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妍演唱会合同A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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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动名称:
【璀璨绽放金太阳之夜蔡妍个人演唱会世界巡演哈尔滨站】
(2)活动的主题和内容:
【“璀璨绽放金太阳之夜”蔡妍个人演唱会】
(3)活动举行的时间和地点:
【2010年11月12日哈尔滨理工大学体育馆】
1.1.2本合同所指的“活动筹办”是指为了实现以上活动的目的和保证活动的如期、正常进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活动的规划、设计、管理以及必要的设备等活动。
1.2实施筹办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活动筹办,乙方的具体工作如下:
1.2.1活动策划方案:
【√】;
1.2.2活动管理:
1.2.3会场租赁或提供:
1.2.4活动设备租赁或提供:
1.2.5活动文件:
1.2.6会场安全、消防、保卫:
1.2.7演出现场主持人提供:
【√】
1.2.8其他:
二、合同金额及支付
2.1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RMB【¥10,000.00元】,如无其他规定,本金额已经包括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各项服务,包括设备、场地、人员、酒水、茶点等各项服务报酬。
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2支付方式:
甲方以第【2】种方式按下列日期支付:
(1)支票;
(2)现金;
(3)转账。
2.2.1甲乙双方在签合同后,甲方将合同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10,000.00元】按照蔡妍演出定金、场馆定金及广告宣传费用和乙方的活动经费等,分阶段支付给乙方,乙方保证为相关支付款项出具发票。
2.3账户如下:
乙方: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按期支付活动筹办费用;
3.1.2为乙方的筹办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
3.1.3对乙方的筹备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要求和修改意见;
3.1.4有权就活动规划、场景设计、活动安排等提出要求;
3.1.5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出的计划和方案并要求乙方进行补正和修改;
3.1.6在活动进行期间,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以对活动的进程、规划、设计、管理、服务进行现场的指挥和变更;
3.1.7拥有蔡妍演唱会的宣传播出权;
3.1.8为全程赞助商,乙方在所有印制的宣传品及播放的宣传片中体现甲方的企业LOGO及名称;
3.1.9艺人及主要班底在演出前,在甲方指定的金太阳时尚购物城举办粉丝见面会及金太阳精品城举办媒体见面会(此活动根据艺人行程、档期待定)如不能履行,乙方将返还甲方冠名全款的40%(4万元)作为补偿;
3.1.10高校选秀初赛的场地设在金太阳时尚购物城,复赛设在金太阳精品城,决赛设在黑龙江电视台《凉风吹,吹,吹》节目,比赛期间邀请生活报及各大学校学生会新闻部为比赛撰写新闻稿件,并在媒体上发表;
3.1.12获赠价值10万元(票价:
80元(200张),180元(150张),480元(50张),场内:
680元(50张)各价位区域门票按比例赠票,场内VIP占赠票总额的40%,甲方优先选择座位区域,若甲方要将赠票销售,票可由乙方代卖(代卖票收取票款15%的手续费)
3.1.13甲方在高校选秀决赛设在黑龙江电视台《凉风吹,吹,吹》节目现场可安排企业方阵,人数为:
30人,“璀璨绽放金太阳之夜”蔡妍个人演唱会现场方阵,人数为:
100或150人(人数由主办方决定)
3.1.14在高校选秀决赛设在黑龙江电视台《凉风吹,吹,吹》节目现场可安排企业方阵,人数为:
100或150人(人数由主办方决定);
3.1.15活动筹办活动由乙方负责,甲方对因筹办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如果甲方已经承担的,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有权依本合同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费用;
3.2.2乙方负责制订活动的规划、场景设计、项目管理和活动安排计划和方案,并应在具体实施前报甲方审核;
相关计划和方案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具体实施;
3.2.3负责办理活动的举办所需的审批或备案等事宜;
3.2.4乙方负责提供活动所需的设备。
乙方应提供的设备种类、数量、单位租赁价以及使用时间;
3.2.5乙方负责活动期间现场秩序的维护、管理、文件的分发、茶水供应及必要的保安保卫工作等活动所需的服务;
3.2.6乙方应保证活动场所及设施的正常、持续使用,保证活动效果。
为此乙方应在活动现场配备必要的服务人员、技术人员、维修人员及时处理活动现场发生的事件。
3.2.7乙方在履行以上义务时,如甲方提出要求和修改意见,乙方应积极配合,尽快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意见进行处理,直到达到甲方的要求;
3.2.8乙方应该亲自筹办该活动的有关事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活动筹办工作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
3.2.9乙方自行承担该活动筹办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因为举办该活动而与第三方发生的法律责任;
3.2.10乙方为甲方在黑龙江电视台文艺频道《凉风吹,吹,吹》节目中插播4—6次演唱会宣传短片,每次时长为10秒(从10月12日至演出),并为选秀决赛做一期特别节目(10月中下旬在节目中播出),邀请节目主持人梁枫及金太阳领导作评委。
如不能履行,乙方将返还甲方冠名全款的20%(2万元)作为补偿;
3.2.11乙方为甲方在会展中心LED显示屏上播放为期45天的视频短片(短片由甲方提供)宣传,每次15秒,滚动播放。
如不能履行,己方将返还甲方冠名全款的10%(1万元)作为补偿;
3.2.12乙方为甲方在生活报至少做2次1/4版宣传(硬广),15次软文(宣传力度随演出的临近逐次增加到15次),如不能履行,己方将返还甲方冠名全款的10%(1万元)作为补偿;
3.2.13乙方为甲方在龙广音乐台或交通台做平均每天2次的插播宣传,每次时长10秒,宣传期为一个月(从10月12日至演出共计30天),如未履行,己方将返还甲方冠名权全款的10%(1万元)作为补偿;
3.2.14乙方为甲方在哈尔滨理工大学和哈尔滨师范大学张贴5米X6米的彩喷各一幅,在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哈尔滨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10所高校中每所高校寝室楼内张贴海报,并发放宣传单辅助宣传。
3.2.15为配合售票,乙方在10所高校(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黑龙江科技学院、哈尔滨学院、哈尔滨医科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设立订票点,订票点标有醒目的演唱会宣传板,并以传单配合宣传;
3.2.16乙方在南岗区远大、松雷,动力区乐松广场等人流密集区域张贴海报并发放宣传单(每半个月一次,每次共张贴100张,发放5000份);
