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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雷德福
布雷福德于1692年坚持这样的言论不因受到惩罚,从而成为40年后曾格案件的关键。
1692年,威廉·
布雷德福就大胆陈述出版自由的基本原则之一,当布雷德福开办他的小印刷所时,他同时讨好政府和贵格教会,由于他在定期发行的小册子上发表的观点,经常受到来自其中一方的威胁。
当年,他因为一次小过失而被捕,他因此宣称,他对这种干涉已经感到厌烦透顶,并通知当局,他要将印刷所搬到比较和他合得来的地方去,这一威胁使得当地官员感到害怕,议会撤消了对他的起诉。
布雷福德没能陈述他的辩护,对于符合事实的言论是否应该受到惩罚,布雷福德于1692年坚持这样的言论不因受到惩罚,从而成为40年后曾格案件的关键。
4、詹姆斯·
富兰克林和《新英格兰新闻报》
他帮助建立了编辑权独立传统,在美国确立了“未将当局许可”而出版报纸的原则。
1721年,詹姆斯·
富兰克林(本杰明·
富兰克林的哥哥)创办,这份报纸虽然只印了5年,但却对美国报业产生了巨大影响,詹姆斯使得美洲报业摆脱了许可证发放者的羁绊,尽管那时许可证法已经废止,但是所有人人屈服与官方压力,“蒙当局许可才”才发行,詹姆斯不仅不“蒙当局许可”而印刷报纸,并且对之毫不理睬。
5、曾格事件
在1734至1735年发生在纽约的曾格案件是美国新闻法制发展史一个里程碑。
1733年11月,约翰·
彼得·
曾格开始出版《纽约周报》,时常刊有纸批评有争议的纽约总督考斯比和地方议会的内容。
虽然大多数批评总督的文章部是报纸的总编辑撰写的,但被控犯有煽动叛乱罪的却是印刷者曾格。
考斯比命令首席法官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曾格提起诉讼。
当时费城最有名气的律师安德鲁·
汉密尔顿以6O岁的高龄为曾格出庭辩护,他在法庭上慷慨陈词,曾格在杂志上发表的文章不可能是诽谤性的,L六1为文章里说的部是真的。
他还进一步坚持辩护,根据已确定的先例,应当由陪审团而不是由法官米决定印刷文字的真实性。
曾格被判无罪是一个伟大的政治胜利,但即使此次事件后半个多世纪,陪审的裁决丝毫没有撼动煽动性诽谤法。
6、反印刷税
1765年英国政府制定《印花说法》,从而在北美殖民地引发反《印花税》运动,并最终导致这项法律的废除
英国议会在l765年通过的《印花税法》。
印花税是首次课加于殖民地内部的直接税,是关税以外首次出现的一个税种。
这个法律规定,报纸、证书、票据、期票、债券、文告、历书以及一切印刷品、小册子、法律文件,均须贴上票面为半便士至IlI十先令的印花税票。
英国当局声称,征收这种税是提供殖民地方之防卫、保护与安全之用,但并没有征求殖民地人民的意见。
一些报纸停刊了,有一些报纸隐去了报头和报名,也有一些报纸在通告里申明自己没有买到印花。
更激烈的是,《宾西法尼新闻与广告周报》在1O月31日,开征印花税的前一天,报纸设计成“墓碑版式”,报头以骷髅头为装饰,各栏采用粗黑框,以哀悼报纸的可怜命运,抗议开征印花税。
1765年,根据马萨诸塞的倡议在纽约召开了反印花税法大会,有9个殖民地派出了自己的代表,大会通过了《权利与不平等宣言》,要求英王及其议会废除印花税条例,宣称只有殖民地自己选出的议会才有资格对他们征税,没有代表的征税是专横。
结果,《印花税法》在1766年3月被废除。
6、威廉·
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评述》
其中在出版自由方面的解释让北美人民发现“反抗的合理性”
从1765年到1769年,英国杰出的法学家威廉·
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评述》中将整个英国普通法划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称之为“个人的权利”,用来表明宪法保障的权利和公民自由的内容,他在评述中说:
出版自由对于自由国家的性质是你基本的,每一个自由人都拥有不可置疑的权力将其感情放置在大众面前,禁止这样做就是破坏出版自由,当其第一卷问世时正值印花税在北美颁行的时候,于是其中在出版自由方面的解释让北美人民发现“反抗的合理性”。
8、政治辩论
针对英国的“新殖民地政策”形成了殖民地开辟以来第一次印刷出版高潮。
针对英国的“新殖民地政策”,在1764-1775年,北美殖民地人士开展了一场政治辩论。
在这场大辩论中,新闻界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是思想的载体,也是交锋的战场,更是领导人物制造舆论的工具,这场大辩论形成了殖民地开辟以来第一次印刷出版高潮。
2、建国历程中确立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权(1774—1783年)
