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哲学革的命起点新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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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哲学革的命起点新探讨Word文档格式.docx

A文章编号:

1003-854X(2014)07-0083-05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哲学革命”发生于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以《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等论著为标志,在这些标志性论著中,马克思彻底清算了自己先前的旧哲学信仰,真正创立了“新唯物主义”,实现了对传统哲学的革命性变革。

1845年前的马克思论著(包括创作于1843―1844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神圣家族》等早期著作)则被上述流行观点排除在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之外,并被定性为他创立“新唯物主义”的思想历程中的“不成熟著作”。

在上述观点看来,这些论著不同程度上带有旧哲学痕迹,其思想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立场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严重对立,马克思40年代中后期创立的“新唯物主义”,既是对传统哲学的革命性变革,也是对他先前论著中持有的“不成熟思想”(甚至“不科学思想”)的根本超越。

  在笔者看来,上述流行观点是对马克思“哲学革命”思想历程的严重曲解,是难以成立的。

事实上,马克思的“哲学革命”绝非在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才真正发生,而是在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以下简称《批判》)等被上述观点贬低为所谓“不成熟著作”的早期著作中便已发生:

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是一个过程,《批判》是这一过程的真正起点,40年代中后期的马克思论著(包括《提纲》、《形态》等所谓“标志性论著”)不过是推进、深化了他的“哲学革命”而已,并非这一革命的真正开端。

  一

  要令人信服地论证“《批判》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起点”,首先需要论证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过程性”。

很显然,“哲学革命的起点”这一提法本身就是以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过程性”为基本前提的。

如果其“哲学革命”并非一个过程而是一次性行为,那就根本谈不上有什么“起点”了。

以往我国学界有一种不准确的流行说法,即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是在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他的《形态》中一次性完成的,这种根本否定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过程性”的观点,在国内颇有影响力,为许多研究者所认同。

因此,对马克思“哲学革命”之“过程性”的指认与说明,不仅有助于论证本文的基本结论,还有助于驳斥上述错误的流行说法,消除人们对马克思“哲学革命”本身的误解,深刻认识马克思的“哲学革命”及其新哲学的精神实质。

  在笔者看来,正是马克思创立其新哲学的过程性赋予其“哲学革命”以“过程性”,这是因为:

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与“哲学立新”(指他创立新哲学)在时间上是一致的、重合的。

  首先,作为一个宏大、严整的思想体系,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具有极为丰富的思想内涵,其哲学视野极为开阔,不仅对社会历史、实践、人学问题,也对一般本体论、存在论、辩证法、认识论等问题形成了深刻、透彻的看法。

既然马克思“新唯物主义”是一个论域广泛、内容丰富的宏伟体系,那么仅仅确立了它的某一(或某些)组成部分,哪怕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或几个)组成部分(比如唯物史观、实践观等),也不宜断言这种新哲学已被“创立”了。

只有完整地创建了这种新哲学的理论大厦,形成其各部分的所有重要观点、所有重要理论,我们才能断言,马克思真正完成了对其“新唯物主义”的创立。

创建超越一切旧哲学的宏大、严整、博大精深的“新唯物主义”思想体系、实现“哲学革命”,这样的哲学壮举,即便对于作为天才哲学家的马克思来说,也必然有一个过程。

这一点我们完全不难理解。

  其次,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绝不是完全集中于他的任何一部论著中的。

在他的一生中,根本不存在这样一部论著:

它既形成或包含了其“新唯物主义”的全部基本部分(本体论、辩证法、方法论、历史观、实践观、认识论等),亦形成或包含了这些基本部分的所有相关的重要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深刻、透彻的阐释。

客观地说,任何一部马克思论著(包括所谓“标志性论著”)都无法充分展现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全部哲学内涵,都至多是从某些方面(譬如从历史观方面、实践观方面等),以某种力度,展现了这种新哲学的部分内容,甚至对这部分内容的展现和阐释也是有限的。

简明地说,他的任何论著对其“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阐明或揭示都是不完整或不完全透彻的。