3.2.17乙方在公交车(100台)驾驶员座椅后面的展板上,张贴演唱会海报,做为期60天“璀璨绽放蔡妍个人演唱会世界巡演哈尔滨站”的宣传。
彩喷、海报、节目单、宣传单页、票卡封套及演唱会相关印刷品上出现企业LOGO,并标明“璀璨绽放金太阳之夜”蔡妍个人演唱会世界巡演哈尔滨站;
3.2.18乙方在演唱会举行前为甲方在舞台背景LED连续或陆续播放企业宣传片,时长为10分钟,宣传片由乙方帮助甲方录制制作;
3.2.19乙方为本次演出提供主持人(黑龙江省电视台文艺频道《凉风吹,吹,吹》主持人梁枫及《K歌一下》主持人姜多共同主持,甲方可选择其他主持人,产生的多余费用由甲方承担)每次主持人出场时首先鸣谢或宣传主办方;
3.2.20演出现场大屏幕除蔡妍的片花及正常广告,其余保证50%时间显示为“金太阳集团祝蔡妍演唱会圆满成功”字样,现场舞台上方挂有横幅,并标明“璀璨绽放金太阳之夜”蔡妍个人演唱会世界巡演哈尔滨站,舞台两侧摆放甲方的相关广告牌2块(每块16平米);
3.2.21现场的VIP座区设有甲方领导的固定座位个,位置由甲方优先选择;
3.2.22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前把演唱会赠票(10万元)印刷好由甲方相关人员审核,门票审核无误后由乙方保管,保管过程中出现的票务丢失情况由乙方负责,演出当天将除代卖的剩余门票交给甲方,如有违约甲方将终止本次活动;
3.2.23乙方负责在新浪网、搜狐新闻网、QQ群、社区论坛发布“璀璨绽放金太阳之夜”蔡妍个人演唱会世界巡演哈尔滨站信息广告(各发布4次);
3.2.24乙方负责要求主持人梁枫及姜多,每次出场首先鸣谢主办方(金太阳投资集团);
3.2.25宣传期间,由乙方协助甲方在店内举行本次演出的促票活动,售票点由甲方提供,售票点人员及售票设施(桌椅)由乙方自行解决;
3.2.2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活动进行冠名或以任何方式收取任何第三方的赞助。
3.2.27演出间歇可由演出承办方组织互动环节,(具体安排按演出当天流程进行)演出前一周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演出流程;
3.2.28所有平面广告如:
票样、海报、报纸广告、DM宣传单等,设计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印刷;
3.2.29在演出现场所有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安全、防火、防盗,在演出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伤亡事故或其它损失,均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3.2.30乙方派高宇为项目实施负责人,甲方指派专人为项目实施总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甲方在现场负责协调监督,对项目进度、完成质量进行监督;
另注:
在甲方指定地点举办的媒体见面会,粉丝见面会,选秀活动的用电,清扫场地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知识产权
4.1甲方授权乙方为本合同约定的目的使用甲方商标和企业名称,乙方保证以正确、合理的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并不得擅自改动、歪曲其整体形象和组成部分,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甲方的商标、企业名称。
4.2甲方依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宣传资料以及宣传资料中所包含的创意、设计、图形、图片、文字等,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为本合同之外的目的自行使用或允许第三方使用;
五、保密
5.1本合同拥有信息的一方(“提供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接受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性信息、商业性信息、文件、程序、计划、技术、图表、模型、参数、数据、标准、专有技术、业务或业务运作方法以及其他专有信息,本合同的条款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和技术信息(以下统称“保密信息”),只能由接受方及其人员为本合同目的而使用。
5.2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或披露的保密信息,仅可由接受方为执行本合同需要披露给指定的雇员,并且仅在为执行本合同所需的范围内进行该等披露;
但是,接受方在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之前,不得向其雇员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该等预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告知该等雇员将要披露信息的保密性质,由该等雇员做出至少与本合同保密义务一样严格的保密承诺等,以防止该等雇员为个人利益使用保密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做出XX的任何披露。
5.3接受方的律师、会计师、承包商和顾问为提供专业协助而需要了解保密信息时,接受方可向其披露保密信息,但是,其应要求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按照有关职业道德标准履行保密义务。
5.4如相关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接受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接受方可在该政府部门或机构要求的范围内做出披露而无需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但前提是,该接受方应立即将需披露的信息书面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且该等通知应尽可能在信息披露前做出,并且接受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确保该等被披露的信息获得有关政府机关或机构的保密待遇。
5.5在任何情形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永久持续有效。
5.6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对以下信息不适用:
5.6.1在一方披露时,已经是公众所知的信息,或者在披露后,并非由于接受方、雇员、律师、会计师、承包商、顾问或者其他人员的过失而成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5.6.2有书面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经由接受方掌握的信息,而且信息并非直接或间接来自提供方;
5.6.3有书面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向接受方披露的信息,而该第三方并不负有保密义务,并且有权做出披露。
