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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复旦大学队论题:

教育发展应该以经济发展为前提

《世纪之辩》第158-159页显然,被称作辩题的那个命题并非是正反方共同认可的话题和基础。

对它的肯定,固然可以算作正方的论题,但对它的否定——

并非“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

则并不构成反方的论题。

也就是说,所列举的反方论题“教育发展应该以经济发展为前提”,并非是以辩题“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为基础的,它是游离于这个辩题论域之外的。

关于这场辩论赛的辩题,主持人或称辩论赛的主席也有几种含义不同的说法:

教育与经济的发展如何定位?

两者孰先孰生?

何为前提?

第159页

教育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到底谁是本谁是末?

第179页

而辩论赛主办机关一位负责人的表述则为:

经济与教育对我们来说何为前提?

第244页

这就更加含糊不清了,它似乎不是在讨论“经济发展”与“教育发展”这二者的关系,而是在讨论这二者对我们的关系。

由此造成辩论中双方辩手对辩题把握的游离,那就不足为奇了。

所有这一切都跟辩题本身不确切有关。

在我看来,这场辩论赛实际的辩题应是:

是经济发展应该以教育发展为前提,还是教育发展应该以经济发展为前提?

显然,对这个选择问句的两种选择回答,才构成了论辩正反双方的论题。

这里,再要探讨的问题是,这个选择问句是否恰当?

即将这两种事物情况对立起来能否成立?

或者说,肯定前一个事物情况,是否必然要否定后一个事物情况的存在反之亦然?

这涉及到辩论赛所列出的正方论题和反方论题间的逻辑关系问题。

如果存在第三种情况,即二者互为前提的情况,那么辩论赛所谓的正方反方也就根本不能成立,从而这场论辩就成了“假辩”。

所谓利弊型辩题,即具有“……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

”句型的辩题,也有类似的问题:

是否存在“利弊相当”的情况呢?

况且,“大于”之类,还可能涉及统计学的数据量化问题。

这就是说,虽然辩题是用问句表达的问题,但并不是任何形式的问题都可以作为辩题的。

对于只设置正方反方的论辩赛而言,它必须是只有两种可能回答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辩论赛未必只有正方与反方两个对立的阵营。

如果对某一问题可以有三种、四种乃至更多种的可能回答,那么将这样的问题作为辩题展开辩论,显然参辩者就应该同时有甲方、乙方、丙方……。

例如,我国50年代关于美的本质的学术讨论中就有朱光潜派、蔡仪派、李泽厚派三种不同的观点。

又如,一个问题的决策,通常也可以有多种不相容的方案。

如果要辩论起来,那么有几种方案就会有不同的几派同时参加论战。

1993年美国总统竞选的电视辩论就是在布什、克林顿和佩罗三位主要候选人之间进行的。

他们就是当年三场总统竞选电视辩论赛的辩手。

可见,现实生活要比理论概括丰富得多。

而现在正、反方模式的“二值”辩论,只是初级辩论,它是最简单和最基础的辩论模式。

我想,如果我国的辩论赛日渐成熟,今后的辩论赛模式可以有“多值”辩论这样一种模式。

不过是否会出现,这涉及多种因素:

辩题、参辩队、辩论规则、辩论赛组织等等,自然其难度要大得多。

二、正反方的论题应是不同真的命题

辩论之所以能产生并有效展开,就是因为正方与反方各自所持的论题是“势不两立”的,由此才会发生正反方“破人立己”的唇枪舌战。

应该将这一条作为有效辩论包括辩论赛最重要的“形成法则”。

辩论能否进行或有效,首先就应该看是否符合这一法则。

凡不符合这一条的,就应取消展开辩论的资格。

如果辩论双方的论题实际上是可以“两立”的,并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问题,那么辩论双方所作的只是“无用功”。

因为即使辩起来,也是“假辩”或“佯辩”。

以此作标准,在我看来,不少辩论赛是不具备举行辩论赛资格的。

例如,各校辩论赛初赛第一场双方论题分别为:

正方兰州大学队:

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

反方东南大学队:

电脑未必给人类带来福音

稍微有点逻辑学常识的都知道,正方与反方的论题既不是矛盾关系也不是反对关系。

如果正方论题为"

p"

,那么反方的论题就是“不必然p”,“不必然p”等值于“可能非p”。

正方的论题"

是个实然命题,它真实地反映了确实存在的事物情况。

而反方的论题“不必然p”即“可能非p”,“可能非p”是可能模态命题,它反映事物情况的可能性。

根据模态六角关系,"

与“可能非p”“不必然p”是下反对关系,即可同真、不同假的关系。

这就是说,正方论题与反方论题是可以同真的,或者说可以“两立”的。

于是,反谓正方、反方就根本不成立,连辩论的主体都不合“法”,这场辩论赛哪里还有什么有效性可言!

因为,无论正方还是反方,都不能以自己论题的真去确定对方论题的假。

这里的“不能”,不是说辩手的论辩能力不够,而是说在逻辑上是根本不可能实现其论辩目标的。

如同人们无法回答假问题一样,这是一场事实上不可能有结果的假辩论,辩一场不会有结果,辩一万场也不会有结果!

这里的“结果”,不是指评委所作的胜负评判,而是指对论题本身真理性或谬误性的判定。

对假问题,人们的办法是取消;

对假辩论,人们的办法也是两个字:

“取消”,否则就是浪费精力、物力、财力,如此而已。

事实也是如此。

辩论赛后,评委说:

“双方论有余而辩不足,这是最大的遗憾,辩论,辩论双方要交锋,要辩,……交锋不够”。

第81页君不知,辩不起来的根本症结在辩题和论题本身,而不在辩手方面。

问题的症结也不在于“电脑对人类的关系”这个辩论的题材不好。

讨论这个主题或话题无疑是很有意义的,问题在于如何从这个题材中提炼出恰当的辩题来。

这里实际上涉及了三个关联要素:

辩论的题材、辩论的辩题和正反方的论题。

它们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而今天几乎所有的辩论赛都将它们混为一谈了。

因此,类似这样的“假辩”就不是个别的现象。

如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举办的主题为“地球·

家庭”的第三届上海市大学生辩论赛,其决赛的双方论题分别是——

正方华东理工大学:

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

反方华东师范大学:

人类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纵横申城》第119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这两个论题都是关于事实的命题,它们是对人类以往历史的陈述。

历史告诉我们:

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同时人类又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也就是说,作为历史事实,正方论题所陈述的事物情况,与反方论题所陈述的事物情况,都是真的。

就真实的事实命题而言,它们之间根本不存在“此真彼假”的问题,因为这是无须争辩的事实。

这样的辩论结果自然也是假辩。

在辩论赛上,人们看到的基本情景正是:

正反方各讲“自己的事实”,却又无法否认“对手的事实”。

其实,主办者举行这场论辩赛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辩论赛以唤起或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从而由“事实命题”的认识达到“价值命题”的认识——

人类应当是大自然的保护者不应当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这个价值命题与如下的价值命题

人类不应当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应当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是“势不两立”的。

将这两个价值命题作为辩论赛的论题是符合辩论的“形成法则”的。

问题在于,将它们作为辩论赛的正反方论题,辩得起来吗?

