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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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阶段、园
区性质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性,在指标体系内设置不同
的指标权重。
(三)系统性原则。
从国家级经开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产业基础、科技创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
(四)规范性原则。
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
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产业基础、科技创
新、区域带动、生态环保、行政效能五大类一级指标,53项
二级指标。
考核内容着重体现创新能力、品牌建设、生态环
境、知识产权保护、投资环境等方面。
具体说明如下:
(一)产业基础。
含13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
区经济发展、对外开放、财税收入、产业集聚、单位土地产
出强度、基础设施等方面情况。
(二)科技创新。
含15项指标,主要反映国家级经开
区的科技平台、科技资源、科研能力及人才供应水平等方面
的投资环境,引导国家级经开区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积
极构建科技创新平台,完善人才保障体系。
(三)区域带动。
含12项指标,主要考核评价国家级
经开区辐射带动示范作用的发挥,并同步反映各国家级经开区对所在地区实体经济的贡献度与支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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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态环保。
含9项指标,主要反映生态环境建设、单位产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引导国家级经
开区绿色集约发展,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五)行政效能。
含4项指标,主要反映政府行政效率,引导国家级经开区以投资者满意度为核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
商务部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前初步确定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权重,并可根据每年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微调。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及指标解释附后。
第十三条针对国家级经开区东、中、西部地域差异和园区性质不同,商务部将对各大类一级指标及其中二级指标设置差异性的权重,在当年考核评价工作期间予以明确,以发挥导向作用,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不同地域、不同发展阶段和园区性质的差异性。
东、中、西部地区的划分依据为国家根据经济带划分的东中西部地区标准。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违法违规和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由商务部定期与相关部门沟通,取得相关部门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在考核评价中相应作扣分处理:
(一)报告期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发影响事件的(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二)报告期内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等违法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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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债务规模突破批准限额的。
第十五条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
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国家级经开区上一年
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
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年6-10月开展。
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
况,对考核评价周期、考核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考核评价工作包括五个环节:
信息收集、地
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七条各国家级经开区应在6月30日前通过“国家
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http:
//211.88.22.54/)”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
第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
完成初审后,对通过审核的国家级经开区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中予以确认,同时将本省关于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的初审意见、汇总的审核材料(电子文档)在7月31日前报商务部。
第十九条商务部会同第三方机构采取与国家统计局、
海关总署等部门数据对碰方式进行查证核实,并于8月30
日前将核查结果反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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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二十条商务部将各地上报的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交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量化考核评价。
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对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数据的量化考核评价,得出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并撰写考核评价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商务部根据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考核评价结果和评审意见,确定实施动态管理的国家级经开区名单。
考核评价结果在10月31日前发布。
第二十二条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商务部对异议人的回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二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指导下开展考核评价初审、专家小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量化考核评价工作,应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四条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审核四个方面。
(一)时效性审核。
一是国家级经开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
二是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的初审。
对超期上报的国家级经开区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考核评价中作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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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处理。
(二)完整性审核。
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收集、装订,并与要求的结构、基本格式一致。
提供伪造资料、无效资料、过期资料的,该项资料按作废处
理,不予重新补报,所证明的对应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三)准确性审核。
对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比对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应与所附审核材料一致,且应与国家级经开区官方网站上公布的数据一致。
(四)逻辑性审核。
在“国家级经开区信息一体化平台”
中对各国家级经开区的考核评价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和增速、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审核。
逻辑关系审核超出规定比例的,须提供“异常变化指标说
明”(上传文档说明),列明造成异常的主要企业、项目等具
体因素,变动数额、幅度等能有效解释变动情况的数据。
若
不能提供相应说明,则该项指标得分按0分处理。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联合第三方机构,以召开专题发布
会或出版年度报告形式,向全社会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国家级经开区公开发布国家级经开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
价情况。
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结果及今后发展合理化建
议,将通过商务部函的方式反馈给各国家级经开区及其所属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指导其今后发展。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
8
国家级经开区数据库,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国家级经开区发展
情况的基础,为指导国家级经开区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七条对申请新设立或升级为国家级经开区的
省级经济开发区,给予2年培育期,待培育期满后进行实地
考察,并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价,各项指标在被培育开发
区中位居前列的,启动升级办理程序。
第二十八条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考
核评价结果提出拟约谈、通报、建议退出的国家级经开区名
单和处置建议。
(一)通报和约谈。
对当年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10
名的国家级经开区,予以通报和约谈,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整改。
(二)对连续两次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5名的国家级
经开区,建议降为省级经济开发区,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
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
在商务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各国家级经开区考核评价类别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
息。
有关机构未经商务部允许,不得使用相关考核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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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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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产业基础
科技创新
代码
二级指标
单位
数据来源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
万元
统计部门
出口总额
万美元
海关部门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进口总额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商务部门
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
万元/平方公里
统计、国土部门
劳动生产率
元/人*年
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
个
自行填报及
区)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审计报告审核
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
中心数量
相关文件审核
11
上市企业数量
1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
公里/平方公里
自行填报及验收
竣工文件审核
13
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
公里
14
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
科技、财政部门
15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
D)
%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16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17
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
18
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19
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20
高新技术企业数
科技部门
21
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