美国独立战争是一场争取民族独立的战争,北美人民为争取自由、建立独立的合众国而战斗。
独立战争爆发后,1776年7月4日,美利坚合众国十三州议会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特别宣称: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所授予的。
”
在北美独立运动中,新闻界对革命的推动作用第显而易见的。
通过新闻界的聚焦和导引,公意迅速形成,在革命的进程中,激进的力量塑造了全新形式,新闻界从大众寄去了力量,也借此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第四等级”登上历史舞台。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报刊有《波士顿公报》、《马赛诸塞侦探报》、《纽约新闻报》等
新闻界发起“自由之子社”和“通讯委员会”,以组织手段实现了信息共享,不仅为各个殖民地通向联合提供了一个民间网络,而且在独立运动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774年《人权宣言》中对表达自由的相关规定
3、民主化进程中保护新闻自由的摇摆(1783-1914年)
(1)内战前(1783—1861年)
1、制宪会议
制宪会议的规则本身就是“反新闻自由”的,1787年5月29日,制宪会议一致通过“保密禁令”:
非经许可,会议中的任何发言,不得付印,不得发表,不得传播。
从5月25日到9月17日,代表们紧闭门窗116天,杜绝新闻界的一切干扰,“为自由而密谋”。
2、《权利法案》
1791年获得批准的《权利法案》第一修正案的第一条:
“国会不得限制下列法律:
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
剥夺人民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剥夺人民和平集会以及向政府请愿申诉之权。
在新闻出版最终得到法律规定的保护以前,类似的先例早已有之,各州实行的英国习惯法就规定了在当时看来极大地表达自由,尽管它仍然承认煽动性诽谤法的效力。
1776年的《权利法案》称:
“新闻出版自由的重要保障之一,任何政府,除非是暴虐的政府,绝不应加以限制。
”马萨诸塞州1780年《权利法案》的第16条表达了类似的精神,其他各州也以各自不同的措辞确立了这一原则。
在美国建国之初,于1792年12月15日批准的宪法修正案前十条(后世称为“权利法案”)中的第一条即已明文确立了言论及新闻出版自由的原则:
“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
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
同时,第十条规定:
“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宪法修正案补充了美国宪法的不足,使得任何政府干预言论出版自由的行为失去法律依据,确保了人民言论出版权由人民保留,为新闻出版业的良好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1789年《法院组织法》曾对言论实行有限度的控制
4、《归化法》和《煽动法》
在美国建国方针形成过程中,1798年总统约翰·
亚当斯以捍卫联邦制为由,要求国会通过《归化法》和《煽动法》。
《归化法》把规化所需年限从5年延长到14年,而且授权总统把他认为有颠覆行为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煽动法》并没有禁止对政府的批评,似乎只是约束为了败坏政府官员名誉而发表的蓄意捏造的恶意言论,但实际上规定批评总统和两院都有可能被判罪,而且执政党出于私利考虑滥用了此类控制权力。
当局据此逮捕25名报纸编辑,其中l8人是共和党人,包括富兰克林的孙子。
1801年,众议院以多数票挫败联邦党人想将《煽动法》有效期延长两年的企图,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宣布《煽动法》违宪而废除,赦免所有因此被捕的记者,退回所有罚款和利息,并取消余下的审判。
5、1798年《排外与煽动法案》:
“任何人不的书写、印刷、谈论或发表........任何错误、毁谤和恶意中伤的作品,来反对合纵国、过会两院或总统,并企图诽谤他们、或任何以上违法行为的组合,以反对或抵制何总过的任何法律或其总统的任何合法行动......违者犯法,并将受到5000美元的罚款或5年的监禁。
6、费城案件
在1782年11月9日的《独立公报》上,一个署名为“朱尼斯·
威尔克斯”的作者继加图、詹姆斯·
亚历山大、安德鲁·
汉密尔顿之后,将新闻自由的新闻理论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伊利兹·
