

1建立由证券商推荐、证券商和中介机构把关、交易所审核、证监会备案(注册)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制度;

2主板的股票公开发行审核仍由证监会负责,中小板、创业板、国际板发行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证监会备案。

发行审核权部分下放后,可以使证监会处于比较超脱的地位,集中精力加强监管,规范市场,查处和惩处违法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15我国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的规则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不应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的首日。

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可通过自行销售和代销的方式。

3非公开发行的禁止性条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T39

4信息披露: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在内的文件;

通过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或场所。

所有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都应充分披露。

16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系与区别

发行,发行人以筹资资金、调整股权为直接目的,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投资人销售证券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上市,发行人已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证交所审核后,申请在证交所进行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

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存在本质不同,发行旨在保证发行人实现募集资金目的,确立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

上市则旨在增强发行人证券的流通性,促使证券更为便利快捷高效地转让,进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变现能力。

证券上市与证券发行的联系体现在1上市以发行为前提,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是已依法发行的证券;

证券发行在一定程度以证券上市为保障,证券发行是已具备上市可能甚至已筹划上市方案,可极大地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进一步扩大证券发行可能,如发行新股或可转化债券筹集资金。

17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概念及形式

非上市公众公司,虽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但又进行过公开发行或公开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形成有5种理论途径,

1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但不在证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曾公开发行)

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导致公司股东超过200人(被视为曾公开发行)

3虽未在证交所上市交易,但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进行公开转让,如在全国中小企业系统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4向特定对象股权转让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被视为曾公开转让)

5上市公司退市后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18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向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或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此定义既落入我国公开发行的界定范围,又具有域外证券法中私募特征。

视为弥补、纠正我国原本对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不合理区分所新设的一种发行种类

19我国证券公开发行的程序

首先,公司内部董事会制定方案,经由股东会决议,发行人制作申请文件、保荐人保荐申报。

预先披露,发行人此时可向特定询价对象以非公开方式征询价格意向。

然后,证监会受理并审核,核准后进行公告,例如公开招股说明书的方式。

公告后(确定价格区间),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发行股票。

第一步,聘请保荐人。

保荐人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第二步,证券发行的申请。

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

第三步,证券发行的核准。

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第四步,强制信息公开。

发行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五步,证券承销,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代销发行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

20分析我国承销商与保荐人法律职责的区别

1职责不同。

保荐人的核心职责是担保职责,即向投资者担保上市公司的初始性披露信息和持续性披露信息的合法性。

而承销商的核心职责则是为上市公司销售股票。

当所承担的销售任务完成后,承销商的职责也就终止,不再为以后的上市公司的持续性披露信息中存在的问题承担责任。

此外,与承销商相比保荐人为上市公司承担更为全面的职责,其中包括为公司的上市申请活动提供推荐和协助的职责,以及更为严格的辅导、监督、报告职责等。

 2职责期限不同。

保荐人的职责期限要长于承销商,不仅包括上市之前,且包括公司上市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不限于股票的发行阶段。

而承销商的职责期限从订立承销协议起到完成承销任务时止。

造成差异的原因是保荐人实际上被赋予分担某种行政职能的期许,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职责,起到初步把关的作用;

而承销商在现行制度配置下不仅不具备这种功能,且其利益与保荐人职责恰好相反,唯有公司最终上市,承销商方能取得最大化利益。

21上市暂停与终止的概念和意义

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实质是对上市公司进行“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

(暂停上市)停牌是指当上市公司出现经营、财务问题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时,证券交易所依法或证交所的业务规则,对上市证券作出的暂停其证券上市交易的措施。

终止上市又称摘牌、退市,是指上市公司因法定原因或主动采取措施致使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其股票依法不能继续在证交所挂牌交易,而被证交所取消上市资格;

或自行决定退出证券公开交易市场并向证交所申请退市。

22论我国证券市场退出机制的完善

第一,改进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处理权限。

将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权适当下放给证交所,证监会仍掌握审批权限。

第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标准。

建立统一的指标体系作为上市公司退市的主要标准。

第三,细化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操作程序。

退市并非最终目的,而是为了确保上市公司总体质量的必要途径,发挥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

为促使暂停上市公司在有限的宽限期内今早提出整改方案,重新恢复上市,应进一步细化退市的操作程序,增强其操作性。

23证券交易的种类(现货、回购、信用)

根据《证券法》第42条的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非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现货交易即证券成交与交割日期可在同一日(T+0),也可不是同一日期,即证券买卖双方在交易达成时实际拥有标的证券和资金。

我国股票现货交易目前T+1交割规则。

回购交易是指证券买卖双方在成交同时就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或某一价格双方在反向交易的证券交易形式。

信用交易是指涉及有关当事人信用的证券交易方式,包括证券买卖双方相互给予的信用,以及由第三人提供的信用。

狭义的信用交易即指融资融券交易。

24短线交易的概念和构成

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主体为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客体限于上市公司股票,不包括公司债券、基金、权证等其他证券。

短期内反向操作其他股权型证券也算。

买入是指一级市场公开增发股份的认购行为和二级市场上以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的买卖行为。

6个月的计算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和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25归入权的概念和构成

因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是为归入权。

行使主体是公司,客体是短线交易利益,归入权仅是公司恢复因短线交易损失利益的“私力”救济方式,《证券法》并未明确规定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26证券场内集中竞价的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原则

