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庭审程序和笔录的过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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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庭审程序和笔录的过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首先,要求书记员要主动,熟悉审理提纲,了解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分析、看法,及其办案的一般方法步骤、审讯作风、问话特点。

其次,为了保证庭审笔录达到准确、完整的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时刻留意、照顾书记员的记录工作,发现书记员记录跟不上,或记录有困难时,应当重复发问,或者要求诉讼参加人把他的陈述重复一遍,便于书记员记录。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采取重复诉讼参加人答话内容的方法,或作核对性的重复讯问,例如问“你刚才说的就是(重述经过综合归纳加工的答话),是这样的吗?

”帮助书记员组词造句,照此记录。

(三)预先填写开庭前可以填写的笔录内容,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时间

  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那些应当写入笔录的内容,以及开庭时间、地点、第几次开庭时间,包括笔录文头纸格式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等,都应当事先填写清楚,以免临场填写,占用记录庭审活动的时间。

三、记录的内容

  审判庭笔录的内容,总的说来,是应记明按照诉讼法规定的一切必须进行的活动。

书记员除了不断提高记录的速度和文字水平以外,还必须熟悉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各种规定,才能把开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准确、完整地记录下来。

具体说来,庭审笔录,按照法庭的审理程序,记明下列内容:

(一)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

  1.记明宣布审理案件的几项内容。

即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说明公开审理或者是不公开审理。

对不公开审理的说明理由等情况(即《刑事诉讼法》第152条、《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的内容)。

  2.宣布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名单、交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等情况。

即开庭时,经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或书记员查明或.核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后,根据刑事或民事案件不同的情况,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申请上述名单中的人员回避的权利,刑事被告人享有的辩护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情况。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8条、第2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2款、第45条、第46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的内容,逐项予以记明。

  3.关于当事人申请回避问题。

应记明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及最后决定是否准许,以及当事人是否申请复议的情况。

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1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等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二)法庭调查阶段的活动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刑事案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时,对起诉书的内容不必记录,因为已有起诉书在卷。

对此,只记明这一项活动,记为“公诉人xxx(姓名)宣读起诉书(略)”。

接着记明被害人陈述。

  2.讯问当事人。

公诉人、审判人员讯问当事人及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按一问一答的形式记录。

  3.记明辩护人、当事人等向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发问的情况。

即刑事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民事案件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及被询问的人回答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第2款、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2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4.记明告知证人的责任及权利义务情况。

即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等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5.记明核对证据情况。

即刑事案件,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物证,以及民事案件审判人员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等情况。

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3、4、5项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6.记明有关补充证据的情况。

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法庭是否准许的情况,以及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第3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三)法庭辩论阶段的活动

  刑事案件改为控辩式的审理以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并不截然分开,往往在调查阶段即穿插辩论。

对此,仍可按照法庭审理的顺序,如实依次记录。

  1.记明刑事案件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等的发言、辩护、答辩和互相辩论情况。

法庭辩论阶段是继前一阶段,即法庭调查结束而开始的。

刑事案件,对公诉人的发言、辩护人的发言,包括公诉词、辩护词,都应记明要点。

民事、行政案件,原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的代理词以及互相辩论也应当记明要点。

在审判实践中,进入互相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之间,民事、行政案件原告和被告,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之间,在多数情况下,不是各人依次作系统的发言,往往形成你一句,我一句的零乱的辩论,是相当难记的,但是,对此仍然要求把互相辩论的要点记录下来,不能遗漏。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内容予以逐项记明。

  2.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和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讯问有何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对民事案件按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双方最后意见的内容,均须记录清楚,如果漏记了这一点,容易使人误解为这项工作没有进行,剥夺了当事人最后陈述和表示最后意见的权利,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

  3.法庭辩论终结后的再调解。

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可以再行调解。

是否进行了再调解,以及调解是否达成了协议,应当记录明白,这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的内容要求记录的。

(四)合议庭评议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参照《民事诉讼法》第128条之规定,在法庭辩论终结(民事案件经过再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以后,如果是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由于评议笔录要单独记录,在庭审笔录中只须记明“(休庭评议)”字样即可。

