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科医疗核心制度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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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科医疗核心制度流程Word格式.docx

造成或可能造成多器官功能异常危及患者生命的病例为疑难重症病例。

为提高医疗质量,减少误诊、漏诊,降低死亡率,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各级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保证康复医学科的疑难及死亡病案讨论程序化、制度化,需遵照执行疑难及死亡病案讨论制度。

2.疑难病例讨论会每周1次,对诊断不明、治疗困难或有经验教训可吸取的病案由主治医师提交本病室全体医师进行讨论,讨论时由主管医师及实习医师准备资料,报告病历,陈述当前治疗方案、治疗后出现的病情变化以及当前临床辅助检查结果等,讨论意见应记录于病历内。

如本病室讨论后仍不能解决时,应向科主任汇报,提交全科讨论或请有关专家联合讨论。

3.凡死亡病案均应于患者死亡后7天内从诊断、治疗和护理等方面进行认真讨论,吸取经验教训。

讨论会由科主任主持,各级医师和护士长、责任护士参加(本病室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必须参加),主管住院医师及实习医师准备资料,报告病历,并在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上作好记录。

对可能为重大医疗差错或事故,以及家属有意见的死亡病案,讨论前应通知医务部,以便派人参加讨论,并将病情诊治经过以及讨论记录加以整理后上交医务部。

会诊制度

为了切实贯彻医院有关会诊的管理规定,执行相关医疗制度和法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特制定康复科有关会诊的管理规定。

(一)会诊的目的 

是邀请相关专业医师协助本科室不能诊断、处理的和不具备资格处理的医疗事务。

因此应做到及时、有效。

(二)康复科邀请其他科室会诊制度 

1.平会诊:

由主管医师开请会诊临时医嘱,并开会诊单(主管医师因教学、门诊、外出开会时由值班医师处理),将会诊单置于病历夹首页,在医嘱本上开会诊医嘱。

办公室护士处理会诊临时医嘱后签字,并将会诊单置于科室相应地点。

科室设置专门筐篮放置需要送出的会诊单。

由会诊单专运人员及时将会诊单送达相关科室并签字。

若平会诊单送达(我科室设专门登记本,登记会诊单送达情况)1天以后仍未来会诊,主管医师负责联系、督促完成会诊,若按正常程序超过2天仍未完成会诊,应向会诊科室主任反映,必要时向医务部汇报。

2.急会诊:

由值班医师提出,经本科室值班主治医师或住院总医师同意后,由值班医师或住院总医师电话通知,告之会诊原因。

应邀医师必须于10分钟内到达会诊科室;

会诊后补填登记表。

此类会诊一般由专科住院总医师承担;

重大紧急会诊任务应由科主任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三)为其他科室会诊制度 

1.签收通知制度:

其他科室送来的会诊单由办公室护士签字接收并交与负责该科会诊的医师,若该医师当时不在,应马上电话通知主任助理,由助理在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负责会诊的医师,若负责会诊的医师因为教学(上课时不能接手机)或开会,助理在中午或下午下班前再次通知该医师。

因为通讯不通畅(关机等)引起的后果由该医师负责,主任助理记录不能通知到具体负责会诊医师的原因。

2.康复科到他科会诊时:

严格按医院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遇周末顺延,超过规定时间会诊造成的后果由该医师负责。

3.周未急会诊及急诊科会诊由值班医师负责。

4.凡急会诊要求会诊医师必须于10分钟之内赶到会诊科室。

5.康复科到他科会诊后可以转科治疗的应将会诊单交由办公室护士登记排队,原则上按登记顺序安排入院。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需报请分管医疗副主任知晓及同意,会诊医师认为可转科的疾病种类,原则上转入相应专业医师的床位上。

但遇非本专业疾病及社保患者、外伤息者(脑外伤、脊髓损伤、烧伤、骨折、肌腱损伤患者等)应由会诊医师告知本科相应管床医师后,由管床医师决定是否接收,如遇有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不能接收此转诊患者时,则由会诊医师负责接收。