  以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两部所谓“标志性论著”,即《提纲》与《形态》为例。

《提纲》对“新唯物主义”的许多重要理论(比如唯物主义矛盾辩证法、人类解放理论、社会形态理论等)未做任何实质性论述,并没有给读者提供“新唯物主义”的完整形象,说这部论著建立了“新唯物主义”的整个理论大厦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该论著对新唯物主义基本观点的叙述主要是粗线条的,很少展开论证,这种粗线条的叙述方式很难说是做到了对“新唯物主义”观点的透彻表达;

该论著甚至对其重点考察的某些哲学问题的分析或说明也存在不全面或不完整的缺憾,比如,《提纲》在分析“人的本质”问题时,仅仅强调了人的本质的社会性,对“劳动与人的本质的关联性”只字未提,显然这种关于“人的本质”的分析是不全面的。

《形态》虽然阐释或揭示了新唯物主义历史观、实践观的许多重要原理,但远没有囊括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全部重要观点,甚至也没有囊括唯物史观的全部重要观点。

该著作不但对“新唯物主义”中除历史观、实践观外的其他部分(譬如辩证法基本原理)的阐释相当薄弱。

而且对唯物史观原理(这是《形态》的中心内容)本身的阐释或揭示也是不够完整或不够深入的。

例如,该论著虽然对“现实的人”的基本特征做了精辟的界定,但未进一步说明“现实的人”的历史发展阶段,这样他关于“现实的人”的理论就不能说是完善的②。

而且,该著作对唯物史观的社会形态理论的探索还远不能说“透彻”,譬如对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未来社会形态的探索还是初步的,马克思在后来的论著(《资本论》第一手稿、《(哥达纲领)批判》等)中对其做了重大深化和发展。

总之,宣布“马克思在这两部论著中完成了对‘新唯物主义’的创建”是很不合适的(这样既夸大了这两部论著的哲学价值和历史地位,亦贬低了其他马克思论著的哲学价值和历史地位)。

应当说,他当时仍处于对这种新哲学的探索过程中,其新哲学的创建尚未完成。

  再次,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观点”分布于他不同时期完成的一系列重要论著中,这些论著有的处于马克思的青年时期,有的则处于中年甚至晚年时期,其时间跨度长达数十年。

事实上,他的许多论著(包括1845年前的早期论著)都对阐发“新唯物主义”做出了重要理论贡献,都各有其不可抹煞、不可忽视的独特哲学价值。

举例来说,写于1844的早期著作《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导言》是马克思探索人类解放问题的思想历程中的第一座里程碑,对“新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人类解放理论做了第一次理论奠基,形成了这一理论的许多基本观点。

再如,众所周知,马克思中年时期写成的《1857-1858年手稿》对唯物史观原理进行了新探索,首次提出了关于“人的历史发展”的三阶段理论,难道这一理论不正是唯物史观的重要理论吗?

不同的马克思论著往往各有其思想重心或理论主题,它们以自己特有的方式,从不同层次(譬如方法论层次、本体论层次、历史观层次等)展现或揭示了“新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或哲学思想。

只有分别对马克思各个时期的重要论著进行深入研究并加以有机整合,我们才能真正把握其“新唯物主义”的哲学全貌,而不流于片面。

  不仅如此,“新唯物主义”的重要理论往往是在不同的马克思论著中得到初次实质性阐发。

举例来说,新唯物主义的矛盾辩证法理论在1843年的《批判》中得到首次实质性阐发;

“人的本质”理论则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得到初次实质性阐发;

而人类解放理论便是在《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得到初次实质性阐发,并在《形态》、《宣言》等著作中得到了重大补充或深化⑥。

上述事实同样证明马克思创建“新唯物主义”的“过程性”。

  总之,马克思对其“新唯物主义”的构建实际上是一个过程,而绝不是一次性完成的。

我们绝不能撇开这些事实。

仅凭主观猜测便断定,马克思是在刻意制造他的论著在理论上的“缺憾”。

如果他某一时刻在自己的头脑中一下子形成了“新唯物主义”的全部观点、全部理论,构建了这种哲学的整个“理论大厦”,那么,他何必要以如此漫长的时间跨度(从1843年至马克思晚年,持续数十年)来依次或分别地展现自己不同的“新唯物主义观点”呢?

为什么不干脆在某一论著中一次性全部加以阐明呢?

更令人纳闷的是,为什么他在展示其“新唯物主义”的某些具体理论时,往往也要经历较长的时间跨度呢?

