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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的制作起草与细节

设计—施工采购(承包)简介

一、引言   

设计—施工承包,又叫设计—建造或总承包。

在过去的30多年中,设计—施工合同在国际建筑市场上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是当今国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

根据的介绍,前100家国际大承包商以设计—施工形式完成的工业项目合同额1996年达360亿。

新加坡在1992到1996年期间采用设计—施工合同的政府工程每年合同额分别是0.74、2.32、4.56、11.39和10.95亿新元,可见增长速度之快。

总承包在我国也谈论了多年,已经有了一些建筑企业具备了总承包能力。

更重要的是,国内已经开始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组成集团公司,以便承揽国内外的设计—施工合同。

有关部门也正在制定有关总承包的法规。

但是设计—施工合同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用设计—施工合同、设计—施工合同与其它承包方式有哪些不同、有哪些优缺点、适合于哪些项目、合同双方各须承担什么责任,会有哪些风险?

本文准备就上述问题进行简单的介绍。

作者热切地希望我们的建筑企业能够在国际建筑市场上一展身手,多承揽设计—施工合同。

更希望国内建设单位在推行项目业主责任制的今天对设计—施工合同有所了解,以便在工程采购时进行比较,选择恰当的合同安排。

设计—施工合同在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土壤上生长起来有两个主要的原因,新技术项目大量快速出现和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二次大战结束以来,美国和其它发达国家技术发展迅速,不但施工技术不断翻新,而且不断出现新的项目需要建设。

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早日将新产品投入市场。

只有抢在他人之前占领市场,才能获胜。

因此,业主单位就要求项目早日建成。

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一般不能够实现业主的这种愿望,于是设计—施工合同就应运而生。

国外主张采用设计—施工合同的人认为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有若干缺点:

1.业主周旋于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协调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的工作,解决出现的矛盾。

为此,业主要花费钱财,耗费精力。

2.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安排一般要求设计大部完成之后才能开始施工。

另一方面,业主在设计—施工合同中仅同一家公司签约,由后者完成规划、设计、施工、试运行的全部工作。

设计—施工合同安排避免了设计与施工由不同的公司承担时常发生的大多数矛盾。

设计—施工合同不须业主夹在设计和施工单位之间,两头为难。

由于设计和施工均由一个单位负责,故可边设计边施工。

由于设计—施工合同承包商在设计的早期阶段就介入了项目,因此他能够把自己在施工方法、降低成本、缩短工期、设计是否能在施工中实现等方面的知识、专业技能和经验体现在设计文件之中。

显然,这样的设计在施工阶段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会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承包商在设计阶段就对施工阶段可能遇到的问题早早有了准备,许多在开工之前就可以得到解决。

再者,设计和施工人员在设计阶段就有了许多接触和交流意见的机会。

当项目进入施工阶段遇到问题时,问题解决起来自然也就快得多。

设计—施工合同在项目成本、工期、施工质量等方面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同样,设计和施工单位也觉得设计—施工合同为他们带来了种种好处:

(1)毛利要比传统合同形式高;

(2)不需参与投标竞争就可取得独特的项目;

(3)减少了由于项目各参与者之间产生争议而造成额外费用支出的可能性。

设计—施工合同也有不利之处。

在传统作法中,业主可在许多环节对设计和施工进行控制,避免设计和施工质量低下,保护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把设计和施工捏在一起,业主就不能对设计和施工进行直接控制。

因此,业主在采取设计—施工合同之前必须谨慎地考虑,权衡设计—施工合同应用于具体项目时的利弊。

设计—施工合同对于有些业主和项目就不适用。

有关传统合同安排的文献已经很多,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常见的问题都已有解决办法,而设计—施工合同对于国内外民间竞争性项目来说还比较新。

许多新问题人们还没有现成的经验。

即使在法律健全的美国,目前大多数法律尚未考虑设计—施工合同,未考虑这种崭新合同关系可能带来的风险。

还没有相应的保险险种。

那么,我们的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是否已完善到能够保证设计—施工合同获得成功的程度呢?