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
22
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
人社部门
23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
区域带动
生态环保
24高技能人才占比
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26年度PCT专利申请量
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28技术合同交易额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所在地级市
29
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比重
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所在地级市公共财政
30
预算收入比重
31税收收入占所在地级市税收收入比重
实际使用外资占所在地级市实际使用外资
32
比重
高技术制造业产值占所在地级市高技术制
33
造业产值比重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所在地级市第三产业增
34
加值比重
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
35
政策性扶持基金个数
36企业数量增长率
37与其他国家级经开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
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建的园区个数(经省级
38
或以上政府认同的跨省合作园区)
39对口援疆、援藏、援助边境合作区个数
40土地开发利用率
41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
4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水耗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化学需氧量(COD)排
43
放量
44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硫排放量
45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氮氧化物排放量
46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氨氮排放量
47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数
4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49再生水(中水)回用率
件/万人
知识产权部门
件
科技/商务部
门
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
工商、
市场监管部门
国土部门
吨标煤/万元
环保、统计部门
立方米/万元
千克/万元
环保部门
50
(一站式)政务服务大厅在线审批率
51
公共服务支出占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比重
行政效能
是/否
52
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生产机构
53
是否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
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
财政部门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自行填报及相关文件审核
指标解释
1.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
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
家级经开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
果。
2.出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出我
国国境的货物总金额。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
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注:
高新技术产品指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
围内的产品,下同)出口总额。
4.进口总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企业实际输入我
5.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
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指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批准的
合同利用外资金额的实际执行数,外国投资者根据批准外商
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和企业投
资总额内外国投资者以自己的境外自有资金实际直接向企
业提供的期限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
7.单位土地地区生产总值产出强度:
截至报告期末,国
家级经开区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与经开区管辖范围内
的规划面积的比值。
经开区管辖范围内的规划面积,包括经
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核心区),以及通过委托代管等方
式实际管辖且符合规划的示范辐射带动区域(示范辐射区)。
采取政区合一模式的国家级经开区,采用行政区面积。
8.劳动生产率:
上一年度国家级经开区的地区生产总值
(地区GDP)与同期区内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的比值。
9.主营业务收入30(东部地区)/15(中西部地区)亿元及
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根据报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国家
级经开区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相应标准(东部地区
30亿元
及以上,中西部地区15亿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数量。
10.世界500强上榜企业投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由近三年内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上榜企业直接投资的研发中心、总部中心合计家数。
11.上市企业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在国家级经开区内注
册的企业在境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的企业数量。
1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配套能力: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
经开区内地下综合管廊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
+划拨)的比值。
13.每平方公里光纤里程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
区内光纤铺设里程数与已供地面积(包括出让+划拨)的比
值。
14.实际用于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金额:
上一年度,国家
级经开区用于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财政决算额;
对于未在财
政决算中单独例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国家级经开区,以实
际支出金额作为决算金额进行计算。
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
D)经费支
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
R&
D)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
收入的比值;
研究与试验发展(
D)经费支出,即报告年
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研究与试验发
展(R&
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
)的实际支
出,包括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
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
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
D)活动的管理
费、服务费与研究与试验发展(
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
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与试验发展(R&
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
1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区内设立的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或经劳动人社部门批
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数量。
17.孵化器、众创空间数量: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
区内设立并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发
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等文件要求经科技部备案的国家级孵
化器、众创空间合计家数。
18.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总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
开区拥有的经省级或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商务部门认定的从
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
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数量。
19.拥有省级及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截至报告期
末,国家级经开区拥有在省级或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申报成功
的名牌产品的企业数量。
20.高新技术企业数: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设
立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注: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国务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企业)。
21.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区“四上”企业主营
业务收入的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达到“四上”
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全区“四上”企业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值;
其中,“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
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有
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
业,主营业务收入指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
业务的收入,根据会计“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
填报。
22.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数量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
级经开区内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数量占全区从业人
员数量的比值。
23.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
国家级经开区内拥有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数量
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4.高技能人才占比: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内拥
有的取得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
数量占全区从业人员数量的比值。
25.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开区内单位和个人作为专利权人所拥有的有效期内的中国
发明专利件数与全区从业人员数量(以万为单位)的比值。
26.年度PCT专利申请量:
报告期内企业或个人通过《专
利合作条约》(PCT,PatentCooperationTreaty)途径递交国
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当年新增总数。
27.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
当年国家级经开区内新增加的
经专利审批部门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数量。
28.技术合同交易额:
报告期内,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在
科技部门(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和商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
合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
标的金额的总和。
29.地区生产总值(地区GDP)占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
总值(地区GDP)比重:
截至报告期末,国家级经开区生产
总值(地区GDP)与经开区所在地级市地区生产总值(地区
GD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