譬如他对未来社会理论的阐释便经历了很长的时间跨度。

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40年代论著中他就阐明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特征(尽管这种阐明主要是粗线条的),在中晚年的论著(比如中年的《1857―1858年手稿》和晚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他又对未来社会进行了新的、更加深刻的分析和说明,时间跨度不少于30年。

事实证明,马克思对“新唯物主义”(甚至其中的某些具体理论)的阐释或揭示经历了一个为时较长的艰苦探索过程,在这一探索过程的早期,他尚不具备完整、透彻地阐明“新唯物主义”理论体系的充分能力,甚至还不具备完整、透彻地阐明其中某些重要理论的充分能力。

  此外,作为一个思想极为活跃、涉猎极为广泛、精力相当充沛的天才哲学家,马克思的哲学思想经常处于动态的发展中,他在哲学上经常形成或提出新思想、新看法,这完全不足为奇。

断定马克思在某一时刻一次性形成了“新唯物主义”的整个理论大厦和全部观点,之后只是分阶段依次表达或重复这些观点而毫无创新和发展,反而是真正的奇谈怪论。

作为具有强烈创新意识的哲学家,马克思绝不会满足于自己40年代形成的、带有某些局限性的那些“新唯物主义观点”,而是必然要根据新的具体科学研究成果,进一步充实和发展,构建内容更丰富、视野更开阔、思想更完善的“新唯物主义”理论大厦,实现哲学上新的“自我超越”。

  那么何以体现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与“哲学立新”在时间上是一致的、重合的呢?

  我们知道,“哲学革命”意味着哲学领域的“破旧”,但“破旧”的目的在于“立新”,创立新哲学是“哲学革命”的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

没有哲学上的“立新”,就根本谈不上有哲学上的“破旧”和“革命”。

马克思在哲学上所发动的“革命”,正是以他在哲学上的“立新”,即创立新哲学作为标志的。

离开“哲学立新”,“哲学革命”便失去了根基和依据。

革命必须“破旧”。

对旧思想的破除或否定,必须以新思想为精神武器和依据。

没有“新思想”的人,不但无法破除旧思想,他甚至根本缺乏破除旧思想的动机或意愿。

一切思想领域的“破旧”、“革命”本质上就是用新思想来取代旧思想,打破或消除旧思想对人们的束缚和统治。

但是“确立新思想”是一个过程,是在“破旧”、“革命”的过程中“立新”,破除或否定某种旧思想、旧理念,其实就是相应地确立某种与旧思想相对立、相冲突的新思想、新理念。

有“破旧”才有“立新”,有“否定”才有“肯定”,有“革命”才有“创新”,这完全符合辩证法。

所以在马克思开始辩证地否定旧哲学、进行“哲学革命”的同时,他的新哲学的构建也开始了。

从时间上看,二者是一致的,是同时发生、同时存在的,它们相互关联、无法割裂、相互依赖、互以对方为自己存在的条件,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

所以,如果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是一个过程的话。

那么其“哲学立新”也必然是一个过程,反之亦然。

马克思的“哲学立新”历程何时开启或终结,他的“哲学革命”历程亦何时开始发生或完成,反之亦然。

  有的论者或许会坚持这样一种看法:

只有完整地创立“新唯物主义”,才意味着马克思“哲学革命”的真正发生;

如果他只是形成了这种新哲学的部分观点,还谈不上有什么“哲学革命”,至多只能认为他已处在其“哲学革命”的前夕,正在为发动这一革命做思想上的积极准备。

不难看出,这种观点是将马克思哲学上“立新”的彻底完成作为马克思“哲学革命”发生的必要条件。

而在笔者看来,这种貌似有几分道理的看法,其实是相当片面、偏颇的。

如上所述,马克思在哲学上的“立新”与他在哲学上的“破旧”、“革命”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同时进行的,而不是截然分开、先后发生的两个事件或两个过程。

上述看法却认为。

先有哲学上的“立新”,而后才有所谓“哲学革命”,这在逻辑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新唯物主义部分重要观点的形成,不但表明马克思的“哲学革命”已经发生,而且意味着这种“哲学革命”是有某些重要的哲学成果相伴随的,尽管这里所说的“哲学革命”还只是局部的或阶段性的,在“革命”的广度(涉及的哲学领域)和深度(对哲学问题认识的程度)方面也有限。

