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范本大学生警务化管理规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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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外进行体育锻炼、文娱活动时;

因私请假外出或回家时;

早操进行跑步或身体素质训练时;

节假日休息时;

学院统一规定不着警服时。

(四)学生着警服时,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

1.按规定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2.外着夏季短袖执勤服可以不扎领带,着长袖制式衬衣时下摆必须扎于裤腰内,并系制式领带和腰带;

3.按规定缀钉、佩戴学警肩章、学警号、胸徽、帽徵、领花、臂章等,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其他与学警身份无关的标志,不得互换学警号;

着常服、执勤服、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4.应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着警服时不得在外罩便服,不得围围巾;

除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5.着警服时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穿深色袜子,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6.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胸徽、帽微、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着警服人员;

第六条 

仪容

(一)男生发型一律为平头或寸头,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蓄胡须;

女生发型一律留齐耳短发,不得留长发,不得蓄怪发型。

男女生均不得染彩发、烫发;

(二)学生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不得化浓妆、戴首饰。

第二节 

举止和称呼

第七条 

举止

学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

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

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不得席地坐卧;

(二)在校园内(寝室、浴室除外),不得赤背、赤足、穿拖鞋;

(三)着警服时,在校园内行进或外出,应规范行走, 

两人以上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四人成方,威严有序;

(四)严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和参加宗教、迷信活动,严禁到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和网吧等娱乐场所;

(五)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安院校学生形象和人民警察的声誉;

(六)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保持端庄坐姿,不喧哗打闹,不迟到、早退,散会后,依次退场;

(七)在公共场所严禁吸烟,男女交往应注意举止文明。

第八条 

称呼

(一)学生对老师和领导称呼,可姓加老师或姓加职务;

学生之间称呼,可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学;

(二)学生听到老师或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回答“到”;

在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三)学生进入教师或领导办公室,应喊“报告”;

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第三节 

礼 

第九条 

学生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一)着警服时,院内相互间的礼节

1.晋见和遇到上级领导时,应立正、敬礼(对经常接触的上级领导,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时敬礼),上级领导应当还礼,学生遇见老师应主动问好;

2.在室内,当领导、老师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领导、老师许可后再坐下;

3.值勤人员对出入校门的队伍和领导应敬礼,值勤人员交接岗时,应相互敬礼;

4.操课时,不论在室内室外,列队与否,当上级领导来到时,均由在场职务最高者发出“立正”或“起立”的口令,并向上级领导中职务最高的领导敬礼和报告;

5.在值班、实验、就餐、文体活动,体力劳动以及其他不便敬礼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领导和老师可以不敬礼。

(二)着警服时,对院外人员的礼节

1.晋见或遇见上级领导人时,应敬礼;

2.与外单位领导、工作人员因公接触时,应敬礼;

3.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4.领导陪同外宾、外单位领导来到时,应敬礼或起立鼓掌欢迎;

(三)参加集会,当奏国歌和升国旗时,列队人员自行立正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未列队人员行举手礼;

(四)执行迎送国(校)旗任务的人员应向国(校)旗敬礼,国(校)旗通过队伍正面时,列队人员向国(校)旗行注目礼,指挥员行举手礼。

第四节 

警容风纪的检查

第十条 

学院应经常组织警容风纪检查,检查(纠察)着装人员遵守警容风纪情况。

第十一条 

执勤人员应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认真履行职责。

纠察时要注意礼节、礼貌,以理服人。

第十二条 

着装人员要自觉接受警容风纪检查,如违反警容风纪,要服从纠察,立即改正;

对不服从纠察的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并通知所在系部或报学院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章 

日常制度

一日生活制度

第十三条 

每日通常保持八小时教学(操课)和自习,一小时体育锻炼,八小时睡眠;

作息时间由学院依据季节和实际情况制定;

学生按教学计划安排学习上课。

第十四条 

起床

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根据早操内容,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迅速到指定地点集合。

