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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薪俸的作用。

公务员的薪俸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提供劳动的对价,在这点上薪俸和工资也不一样。

薪俸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公务员和其职位相称的社会地位,薪俸的多少依职称的高低而不同,不决定于劳动量的多少。

──────259页──────

公务员的薪俸虽然不是劳动量的对价,不能因此认为薪俸和工作无关,公务员只在执行职务以后才取得请求给付薪俸的权利,没有正当理由不工作的公务员没有请求给付薪俸的权利。

从这个观点来看,公务员的薪俸也有劳动报酬的性质。

当然,不论是公务员还是工人所得到的物质报酬,都有一部分和劳动没有直接关系。

例如家庭津贴、房租津贴等都和劳动无关。

(二)薪俸的计算方法

法国公务员的薪俸标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由各部在预算范围内自行决定,非常混乱。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公务员实行职位分类,公务员的薪俸标准以职位分类为依据,于是有了统一的规定。

每一职类、职系、职称和职阶有一个规定的薪俸幅度,公务员按其职称和职级的高低计算薪俸数额。

薪俸数额不用货币表示,而是用薪俸指数表示,按照指数计算货币数额。

薪俸指数以100为基数,薪俸高的公务员,薪俸指数也高。

在80年代初期A职类公务员薪俸指数的幅度为340—1015。

B类公务员薪俸指数的幅度为210—579。

C职类公务员薪俸指数的幅度为203—390。

D职类公务员薪俸指数的幅度为189—253。

例如桥梁和公路工程师是A职类的中的一个职系,该职系的薪俸指数幅度是427—1015,属于A职类中的一个幅度。

这个职系中有工程师、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三个职称。

每一职称的薪俸指数幅度只能在上述职系指数幅度内规定,每一职称内的职级和职称幅度内的一个指数相当。

假如某人初任桥梁工程师,他的薪俸指数为427。

薪俸指数折合货币数额时,以指数基数100为起点。

每100指数相当于多少货币,由部长会议咨询公务员最高委员会后以命令规定。

部长会议决定这个数值时,必须考虑当时物价指数和私人企业一般工资情况。

公务员应得的薪俸货币数额是他的薪俸指数乘薪俸基数货币数值的结果。

这样计算薪俸的好处在于:

一、计算的标准客观统一;

二、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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俸不低于最低生活费用;

三、薪俸收入不受物物价上涨影响。

实际上,法国政府由于经济困难,薪俸基数的货币数始终不能反映物价上涨的情况,低级公务员仍然不能摆脱生活困难。

以上薪俸标准不适用于政府可以自由任命的高级公务员。

某些特别职位的高级公务员的薪俸等级用法文字母表示,共分为七级,指数从1075—1920。

(三)薪俸的支付

公务员对于已到期的薪俸不能全部支配,必须扣除应分担的社会保障费和退休金费,法律还可规定公务员应负担的其他费用。

此外,上面已经提到公务员的薪俸权只能在执行职务以后才发生。

公务员无正当理由缺席工作和参加罢工时,按没有工作的时间扣除薪俸。

这种扣除根据行政法院的判决是一种会计措施,没有处罚性质。

(注:

最高行政法院1980年4月18日Michea案判决。

公务员对政府的薪俸权因4年不行使而消灭,不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则。

但公务员从政府方面所得到的不当利益,政府可在30年期间内请求返还。

       二、社会保障津贴和经济补助

公务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有享受社会保障津贴的权利。

公务员的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特别体系。

保险费由公务员薪俸中扣除3.25%,政府负担10%。

保险范围包括疾病、生育、残废、家庭负担、养老金等各种社会危险在内。

关于养老金制度将在下面退休金部分说明。

公务员的疾病保险实物支付部分(例如医疗费、药费)由一般社会保障机构办理,现金支付部分(例如薪俸)比一般社会保障优越。

没有公务员地位的公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普通劳动者一样,属于一般社会保障体系。

全部公职人员退休以后继续享受社会保障利益。

公务员关于社会保障事项的争端,和一般社会保障制度一样,原则上由普通法院管辖。

除社会安全保障津贴以外,公务员还享有多种经济补助利益,

──────261页──────

主要的经济补助有:

1.房租津贴。

金额随地区而不同。

按薪俸的比例给予,视为薪俸的补充部分,同薪俸一样应扣除退休金费。

2.家庭负担补助。

是社会保障以外的补助,金额为从第二个小孩开始按屡进比例增加。

3.出差补助。

公务员因执行职务外出所支付的费用,按职称高低由单位给予补助。

4.危险工作和艰难工作条件补助。

例如警察工作具有危险性,国外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难,这种情况都可享受特别补助。

某些工作需要经常行动,可以享受交通费补助,皮鞋费补助等。

5.加班补助和超额补助。

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规定限额以外的超额工作都可得到补助。

6.迁移补助。

公务员由于工作调动迁移时可以得到一次搬家费用。

7.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补助。

除上述各项补助外,公务员还可享受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补助。

但经济补助只以法律或法规所规定的为限,不能由行政机关自由给予。

经济补助和薪俸一样是公务员客观法律地位中的一个因素,只在可以得到补助的情况实际发生以后,才成为公务员的主观权利。

有些公务员根据工作性质可以享受实物补助,例如发给制服,配给交通工具或住所。

有些行政机关为公务员的利益举办社会福利事业例如内部食堂、托儿所、夏令营等。

此外在职公务员所享受的各种假期,也可视为广义的物质利益。

(参看本章第七节中说明)

           三、退休金

(一)退休金的意义和法律性质

法国公务员退休金制度建立较早。

1831年建立军职人员退休金制。

1853年建立文职人员退休金制。

当时,退休金的范围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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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地方政府公务员在内。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适应新的情况,1924年制定的退休金法,同时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在内。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8年通过新退休金法代替1924年的法律,改变国家公务员的退休金经费筹措方法。

1958年新宪法实施后,根据宪法中划分法律和法规各自范围的规定,把仍然有效的退休金法律和法规整编成为1964年的退休金法典,这是现行退休金制度的基本法律。

1964年退休金法典第一条第1款规定:

“退休金是对文职公务员和武职公务员的终身金钱给付以及在他死亡时对法定继承人的金钱给付,作为公务员合法终止职务前的服务报酬”。

根据这个规定,退休金是公务员合法地终止执行职务以后所取得的物质报酬,目的在于酬劳公务员对于政府多年工作的贡献,同时鼓励公务员忠心服务,不用为年老无力时的生活和孤寡无依的遗族生活担心。

退休金的法律性质和薪俸基本上相同。

一般认为,公务员的退休金是薪俸的延长。

上述法律同条第二款规定:

“退休金额应保障受益人在职业生涯终止后,享受和职务尊严相当的物质生活条件”。

这个规定明白表示公务员的退休金和薪俸一样具有维持公务员的社会地位和其过去职位相称的性质。

此外还有其他规定显示退休金的性质和薪俸相同。

第一,退休金额的计算以薪俸为基础,在职公务员的薪俸调整时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相应地调整。

第二,退休金和薪俸一样,在一定限度以内不能转让和扣押。

退休金既然和薪俸的法律性质相同,因此退休金是一种受法律规定的客观法律地位,不是退休人员的合同权利。

政府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单方面变更享受退休金的条件,但这种改变如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不影响已经到期的退休金。

因为已到期退休金的法律性质改变,成为公务员的主观权利。

(二)享受退休金的条件

法国公职人员的退休金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和各类人员的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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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除一般制度以外,另有特殊制度。

以下所述是行政机关中一般文职公务员的退休金制度。

享受退休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满18岁后,具有正式职称,实际参加工作至少满15年。

由于身体残废退休时例外。

2.在职期间每年缴纳薪俸6%的退休金费,缴纳期间至少达到15年。

公务员由于受处分或由于离开行政工作等原因没有取得领取退休金权利时,已缴纳的退休金费退还。

3.根据有关公务员地位法的规定,已由本人请求和批准退休或由行政机关命令退休。

4.退休金权利没有由于纪律处分、刑事制裁或丧失国籍等原因被剥夺。

公务员符合上述条件后,提出申请退休金书,经批准后发给退休金手册。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立即可以领取退休金。