但如前所述,马克思的“哲学革命”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经历了一个从酝酿、发生到拓展或深化的过程。

该看法既然承认马克思的“哲学立新”是一个过程,那么,同样应该承认,马克思的“哲学革命”也是一个过程。

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历程绝不是在“哲学立新”完成后才真正开启,而是与后者同时开启、同步进行和深化。

  二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已经明确:

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的起点与其“哲学立新”的起点在时间上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这两个起点在学术载体(指论著)上也应当是一致的,它们所对应的不可能是两部不同的马克思论著。

这意味着,如果说马克思是在某一部论著中开启了其“哲学立新”的思想历程的话,那么,我们就认为,他在这部著作中同样开启了其“哲学革命”的思想历程,反之亦然。

认识到“哲学革命”起点与“哲学立新”起点的一致性,为我们正确指认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起点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创造了决定性的思想条件。

这就是说,只要有效确定了马克思创建其新哲学的起点,也就确定了其“哲学革命”的起点。

那么,如何来确定马克思创建其新哲学的起点呢?

  我们知道,马克思的论著是其思想的载体。

记录或展现了他不同时期的哲学观点,深刻地反映了其哲学思想的演进轨迹。

不论是马克思的“哲学革命”,还是他的“哲学立新”,都要反映或体现在他特定时期的哲学论著中。

对马克思不同时期的论著进行深入考察和比较研究,确定阐释或蕴含其新哲学的初始性论著,是辨认马克思“哲学立新”之起点的基本途径。

这种“初始性论著”,必须具备这样的基本条件:

在该著作中,马克思开始对其新哲学的观点进行阐释或揭示,首次确立了根本不同于旧哲学的新哲学范式,实现了其对旧哲学的第一次实质性超越。

这里所说的“新哲学的观点”,并不要求是这种新哲学的全部观点,只要是其中的部分观点即可。

如前所述,在马克思毕生的论著中,任何论著对其“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阐明或揭示都是不完整或不完全透彻的,没有哪一部论著能穷尽其新哲学的全部观点。

加之他的“哲学立新”是一个过程,而我们探寻的只是这一过程的起点,那么就完全不必也不宜苛求上述“初始性论著”囊括马克思新哲学的全部观点。

  那么,在马克思毕生的论著中,究竟哪一部论著是阐释或蕴含其新唯物主义哲学的“初始性论著”?

哪一部论著最先确立了新哲学范式,实现了对旧哲学的首次实质性超越?

一般学者们通常会首先想到《提纲》或《形态》这两部著名论著,而恩格斯对《提纲》的一个著名评价,即它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献”⑦,更加强了这种判断的可信度。

的确,这两部论著深刻阐明或揭示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不少重要观点、重要思想,充分反映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范式,根本超越了传统哲学,但问题是:

它们是否是最早阐释或蕴含马克思“新唯物主义”观点、最先实现哲学范式之革新及对传统哲学之超越的“初始性著作”?

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将目光继续投向《提纲》之前的马克思论著。

它们大体可划分为两个阶段的论著:

《莱茵报》时期以后、《提纲》之前的马克思论著(以《批判》为首部重要著作,主要包括《批判》、《论犹太人问题》、《<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詹姆斯?

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摘要》、《神圣家族》等早期著作);

《莱茵报》时期(《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摩塞尔记者的辩护》等)及更早时期(譬如《博士论文》)的马克思论著。

凡是熟悉马克思思想史的研究者都知道,青年马克思曾是黑格尔哲学的信仰者,他在经历了一个哲学上的“黑格尔阶段”后,才开创了自己的哲学道路。

《莱茵报》时期大体属于马克思哲学信仰的“黑格尔阶段”的末期,当时他虽然开始怀疑黑格尔的某些具体观点,但尚未抛弃黑格尔哲学范式。

这一时期的马克思,连唯物主义立场都未充分确立,更谈不上创建“新唯物主义”这种不同于且根本超越黑格尔哲学乃至一切旧哲学的全新哲学。

因此,将《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著作视为其新哲学的“初始性著作”是不合适的。

至于写作时间早于《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论著,更加不宜认定为上述所谓“初始性著作”。

这些著作的旧哲学色彩更加明显,距离“新唯物主义”更加遥远,当时的马克思不仅是一个哲学唯心主义者,甚至还是一个宗教有神论者。

  那么,对“新唯物主义”的初次阐释或揭示,对传统哲学范式的首次革新及对旧哲学的首次实质性超越,是在1843年的《批判》中实现的吗?