第十五条 

早操

(一)周一至周五出操,时间通常为30分钟。

除担任公差、值日人员和伤病员外,一律出操。

(二)听到出操信号后,各学生队应在规定地点迅速集合,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应携带的训练器械,然后按计划组织出操,听到收操信号后方可收操,收操前要进行讲评。

(三)早操主要进行跑步、队列、警体等训练。

雨雪雾霾天气可自行安排。

(四)早操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由各学生队负责实施,因故不能参加早操者,必须经队长批准,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六条 

整理内务和洗漱

早操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和洗漱,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分钟,值日人员检查内务卫生,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就餐

食堂按规定时间准时开饭。

学生就餐时,必须遵守食堂规则,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爱护公物,服从管理,自觉排队购买饭菜,不准插队,严禁浪费。

第十八条 

课前集合和上课

(一)学生课前应根据当日的课程内容做好相应的准备,由学生干部组织到指定位置列队集合,检查人数和着装,学生统一用左手提携配发的书包,有序地进入教室或训练场地。

(二)各系应认真落实学生上课考勤制度,学生科和学生队应加强督促检查,每周公布考勤情况。

(三)上课信号发出后,当授课教师进入教室宣布“上课”时,值班学生干部应立即发出“起立”口令,向授课教师报告。

报告词:

“×

老师(受礼人姓加老师),×

×

队应到×

人,实到×

人,未到人数原因,×

(报告人职务加姓名),请指示”。

待教师还礼指示后,由值班学生干部下达“坐下”口令。

如遇上级领导到场,应由授课教师向领导报告。

(四)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课,做好笔记,关闭通信工具,保持课堂内安静的学习环境。

实验课和训练课要精心操作,爱护器材和武器装备。

(五)听到下课信号后,教师宣布“下课”,值班学生干部立即发出“起立”的口令,全体学生起立向教师行注目礼,待教师还礼后即行下课。

实验课和训练课后,须及时检查器材、装备,清理现场,值班人员应负责运送器材和装备。

第十九条 

午休、午睡

(一)午休、午睡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但不得擅自外出。

应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它活动。

(二)午睡后应按规定时间起床,并迅速整理好内务,打扫好卫生。

第二十条 

课外活动

按照课外活动计划,各学管系部可有组织地开展文娱体育或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晚自习

周一至周四学管系部根据本系部情况安排上晚自习,时间一般为2小时,自习形式由系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晚就寝

(一)学院统一在熄灯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服装按照顺序放在规定位置。

(二)听到熄灯信号,立即熄灯就寝,停止一切活动,保持肃静。

(三)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

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卫生。

(四)学生从开学报到至学期结束,不得在校外住宿;

如有特殊原因需在外住宿的,按规定办理请、销假审批手续。

第二节 查铺、点名、讲评

第二十三条 查铺

(一)各值班学管干部每晚组织查铺,做好查铺记录,紧急、重大情况应立即逐级上报。

(二)学生处不定期检查各系执行查铺制度的情况。

(三)查铺内容:

学生到位就寝情况和是否存在安全问题等。

(四)查铺一般在熄灯前十分钟进行,查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注意不影响学生休息。

第二十四条 点名

(一)为了检查学生在上课、出操、收假、晚自习、晚就寝以及参加校内校外的大型活动的在位情况,各学管系部应经常组织点名。

(二)点名主要由各学管系部组织实施,并做好点名记录。

第二十五条 

讲评

(一)讲评是对学生阶段时间的学习、生活和执行警务化管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小结并提出要求,做好下一步工作的安排,传达上级指示等。

(二)定期讲评。

各学生队在开学之初和放假之前要进行讲评;

在周日、节假日收假时要进行讲评;

各中队在周日收假后,中队长要讲评,通报前一段时期本中队的学习、纪律、操行测评等情况。

(三)不定期讲评。

学生处及各学管系部要根据学生存在的问题适时进行讲评。

请假销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外出,按规定逐级请假,返校时,及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病假:

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有本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室核实),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事假:

上课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课间或课外如有特殊情况,各学管系部按不超过5%的比例审批。

(三)公假:

学生因公请假,必须持学院内、外有关单位证明,公假不作缺课处理。

(四)学生请假必须填写书面制式《请假条》并输入微机管理,根据请假类别分别注明理由、去处、返校时间、交通方式、通讯联络方式以及相关联系人等内容。

请假外出时应主动向门卫出事假条,门卫检验假条后放行。

第二十七条 

准假权限规定

(一)学生请假一天内,由大队长审批。

(二)学生请假三日(含节假日)以内,应逐级呈报、审批,由各系部学生科审批。

(三)学生请假四日到七日(含节假日),应逐级呈报、审批,由各系部领导审批。

(四)学生请假八日到十日(含节假日)以上,应逐级呈报、审批,学生处审批。

(五)学生请假十日以上由学生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六)凡学生请假,一经批准,各学管系部必须将所有材料存档、备案。

内务卫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寝室卫生由学生轮流每日清扫,每周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清洁整齐。

其他卫生按学院规定执行。

(一)寝室要做到四无、四净、一新鲜。

即无积尘、无痰迹、无垃圾、无蜘蛛网;

地面干净、墙壁干净、门窗干净、桌凳干净;

室内空气新鲜。

(二)寝室内务要做到五统一,即被子大衣叠法统一、枕头放置统一、蚊帐挂置统一、室内物品放置统一、警服警帽挂置统一。

第二十九条 

对内务卫生情况,学生队要每日检查,系部或学生科每周检查一至二次,总务处和学生处等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时检查。

对卫生先进的单位,发给流动红旗,并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节 

队列训练和会操

第三十条 

队列训练

每年九月份为全校军训月,新生入学后进行为期一个月集中队列训练,其他年级利用课余时间进行队列训练,月底进行会操。

其他时间一年级每周军训不少于两小时,高年级应适时组织军训,由各学管系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会操

会操是巩固军训成果,进行养成教育的重要手段,各学管系部要适时组织各种规模的会操。

第六节 

例会和请示汇报

第三十二条 

例会

(一)学院学生管理工作例会:

根据需要召开,由学院主管领导主持,主要听取各职能部门和各学管系部学生工作情况汇报、进行工作部署和总结讲评,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管系部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学生科长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学生处领导主持,全体学生科长参加,主要研究布置阶段性工作。

(三)学管系部学生管理工作例会:

每月召开一次,由系部书记主持,全体学生管理干部参加,主要听取工作汇报,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学生科例会:

每周召开一次或按需要召开,由学生科科长主持,全体队长参加,主要进行工作交流和安排。

(五)中队队务会议,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由中队长主持,主要进行上周工作讲评、下周工作安排。

(六)班务会议:

要经常召开,每周至少一次,由班长主持,全班同学参加,主要进行学习讨论、总结和讲评。

第三十三条 

请示、汇报

(一)干部、学生请示,通常以口头方式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越级。

汇报情况应及时、准确、简明。

(二)发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

(三)学生毕业实习,要定期向所在系部汇报思想、工作情况,重大问题要迅速报告。

(四)上级交办的任务要及时汇报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第七节 

点 

第三十四条 

点验是对教学设施、武器装备、学生装备和其它物品的维护、保养、管理、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检阅。

(一)点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情况,妥善处理。

对个人私存的公物、淫秽物品和危险物品必须予以收缴,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

(二)点验的时间和程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排。

第八节 

接 

第三十五条 

对来访者,要验证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回答并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一)上(操)课时间不准会客,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

(二)未经允许,学生不得在宿舍留客人。

(三)会见归侨、外国人,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节 

阅 

第三十六条 

上级首长来院校视察工作,外宾参观或举行重大节日庆典活动以及新生训练结束后,视情况组织全院校或一定规模的阅警式,接受检阅。

阅警程序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节 

升 

第三十七条 

根据我院规定每周一举行升国旗仪式。

学院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根据有关法规每日升挂国旗。

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应当升挂国旗。

第四章 

教学秩序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培养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自觉遵守课堂纪律。