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公务员等达到退休年龄后开始领取。

法定退休年龄随工作的性质、性别而不同,退休金按季或按月领取。

(三)退休金经费的筹措

法国退休金经费的筹措采取两种方式。

国家公务员采取预算拨款制(ré

gimedelaré

partition)。

在职公务员每年所缴纳的退休金费作为国家的预算收入,不作为专款储存。

退休人员每年所需要的退休金也列入预算开支,从国家的总收入中支付。

地方公务员的退休金经费的筹措采取年金储入制(ré

gimede lacapitalisation)。

在职公务员或行政机关所缴纳的退休金经费储存于专门银行内生息,作为支付退休金经费的专款。

不论国家公务员或地方公务员,除领取法定的退休金外,还可能领取补充的退休金。

这是公务员和行政机关在缴纳规定的退休金费后,另外缴纳的退休金费,专款保管作为退休人员的补充退休金费用。

公务员是否缴纳补充退休金费采取自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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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金额的计算

1964年的退休金法典区别公务员的退休金为三类:

一为普通退休金,给予达到退休年龄的公务员;

二为残废退休金,给予身体残废的退休人员;

三为遗族退休金(pensionderé

version),给予退休人员的继承人。

退休金额的计算方法因退休金种类而不同。

1.普通退休金

1964年的公务员退休法典第1条规定,退休金额必须考虑公务员的薪俸水平、服务年限、工作性质以及维持和原职位相当的社会地位。

因此,退休金额按原薪俸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额可以达到原薪俸的75%。

计算方法是以退休前六个月期间的薪俸作为计算退休金额的基础薪俸。

在基础薪俸中除房租津贴外,不包括其他津贴在内。

如果基础薪俸超过一定数额时,超过部分只按半数计算。

退休金额是以基础薪俸的2%乘服务年资,但服务年资的最高限额是37年半,因此,最高的退休金额是基础薪俸的75%。

这个最高额可在两种例外情况下超过:

(1)退休人员在工作中曾经作出特殊贡献时,给予奖励,服务年资可以提高到40年,因此,退休金额可以达到基础薪俸的80%。

(2)退休人员抚育3个以上孩子时,前3个孩子每名增加退休金10%。

第3名以后的孩子每名增加退休金5%。

但退休金的最高额不能超过基础薪俸。

2.残废退休金

公务员由于残废,经医生证明不能继续工作时,可以不受服务年资条件和退休年龄条件的限制而享有退休金权。

退休金额的计算随残废的原因和程度而不同。

由于执行职务所发生或加剧的残废,除享受退休金外,给予终身抚恤年金。

年金的数额也按基础薪俸的比例计算,高低随残废的程度而不同,但抚恤年金和退休金相加的总数不能超过原薪俸额。

公务员的残废原因和职务无关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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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按服务时间长短的比例计算。

3.遗族退休金

退休人员死亡时,退休金额由包括配偶和孤儿在内的继承人领取。

退休人的配偶如果结婚时间在公务员退休前2年或者已生有子女时,可以领取退休金的半数。

已改嫁者丧失权利,21岁以下的孤儿可领取退休金10%。

       第十节 公务员的公共自由

公务员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宪法上所规定的各种自由。

另一方面,为了不妨碍公务的执行起见,公务员在行使各种自由的时候,按其职位的高低和公务的性质不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下面分别说明几种主要自由。

         一、意见自由

意见自由包含两个方面:

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

(一)信仰自由。

信仰自由是指公务员可以自由地选择宗教的、政治的、哲学的思想体系,它们属于公务员的思想状态。

这种自由从1789年人权宣言以来已经得到承认。

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6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不能由于政治的、工会的、哲学的、宗教的、性别的和种族的不同而受到区别对待。

同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不能在公务员的档案材料和任何行政文件中记载公务员的政治的、工会的、宗教的和哲学的观点和活动。

这是公务员地位法对公务员信仰自由的保护。

政府可以自由任命的公务员,他们的任职也可以由政府自由地解除,他们的信仰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

政府在任命和解除他的职务的时候,往往考虑他的政治信仰。

这是公务员信仰自由的例外。

(二)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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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把意见用语言文字或行动自由地表现于外界。

这种表现可能引起一定的社会效果,所以不能和信仰自由一样没有限制,公务员的言论自由应当区别两种情况:

1.执行职务时的言论自由

按照法国资产阶级的民主观点,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没有言论自由,不能发表和政府相反的意见。

因为行政组织是一个层级结构,为了公务的顺利实施不能破坏组织系统。

其次,公务员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作为宣传某种观点的工具。

公务员必须在各种不同观点之中保持中立态度,忠实地执行政府所规定的政策,不掺杂自己的爱好。

行政法学上称这种情况为公务员的中立地位。

公务员中立制度限制公务员的言论自由。

公务员不仅需要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而且还必须对政府具有一定限度的忠诚。

最高行政法院在一个判决中声称:

“在执行公务的时候,国家可以要求公务员不能做任何行为使人怀疑他的中立态度和他对现行政制的忠诚。

因为公务员对政府负有层级服从义务。

”(注:

最高行政法院1954年10月1日Guille案件,转引自德洛巴德尔,行政法,1980年法文版第二册第96页。

)公务员不能做任何行为使人怀疑他对现行政制的忠诚,当然包括公务员的言论不能使人怀疑他对现行政制的忠诚在内。

2.执行职务以外的言论自由

执行职务以外,公务员在原则上享有言论自由,可以用文字或语言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作为政党的会员和干部。

但公务员的言论自由不能和一般公民完全相等,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以外也要保持一定限度的克制态度,不能用激烈的言词攻击政府和自己的主管上司。

过份的言词出自公务员之口和一般的公民不一样,它足以破坏政府的威信。

公务员在执行职务外的缺乏克制态度,可能引起纪律制裁。

担任工会职务的公务员虽然也有克制义务,但为了保证工会行动的有效性,法律对于担任工会职务的公务员的克制态度要求较宽。

这种宽大态度只限于职业方面的问题,不包括政治问题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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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结社自由

公务员的结社自由包括两个方面:

一为组织会社(l'

association的自由;

二为组织工会的自由。

这两种结社自由的法律待遇不同。

(一)会社

公务员依1901年结社法的规定,和一般公民一样有组织会社的自由,没有受到特别的限制。

会社的目的是从事研究工作和保护会员利益,没有工会所享受的许多权利,例如不能参加行政机关的活动,不享受行政机关给予的优待。

(二)工会

1.发展经过

工会是从事某一职业的人所组织的团体,不是一般的公民团体。

1884年的工会法承认工会自由,但只适用于产业工人,不适用于公务员。

法国行政法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不承认公务员工会的合法地位。

然而法律的观点和实际生活有很大距离,在实际生活中公务员早已组织工会。

法国政府不能否认这个事实,不得不容忍公务员工会的存在,而且在很多一般性问题上和有关的工会协商。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公务员所组织的很多职业会社实际上也起到工会的作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的宪法承认一切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1946年的公务员一般地位法首先规定公务员有组织工会的自由。

这种自由现在规定在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8条中。

公务员可以自由地创设、加入自己所选择的工会,也可不加入任何工会。

公务员工会与一般工会唯一的不同是前者必须在成立后2个月内,把章程和干部名单呈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2.职权

工会的职权限于保护会员的职业利益,不能参与政治活动。

在保护职业利益方面,工会具有广泛的权限。

工会具有法律人格,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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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损害公务员集体利益的行政法规和行政处理向行政法院提起越权之诉。

具体的行政处理如果只涉及公务员的个别利益,与集体利益无关时,工会无权代会员起诉,但可在诉讼程度中支持公务员的要求。

1983年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9条规定公务员通过他们在咨询机构中的代表参加公务的组织和运行,参加制定公务员地位法和审查关于公务员的职业生涯的行政处理。

公务员也参加管理为他们利益而组织的或由他们自己组织的社会的、文化的和体育的活动,这些职务主要由工会代表公务员参加。

具有最大代表性的工会有权选派代表参加对等行政委员会、对等技术委员会和公务员最高委员会。

代表的名额按工会人数的多少分配。

工会作为公务员的代表和行政机关进行交涉,行政机关关于公务员待遇方面的决定往往征询工会的意见。

具有最大代表性的工会在向行政机关预先提出通知以后,有权发动合法的罢工。

3.优待

为了方便工会行使职权,在不妨碍公务执行的限度内,工会享有很多优待。

工会会员超过50人以上时,行政机关应分配工会办工地方,工会组织有权在工作时间以外,在机关内部举行报告会。

此外,工会每月可以占有1小时工作时间举行报告会议。

工会有权在机关内部收取会费分发文件,行政机关应指定地点供工会张贴通知和文件。

工会代表参加工会活动时可以免除工作,也可外调以全部时间从事工会工作,工会代表在执行职务以外的言论自由所应当遵守的克制态度较一般公务员宽大。

         三、罢工自由

公务员的罢工自由是一个微妙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公务员的利益和政府的利益直接冲突。