如果是定期宣判的案件,合议庭另行确定时间进行评议,庭审笔录中则不必反映评议时间。

(五)宣判情况

  凡当庭宣判的案件,休庭评议结束后,继续开庭,进行宣判的,宣判情况可以在庭审笔录后面继续记录。

如属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笔录必须单独制作。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的。

有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宣判必须公开进行。

因为,有些涉及到国家机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等内容,在判决书中已经加以省略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是当庭宣判的,虽不可能再让群众前来旁听,但对此不能视为不公开宣判。

因为休庭评议时间很短,如果在休庭评议时,临时张贴公告,让群众前来旁听,那是来不及的。

宣告判决,应记明下列内容:

  1.判决结果的内容,当事人对判决的意见。

  2.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征询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及当事人作何表示。

这些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3.对离婚判决的特殊交代。

宣告离婚判决,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这一点必须记明,不能疏漏,防止当事人一方不懂或伪称不懂得法律规定而另行结婚。

如果法院宣判虽然作过明确交代,但在笔录中却查不到根据,就会给实际工作造成被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4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4.送达判决书情况。

当庭宣告判决的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的情况;

民事案件,记明审判人员告知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的情况。

定期宣告判决的刑民案件,均应记明在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的情况。

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记明的。

(六)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其他情况

  1.遇到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形而延期审理的。

这些情形包括: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到庭;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以及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

属于上述情形延期审理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2.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况。

刑事案件,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经审判长警告制止,或被强制带出法庭,或者情节严重,被罚款、拘留,以及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办理的内容予以详细记明。

  3.记明民事案件原被告拒不到庭或擅自中途退庭及对此作出处理的情况。

即原告或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对原告按撤诉处理;

被告有反诉的,作缺席判决;

对被告或进行拘传,或缺席判决的情况,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及第100条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四、笔录的签署手续

  1.核对笔录的内容。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或者当庭宣读。

民事案件法庭笔录,还允许他们在5日内到法院阅读。

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充或改正,这些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2款、第3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予以记明。

  2.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核对校正,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承认没有错误后,注明“以上笔录经我阅渎(或当庭宣读),没有错误”。

然后由他们签名或者盖章。

如有拒绝签名盖章的,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2款、第3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内容记明情况附卷。

  3.审判人员等签署。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书记员将法庭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五、记录要求及注意事项

  1.记录形式,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

庭审笔录,总的要求是按照问答的形式记录,但是,有些内容可以把几次问答综合起来记录。

例如,查明当事人身份,就不必机械地按一问一答记写。

可以连续记成“问:

姓名、年龄等项?

”“答:

xxx,男或女(性别不用提问就应当记上),xx岁(或xxxx年x月x日生)……”在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把其他具有连续性的问话分两次或几次提问时,也可以连起来作一次问话、一次答话处理。

问答时,有时答话说得较快,可先记答话,然后补记问话;

有时,实在记不上,可作出记号,留出空格,在空隙时间补记,或者在最后核对笔录时补正。

关于谁问和问谁这个问题,必须反映清楚。

例如,审判长提问,只记一个“问:

”,对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等人的提问或发问,应当记为“xxx问:

”;

如果姓氏在出庭人员中没有相重的,可以用姓表示,记为“x问:

答话同样记为“xxx答:

”或“x答:

”。

  2.记录当事人等的陈述,根据内容的重要程度,采取记录原意和记录原话相结合的方式。

当事人等的陈述,大多内容重复、罗嗦、层次混乱,因此,多数是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对陈述内容进行整理,经过概括、归纳、提炼后,作成记录,对某些当事人答非所问,说了许多与案件无关的话,或者是为了编造假口供,边讲边想,故意详细地叙述一般过程和无关紧要的细节,则不仅要加以综合归纳,还应当把其中无关的内容略去,不予记录。

而对于当事人交代犯罪事实的和民事、行政案件事实的要素中的关键问题和证据,必须记录原话。

另外,对于某些当事人在陈述时,避实就虚,避重就轻,耍花招,搞语言游戏,把问题说得圆滑的,也应当记录其原话,防止他在核对笔录时,抠字眼,进行纠缠。

例如,有一个案件被告人供述说“被害人在我背后捣鬼,我听张x平说的。

”书记员把这句话记为“被害人在我背后捣鬼,是张x平对我说的。

”在核对笔录时,被告说这句话与原意不符,他说:

“我听张x平说的,是张x平在和别人谈到此事时,我听到的,并不是张x平故意挑拨离间直接对我说的。

  3.书记员与审判人员之间力求配合默契。

案件审理经常会碰到一些事先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这就需要书记员与审判人员之间,在案件审理进行中,力求做到配合默契。

如某些当事人编造假供,不说真话,审判人员为了打乱他的思路,故意兜圈子,东问一句,西问一句;

问无关重要的问题,表现得郑重其事,问到至关重要的问题,反而显得毫不介意,借以捕捉矛盾点,寻找突破口。

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必须心领神会,注意把关键性的答词,按原话记录下来。

  4.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答话的语气、声调和神态。

要想正确地反映说话人的语气和声调,就必须注意标点符号的正确运用.是肯定,是否定,还是惊愕,常常要通过标点符号表示出来。

  当事人的某些表情是必须记录下来的,使记录真正起到录音和录像作用。

当事人的表情与案情有着直接关系,记清后可以帮助审判人员作出判断。

如当事人哭、笑、语塞、一时语塞、低头不语、唉声叹气、无言对答、拒绝回答、踌躇思索、语言支吾、手足无措、表情恐惧、精神紧张、神情沮丧、尴尬不安、表示吃惊,几秒钟后恢复常态,等等,都要如实记载,简单描述,有时还要记下其动作。

  5.记录时,思想要高度集中,全神贯注,但也要做到有张有弛,劳中有逸。

  6.苦练基本功。

这是一个难度较大,而且需要长期坚持不懈的问题。

一是要熟悉实体法,善于分清各种案情性质。

例如,刑事案件中的故意杀人、过失杀人、伤害致死、抢劫、抢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等罪名的界限;

继承案件中的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经济合同纠纷中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确定,等等,如果分辨不清,在记录中就必然出现用词不准的现象。

二是要熟练掌握程序法,只有这样,才能把程序法规定的,在开庭审判中应当进行的内容,完整地记录下来,不致疏漏。

三是不断提高语文水平,掌握丰富的词汇,以便在遣词造句中做到得心应手。

四是要努力练字,力求熟练,提高记录速度。

只有苦练基本功,才能高质量地做好庭审笔录。

庭审程序

书:

(站立)现宣布法庭纪律 

 

3.庭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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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下一页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一行就坐)

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请开庭。

审:

坐下

现在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原告:

(回答略)

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代理人:

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地。

被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年龄,你与被告的关系?

被告代理人:

(略)

审;

现在宣读授权委托书。

(先原告后被告,由陪审员宣读。

原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无异议。

被告,你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经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庭准许参加本案诉讼。

海棠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李霞诉王强离婚一案,今天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本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振华,陈兵,张倩组成合议庭,由王振华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刘娟担任庭审纪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可以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必须依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次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定书和调解书,以上告知了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听清楚没有。

原告,你听清了吗?

原告;

听清楚了。

被告,听清楚没有。

被告;

如双方当事人对本案合议庭人员,书记员,认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原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原;

不申请。

被告,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现在由原告李霞宣读起诉状,

原告对起诉状所述外,有无补充陈述。

没有。

现在由被告宣读答辩状

被告对答辩状外,有无补充陈述。

由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代理人;

(注;

由法警从原告代理人处接过证据材料,拿给书记员记录,再从书记员处拿给审判长审判员传阅,再拿给被告方,最后交回审判长处。

被告,你对原告所提证据有无异议/

被告代理人;

原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传证人到庭

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原告关系?

证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

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做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证人听清楚没有/

证人;

听清楚了,

(提问略)

原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需要。

我问完了。

被告你是否需要向证人提问?

证人,你刚才回答是否属实/

属实/

证人退庭

被告有无证人到庭作证/

有。

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所地,你与被告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百零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做证。

原告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出示调查笔录。

被告有无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现在法庭调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有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宣读代理词略。

原告对代理意见有无补充?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读代理词略)

被告,你对代理意见有无补充。

有(补充略)

现在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

(陈述略)

被告陈述最后意见。

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现在进行调解。

原告,你愿意接受调解吗?

我不愿意

被告,你愿意接受调解吗?

我愿意。

调解失败,现在休庭20分钟,

现在重新开庭。

进行法庭判决。

全体起立。

(读判决书略)

书;

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

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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