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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探析

对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探析

新中国解放前夕,全国种植罂粟面积高达2000多万亩,全国种植罂粟的农民多达1000万以上,在当时4亿多人口中,从事贩毒、制造毒品以及制售吸毒工具者超过60万人,吸食毒品者约2000万人,几乎占到全国总人口的4.4%。

尤为可怕的是,人们对鸦片烟毒的危害近乎麻木,社会道德对鸦片泛滥几乎失去了约束力。

毒品已经成为依附在整个中华民族身上的一大痼疾。

有效地控制吸毒人数攀升,一直是国家禁毒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近年来,国家在总结以往禁毒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先后出台了《禁毒法》、《戒毒条例》、《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禁毒体制进行了重新构建。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适应了当前禁毒和戒毒新形势的客观要求。

《禁毒法》创设了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将原有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的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此举必将推进禁毒工作迈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禁毒法律制度的体系初步建立。

一、《禁毒法》实施以来,我国现行戒毒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我国现行的戒毒制度的分类

现行《禁毒法》确立的五种戒毒措施,分别有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自愿戒毒或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

在五种戒毒措施中,仅强制隔离戒毒是羁押式戒毒措施,也是最严厉的戒毒措施,其它戒毒措施都是非羁押措施。

这五种戒毒措施又可以区别为强制性戒毒措施和自愿戒毒(康复)措施两类:

其中,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戒毒人员在戒毒期间要么是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要么其行为受到特定的约束,这些戒毒措施的性质为强制性戒毒措施;而自愿戒毒或自愿康复、药物维持治疗是吸毒人员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行选择的戒毒措施,不是强制性戒毒措施。

1.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是指吸毒成瘾人员不受羁押,在其居住的社区自行戒毒并接受监督和管理的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适用于公安机关首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主动登记且不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以及依法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现阶段,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主要对象为: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妇女;不满16周岁、年满70周岁的吸毒成瘾人员,患有严重疾病和传染病的吸毒成瘾人员;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

社区戒毒的执行地为吸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有固定住所的现居住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戒毒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2.强制隔离戒毒。

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行政强制性措施,对符合《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吸毒成瘾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将毒品与吸毒人员及其接触的人员和环境实行物理隔离,并对其进行依法管理、科学戒治的过程。

强制隔离戒毒适用于吸毒成瘾严重,不适于社区戒毒或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者和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又重新吸毒成瘾的吸毒人员。

顾名思义,强制隔离戒毒中的“强制”,是指国家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和管束,不能简单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力限制人身自由,而应当理解为吸毒人员进入戒毒场所后有配合戒毒场所治疗的义务;强制隔离戒毒中的“隔离”是指国家运用强制力保证戒毒场所阻断戒毒人员与毒品接触的可能,即对戒毒场所设置了无毒环境,这不能简单理解为切断戒毒人员与单位、家庭、社会的一切联系,而应当理解为戒毒场所有义务不让毒品流入所内。

强制隔离戒毒管理部门有义务帮助戒毒人员完成生理脱毒并进行心理矫治,使其逐步减少或消除心瘾,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3.社区康复。

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后,应当进行身体和心理上的康复。

《禁毒法》设定的康复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社区康复,另一种是自愿康复。

社区康复是由公安机关决定、要求康复人员在社区进行康复的措施,适用于刚刚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当他们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回到社区后,如果能获得必要的帮助则重染毒品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社区康复的期限不超过3年,对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4.自愿戒毒或康复。

自愿戒毒是吸毒人员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的自愿医疗戒毒,自愿康复是戒毒人员自愿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

前者主要进行的是生理脱毒,后者更强调生理戒毒后针对戒毒人员心理、行为和社会适应等各方面的缺陷而进行的康复治疗。

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自愿戒毒人员接受医疗机构的戒毒治疗期间,自愿康复人员到康复场所康复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以吸毒成瘾为由对其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5.药物维持治疗。

药物维持治疗目前是指美沙酮维持治疗。

对象是因多次吸食毒品海洛因,在戒毒过程中仍不能脱离海洛因毒瘾的成瘾者进行的脱毒治疗,方法是由定点设置的美沙酮诊所,定期、限量给予戒毒脱瘾者美沙酮进行维持治疗,以达到减轻吸毒人员对海洛因的依赖,逐步消除海洛因毒瘾症状。

美沙酮作为一种替代过渡性的管制药物,其成瘾性低,能够减缓戒断症状的痛苦。

(二)我国现行戒毒制度成效

1.以人为本,关注重点。

吸毒人员大多数是违法者与受害者的结合体、也是违法者与病人的结合体。

吸毒人群作为特殊的社会群体,要求戒毒工作要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纠正对吸毒人员的歧视、否定等错误认识。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围绕“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综合矫治,科学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总体要求,综合运用生物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原理,坚持从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不断探索戒毒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加强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尤其戒毒场所在促进戒毒人员身心矫治、教育引导、康复训练、戒毒管理、保护戒毒人员个人隐私、探访、探视和所外就医等方面提供了大量人性化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吸毒成瘾人员的戒断率和操守率,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2.把握规律,科学矫治。

我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实行分期戒治,坚持分类收戒、分类矫治、分类管理,综合运用心理矫治、思想矫治、行为矫治、认知教育、体能训练、劳动习艺等矫治手段,着力从生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入手,努力实现生理脱毒、心理脱毒和争取社会支持,注重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与戒毒康复等戒毒措施的衔接工作,切实提高戒毒成效。

注重社会戒毒资源的挖掘和整合,发挥最大功能。

如自2013年以来,中国民盟发起的“黄丝带帮教活动”,让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我国的戒毒工作中。

3.创新管理,模式多样。

依据《禁毒法》规定: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由公安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通过2008年以来的实践探索,目前我国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管理工作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并且管理模式创新较大。