但会诊医师应注意会诊记录的记录技巧,避免引起纠纷。

会诊医师会诊时除了处理疾病外,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预后、疗程、费用等情况,避免引起纠纷。

(四)分片区会诊负责制 

1.为响应和执行医院分片会诊的有度康复科医师外出会诊采取分片负责制,点名会诊除外。

2.康复科医师遇休假等不能会诊时值班医师负责会诊。

其他特殊情况由分管医疗副主任根据情况临时安排。

3.本管理规定经康复医学科管理小组讨论后实施遇其他未尽事宜讨论后及时修改。

各会诊医师应严格遵照执行。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为提高危重患者抢救的成功率及治愈率,减少医疗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发生,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及医疗质量,康复科医务人员必须牢记并遵照执行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1.对病情危重,可能危及生命的患者均需积极组织抢救。

常规向家属或单位发出“病危”通知单,并对病情危重性进行必要的讲解。

2.抢救工作由病室主治(或值班)医师和护士长(或夜间值班护士)负责组织,必要时应指定专人床旁守护,做好床旁记录,详细交接班。

3.在抢救中,各级医护人员要听从指挥,严肃认真、分工协作,做到观察细致、诊断准确、处理及时、记录准确、清晰、扼要、完整。

4.医护要密切合作,口头医嘱护士须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5.各种急救药品的安瓿、输液、输血空瓶等用后要集中放在一起,以便查对。

6.对疑难及诊断不明患者,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报告或组织会诊。

7.特别重大的抢救工作,应向科主任汇报,由全科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抢救。

若需多科配合,应及时向医务部汇报,以便组织抢救小组。

8.各辅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全力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误抢救工作。

9.抢救药品使用后要及时归还原处,清理补充,并保持清洁。

10.建立抢救登记本:

由住院总医师(住院总医师不在时,由主管医师负责)扼要记录抢救患者的病情、抢救经过、经验教训以及参加抢救工作人员名单。

抢救登记本由科室保管。

主管医师(主管医师不在时,由值班或参加抢救医生)在当日病程志中记录抢救经过。

11.抢救药品及器材应固定位置,指派专人负责,每班交接清楚,做好登记,按医院要求定期清洁、消毒、清理补充等。

查对制度

在临床诊疗过程中,须严格确认患者身份,履行“查对制度”,至少同时使用姓名、住院号(门诊号)两项核对患者身份。

为了确保安全也可另加年龄、性别、床号等信息进一步确认患者身份,禁止仅以房间或床号作为识别的唯一依据。

确认患者身份时应让患者或其近亲属陈述患者姓名。

对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原因无法向医务人员陈述自己姓名的患者,让患者陪同人员陈述患者姓名。

为无名患者进行诊疗活动时,须双人核对,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治疗。

一、医嘱查对

(一)医师开具医嘱、处方或进行诊疗时,应查对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等信息。

(二)执行医嘱时,值班护士必须认真阅读医嘱内容,对有疑问的医嘱须与医师确认,无误后打印各种执行卡。

(三)处理医嘱,应做到班班查对。

处理医嘱者及查对者,均应签全名。

临时医嘱执行者,要记录执行时间。

(四)所有医嘱须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特殊医嘱须有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护士长每周总查对医嘱二次。

(五)抢救患者时,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执行者须复诵一遍,确认后执行,并保留用过的空安瓿,抢救完毕,医师要及时补开医嘱并签名。

安瓿保留至抢救结束,经两人核实后方可弃去。

二、服药、注射、处置查对

(一)服药、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八对一注意”制度(三查:

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后查;

八对:

对床号、姓名、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一注意:

注意用药后反应)。

(二)备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水剂、片剂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注意有效期和批号,溶液有无沉淀、浑浊、絮状物等(须在振动后观察)。

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有疑问、标签不清者,一律不得使用。

(三)摆药后必须经第二人核对后方可执行。

(四)给药前必须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精神类及高危药品时,要经过双人核对,用后保留安瓿。

