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计价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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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指引》.
一、第一部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的规范性文件.
二、第二部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是根据国家标准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摘录编入本计价办法,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与2006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配套使用.
三、第三部分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指引》(以下称本指引).
1.本指引适应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执行;
其对应的综合定额子目,用于指导工程量清单设置和综合单价分析.
2.本指引由说明、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及附录组成.
3.本指引项目编码带有“粤”字的为广东省建筑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
4.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械及利润,不列入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在编制工程标底和有投标报价时,在综合单价内自行考虑.
5.当计价规范和综合定额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同时,可根据计价规范的要求,按综合定额的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折算.
6.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与综合定额子目对应关系中,当工程实际与“可组合的主要内容”不同时,“可组合的主要内容”可作调整.
7.本指引未包括的项目,根据计价规范规定,由编制人按照计价规范的要求作相应补充,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8.编制人在补充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应严格按照计价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必须做到补充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与计价规范相一致.
9.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量编码以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按计价规范附录A的规定编码,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织.
10.各部分、各单位和个人不准修改和翻印本计价办法.
第一部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总则
1.0.1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的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称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计价.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1.0.3本办法是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组成部分,明确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计价依据,也是考核和评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依据.
1.0.4建设工程计价,涉及下列各项.
1编制(审核)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
2编制(审核)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最高报价值.
3编制(审核)投标报价.
4工程量计算、工期计算.
5约定(确定)工程合同价.
6办理工程进度款、工程价款结算.
7编制(审核)工程结算.
8工程价款审定.
9工程造价鉴定.
10其他.
1.0.5建设工程计价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1.0.6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0.7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备案、归档应按国家、省的有关标准、法规规定.
1.0.8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工程造价的内容
2.1一般规定
2.1.1建设工程项目在不同的开展阶段和计价目的、计价对象,工程造价有不同的含义、不同的内容.
2.1.2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2.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2.2直接费
2.2.1直接费包括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
2.2.2直接工程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
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
内容包括:
⑴材料原价(或供应价格)。
⑵材料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⑶运输、施工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
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
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是指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费和场外运费。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及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2)大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
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上述人员在施工机械规定的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燃料(煤、木柴)、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7)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应缴纳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2.3措施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
2.2.4措施费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其它措施费。
2.2.5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2.2.6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含以下内容。
1环境保护费:
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分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
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控制措施费用;
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减轻噪声扰民的控制措施费用;
除四害、预防传染性疾病的措施费用。
2文明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外围墙美化、场容场貌、安全警示标志、人员岗位标卡、材料堆放、垃圾存置、现场防火、企业标志、五版一图的设置费用。
3安全施工费:
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综合脚手架(含安全网)、靠脚手架安全挡板、独立挡板、围尼龙编织布、现场仅设置卷扬机架作垂直运输机械的费用;
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用;
保健急救费用;
安全检测费用;
施工机具防护费用。
4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临时设施包括:
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业房屋与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以及规定范围内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费或摊销费。
2.2.7其他措施费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外的施工、技术、生活、安全的方面所需的措施费用。
2.2.8其他措施费包括:
工程保修费;
工程保险费;
赶工措施费;
夜间施工费;
预算包干费;
二次搬运费;
混凝土泵送增加费;
垂直运输费机械、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等的支、拆、运输、摊销(或租赁)费;
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等的搭、拆、运输、摊销(或租赁)费;
设备、成品和已完工程保护费;
施工排水、降水费;
室内空气污染检测费;
对工程实体、构件做破坏性试验费;
有关部门、发包人要求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筑岛、围堰、便道、便桥、驳岸块市石清理工程费等列入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措施项目部分的相应内容。
2.3间接费
2.3.1间接费由规费、企业管理费组成。
2.3.2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费用。
2.3.3管理费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离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及牌照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7.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工会经费。
8.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职工工资总额计提的费用。
9.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
10.财务费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11.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2.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等。
2.3.4规费:
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2.3.5规费包括以下费用项目。
1.工程排污费:
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