直到今天对于这个问题,法国还没有一个法律作出全面的规定。

某些情况必须由宪法委员会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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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的判例调整。

关于罢工自由的法律性质在1946年以前和1946年以后虽然有很大的改变,但是公务员的罢工始终受到很多限制。

(一)1946年以前罢工的违法性

1946年以前,法国法律认为公务员罢工是违法行为,因为公务的实施直接影响公众利益,必须继续进行不能间断,其次,公务员的组织是一个层级结构,下级服从上级,罢工是下级强迫上级的一种手段,破坏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

刑法中对于公务员罢工有制裁的规定,但很少适用,从19世纪下半期到现在为止,只在1934年使用过一次。

对于罢工的公务员的制裁由行政机关进行纪律处分。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这种制裁毋须遵守纪律处分所规定的保障程序。

法院最初用破坏合同的理论说明采用这种制裁方式的理由。

法院认为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由于公法上的合同产生,罢工行为破坏合同关系,政府对罢工人员进行纪律处分不适用保障程序。

后来行政法院放弃破坏合同的理论,认为公务员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法律所规定的客观地位。

公务员由于罢工把自己置于客观法律保护之外,因此政府进行纪律制裁不用遵守法律保障程序。

对于罢工的公务员除进行纪律制裁外,政府还有权征调公务员的劳务,以维持公务的继续进行。

(二)1946年以后罢工的合法性

1.宪法规定

公务员罢工的法律性质在1946年时发生重大变化,1946年的宪法在序言中写道:

“罢工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这个规定虽然没有提到公务员的罢工权利,然而不能认为不包括公务员的罢工在内。

特别是1946年的宪法承认公务员有组织工会的自由,罢工是保障工会活动有效的一种手段,否认公务员的罢工权利必然限制公务员组织工会的自由。

但是1946年的公务员一般地位法中对罢工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在最初阶段,对宪法中关于罢工的规定是否可适用于公务员存在怀疑。

1950年7月7日行政法院在一个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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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中,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

法院认为宪法序言中所用的词句广泛,现在不能象1946年以前那样,认为公务员罢工为违法。

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公务员已有某种罢工的权利。

至于这种权利的范围和限制应由法律和判例规定。

2.法律规定

1946年的宪法规定罢工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但1959年的公务员一般地位法和1946年的法律都没有规定罢工问题,关于公务员的罢工的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之中。

1946年以后,关于公务员罢工的法律,有的禁止某类公务员的罢工,有的对罢工的方式作出规定,有的明白肯定罢工的权利,有的默示肯定罢工的权利。

主要的法律有:

1947年、1948年和1958年的3项法律禁止共和国治安部队、警察和监狱外勤人员的罢工。

1964年的一项法律禁止空中航行的地勤人员的罢工,1971年的一项法律禁止民航的某些工程人员罢工。

1981年的一项法律限制幼儿园和小学教员的罢工。

1979年和1982年的一项法律规定广播和电视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服务。

以上这些法律禁止或限制某类公务员的罢工,实际上是默示肯定公务员有罢工权,至于明白承认公务员罢工权利的法律有以下2种:

1963年7月31日的一项法律规定公务机关中罢工权行使的程序和方式。

这个法律适用于执行公务的各类人员。

法律规定在发动罢工5天以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说明罢工的理由、地点、日期、预定罢工的时间。

罢工通知必须由有代表性的工会提出。

禁止轮流罢工。

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公企业中人员和公务特许企业中的人员在内。

1983年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为了明确公务员的罢工权利起见,在第10条中规定:

“公务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罢工权利”,这条规定和1946年的宪法规定一样,不同之处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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