价格优先指买方出价高的优先于买方出价低的,卖方出价低的优先于卖方出价高的,多数卖方中出价最低的与多数买方中出价最高的有限成交,以此类推,连续竞价。

时间优先必须在价格优先原则下执行,首先是价格优先,在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对同一证券出现相同的报价时,以先行报价的一方优先成交。

27证券商双边报价的概念及其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区别

证券商双边报价交易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经营商,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一种交易制度。

集中竞价交易通常是以多对多的形式出现,通过竞争性价格机制(交易所主机撮合系统)直接确定交易价格。

(前者-双边报价;

后者-集中竞价)

1价格形成。

前者的开盘价和交易价都由做市商外部报出,后者由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内部形成。

2信息传递。

前者的成交价、量在成交后才传递给整个市场,后者的买卖指令、成交价等同步传递给整个市场。

3投资者作用。

前者不存在限价订单,在双边报价上买或卖,后者为限价委托。

4价格维护。

前者做市商有价格维护的义务,后者不存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的维护机制。

5处理大额指令。

前者的做市商能有效处理大额买卖指令,后者的大额买卖指令要等交易对手的买卖盘。

28融资融券的概念和法律关系构造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人通过向有资质的证券经营机构(目前是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由证券),按法定或约定比例交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证券作为保证金而获得证券商融资或融券,用于买进或卖出证券的证券,并于规定的期限内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等方式将本息返还给证券经营机构的交易方式。

融资融券的基石是担保关系。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与证券公司不仅是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资卖出得的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

如果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信用风险,因此强制平仓等相关风险控制制度也是建立在担保关系上的。

29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场内收购、间接收购的概念

1要约收购,收购方通过公开方式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以特定的价格在特定的时间内购买目标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

2协议收购,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股东私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购买目标公司股份。

3间接收购,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巩固或可能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收购行为。

4场内收购,收购方在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以成为该上市公司大股东乃至控股股东的收购方式。

30强制要约收购和协议自愿要约收购的概念。

强制要约收购,当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制度。

自愿要约收购,收购人自愿作出收购决定,并根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股份的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31收购中有哪些制度体现了对少数股东利益的倾斜保护

收购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影响甚巨,尤其是少数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因此要对其特殊规制。

①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收购机会和条件,对少数股东利益的倾斜保护(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目标公司股东强制出售权制度、对反收购措施的限制制度,协议收购中的控制股东的义务等)

②收购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收购人披露,目标公司的披露,大额股份只有人的披露,一致行动人披露

32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预警披露规则及其法律意义

权益预警披露,是指当收购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达到法定比例时,必须按法定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予以报告,并作出公告。

其意义主要是建立一种“预警机制”,可以使投资者知悉上市公司股权集中度的变化,从而有利于投资者作出相对准确的投资决策;

同时还能防止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违法进行内幕交易,或者进行突袭式收购,置中小股东于不利的局面。

33我国要约收购的基本规则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公开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并按要约中条件和期限购买目标公司股票的行为。

我国要约收购的规则为1要约收购的最低收购限额,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放行股份的5%;

2全体持有人规则,当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时,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3价格平等和最高价规则。

收购人应对同类股份持有人提供相同的收购价格。

如果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提高要约价格,则应向所有受要约人提高价格,不论其是否在变更前已接受要约;

4按比例接纳规则。

当目标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收购人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应当按比例进行收购。

34管理层收购的概念和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重点

上市公司董监高、员工或其所控制、委托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通过间接收购方式获取本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1对收购主体资格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情形,或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2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超过1/2。

3对交易程序方面的要求。

公司应聘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

本次收购应取得2/3以上的独董同意,提交董事会由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5我国证券登记结算机关的职能有哪些

1证券账户的管理职能。

投资者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中介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转让证券或行使其他证券权利。

2证券登记职能。

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

3证券存管职能。

CSD接受中介机构(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终结机构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

4证券结算职能。

包括清算和交收。

36我国证券结算的原则

1合同更新和共同对手方。

交易所在交易日日末将证券交易的成交数据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后,原一份成交合同实际上一分为二,变更为两份清算合同,与原成交合同内容一致。

2多边净额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每个结算参与人根据扎差所得净额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交易的结算方式。

3滚动交收。

所有交易的交收安排于交易日后固定天天数内完成。

我国A股T+1,B股T+3

4担保交收。

为保证交易和交收的连续性,大多数证券市场的结算机构等承担担保交收的责任。

5分级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进行集中的多边净额结算(一级结算);

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再与其客户即投资者进行二级结算。

6货银对付。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

37我国直接持有制度和间接持有制度

直接持有制度,证券账户即代表其持有证券的事实。

投资者通过证券账户持有证券,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间接持有制度,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情况下,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要求名义持有人提供其名下证券权益拥有人的相关资料。

证券权益拥有人通过名义持有人实现相关权利。

38我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T180

1现场检查权2直接调查取证权3询问权4查阅、复制权5查询及冻结或查封权(准司法权)

39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的特点

集中型证券监管体制,是指证券市场监管以政府管理为主,证交所与经纪人、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证券交易组织机构自律管理为辅,设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它以统一的证券立法为基础,以证券监管机构为中心,以规范管理为特色。

以美国为代表。

优点:

1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市场行为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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