5.7当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接受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且不得许可第三方使用提供方的保密信息,同时,接受方应按照提供方的书面要求,将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退还提供方或予以删除或销毁。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6.1乙方在距活动开始【1】日之前没有完成活动筹备工作的,或者在距活动开始【1】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乙方能够提供活动场所或者活动所需要的主要设备的,或者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不能适当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2如果甲方对于乙方的活动筹备计划或者活动彩排或者活动筹办工作或者人员安排不满,要求乙方改正,而乙方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3甲方认为本合同不必履行时,甲方可以在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偿金后解除本合同。
6.4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改变活动的举办时间和安排。
因此给乙方造成额外支出或延误活动筹办时间的,甲方应给乙方必要的时间和适当的补偿。
七、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2如因乙方提供的设备质量等原因致使活动延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
由于活动延期而造成甲方额外支出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3在活动筹办和活动举行期间或者之后,如因乙方所提供设备(包括设备的质量、设备倒塌、凹陷等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物质损失的,乙方应当单独承担全部责任。
7.4如果因为乙方筹办工作的原因,损害甲方声誉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7.5乙方对因工作原因接触到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泄漏给他人,否则应该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
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6甲方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而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和企业名称和/或其他知识产权,乙方仅限于在本合同目的范围内使用,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自行或允许他人使用,否则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7.7在活动的筹办和活动的举行期间或者之后,如果因为乙方没有适当履行义务,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乙方应该负全部责任。
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7.8如乙方办理的委托筹办事项违反法律法规,乙方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如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9合同所称之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八、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8.3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九、通知及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
(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9.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第9.4条款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第9.3条款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9.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A)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B)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C)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D)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9.4乙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名称:
哈尔滨倍能先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10.3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哈尔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4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10.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10.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章依然有效。
十一、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1.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1.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1.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1.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1.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四】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1.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1.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1.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1.10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1.11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1.12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1.13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本合同已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甲方:
(盖章)甲方:
(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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