(五)多种药物同时应用时,必须注意药物配伍禁忌。

(六)发药、注射时,如患者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无误方可执行。

三、输血查对

(一)血样采集查对

1.采血前须确认患者信息,将专用标签贴于试管。

2.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病室/门急诊、血型和诊断,采集者签名。

3.抽血时如有疑问,不能在错误的输血科申请单和标签上直接修改,应重新核对,确认无误后重新填写(打印)输血申请单及标签。

4.医务人员将血样标本送至输血科,并与输血科工作人员当面共同核对患者相关信息。

(二)发血取血查对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输血科工作人员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2.发血时,输血科工作人员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区、床号、住院号、姓名、血型、交叉配血试验结果、血瓶(袋)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发血后,受血者血液标本保留24小时,以备必要时查对。

3.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发取: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的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4.医务人员到输血科取血时,取血人员与输血科人员共同核对科别、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交叉配血实验结果;

5.对血袋包装进行核查: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血型、血液品种、血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时间,储存条件、血袋编号、血液外观。

确认无误后注明取血时间并签名。

(三)输血查对

1.输血前,检查采血日期,血袋有无外渗,血液外观质量,确认无溶血、凝血块,无变质后方可使用。

2.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携带病历及输血记录单)共同到患者床旁确认受血者,并核对患者床号、姓名、住院号、血型、血液成分、血量,核对供血者编号、血液成分、与患者的交叉相容试验结果等。

3.输血后,再次核对医嘱及输血信息,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科(血库),至少保存24小时。

四、饮食查对

(一)每日查对医嘱后,核对床号、姓名及饮食种类。

(二)饮食前查对饮食与医嘱是否相符。

(三)开饭时在患者床前再次查对。

(四)对特殊治疗饮食、检查饮食,护士应查对落实。

五、手术查对(含介入或有创操作)

(一)接手术患者时,手术室人员与病区责任护士要查对科别、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年龄、诊断、手术名称、手术部位及其标志、术前用药、所带的术中用药、病历与资料及术前准备完成情况等,填写手术患者交接记录单。

(二)手术前遵照《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医师、麻醉师、手术室护士的三方查对。

(三)查对无菌包外信息、包内灭菌指示卡的灭菌情况及手术器械是否符合要求。

对使用各种手术体内植入物之前,应对其标示内容与有效期进行逐一核查。

使用后将包外信息卡及植入物标签粘贴于《手术清点记录单》上。

(四)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时,术前与缝合前必须由器械和巡回护士双人清点纱布块、纱布垫、纱(棉)球、器械、缝针、线轴数目等;

术前清点结束,巡回护士必须复述一遍,确保清点物品数目的准确性。

术中临时增加或减少的物品,以同样方法清点、记录。

术毕,再清点复核一次,并签字。

清点物品数目不符时,不得关闭体腔或交接班。

(五)凡病情需要填入体内的纱布、纱条或内植物等应详细记录在《手术清点记录单》上,手术医师确认签字,以便取出时核对。

(六)手术取下的标本,器械护士与手术者核对后,术者在病理标本登记表上签字后专人送检,并与病理科相关人员核对后分别签字。

(七)用药与输血应按要求进行查对。

六、供应室查对

(一)回收后的器械物品:

双人查对名称、数量、初步处理情况及完好程度。

(二)清洗消毒时:

查对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及配制时间、浸泡消毒时间。

(三)包装时:

查对器械敷料的名称、数量、质量、干燥度。

(四)灭菌前:

查对器械敷料包装规格是否符合要求,装载方法是否正确;

灭菌方法的选择是否准确;

灭菌器各种仪表、程序控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五)灭菌后:

查试验包化学指示卡是否变色、有无湿包。

植入物及器械是否每次灭菌时进行生物学监测。

(六)发放各类灭菌物品时:

查对名称、数量、外观质量、灭菌标识等。

(七)随时检查供应室备用的各种无菌包是否在有效期内及保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八)一次性使用无菌物品:

要查对检测合格报告、有效期、包装的完好性。

七、药剂科查对

(一)配方前,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处方日期。

(二)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含量、配伍禁忌。

(三)发药时,实行“四查、一交代”:

即查对药名、规格、剂量、含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

查对药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变质。

安瓿针剂有无裂痕、各种标志是否清楚、是否超过有效期;

