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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含住所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备用地、

道路用地和绿地。

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所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

较高且环境优秀的用地。

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所为主的用地。

第三类居

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所为主的用地。

2、公共设备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

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备的用地,不包含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备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C1),指行政、党派和集体等机构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C2),指商

业、金融业、服务业、旅行业和市场等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C3),指新闻第一版、文化

艺术集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玩等设备用地。

体育用地(C4),指体育馆和体育

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含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

卫生、防疫、痊愈和抢救设备等用地。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专

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察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含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纳入

居住用地)。

3、工业用地(M),指工矿公司的生产车间、库房及隶属设备等用地。

第一类工业

用地(M1),指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基本无扰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二类工业用

地(M2),指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必定扰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三类工业用地

(M3),指对居住和公共设备等环境有严重扰乱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4、仓储用地(W),指仓储公司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隶属设备等用地。

一般库房用地(W1),指储藏一般货物的一般库房用地。

危险品库房用地(W2),指储

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库房用地。

5、市政公用设备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备及其隶属的

建筑物(含修建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备等用地。

供给设备用地(U1),指供水、供

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备用地,不包含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交通设备

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余交通设备用地。

邮电设备用地(U3),

指邮政、电信等设备用地。

环境卫生设备用地(U4),指雨污水泵站、污水办理厂及粪

便垃圾集运、堆放、办理等设备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备用地(U5),指房子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修建物等施工及保养维修设备等用地。

其余市政

公用设备用地(U6),如消防、防汛等设备用地。

二、建筑容量控制

1、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即建筑密度(D)和建筑容积率(FAR)控制指标的总称。

应不大于以下规定:

(1)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20%,建筑容积率为0.4;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18%,建筑容积率为0.35;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余地区,建筑密度均为18%,建筑容积率均为0.3。

(2)其余低层居住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

0.9;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7%,建筑容积率为0.8;

中心城外环线以

外处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余地区,建筑密度均为25%,建筑容积率均为0.7。

(3)多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33%,建筑容积率为1.8;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6;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1.4;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余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4)高层居住建筑(含洒店式公寓):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5;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2.0;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25%,建筑容积率为1.8;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余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0%,容积率均为1.0。

(5)多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店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2.0;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8;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6;

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中心镇、一般镇和其余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

(6)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含旅店建筑、公寓式办公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4.0;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3.5;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新城,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2.5;

(7)低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60%,建筑容积率为1.2;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50%,建筑容积率为1.0;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余地区,建筑密度均为40%,建筑容积率均为1.0。

(8)多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45%,建筑容积率为2.0;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40%,建筑容积率为1.6;

中心城外环线以外处区的新城、中心镇、一般镇和其余地区,建筑密度均为35%,建筑容积率均为1.2。

(9)高层工业建筑(含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中心城内环线之内陆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3.0;

中心城内外环线之间地区,建筑密度为30%,建筑容积率为。

2、建筑容积率折减率(J)规定以下:

(1)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折减率为20%;

(2)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不大于7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4)建筑基地面积大于7000平方米不大于1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5%。

(5)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不大于25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0%。

(6)建筑基地面积大于25000平方米不大于30000平方米,折减率为15%。

3、对难以分类履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一样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率

和不一样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4、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面积的,不得独自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5、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但有以下状况之一的,且确认不阻碍城市规

划实行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同意建设:

(1)毗邻土地已经达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流等状况的确没法调整、归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区分、市政公用设备等的限制,的确没法调整、归并的;

(3)乡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别状况,的确难以达到上述规定的面积的。

6、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经高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

进行扩建、加层。

7、中心城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民众供给开放空间的,在切合消防、卫生、交通、

规划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以下规定增添建筑面积:

(1)审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每供给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同意增添的建筑

面积为1平方米,但增添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审定建筑面积的20%。

(2)审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每供给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同意

增添的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但增添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出审定建筑面积的20%。

8、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凡切合以下规

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1)廊道的净宽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

但穿越宽度小于

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

4.6米。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备。

三、让步道路红线

1、沿城市高架道路双侧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建筑的,退后道路主线边沿线不小

于30米,退后匝道边沿线不小于15米。

2、道路交错口四周的建筑物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层、低层不得小于5米,

高层不得小于8米。

3、在宽度不大于24米的道路双侧新建、改建建筑,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退后3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退后8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退后10米;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退后15米(除经同意的详尽规划还有规定外,下同)。

4、在宽度大于24米的道路双侧新建、改建建筑,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为:

(1)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退后5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60米的,退后1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100米的,退后15米;

(4)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退后20米。

5、新建影剧院、游玩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

筑裙房),其面对城市道路的主要进出口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并应留出暂时泊车或回车场所。

6、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规划红线双侧应划定隔绝带,宽度为:

国道、迅速

公路双侧各50米,主要公路双侧各20米,次要公路及以低等级公路双侧各10米。

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7、河流规划蓝线双侧新建、扩建建筑物,让步河流蓝线距离不得小于6米。

8、高速铁路双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干线双侧的

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双侧的不得小于15米,铁路双侧的围墙不得小于10

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9、铁路双侧的高层建筑、高大修建物、危险品库房和厂房离中心线的距离,须经

铁路主管部门审查后确立。

10、沿磁悬浮交通线双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其退后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50

米。

11、沿地面高架轨道交通双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不得小于30米,沿地下

轨道交通双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切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12、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双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退后线路中心线距