结果不难想象。

可见,有好的题材例如“人类与自然保护关系”之类并不等于就有好的辩题;

符合“形成法则”的辩题也不就是好的辩题,因为符合论题“形成法则”只是有效辩论的必要条件。

这场“地球·

家庭”辩论赛列出的半决赛正反方的辩题分别是——

正方上海交通大学队:

环境问题是科学问题

反方华东理工大学队:

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

《纵横申城》第81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从逻辑上讲,将它们作为同一场辩论赛正反方的论题,问题更大。

因为,从逻辑上讲,它们根本不是同一思维过程的命题。

虽然命题的思维对象是相同的,但是命题是对同一对象不同方面属性的断定。

这两个论题之间是独立的真假关系,即一命题之真假不制约另一命题之真假。

既然如此,它们当然也不会是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

将它们作为论题辩论,尤如要人们在

甲先生是上海人

甲先生是黄种人

之间辩出真假对错一样。

就“环境问题是科学问题”与“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这两个具体论题而言,它们都是真命题。

也就是说,对象“环境问题”,同时具有“科学问题”与“社会问题”这两种属性。

因此,不能以其具有的一种属性,来否定它所具有的另一种属性的存在。

如将正反方论题分别改为

正方:

环境问题仅是科学问题

反方:

环境问题仅是社会问题

或者改为:

环境问题是科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

环境问题是社会问题,不是科学问题

那么它们是“势不两立”的。

作了这样的改动之后,才可以将它们作为正反方论题来展开辩论。

可是,这样的辩题能有效展开论辩吗?

赛后,主办者总结说,通过辩论“使人们明白:

环境问题既是科学问题,又是社会问题……”《纵横申城》第6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这可能是主办者如此设制辩题的主要原因,即避免双方论题的虚假性、追求各方论题的真理性。

主办者的策略是“给你一个真理,请为此尽情呐喊!

”于是,正方与反方各持自己的“真理”上场来了。

可是,这样一来却违反了辩论的基本条件:

正反方论题的矛盾性与对抗性,从而也就使辩论赛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应该承认,在科学史或思想史上,当人们发生学术争论时,辩论的双方或多方所持的观点事实上是否为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也不是一目了然的。

也确实存在双方或多方观点可以互融的情况,如关于光运动方式的“波动说”和“粒动说”。

但那是事后的事情,论辩的双方在开始时也是将它们作为不同真的命题展开学术辩论的。

因此,此类事例不能说明作为辩论赛的论题可以进行“明知故辩”的强辩——明明知道可以同真的,而仍然进行“非此即彼”的对抗性论辩。

这样做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它与辩论的本质要旨不符。

三、辩题的“可辩性”不应体现在论题的“片面性”上

在我看来,辩论赛的主办者之所以将“可两立”的命题作为辩论双方的论题,可能是出于对辩题可辩性的追求。

所设制的辩题要有可辩性,这是辩论赛主办者十分注重的问题之一,对于面向广大公众的电视辩论赛尤其如此。

辩论双方对主办者所设制的辩题辩不起来,岂不糟糕?

辩论赛的可看性,也要求电视辩论赛的主办者选择具有可辩性的辩题。

可是,什么是辩题的可辩性呢?

如何把握辩题的可辩性呢?

一些人似乎认为,辩题的可辩性就是“让双方均有道理可讲”。

为此,他们申明“我们所选择的两方往往是两个片面,当他们组合在一起的时候,当我们的每一个时代的人们在这两个片面当中徘徊和选择的时候,就会出现自己的某一个真理”。

《世纪之辩》第234页他们认为,辩论赛要能够进行,就应力求“双方都有部分真理,也都不全有真理”。

“由于每一方的论题必须是片面的,也不易求得两方论题合起来就成为全面,那就只能要求在辩论中由双方共同努力,把问题涉及的方方面面全部展现在观众面前,引发、促进观众思考。

”《世纪之辩》第264页于是,主办者的主导思想与追求目标就是:

辩论双方各自抓住一个片面,专讲自己的“真理”,而让观众“在两种片面性当中徘徊”,以引起共鸣、展开思索、探索“全面的真理”。

人们在辩论赛上看到的情况大体也是如此。

但是,在我看来,这种对辩题可辩性的理解——“片面性→可辩性”——本身是片面的、不可取的。

因为它忽视了作为辩论赛辩题可辩性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辩题的逻辑性和正反方论题的矛盾性。