第四十条 

学生管理干部要通过定期听课等方法,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信息,保证教学和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值班、紧急集合和勤务活动

值 

第四十一条 

学院要建立各级值班制度。

(一)学院设立总值班,具体按学院规定执行。

(二)学管系部建立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学生队的值班制度,由学生科或队长规定。

第四十二条 

值班人员职责

执勤、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

遵守交接班时间,严格交接班手续,清楚准确地填写值勤、值班记录,特殊情况离开时,应有代班人。

学管系部值班人员负责检查监督学生一日生活制度执行情况和警容风纪、值班值勤、生活秩序情况;

负责指挥学生早操、队列训练、课前列队,检查室内外卫生、课堂秩序,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处理学生日常事务,并做好值班记录。

紧急集合

第四十三条 

紧急集合是我院学生根据上级的紧急命令,执行紧急任务,应付意外情况或进行演习的一种备勤行动。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亲自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 

在发生以下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生重大、意外、恐怖事件。

(二)发生重大、特大犯罪案件。

(三)发生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事故。

(四)上级布置的其他紧急任务。

(五)训练和演习。

第四十五条 

各级部门应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规定场地位置、进出路线、报警信号、通讯联络的方法和到达集合场地的时限、后勤保障以及医疗保障等,并组织进行必要的演习训练。

第四十六条 

学生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迅速有序的按照紧急集合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

(一)紧急集合的组织:

紧急集合可按学生队建制进行,由各学管系部对应实施,每学期进行1-2次,新生结合训练内容在训练期间可适时组织。

(二)紧急集合的要求:

1.紧急集合着轻装警服,外扎腰带。

2.全体学生要熟悉警报信号和有关规定。

听到信号后动作要迅速,能在短时间内穿戴整齐,做到肃静、安全、迅速(系部集合点名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中队不超过5分钟)。

3.自行组织紧急集合时,应向上级报告,提前通知友邻。

勤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按照上级指示执行勤务活动,在执行勤务过程中要注意安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学院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调动学生。

第六章 

奖惩制度

奖 

第四十八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激发师生的荣誉感,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第四十九条 

奖励种类 

(一)奖学金;

(二)嘉奖;

(三)记功;

(四)荣誉称号。

第五十条 

奖励形式为奖状、奖章、奖杯、荣誉证书、奖金。

第五十一条 

奖励依据公安部、教育部、团中央和省(区、市)教育厅(局)、省(区、市)团委、省公安厅以及我院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处 

第五十二条 

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全体人员,做到令行禁止,强化组织纪律观念。

第五十三条 

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处分依据、程序、申诉、撤销等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我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

第七章 

安全保密

安全工作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安全工作,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积极预防发生各种事故。

第五十六条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经常进行预防事故教育,使全体学生提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心。

(二)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预防发生各种事故的具体措施,经常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堵塞漏洞。

(三)加强技术训练和基本知识教育,使学生能正确、熟练地使用器械和武器装备,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四)在组织射击、驾驶、擒敌、格斗、攀登、拉练等训练和执行各种任务时,应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杜绝发生伤亡事故。

(五)根据需要建立安全组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六)要定期组织安全防范演练。

第五十七条 

发生事故要立即上报,及时查明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

对于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严防事故的再次发生。

保密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全院学生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遵守各项保密规定,重视保密工作,杜绝失泄密事件。

第五十九条 

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二)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四)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五)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七)不在普通邮电传递秘密。

(八)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和传递秘密。

(九)不得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十)不私带秘密文件资料外出游玩或者探亲访友。

第六十条 

每学期末要进行保密检查,如有失泄密,应立即报告,采取措施,设法查找弥补,并查明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XXXX学院学生警务化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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