查对姓名年龄;

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八、检验科及分子实验室查对

(一)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二)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条码、标本数量和质量。

(三)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四)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五)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区、有无审核人员审核。

九、病理科查对

(一)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条码)、标本、固定液。

(二)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四)发报告时,查对科室、病区、姓名。

十、影像科查对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病区、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二)治疗时,查对科别、病区、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三)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患者有无造影剂过敏史。

(四)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区、姓名。

十一、特殊检查室(神经特检、心脏特检、内镜、肺功能室等)查对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二)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区、姓名。

十二、其他科室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十三、如因未执行本制度所致后果,由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发生医患纠纷者按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医 

嘱 

制 

1.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医师应按规定在专用医嘱单上开具医嘱,医嘱单是病历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只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才能开具医嘱,实习医师开具的医嘱必须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带教医师审阅和签名。

3.每项医嘱一般只包含一个内容,要求内容清楚,层次分明,准确无误,严禁涂改。

医师开具医嘱后,应复查一遍,如发现有错误或撤销时,应在医嘱单的相关栏中,按有关要求填写。

医嘱下达时间必须具体到分钟。

4.医师在开具医嘱时,应做到同一医嘱,采用同一额色墨水书写。

如同一医嘱有多项时,可在第一项医嘱的“医师签名”栏中的签名下加垂直箭头标记至末项医嘱上。

5.医嘱单:

医嘱单分为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

长期医嘱内容包括患者科别、床号、姓名、住院号、页码、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

临时医嘱包括日期与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和执行者签名。

6.医照开具医嘱后,应同时填写“医嘱通知单”,同时口头告知护士,以便护士及时执行医嘱。

7.手术患者均应开具术前及术后医嘱。

8.护士必须及时、准确无误执行医嘱,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再执行。

9.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每日由护士长或办公室护士组织查对3次,并按医院规定签名。

10.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上一班护士应向接班护士交待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11.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重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需复述一遍,无误后方可执行。

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立即据实补记医嘱。

12.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不得给患者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患者的紧急情况下,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的紧急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报告。

处方制度

1.凡康复科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包括进修医师)均有处方权,实习医师的处方须经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带教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2.处方书写要求:

处方按规定格式用钢笔或圆珠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剂量准确,不得涂改. 

如有涂改,处方医师需在涂改处签字。

3.麻醉药品处方权按《麻醉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4.抢救用药处方,须在处方右上角注明“抢救”字样,药房应优先配药。

5.一般处方使用白色处方笺书写,麻醉药品和毒麻药品使用专用处方笺书写。

6.处方内容包括: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小儿患者应写明足岁、月)、病室、床号、住院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以及医师签名,签名应清楚易辨认。

7.药品名称用中文按新版药典为准,不得使用化学元素符号。

药品剂量一律用阿拉伯数码书写,并注明单位;

剂型应加以说明(如丸剂 

、胶囊、注射液或软膏等);

药物用法需写明每次使用的剂量、每 

日用药次数,同时还应注明给药途径,如:

皮下注射、肌内注射、静脉注射或外用。

某些特定用药应注明给药部位,如,口腔喷雾、滴鼻或滴眼等。

8.每张处方普通口服药一般不得超过7d的量;

慢性疾病原则上不超过2周,但患者有特殊要求除外;

麻醉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一般不超过1日常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超过3d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d;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d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d常用量。

9.住院患者出院处方,原则上应由总务护士统一领药发放。

10.药剂人员司药时,应按医嘱向患者交代用药方法、剂量,同时应在发药袋上标明。

所有司药处方,药剂人员应签字负责。

11.药剂人员发现错误处方时,应退回更正,不得擅自修改处方。

12.凡属伪造处方,药房有权拒绝司药,并及时扣下处方。

同时,司药人员应向领导汇报,由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13.药剂科对处方书写质量有监控责任,对不合格处方应进行登记,并每月按医院规定科室处方笺书写质量进行检查,定期上报医疗质量管理部。

14.一般处方保存1年;

部分毒性药品和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

保存处方到期后可登记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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