我认为,辩题的可辩性是以辩题的逻辑性和论理的对抗性为前提的。

辩题的可辩性不等于辩题的可证性。

“双方均有道理可讲”,只是表明辩题有可证性。

辩题的可辩性,则是以辩题引出的正反方论题的对抗性为前提的,而论题的对抗性又是以其矛盾性为基础的。

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论题的矛盾性上。

例如,上文所举的名校论辩赛初赛第一场的正反方论题“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与“电脑未必给人类带来福音”,它们是可以都真的下反对关系,根本无对抗性可言,因此所谓可辩性就无从谈起了。

论辩赛上的“热闹”并不改变其“假辩”或“佯辩”的实质。

因为一方论题的真并不能确定另一方论题的假,实际上没有交锋,根本辩不起来。

这种论辩,尤如瞎子摸象时的争论。

今天,人们抱怨论辩赛辩不起来,辩手固然是一个原因,但我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却在辩题本身。

因此,辩题的可辩性,在我看来,应该是使“双方均有对抗性道理可讲”才行。

论题必须具有倾向性,这是显而易见的。

但是,论题的倾向性也不等于论题的片面性。

论题的倾向性是指论题断定的指向性对辩题的肯定或否定,而论题的片面性则属于论题反映现实的真理性方面。

论题断定的倾向性当然也有真理问题,但作为辩论赛中好的辩题,它所引出的论题的真实性应该不是显而易见的,是需要通过论辩双方的唇枪舌战来充分展现的。

而论题的片面性则不然,它们的不恰当性往往一开始就显露在观众面前,如“人类是大自然的保护者”和“人类是大自然的破坏者”。

为片面性争辩,引不起人们的美感和认同。

由于辩题不清而导致的无为“假辩”,在学术界、生活中并不少见。

但作为具有示范作用的辩论赛应当避免。

不仅如此,作为负有思维训练功能的辩论赛,它所追求的思维美也要求人们崇尚思维的全面性、真实性,而力戒片面性。

不能说,辩手们陈述的内容完全没有意义。

辩论双方各自抱住“片面真理”,充分列举方方面面的事物情况,对人们全面认识问题这一点来讲,当然是有益的。

如通过关于“人与自然”的辩论,辩论赛也起到了唤起公众环境意识的宣传作用。

问题在于,这样的宣传工作是否都要有辩论赛来做?

是否要通过损害、取消辩论赛本身的特征、美感来做?

回答是否定的。

辩论赛当然有宣传作用,但这种宣传作用是其本身自然产生的。

我认为,在保持辩论赛的论辩特质与发挥辩论赛宣传功能二者关系的把握方面,一些主办者的处置是有偏颇的。

宣传真理,何必非用辩论赛这种形式不可?

辩坛有所谓辩论赛“是命题之辩,还是真理之辩”的争论。

有人说:

“辩论的根本特性就是一种命题之辩,而不是一种真理之辩。

……真正探求真理的过程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决不可能在一场舌战中真相大白。

因此,我们应该把命题交给辩手和评委,把思考交给社会和大众,把真理留给未来。

”《世纪之辩》第271页

说辩论赛也是“真理之辩”,决不是企望通过一场舌战就可以真理大白。

这种“一次完成”论,连正宗的学术讨论会也常常做不到,何况一场辩论赛!

因此,将不能“一次真相大白”作为否定辩论赛是“真理之辩”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无效的。

虽然,人们不企望仅靠一场或几场辩论赛就达到真理之岸,但是,辩论之舟必须航行在驶向真理之岸的途中。

辩论之舟上不能没有驶向真理的航标。

还需要说明的是,说辩论赛也是“真理之辩”,也并不是说,我们参赛的辩手都认为自己所抽签得到的命题就是自己完全同意的,就是真理,从而为本方论题辩论就是在为真理辩论;

