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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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经营者
姓名
联系电话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其中:
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姓名
性别
照片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状况
名称
备选字号(请选用不同字号)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地址
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______
从业人数
(人)
资金数额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
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9.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10.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项目
原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照片
粘贴处
住所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家庭成员姓名
家庭成员身份证号码
(人)
(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更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
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
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
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
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
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清税证明文号
经营者
注销原因
备注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填写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
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清税证明文号;
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4.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缴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5.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6.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不同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须知:
1.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登记等。
2.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中打√。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审核表
经营者姓名
核准名称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
准
核准人员签名: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
性别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名称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
归档日期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审核表
登记变更事项
及身份证号码
受理意见
核准意见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审核表
主管税务机关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文号
营业执照正、副本收缴情况
正本:
副本: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个体名预核字〔〕第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至年月日。
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
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
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登记机关盖章)
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受理通知书
()个体登记受字〔〕第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
我局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登记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第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
理由如下: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准予登记通知书
()个体登记准字〔〕第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登记。
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您领取/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除外)。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开业、变更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不予登记通知书
()个体登记驳字〔〕第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准予换照通知书
()个体换照准字〔〕第号
经审查,您提交的换照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换照。
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您领取/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换照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换照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
正本□副本□()份
营业执照原因
遗失□公开作废声明□(原件附后)
毁损□毁损证明□(原件附后)
其他□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经营者签字: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须知
1.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向登记机关提交报刊登载的公开作废声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损毁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本人出具的损毁证明,申请补领营业执照。
3.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的,选择“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原因”一栏中的“其他”选项。
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5.在选择的类型□中打√。
6.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
正本□副本□()份
领
取
人
签字
发
照
日期
电话
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出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