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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

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xx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xxx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xx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xxx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

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x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x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x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

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XX签订书面协议,但张XX、张XX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

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

张XX、张XX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XX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X8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XX2万元?

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

刘XX一家就是因为xxx7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XX村委补交款478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XX,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

在xxx8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

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XX

  xxx2年5月27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20xx二

张XX,男,白族1965年10月2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

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

马培杰律师

李XX,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

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1、请求依法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纠纷为非法集资活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1000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从事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坚决否认。

  实际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资打賨活动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收条的日期分别为xxx0年1月5日、xxx0年5月5日、xxx0年7月5日,被告辩称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意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混淆为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意图借助当时盛行打賨活动的社会氛围逃避合法债务,上诉人对此当庭予以坚决的否定。

但是,原审判决依然凭借被上诉人谎话连篇的一面之词,采纳被答辩人的陈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的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第1组、第2组证据。

  1、第1组证据是记账本三本,欲证实二上诉人于1997年开始参与打賨的事实,上诉人所诉的三张借条在记账本中有反映。

上诉人当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打賨,记账本中"

丁稳"

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记账本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2、第2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于xx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

根据基本的证据原则,该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于xx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二组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缺乏起码的证明力,但是原审判决对该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为由,武断认定上诉人参与打賨,继而认定该诉请的100000元来往款项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显然不具备基本的逻辑。

  1、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上诉人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完全可以由被上诉人自己编制伪造,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

借条"

三份,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然认定"

原告亦无依据证实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

上诉人提交的已经对此,上诉人"

三份已经被答辩人当庭予以认可,还要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中间的民间借贷实属正常。

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当庭认可。

但是,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逃避合法债务卑鄙目的,混淆视听,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集资,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的要求,请上级法院纠正错误,重新核实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谢谢!

  此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张XX

  xxx4年02月10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20xx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

马某,女,生于1976年4月日,汉族,现住美国丹佛市某路某号。

国内住址:

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郭某,男,生于1972年8月日,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2)海民初字第5952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重新审核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合理分割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涉诉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明显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理由有三:

  1、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部分认定:

"

xxx3年8月回国后二人(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306号房屋内居住生活,郭某于xxx6年再次去美国攻读MBA,马某于xxx8年再次去美国学习"

由此可见,郭某和马某长期固定地共同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楼某号房屋,这个某号房屋,不是二人的临时居所,最起码的生活必须的家具家用电器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马某主张306号房屋内家具家用电器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官仅仅凭郭某一句"

不予认可"

,马上就对马某的主张"

本院不予采信"

了,马某的所有财产全部顷刻间化为乌有,强行剥夺了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就这样让这个为婚姻无私付出十二年美好年华且无过错的弱女子净身出户了。

一审法院哪怕只认可共同生活十几年只有一张床,一个沙发是夫妻共同财产也能安慰马某受伤的心啊!

二次庭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家具家用电器、日常生活用品,并请求依法分割。

一审法官在郭某淡淡的一句"

没有共同财产"

后,就对上诉人所要求分割306房屋里的夫妻共同财产到底有没有连问都懒得追问郭某。

郭某绝不可能自己抢着去承认有床、沙发、电脑等等共同财产去拿过来分割。

马某与郭某在306号房屋共同生活十几年,没有共同财产连鬼都不相信!

上诉人认为:

一审法官没有以事实为依据,妄下论断,人为的剥夺马某合法的财产权利,这是不公平的!

一审法院判决离婚的同时不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认定和判决,是非常明显的错误,人为的错误!

  2、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判决犯有有证据不认、对重要证据的质证存在疏漏的重大错误。

xx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被上诉人郭某对上诉人马某质问所涉及问题已经认可,证据如下:

  

(1)、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婚外情同居之事?

郭某略停顿后,毫不在乎大声回答:

朋友之间玩玩。

  

(2)、法官问郭某:

是否隐满生育能力问题?

郭某停顿后小声回答:

不生育不等于沒能力。

(有能力早就生育了)

  (3)、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家暴问题?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

(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

  (4)、法官问郭某:

你资助过马某学费和生活费吗?

  郭某回答:

沒有,一次也沒有。

  (5)、法官问郭某:

婚后还买过什么?