奥斯瓦德时为《独立公报》的出版人,他曾在华盛顿手下当过兵,从纽约的约翰·
霍特那里学习了技术,办报之处,他曾经宣布要“限制新闻自由”,但是不久后就改弦易辙,开始抨击州政府。
1782年,在他的报纸创刊6个月后,他被州高级法院以煽动诽谤罪起诉。
交保获释后,奥斯瓦德勇敢的重印了被指控的文章,成法官乔·
布莱尔为“恶瘤”。
奥斯瓦德再次被捕,保释金升高到1000磅。
让此案,费城的报纸展开辩论,在1782年11月9日的《独立公报》上,一个署名为“朱尼斯·
他认为政府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所以必须接受人民的批评;
宪法保障的新闻自由是绝对自由,即便在批评中有不时或过激之处,也不应加以惩罚。
应为从更长远看,新闻过度自由对社会所造成的威胁,远逊于新闻不自由给社会带来的损害。
“朱尼斯·
威尔克斯”超出了布莱克斯通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认为新闻自由不仅包括事先不被约束的自由,也包括事后不被惩罚的自由。
最后,奥斯瓦德虽然无罪释放,但并不是因为“朱尼斯·
威尔克斯”的观点,而是党派的背后运作。
宾夕法尼亚高等法院的法官们认定新闻自由的宪政保障与普通法关于煽动诽谤罪的规定可以并存。
7、1798年的《华侨法》与《煽动法》的颁布
该法禁止出版反对政府、过会和总统的错误的、诽谤性的和恶意的内容
“新闻事业的黑暗时代”即美国的党报时代,大部分报纸上谩骂成风,政府在1798年夏试图制止如此强烈的敌对情绪,国会在6月和去7月分别听过了《华侨法》与《煽动法》,前者针对爱惹麻烦的外国人,后者则是钳制讨厌的编辑们。
《华侨法》中的一项条款规定,把规划所需年限从5年延长到14年,另一条款则授权总统把它认为有颠覆行为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煽动法》试图约束反联邦党人在新闻界的代言人。
该法律宣布:
发书写、印刷、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发表……任何捏造的、诽谤和恶意的文字……攻击合众国联合政府,或国会两院中任何一院……或在职总统,活在合众国善良的人民中间煽动法对他们的情绪……或抵制、反对与蔑视此类法律者……惩以2000美元以内罚金并处两年以内监禁。
这两项法律实行了两年,当时的美国仍然试图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和限度。
新闻自由的奠基之一是自由评论政府及其官员的权利,《华侨法》与《煽动法》倒转了这样的进程,但是他也有他重要的贡献,从某些方面看,《煽动法》可以说是通向新闻自由之路上的一个里程碑。
该法律并未禁止对政府的批评,而只是试图约束为了败坏政府官员名誉而发表的蓄意捏造的恶意言论。
该法律还提供两项保障,其一是可以用事实真想作为辩护依据,其二是陪审团可以就法律和事实两者作出裁决。
这就是曾格案件中提出的相互该关联的两个论点,该法律到1801年3月3日到期失效,它是1917年以前实施战时法律之前最后一项有关煽动罪的联邦法律
7、记者报道进入议会采访报道
报界是否拥有向报道与他们有关利害关系的会议的权力是检验新闻自由的标准之一
1789年,即联邦众议院成立两天后,记者便可以进行采访。
而参议院有一段时间曾经比较保密,不但将记者拒之门外,甚至也不让众议院了解其辩论的情况。
但是到1795年,参议院设立记者席。
当首都由纽约前往费城之后,记者席距离讲坛太远,记者无法听清发言,于是在1802年1月2日,参议院提票批准记者直接进入议员席。
有关1812年新奥尔良战争时期,报业开始报道政府活动按照英美的理念,报界是否拥有向报道与他们有关利害关系的会议的权力是检验新闻自由的标准之一。
政府的报道,最有效的报道之一是由《国民通讯社》报纸提供,《国民通讯社》很快成为政府的半官方喉舌,但他也利用相当可观的国会辩论报道,为华盛顿以外所有派系的报纸提供服务。
8、杰斐逊时期克罗斯维尔审判
1812年,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得依据旧法律提出诉讼
最著名的法律是在总统提议下依据一项州法律提出的起诉。
被告是纽约哈德孙一家联邦报纸的主编哈里·
克罗斯威尔。
他给自己那家小小的周报起名为《黄蜂》,它的每一栏文字都使得政敌感到芒刺在背。
一天,克罗斯威尔报道说,杰斐逊收买了里满士的主编詹姆斯·
卡伦德,要他散布消息,称乔治·
华盛顿曾经是强盗、叛徒和做伪证者。
对于杰斐逊本人和他职位的尊严来说,这是一项严重的指控。
克罗斯维尔于1804年受到起诉,并被判有罪,但是他提起了上诉。
当审讯开始时,一位大人物出面为其辩护,他就是杰斐逊的死敌亚历山大·
汉密尔顿。
汉密尔顿辩称道,报界“有权利本着善良的动机,为了正当的目的,发表事实真相,而不受惩罚,尽管可能责备政府、地方行政或个人”,汉密尔顿实际上是在说,事实真相、而且只有事实真相才可以用与诽谤诉讼的辩护,然而汉密尔顿败诉了。