而是说,无论正方还是反方,在论证自己的论题或反驳对方的论题时,都是在“真理”的名义下进行的。

以至于黑格尔在讲到“诡辩”的表现特征时也说,诡辩就是把它说得象真的一样。

更重要的是,辩论的本质特性正是,辩手就共同认定的辩题以及由辩题必然引出的不同真命题论题展开真假对错的唇枪舌战。

既然是命题,那么就有真假。

因此,“命题”、“思考”、“真理”是不能决然分离的。

辩手在辩论中绝对不能不顾及“真理”,不能不给自己的论证打上“真理”的印记,同时又不能不将对手的论证逐出“真理”之门。

评委在评判时不会没有“真理”的尺度,而吸引社会与公众思考的,正是“真理”与“谬误”之争。

显而易见,闪耀着“真理之光”的辩论赛,才是有生命力的耀眼的辩论赛。

因此,在我看来,所谓“辩论无真理”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因为即便是进行“命题之辩”,也不可能免谈真假对错,自然不可能与“真理之辩”无关。

“命题之辩”是形式,而“真理之辩”才是实质。

“真理之辩”应该是“命题之辩”的灵魂。

“真理之辩”与“命题之辩”分歧的另一表现是所谓“求真还是求胜”的问题。

作为比赛总是有输赢的,论辩赛也不例外。

现实世界中可以有许多种辩论,其中也不乏功利性很强的辩论,如美国辛普森的律师们所作的那些法庭辩护,那大概是“求胜不求真”的典型例子。

它引起了美国司法界以至社会各界的议论。

即便如此,我们也只能说控方“求真的功力不足”,而不能讲“辩论无真理”。

我们不能提倡“为辩论而辩论”。

否则,就会出现某地某校将“猪聪明还是人聪明”作为辩论赛辩题的荒唐事。

当然,辩论赛中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诡辩。

出现诡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诡辩的崇尚或放任。

“诡辩盛行”或“诡辩不倒”,不应该是辩论赛的常景,也不会是公众所希望的。

设想一下,当评委宣布持“猪比人聪明”一方为胜时,人们将怎么样?

我想,人们是决不会善罢甘休的。

公众希望看到的是斥诡辩的高手,而不是搞诡辩的痞子。

今天,人们之所以对辩论赛还有颇多微词,盖出于此。

辩论赛固然有区别于日常辩论如学术辩论、法庭辩论等等的一些特点,但是,在我看来,在我国辩论赛的特点中也不应包含或崇尚“求胜不求真”之类。

四、辩题解析中逻辑分析与语言分析的恰当性

所谓辩题或论题的解析,是指通过对其组成部分的概念或语词所作的逻辑分析与语言分析,从而确定辩题或论题的语义和语用含义的思维活动。

这是辩论赛的参赛双方必须首先要做的重要事项。

因为对辩题或论题的基本概念不清楚,无法建立起自己坚固的营lěi@①,也不能有效地攻击对方。

所以,大凡辩论赛一开始,便是正反双方的一辩登场定义或界定辩题或论题中关键词的基本含义。

双方的分歧焦点也由此展开。

在辩题或论题的解析过程中,首先是概念或语词的解析。

其中,有一个问题一直被人们忽略了,那就是关于集合概念的思想。

那么多场辩论赛竟然没有一人用过这个逻辑术语!

例如,上文提及的名校辩论赛初赛第一场辩论的论题:

在辩论中,辩论双方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福音”、“未必”方面,而对这里的“电脑”表达的是什么概念?