对此,笔者持肯定态度。

在笔者看来,断言“《批判》初步实现了对‘新唯物主义’的阐释或揭示、哲学范式的革新、对传统哲学的实质性超越”,是恰如其分的。

通过近几年来对《批判》等马克思早期著作的研究,笔者注意到,写于1843年、被传统观点贬低为所谓“不成熟著作”的《批判》,其实内在蕴含着根本超越马克思先前著作及传统哲学的四大哲学创新:

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的初次自觉结合、唯物主义矛盾辩证法的第一次实质性探讨、“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原则的基本形成、“经济因素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原理的初步阐明。

在该著作中,马克思深刻阐释或揭示了“新唯物主义”的许多重要观点、重要思想,至少包括:

关于物质与精神之关系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

关于矛盾对立的客观性、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同一本质内部的矛盾和不同本质之间的矛盾、对立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对立面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的唯物辩证法观点;

“具体对象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思想;

“经济因素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原理⑨。

这些都是“新唯物主义”的重要观点、重要思想,它们在《批判》中都得到了鲜明的展现。

鉴于笔者已在先前的学术论文中以大量笔墨详尽阐明了《批判》的上述哲学创新及其“新唯物主义”哲学观点,这里不再展开探讨。

总之,这些观点都是既超越唯心主义亦超越旧唯物主义的,是传统哲学根本不具备的创新性思想。

另外,说“《批判》实现了哲学范式的革新与对传统哲学的实质性超越”,也是完全成立的。

我们知道,《批判》以前的传统哲学的基本范式,是颠倒思维与存在之关系的唯心主义范式与脱离甚至背离辩证法、将唯物主义原则局限于自然观领域的旧唯物主义范式。

《批判》则初步确立了根本不同于这二者的“新唯物主义”哲学范式。

这种新范式的基本特点是:

既贯彻唯物主义原则,又自觉坚持辩证法思维方式,实现了唯物论与辩证法的有机结合;

既坚持哲学基本问题、自然观上的唯物主义,也力图在社会历史观中贯彻唯物主义,克服旧唯物主义“自然观上是唯物主义、历史观上陷入唯心主义”的根本缺陷。

这样的新唯物主义范式,明显优越于传统的旧唯物主义范式与唯心主义范式,实现了对二者的根本超越。

可见,将马克思“新唯物主义”的“初始性著作”认定为《批判》,是有充分根据、充足理由的。

既然《批判》是马克思创建其新哲学的起点,那么其当然也是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起点。

  作为马克思“哲学革命”、“哲学立新”的起点,《批判》真正开启了马克思“哲学革命”的思想历程,是他的第一部“新唯物主义著作”。

《批判》之后的马克思著作(包括《提纲》、《形态》等著名论著)不过是推进、深化了以该著作为起点的“哲学革命”而已。

应当说,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的马克思论著(譬如《提纲》与《形态》),既非马克思“哲学革命”的起点、开端,亦非这一哲学革命的完成,不过是这一革命的阶段性成果,对其哲学价值与历史地位应充分肯定,但不宜过度夸大。

澄清上述事实,有助于我们重新认识、评估《批判》等早期马克思著作的历史地位,深刻认识马克思“哲学革命”的思想历程,恢复马克思思想史的本来面目。

  注释:

  ①⑤⑧⑨参看林锋: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四大哲学创新――兼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不成熟论”》,《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②③参看王东、林锋:

《(资本论)第一手稿的五大哲学创新――(1857―1858年手稿)的重新定位》,《江汉论坛》2007年第6期。

④⑥参看林锋:

《马克思(问题)与(导言)人类解放理论新探――兼评所谓“(问题)、(导言)不成熟论”》,《东岳论丛》2011年第4期。

  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05页。

  作者简介:

林锋,男,1977年生,福建南平人,哲学博士,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1。

  (责任编辑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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