作者希望本文能够在回答这些问题时有些用处。

二、采购(承包)方式回顾  

为了更好地理解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缺点,我们先回顾一下其他采购(承包)方法。

其中主要的是施工承包、施工管理和管理合同。

2.1传统的施工合同

这种设计—招标—施工的传统安排在我国目前应用最广。

大多数施工单位,甚至业主单位都已经熟悉。

设计和施工由不同单位完成。

一般是业主委托一个设计单位,建筑师或工程师对项目进行设计。

设计完成或接近完成时,业主找一个承建商,按照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进行施工。

承建商一般将项目分包给不同的专业分包商。

施工过程中,业主在设计单位协助下或者另请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建商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

设计单位设计时要满足业主的预算和功能要求,也希望施工单位严格按图纸和技术条款施工。

但是,施工单位却不必对有疏漏或错误的图纸负责。

此外,承包商主要考虑是尽快完工,而不要超支。

设计和施工两方面目标显然不同。

设计图纸若有问题,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结果业主受损。

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业主要对技术条款的完整性和施工现场地质条件负责。

2.2施工管理

当项目很大或很复杂时,业主要把工程的不同部分包给多个承包商。

为了协调各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的工作,业主聘请一家施工管理公司()就建设项目各方面的问题同设计单位和各个承建商协商。

施工管理合同有两种不同形式:

(1)纯粹是业主代理人,不具体负责施工。

(2)对工程包干承包,雇用分包商完成工程。

这两种形式共同特点是积极参与设计审查过程,审查设计是否技术上可行,造价是否合理。

常常利用价值工程手段对设计进行评价,使业主大大节省时间和投资。

在施工阶段,主要作用是做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工程款,设计变更审核。

后一项工作特别重要,因为在审查设计之中潜在的问题时要比设计人员客观。

在降低建设项目造价方面,采用方法比采用传统方法对业主更有利。

因为在施工前对设计进行的审查要比采用传统方法多。

但由于设计和施工的职责仍然要由单独的单位来完成,所以,项目有关各方的关系并没有改变。

同传统承包方式一样,直接,或者通过建筑师、咨询工程师或工料估算师间接地从业主处获得工程承包权。

业主同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直接签订承包合同。

但是在项目早期阶段聘请一家施工管理公司充当顾问,负责施工阶段的规划、管理和协调。

协调同业主签定合同的各施工承包单位的工作。

业主要付给施工管理公司一笔费用。

由于业主是向各施工承包单位下达所有实际指示,因此,施工管理公司基本上不承担任何风险。

原则上,凡是能够管理施工项目的各种类型公司都可以充当施工管理公司。

但是实践表明,只有那些有经验的大承包公司,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专门的施工管理公司才有可能被业主选中。

国外有许多设计—施工公司既承担设计任务,又提供具体的施工管理服务,而实际上的施工任务找几家独立的承包商来完成。

施工管理公司不允许进行任何实际上的施工。

其作用类似于传统承包方式中建筑师、咨询工程师或现场管理公司的作用,也不承担任何设计任务。

施工管理公司的任务是就设计方案或施工图纸是否可行等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将建设项目进行适当的分解和组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和安排招投标。

为了在项目施工阶段充分利用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减少变更、避免工期拖延、提高项目各有关方面的效率,施工管理公司必须具备广泛的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很高的威望。

采用施工管理合同方式对业主的不利之处主要是在选择施工承包商时有可能得不到最低报价。

2.3管理合同

对于一些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业主要同多个施工承包商签定合同,要同他们直接打交道,因此要承担许多风险。

为了克服这种缺点,业主在项目早期阶段聘用一家承包商()对施工进行规划、管理和协调,这家承包公司(可称为管理承包商)按常规将工程分包给多家分包商,但是这家承包公司自己不准进行任何具体的施工工作。