其中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浙江省探索三期四段五步戒毒工作模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索“三期五治一延伸”戒毒工作模式;北京市实施“三五一”戒毒工作模式;和安徽实行“三分四期”戒毒工作模式等。

(1)浙江省探索“三期四段五步”戒毒模式。

“三期”是指生理脱毒期、身体康复期、戒毒巩固期;“四段”是指脱毒、康复、适应、考察;“五步”是指生理脱毒、心理脱毒、行为矫正、技能训练和社会适应。

(2)新疆探索“三期五治一延伸”戒毒模式。

该模式涉及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等方面。

“三”是指三期,即生理脱毒期、身心康复期、巩固适用期。

“五”是指五疗并举。

即药疗、理疗、心疗、食疗、体疗。

“一”是指一个延伸,即场所戒毒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实现无缝对接,以巩固戒毒成果,延长吸毒人员的操守率。

(3)北京实施“三五一”工作模式。

树立“三个”工作理念,即坚持以治疗为核心、科学戒毒、为戒毒人员服务的理念。

“五项”措施具体是指通过恢复戒毒人员的生理机能和行为、认知、心理以及修复家庭和社会关系等相关的治疗措施,竭力为每名戒毒人员进行身体素质测试并制订生理康复处方。

“一”是指一项诊断评估办法。

(4)安徽实行“三分四期”模式该模式简单地概括为“三分”:

分类收戒、分别矫治、分级管理;“四期”:

急性脱毒期(1个月)、康复期(11个月)、巩固期(9个月)、回归社会准备期(3个月)。

具体措施是制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个案矫治方案:

在急性脱毒期实施有针对性开展生理脱毒治疗、入所心理辅导、戒毒认知教育;在康复期实施医疗症状监护、身体机能康复、戒毒康复教育、康复习艺劳动,在戒毒康复教育方面重点强化:

戒毒常识教育、法纪道德教育、传统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认知教育、感恩教育、生命意识教育;在巩固期实施医疗症状监护、体能巩固训练和戒毒巩固教育,开展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社会适应性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在回归社会准备期开展拒毒训练、戒毒回归教育、回归就业指导,有条件的场所可以组织模拟社区康复。

(5)云南制定“4+6”戒毒矫治模式。

云南把强制隔离戒毒流程分为:

生理脱毒、康复治疗、回归训练、后续帮教4个时期,并分阶段侧重采取心理矫治、思想矫治、行为矫治、认知教育、体能训练、劳动习艺等6种教育矫治手段,以“三期六段一延伸”(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按照生理脱毒期、康复戒毒期、回归巩固期三个期限和急性脱毒、环境适应、身心康复、适应训练、社会环境培训、社会环境模拟6个阶段进行管理教育与戒毒康复,着力强化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后续教育延伸。

(6)四川“常春藤”生命复原戒毒模式。

该模式戒治工作的理论基础:

一是涉及生理—心理—社会学多方面问题的认识,形成戒毒工作的多元整合观。

二是认同积极心理学为理论基础,形成积极戒毒观。

三是认同尊重生命,以人为本,不抛弃、不放弃的理念及生命伦理学有关原则和复原力的理论,形成戒毒工作“生命复原观”。

该模式实施三期教育,即“常青藤孕育期”(入所2个月),戒治内容主要是由所内强制戒护管理,实施医护干预,场所适应教育;“常青藤成长期”(不少于9个月),戒治内容主要是实施戒毒动机培育、积极行动、戒毒意志培育、健康心理培育、健身康复、文化康复、TC康复;“常青藤延伸期”(剩余期),戒治内容主要是社会适应能力培育、家庭教育、所内考验、所外周归考验、所外月归考验。

(7)江苏省探索“三期三评一延伸”戒毒模式。

即把戒毒过程分为脱毒戒断期(前2个月)、康复治疗期(入所集训结束至解除戒毒期限前3个月)、回归适应期(解除戒毒期限前3个月);三评即:

入所时、一年后以及期满前;一延伸即:

延伸跟踪帮教期,指解除戒毒期限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后3年内。

(8)重庆探索“PC三段三期”心理矫治模式。

该模式以认知理论、行为主义心理学为理论依据,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分为心理康复期、综合矫治期、回归社会期,开展以心理矫正、调适性心理咨询、发展性心理咨询三位一体的矫正模式。

(9)“广东(三水)模式”。

被司法部誉“广东(三水)模式”是广东省结合自身省情以三水戒毒康复所为戒毒康复试点单位,探索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融入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工作方式,在降低复吸率、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等方面做出的有效探索。

该模式的主要内容有建立“无毒社区”,建设“就业基地”,探索实行拒毒能力训练、心理康复训练、体能康复训练、就业技能训练和社会适应训练的“五训法”,塑造“康福苑”等。

以上的戒毒模式虽然名目繁多,但是所采取的基本步骤大同小异,施行上主要差别有:

一是戒毒队伍的素质、理念要求差异;二是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管理方式区分,如阶段时限人为划定、矫治方法手段差异、操作方法和步骤差异等。

4.协调配合,立体防控。

《禁毒法》和《戒毒条例》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政府、社会、公民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禁毒工作机制”。

这一机制一方面要求政府内部实现横向的部门分工和纵向的机关配合,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在戒毒工作的不同环节中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组织、民间力量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与政府一起成为戒毒工作主体。

这一机制改变了我国原有的劳动教养戒毒和强制戒毒制度突出的强制性、惩罚性,且是予以适当管束和强制性劳动等,同时改变了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戒毒所的缺乏戒毒治疗、心理矫正和再社会化能力的被动局面。

也改变了自愿戒毒在一定程度上依赖着非戒毒专业机关那种低效的戒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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