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财大合同法复习要点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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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
概念、要件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两个要件:
(1)内容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应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使相对人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尤其重要的是要约人应是特定人,相对人原则上应当是特定的。
(2)要有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法效意思)
2、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2)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3)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规定
3、要约与承诺的特殊形式或说合同订立的特殊形式:
交错要约:
双方同时发出同一个内容的要约,视为合同成立
意思实现:
用实际行为推测意思(租期一年,期满后依然在交租收租,视为合同继续)
4、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商业广告,招标说明书,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是指当事人一方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与要约的区别,除了概念上方向不同外,还有带来的后果问题的分析)
三、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赋予的拘束力。
1、有效:
合同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真实,自由,合同内容确定,可行)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可变更撤销的合同:
变更撤销的事由、程序、期间
可变更撤销的合同指因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从而可以由合同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其归于无效或对其内容进行变更的合同。
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一方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
程序:
行使撤销权应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为之,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撤销权的消灭事由:
(1)除斥期间的经过:
除斥期间就是撤销权的存续期间,是指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放弃撤销权:
明确表示或者行为表示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事由、追认程序、相对人催告权、善意相对人撤销权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已经成立但不完全具备法律所要求的效力要件,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超过其识别能力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追认程序:
法律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
相对人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撤销的权利,撤销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里的善意相对人是指不知或不应知道代理人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
4、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事由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
2、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概念:
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
1、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
2、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
3、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4、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5、使合同的履行结果显示公平
情势变更的效力:
1、变更合同2、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的规则:
主要是履行主体、履行标的的规则
4、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又称异议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自己的给付。
不安抗辩权指存在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忧虑和不安可以主张终止履行。
5、合同保全
1、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行使的效果
代位权: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涉及三方:
债务人,债权人,次债务人
行使的方式:
直接向法院起诉
行使的效果:
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行使的限制:
以债权为限
2、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受让人)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或者低价处分其财产的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1)必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放弃到期债权;
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五、合同担保
1、保证:
保证的各类、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之间的关系、保证期间
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类型:
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区别保证人有没有先诉抗辩权,对于连带保证,债务人在债务期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
约定或法定(6个月内,一般保证则起诉债务人,连带保证则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定金:
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关注违约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付给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成立要件:
定金合同,交付定金
定金的效力: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六、合同的转让(无因法律行为,即使原因不存在,不影响效力,例如如果肇事司机给伤者支付医药费,支付之后发现有一部分是伤者进医院后跳楼摔伤导致的不应由其承担,而这时肇事司机是不能找医院退钱的,即虽然司机的债务承担是有原因的,但是即使这个原因不存在了,也不影响已经承担了的债务的效力)
1、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
又称为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
是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需要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有效。
2、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
是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但是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需要通过债权人同意。
3、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
七、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定解除的事由、解除权的性质、行使方式
不可抗力因素;
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拒绝履行
解除权的性质:
形成权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通知(对方如果有异议,对方到人民法院起诉,己方不用采取行动)
八、违约与违约责任
1、违约的构成要件(有违约行为,无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违约损害赔偿的规则:
与有过失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与有过失规则:
就是过失相抵,双方共同原因造成违约
损益相抵规则:
违约行为造成一方即受益又受损害,赔偿时应减去受益所得
减轻损失的规则:
有机会有条件可以弥补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扩大的损失不赔偿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
直接损失(已经有的没有了)和间接损失(应该得到的没有得到),赔偿额度应该相当于你没有违约的情况,违约方在订约是已经预见或应该预见的,以社会一般观念来衡量
3、违约金
违约金调整的规则:
让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倾向于非违约人。
(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非违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提高到与实际损失相当;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减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一种是计算方式,如比率,另一种是一定金额)
约定违约金与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最大区别在于举证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非违约一方需要证明受到的损失的价值;
如果有约定违约金,非违约一方不需证明,如违约方认为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需要违约方举证。
如果即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选择一个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