离:

500千伏30米,220千伏20米,110千伏12.5米,35千伏10米。

13、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的范围,即电缆向双侧延长各不小于

0.75米。

14、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露台和隶属设备,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

15、学校主要教课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该小于300米,与灵巧车流量超出

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该小于80米,当小于80米时一定采纳有效的隔

声举措。

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四、让步基地界限

1、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之内陆区的,按该建筑高度的

0.5倍让步基地界限,其余地区的按0.6倍让步;

让步的最小间距,浦西内环线之内和其余地区的,多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9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6米。

2、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之内及其余地区的,均按该建

筑高度的0.25倍让步;

让步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之内及其余地区的,多层居住建

筑均不得小于4米,低层居住建筑均不得小于2米。

3、高层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之内及其余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

的0.25倍让步。

让步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之内陆区的不得小于12米,其余地区的

不得小于15米。

4、高层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浦西内环线之内及其余地区的,均按该建筑高度

的0.2倍让步;

让步的最小距离,浦西内环线之内及其余地区的,均不得小于

12米。

5、非居住建筑的主要朝向面,让步的最小距离,多层不得小于

5米,低层不得小

于3米,高层按该建筑高度的

0.2倍让步,

让步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12米;

6、非居住建筑的次要朝向面,低层、多层让步的最小距离按消防间距控制,高层

让步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5米。

7、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8、低层独立式住所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该建筑高度的0.7倍控制。

9、地下室退红线距离为埋深的0.7倍,但其最小值不小于3米。

10、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

五、控制建筑高度与面宽

1、沿城市道路双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出道路规划红线宽

度(W)加建筑退后距离(S)的1.5倍,即:

H≤1.5(W+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1:

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A),小于或许等于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长度(L)乘以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与沿路建筑的退后距离(S),即:

A≤L(W+S)。

3、建筑高度控制视野剖析方法:

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倍建筑高度,且其视

角不小于60度。

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倍建筑高度的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

离可适合减小,但不得小于2倍建筑高度。

4、建筑物的雨蓬、露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离室外处面净高不得小于3米。

5、一幢多层住所的总长不得超出55米(上海建委下文防备沉降不均)。

6、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其连续睁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80米;

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60米,其连续睁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70米;

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连续睁开面宽的总和不大于60米。

7、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四周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

控制高度应切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规定。

8、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余无线电通信(含微波通信)设备四周的新建、改

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切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六、总图布局要求

1、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一定编制详尽规划,经同意后

实行。

2、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构造、公建与住所布局、集体

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美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

应依照以下原则:

(1)方便居民生活,有益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3)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建安全、寂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3、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依照以下原则:

(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表现地方特点,与四周环境相协调。

(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备,防止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忧。

(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着重景观和空间的完好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所或公建联合安排。

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5)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办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互相关系。

(6)在要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所建设,其规划设计一定依照保护规划的指导。

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一定依法予以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修建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采。

(7)居住地区内宜设置分类采集垃圾的设备。

(8)居住地区内宜设计通透围墙,沿城市道路的居住围墙高度不大于

2.2米。

4、饮食建筑在总平面部署上,应防备厨房或饮食制作间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

弃物等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饮食建筑应禁止建于产生有害、有毒物质的工业公司防备地段内;

与有碍公共卫生

的污染源应保持必定距离,并须切合当地食品卫生监察机构的规定。

5、医院20床以上的一般传得病房,或兼收烈性传得病者,一定独自建筑病房,并

与四周的建筑保持必定距离。

传得病房的平面应严格依照洁净区、半洁净区和污染区部署。

需分别隔绝的病种,

应设独自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医院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合隔绝。

尸体运送路线应防止与进出医院路线交错。

6、设有火化间的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益于排水和空

气扩散。

7、港口客运站的站前广场、站房和客运码头应配套设置并应部署在沿江或沿海城

市道路的同一侧。

客、车滚装船码头应设置安全、方便游客和车辆上、下船的设备。

在码头周边,应设置坐船车辆的专用泊车场。

泊车场的泊车规模不该小于同时发船所载车辆的一倍。

站房应设置保障游客安全和方便的上下船廊道,且应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相应设

施。

出境和入境用房的部署,一定防止联检前的游客及行包与联检后的游客及行包之间的接触混淆。

8、特大型、大型铁路游客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及危险物件的设备。

9、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协助设备区

及道路、绿化等构成。

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别,消防车道一定通畅。

10、地下汽车库内不该设置维修车位,其实不该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件的房间或存

放的库房。

11、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迫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修建物,在总平

面中的地点应切合有关安全、防备、分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七、基地总图进出口设置

1、基地位于城市骨干路与次干路、支路订交的地点旁,进出口不该设置在骨干路

上,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订交的地点旁,进出口不该设置在次干路上。

确需在骨干路

上设置时,距离交错口不该小于8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国家规定不该小于70米)。

在次干路上设置进出口,距离交错口不该小于

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在支路上设置

进出口,距离与骨干路订交的交错口不宜小于

50米,距离与次干路订交的交错口不该

小于

30米,距离与支路订交的交错口不该小于

20米。

2、基地进出口到交错口距离的计算,应从基地进出口道端边线起到交错口转角路

缘石曲线的端点止。

3、基地进出口距地铁行人进出口(国家规定不该小于15米)、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国家规定不该小于5米);

距铁路道口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在桥梁、地道坡度范围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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