当然,有些项目各分包商共同需要的一些东西,例如脚手架、塔吊、和道路等可由这家管理承包商提供。

管理承包商承担的职责与施工管理公司类似,但承担的风险要比施工管理公司多。

2.4设计—施工合同  

设计—施工合同在近代建筑业发展史上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

很早以前,营造商在为顾客建造房屋或其它工程时就承担设计任务。

当建设项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有专门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来负责工程的设计工作时,建筑师和设计工程师才同营造工程师分离开来,成为单独的职业。

分离以后,业主、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成了建筑市场上的三个主要角色。

他们之间广泛采用上面介绍的传统设计—招标—施工安排。

当然,一、二百年后的今天重又出现的设计—施工采购(承包)方法决非简单的历史重演,而是标志建筑业进入了一个发展新阶段。

设计—施工合同基本特点是业主同一个单位打交道,便于合同各方之间的协调。

当设计和施工人员为同一单位成员时,在做有关设计决策时,速度快、气氛更融洽,开工之后也会保持这种融洽的关系。

有关施工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在设计阶段就提出来,减少工期延误、成本超支的可能性。

利用设计—施工合同时,业主虽然有可能失去参与设计和施工过程的机会,但是仅同一方打交道却是非常便利的。

有些业主非常主动,要审批设计的每个阶段,然后才能始施工。

这样一来就有可能使设计—施工合同的优点丧失饴尽。

如果业主真的要监督项目进展过程,审批设计的每一阶段,他就必须要承担某些风险。

例如,经自己之手批准的设计实际上是有缺陷的设计。

业主这样作就剥夺了自己以后将责任推到设计—施工承包公司身上的权利,就不能再要求设计—施工承包公司承担相应的财务后果。

但是,有所失就有所得,业主监督项目进展过程,审批设计每一阶段就能保证获得质量上乘的项目。

我们国内常说的总承包,具体含义因时因地而异。

有时指同业主签定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将工程某些部分分包出去的承包商;有时指同业主签定设计和施工都承包的合同的承包商。

对于后者,在国际上也有几种不同的说法,例如设计—施工(,)、交钥匙(,(,,))或一揽子()合同。

这些术语大多数情况可以混用,彼此差异不大。

例如,如果业主从同一个承包单位不仅接受设计和施工服务,也接受建设项目的融资、建成后的运营和维修服务时,可使用交钥匙一词。

三者相同之处,就是业主只同一个单位打交道。

设计—施工实际上有多种具体形式。

常用的有三种:

传统设计—施工合同(&)、详细设计—施工合同(&)和咨询代理合同()。

(1)传统设计—施工合同

在这种形式下,业主在项目早期阶段找一家或少数几家经过事先了解(或资格预审)的承包商。

承包商让自己的设计人员根据业主的要求或设计任务书提出方案和费用概算。

业主的设计任务书可能只提出一些基本的设计要求。

有些业主可能自请咨询公司帮助编制较为详细的设计任务书和招标说明书。

一旦被业主选中,承包商就要对项目的工程设计和施工负起全责。

而业主只须同被选中的承包商打交道。

(2)详细设计—施工合同

按照这种作法,业主先叫自己或外请的设计咨询人员作出项目的概念和方案设计。

详细程度够编制招标文件就行。

然后招标。

要求投标的公司提出进行详细设计和完成其余未完设计工作的建议以及设计费用估算。

对业主项目感兴趣的公司可以自请设计咨询人员编制建议书。

业主一般根据投标者报的费用对建议书进行评估。

当业主把全部设计任务交给承包商感到不放心,或者想对设计过程进行控制,但又打算让一家公司负责项目的详细设计和施工时,可以选用这种作法。

(3)咨询代理合同

同详细设计—施工合同一样,业主先叫自己或外请的设计咨询公司作出项目达到一定详细程度的概念和方案设计。

然后请投标的公司提交建议书和费用估算。

在选定承包商时,业主把自请的设计咨询公司介绍给承包商。

承包商同该设计咨询公司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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