是指按规定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
3.社会保障费: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6.防洪工程维护费:
指企业按规定标准缴纳的防洪工程维护费。
7.施工噪音排污费:
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施工噪音排污费。
3建设工程计价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工程计价,可以采用以下计价办法:
1.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2.定额计价,是指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计算工程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计价办法。
3.1.2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是定额计价办法,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同时使用。
3.1.3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定额计价办法计价。
3.2计价依据
3.2.1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可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4.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
5.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定额、工程单位估价表、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工期定额等。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造价编制、审核的有关规定。
7.其他。
3.2.3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规定负责编制的补充计价依据可作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组成部分。
3.2.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可作为建设工程计价的参考依据。
3.3工程量清单计价
3.3.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计价规范中清单项目特征、工程内容的规定和拟建工程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
3.3.2措施项目费用,根据拟建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办法第3.3.1规定确定。
3.3.3其他项目费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
3.3.4规费、税金,按国家、省规定列项计算。
3.3.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程序见表3.1
表3.1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
序号名称计算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Σ(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2.1+2.2
2.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按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2.2其他措施项目费按规定计算(包括利润)
3其他项目费按规定计算
4规费(1+2+3)*费率
5不含税工程造价1+2+3+4
6税金按税务部门规定计算
7含税工程造价5+6
3.4定额计价
3.4.1定额编号、子目名称、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
3.4.2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按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子目、费用项目列项计算。
3.4.4规费、税金,按国家、省规定列项计算。
3.4.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计价程序见表3.2
表3.2定额计价程序
1分部分项工程费1.1+1.2+1.3
1.1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Σ(工程量*子目基价)
1.2价差Σ[数量*(编制价-定额价)]
1.3利润人工费*利润率
2.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按有关规定(包括价差、利润)
2.2其他措施项目费按有关规定(包括价差、利润)
3其他项目费按有关规定
3.4.6定额计价所称子目基价,是为完成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之和。
3.4.7定额计价所称价差,是编制时采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与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相应价格的价差。
4造价文件的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建设工程必须按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编制工程造价文件。
4.1.2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造价文件有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最高报价值等。
4.1.3工程造价的鉴定、审计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和鉴定、审计的要求编制造价文件。
4.2施工图预算
4.2.1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和承发包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
4.2.2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何需招标的小型建设工程,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在有条件许可时应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2.3招标工程设立招标标底价、最高报价值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标底价、最高报价值采用的计价办法。
4.2.4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最高报价值依据下列文件、资料编制:
1.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
2.招标文件。
3.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4.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
6.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7.价格信息。
8.设备材料清单。
9.其他。
4.2.5工程量清单编制,遵循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补充规定。
2.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清淡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描述项目特征。
4.措施项目费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本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规定列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单独列项。
5.其他项目清单,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内容列项。
零星工作项目,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材、机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暂估的相应数量列项。
4.2.6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价的编制,遵循下列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施工要求等具体情况,定额计价时,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列项和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的规定列项和计算工程量。
2.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或市场价格进行编制。
3.措施项目费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和其他措施项目费。
根据现行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要求、作业环境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所需费用总额。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单独列项计算。
4.其他项目费,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要求等具体情况估算。
5.规费、税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计算。
4.2.7最高报价值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
4.3投标标价
4.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考虑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风险程度进行自主报价。
4.3.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200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4.3.3投标报价依据下列文件、资料编制:
1.招标文件。
2.规范、标准与有关规定。
3.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4.工程量清单。
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或企业内部(成本)定额。
6.设备材料清单。
7.市场价格信息。
8.其他。
4.3.4投标报价编制,遵循下列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根据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按照企业内部定额、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或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指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投标人应当依据现行规范标准,结合工程特点、工程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设计组织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招标文件单独列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
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招标文件公布的最高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