这样的问题双方都没有提出并加以讨论,似乎这不成问题。

然而,在辩论中又不能不涉及它们。

我们看到,辩论中“电脑”一词的所指,在辩手们那里是漂移不定、五花八门的:

一会儿它被用来指称“电脑的使用”,一会儿它又指“电脑软件的设计”,有时它还指“某一台电脑的误操作”或“某人利用电脑……”。

这就带来了论题本身的不确定性。

我认为,这里的“电脑”应该是个单独集合概念,它是指整个“电脑技术”以及人类对它的利用。

如同蒸汽机对整个人类的影响一样。

因而,双方的辩题也都是单称命题。

就正反方论题而言,它不能理解为——

所有、有的、某个电脑给所有、有的、某个人带来福音

所有、有的、某个电脑未必给所有、有的、某个人带来福

因此,双方在辩论中,引证“某一台电脑”如何,或列举“某人或某些人使用电脑”如何,分析“某些电脑软件的设计”怎样,……所有这些都是偏离辩题的无效论证。

又如,“地球·

家庭”辩论赛决赛中双方的论题是:

这里的“人类”是个什么概念?

它的所指是什么?

正方一辩是这样界定的:

“所谓人类就是人的总称”,这个说法是含糊的。

而反方则根本没界定。

正方在实际上对“人类”的说明又是不一致的。

例如:

理性的人类不应该、不可能、更不会去破坏大自然,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了人类自己。

回顾人类发展史,保护自然一直是人类的共同思想。

《纵横申城》第122页

此话有如下几点是不明确:

第一、“理性的人类”是什么意思?

相对动物,人是有理性的,这种含义上的“理性的人类”是内涵显示,不是外延限制;

可由于种种原因,人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破坏大自然的事情如破坏生态平衡,过后才发现那是一种失去理性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用“理性的人类”云云,又能说明什么呢?

第二、“不应该”是规范词,不是实然词。

“应当怎样”不等于“事实怎样”,“不应该怎样”也不等于“事实不怎样”,更不等于“不可能怎样”。

正方说,“人类昨天是失职的保护者,今天是努力的保护者,而明天必将成为大自然成功的保护者”。

“失职的保护者”,说明没有保护好,大自然的确遭受了破坏;

“努力的保护者”,说明保护的自觉性增强了,但大自然是否被保护好呢?

没有断定,可大自然仍然遭受着破坏却是确定的事实。

其实,“保护”是相对“破坏”而言的,没有破坏就没有保护,没有保护也没有破坏。

反之亦然。

破坏自然或保护自然的都是人类。

这里的“人类”是一个集合概念,正方与反方的命题都是关于人类这个整体对象情况的断定。

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着自己。

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人类经历了由不自觉到逐渐自觉的过程,也可以说,经历了由破坏到保护的过程。

这是整个人类的行为。

因此,正反方的论题都是真实的,它们反映了人与自然的不同方面。

说到集合概念,使人想到“”中发生的一件事:

一位农村基层干部给当时的《红旗》杂志写信,说“学大寨人”、“学大庆人”之类的说法缺乏阶级分析,因为大寨人、大庆人也是划分阶级的,那儿也有“地富反坏右”。

这位干部的意见显然是不对的,因为这里的“大寨人”、“大庆人”之类的说法都是集合概念的用法,它与大寨、大庆是否存在“地富反坏右”无关。

这种用法今天人们依然普遍在使用,如“中国人是说话算数的”、“上海人精明”、“深圳人讲究效率”……可见,这不是期间的特殊用法。

在那个年代,这位干部不懂集合概念是可以理解的,可作为党的理论刊物的《红旗》杂志居然将信全文刊登并加按语肯定这位干部的说法。

这反映了那个时期逻辑思想上的混乱。

可问题在于,今天的名校辩手们依然对此不甚了了,这就值得深思了。

如今的辩论赛辩题中还经常运用“必然”、“可能”这类模态词。

可是,辩手对这类含有模态词的命题的解析常常让人张口结舌。

例如,名校辩论赛的第一场辩论中正方的论题是:

电脑给人类带来福音

可是,无论正方还是反方都多次将它混同于电脑一定必然给人类带来福音第68、73、74、80页等,学过逻辑的都知道,正方的论题是个实然命题,而后一个命题则是必然命题,这两个命题是根本不同的。

对或然命题的理解也是成问题的,例如,正方二辩说:

我方承认,“未必”在逻辑上的确是无懈可击,但是它有一个弊病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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