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操作流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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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物资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期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确实想欺诈,他也无法得到完全爱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幸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赶忙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
按现行规定,中国地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
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物资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专门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
这种担保能够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物资作为担保提供融资。
开证行第一要对该笔物资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物资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要紧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
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
赎单"
,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同意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形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截了当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确实是安全。
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慎重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能够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
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递信息。
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同时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赶忙作如下的检查:
1.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信用证的款项对吗?
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对费用。
4.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
在远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
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
假远期信用证"
,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信用证提到的贸易条款是否符合受益人原先提出的要求?
6.是否赶得上在有效期和货运单据限期内把各项单据送交银行?
7.能提供所需的货运单据吗?
8.有关保险的规定是否与销售合同条款一致?
-需保险的风险。
受益人对此应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要求。
超过销售合同中规定投保范畴的任何费用应由申请人负担。
-投保金额。
绝大多数信用证要求按CIF发票金额的110%投保。
9.物资讲明(包括免费附送的物品)、数量和其他各项写对了吗?
如果按上述各条目检查的时候发觉有任何遗漏或差错,那么应该就下列各点赶忙作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能不能更换打算或单据内容来相应配合?
-是不是应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修改费用应该由哪一方支付?
若有疑咨询,可向本单位的联系银行或通知行咨询。
但有一点请记住:
只有申请人和受益人及有关银行共同同意,才有权决定修改。
信用证的履行
1.单据的提交
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单据的提交起着专门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对信用证最终结算的关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是否能得到货款,在专门大程度上取决因此否已开立信用证和单据是否备齐。
2.交单时刻的限制
提交单据的期限由以下三种因素决定:
(1)信用证的失效日期;
(2)装运日期后所特定的交单日期;
(3)银行在其营业时刻外,无同意提交单据的义务。
信用中有关装运的任何日期或期限中的"
止"
、"
至"
直至"
自从"
和类似词语,都可懂得为包括所述日期。
"
以后"
一词懂得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
下半月"
懂得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月初"
月中"
或"
月末"
懂得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形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阻碍受益人的处境。
有时会发生如此的情形,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审单准则
银行必须合理慎重地审核信用证的所有单据,以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的相符性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
单据表面上互不相符,应视为表面上与作用证条款不相符。
上述"
其表面"
一词的含意是,银行不需亲自询咨询单据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物资是否是假的,已装运的物资是否真正装运,以及单据签发后是否失效。
除非银行明白所进行的是欺诈行为,否则这些实际发生的情形与银行无关。
因而,如受益人制造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假单据,也能得到货款。
然而如受益人差不多以适当的方式装运了所规定的物资,在制作单据时未能一到信用证所规定的一些条件,银行将拒绝同意单据,而受人决不能得到货款。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中未规定的单据,如果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将退还提交人或予以转交并对此不负责任。
2.单据有效性的免责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中载明、附加的一样及/或专门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物资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货、金额或存在与否,以及对物资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或物资保险人及其他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
3.审核单据的期限
银行需要多长时刻审核卖方提交的单据,并通知卖方单据是否完备?
统一惯例第13条b款对此明确规定:
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各自应有一个合理的时刻,即不超过收到单据后的七个银行营业日,审核单据,决定是否同意或拒收单据,并通知从其处收到单据的当事人。
4.不符单据与通知
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和保兑行(如已保兑)有义务:
(1)同意单据;
(2)对已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被指定银行进行偿付。
收到单据后,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为唯独依据,审核其表面上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银行可拒收单据。
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
如果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已保兑)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次日起第七个银行营业日终止前,不延误地以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
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如直截了当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通知必须讲明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还必须讲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开证行或保兑行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差不多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和利息。
如开证行或保兑行未能按这些规定办理,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处理,未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或保兑行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
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的任何不符点,它已以保留方式或按照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时,开证行或保兑行并不因之而解除其任何义务。
信用证的结算
当银行审单完毕后,信用证即进入结算时期。
统一惯例第10条指出:
所有信用证都必须清晰地表明该证是否适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
1.即期付款
(1)受益人将单据送交付款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付款给受益人。
(3)该银行如不是开证行的话,以事先议定的方式将单据寄交开证行索赔。
2.延期付款
(1)受益人把单据送交承担延期付款的银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后,依据信用证所能确定的到期日付款。
3.承兑汇票
(1)受益人把单据和向银行出具的远期汇票送交办理该信用证的银行(承兑行)。
(2)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条件相符后,承兑汇票并退还给受益人。
4.议付
(1)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单据连同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人开出的即期或延期汇票送交议付银行。
(2)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后,可买入单据和汇票。
(3)该议付银行如非开证行,则以事先议定的形式将单据和汇票交开证行索赔。
办理信用证中最常见的咨询题是什么
2003年2月13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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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证的咨询题
--没有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要求签字的单据上没有签字。
--信用证金额超过规定。
--信用证差不多失效或逾期交单。
--逾期发运。
二、提单的咨询题
--提单"
不清洁"
。
例如,提单上有关于物资损坏或其它不良批注。
--海运提单要求但提单中并未注明物资"
已装船"
--提单中显示的装卸港非信用证中规定的港口。
--提单中显示物资装在甲板上。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承诺,物资严禁装在甲板上。
--提单未证明出口商已付运费(如果有此要求)。
--没有背书(如果背书是必要的)。
三、保险的咨询题
--保险单不是信用证中规定的种类(如,信用证要求的是保险单而非保险凭证)。
--承保风险非信用证中规定的风险。
--投保所采纳的货币非信用证规定的货币。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承诺。
--投保金额低于所要求的金额。
--保险不是与运输单据同时或提早开始。
四、单据间的不符
--发票上对物资的描述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不一致。
--两个单据中的重量不一致。
--两个单据中的标志和号码不一致。
关于出口商来讲,至关重要的是在收到信用证时要认真审证,如果认为信用证中的条款执行起来有困难,可要求进口商改证。
什么是信用证的修改?
如何办理?
答:
所谓信用证的修改是指在信用证开出以后,由于某种缘故,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要求,在开证行同意以后,由开证行以修改通知书的方式对信用证所做的修改。
修改信用证时,企业应向原开证行提交用英文缮打清晰的修改申请书,注明修改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涉及金额的增加,须补交差额保证金,银行审核同意后,缮制正式修改书,按原通知渠道通知受益人,同时收取一定修改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