郭某回答:

一辆汽车,回国后留给马某。

(汽车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郭某用过近五年的破车。

  (6)、法官问郭某:

有没有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郭某回答:

承认该公司。

  (7)、法官问郭某工作单位,月收入等。

工作单位是某有限公司,月收入两万元。

法官继续问:

干什么用了?

郭某支支吾吾答不出。

法官说:

都花了是吧?

是,都花了(乱搞婚外情同居花了。

有意偏袒郭某,帮助其逃避认定高达16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参见判决书第三页中间自然段:

郭某对上述均不认可。

郭某对此提交上海某有限公司出具的退工证明(该证明载明郭某自xxx1年8月15日进入该单位工作,自xxx2年4月1日合同解除"

)"

xxx1年8月起至xxx2年4月止共计8个月工资,月收入2万,合计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对话完毕后,马某的父亲对法官连说三遍:

他承认了,他承认了,他承认了。

法官不做声。

第二次开庭时(即xxx3年5月31日),上诉人将上述对话写成书面文字递交法庭,法官看后没有说话。

上述证据是郭某在第一次庭审中亲口承认,这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称为"

自认"

,系"

证据之王"

,该证据法律规定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笑的是一审判决置之不理,在庭审笔录上不予体现,导致对证据的认定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这绝对是对上诉人权利的一种掠夺和藐视,严重的不公平、不正义!

法官的言行有悖于其职业道德!

  3、一审法官在整个庭审中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两次开庭,法官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案件,没有法庭调解和法庭辩论环节。

上诉人每次都是刚要张口说话,法官就说:

给你5分钟,快说!

要么就厉声呵斥:

叫你说了吗?

,让上诉人胆战心惊,吓的想说什么都忘了。

还有,在法庭上,郭某的谎话被上诉人当庭驳斥后,法官依然采信郭某的谎话,并写在判决书中。

对马某的句句真话都要证据,否则就不予采信,没有用统一的标准对待双方,让上诉人非常气愤和不满,导致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上诉人的心目当中荡然无存,上诉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包括: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以及"

实施家庭暴力的"

情形。

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与多位女性婚外情,且与他人长期非法同居,是婚姻破裂过错方,上诉人则是受害方,无过错方。

xx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

这难道不是对婚外情的自认吗?

郭某多次对马某实施家暴,xxx3年3月27日第一次庭审法官问郭某:

郭某承认确有此事,(多次下狠手打马某,从北京打到美国)这难道不是对家暴的自认吗?

(家暴证明人还有:

双方父母,美国某公司的黄某夫妇,周某夫妇,陶某夫妇,肖某等人)。

每次家暴之后,郭某都跪地请求原谅,还请朋友调解夫妻和好。

马某愚蠢的一次又一次原谅他,以为爱情和亲情能够感化郭某。

然而郭某的出轨和家暴行为给马某心理上和身体上造成了严重的难以抚平的创伤。

一审法院对郭某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事实以及长期的实施家暴的行为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的冷漠,更是给这个弱女子的心灵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马某只能仰天质问苍天不长眼了。

经历过郭某这个阴险的丈夫之后,马某对再婚有本能的排斥和心理恐惧,需要很长的时间去重新树立三观,再重新择偶生子不知道何年何月。

郭某隐瞒不能生育的事实,直接造成马某现在37岁还未生育,错过了女人最佳生育年龄,这种遗憾终生不能弥补。

郭某蓄谋离婚,资产转移,不承认有一点点的共同财产,对马某的这些境遇,马某只能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

马某将依法保留对郭某二次起诉的权利。

《婚姻法》第47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二》第31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现在上诉人马某正在积极寻找郭某的财产证据,时刻准备再次提起诉讼分割财产。

婚姻十二年,女方美好青春年华无私付出,被无情的人阴谋离婚,深受其害,就因暂时无法提供法庭认可的财产证据,就被判绝净身出户。

深受其害的无过错方权益没有得到一丝丝的维护,品质恶劣的过错方消遥法外,没有受到法律一点点惩罚,太不公平!

不能拿一审法院的错误来惩罚上诉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极其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马某

  xxxx年7月22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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