克罗斯维尔审判的重大意义,可以从紧随汉密尔顿的呼吁之后开始的立法活动中看出,甚至在法官还没来得及宣布判决之前,就已经有一份议案提交给纽约州的立法机构,提出今后可以接受用事实辩护。
这项议案还赋予陪审团裁定适合用法律及事实的权力。
到1805年,这些原则在纽约州已经成为法律。
很快其他州也纷纷效仿,英国习惯法中有关煽动性诽谤罪的阴影随之消散。
1812年,最高法院宣布,联邦政府不得依据旧法律提出诉讼。
(2)美国内战(1861-1865年)
1830年~1860年间,特别是在南方,发生了大量旨在查封废奴主义报刊的政府行为。
在内战期间,美国联邦政府与邦联政府都对报刊进行审查。
戴维·
M·
拉班(DavidM.Rabban)在《言论自由在其被遗忘的时代》(FreeSpeechinitsForgottenYears)一书中指出,在19世纪后半期,广泛的存在着针对激进的工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生育控制倡导者和其他所谓的自由思想的新闻审查。
而且关于这些活动,鲜有有意义的公开讨论。
拉班写到:
“一般而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美国人需要经受对观点的压制。
1、1866年《公民权利法案》(CivilRightsActof1866)
TheactdeclaredthatallpersonsbornintheUnitedStateswerenowcitizens,withoutregardtorace,color,orpreviouscondition.
TheCivilRightsAct(1866)waspassedbyCongresson9thApril1866overthevetoofPresidentAndrewJohnson.
TheCivil权利法案“(1866年),超过4月9日1866年安德鲁·
约翰逊总统的否决国会通过的。
该法令宣布,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现在不考虑种族,肤色,或以前的状态,公民。
Ascitizenstheycouldmakeandenforcecontracts,sueandbesued,giveevidenceincourt,andinherit,purchase,lease,sell,hold,andconveyrealandpersonalproperty.
作为公民,他们作出和执行合同,起诉和被起诉,在法庭作证,继承,购买,租赁,出售,持有,并转达不动产和个人财产。
Personswhodeniedtheserightstoformerslaveswereguiltyofamisdemeanoranduponconvictionfacedafinenotexceeding$1,000,orimprisonmentnotexceedingoneyear,orboth.
否认这些昔日奴隶的权利的人士,犯有轻罪,面对一经定罪,可处罚款不超过1,000元,或监禁不超过一年,或两者兼而有之。
TheactivitiesoforganizationssuchastheKuKluxKlanunderminedtheworkingsofthisactanditfailedtoguaranteethecivilrightsofAfricanAmericans.
如组织三K党的活动破坏了这种行为的运作,并未能保证美国黑人民权。
2、1868年第14修正案
“所有在合纵国出生或入籍,并受制于其管辖权的人,都是合纵国公民和其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州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法律,来剥夺何宗国公民的优惠与豁免权。
各州不得不经由法律正当程序(DueProcessofLow),即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或在其管理区域内对任何人[提供]法律的平等保护(EqualProtectionofLow)。
3、美国内战期间,军方实行的新闻检查
战争期间,最主要的北方报纸分为两派,支持林肯与反对林肯。
由于军事安全的援引,北方当局要求新闻界必须谅解政府对新闻传播机构的控制。
对于反对政府的报纸官方一般采取查禁、勒令停刊等办法,限制颠覆性言论的传播;
对无明显反政府倾向的报纸餐区进行新闻检查的方法。
分为三个阶段
1861年8月,鉴于华盛顿的最高统帅部的担心,记者和平民通过电报线路传递与军事有关的信息,波托马克集团军司令乔治·
B麦克莱伦将军与驻华盛顿的记者们订立了一个自愿新闻检查计划。
这一计划于同年10月被取消,当时国务卿西沃德指示官方检查官H·
E塞耶禁止从华盛顿传发有关政府军事及民事行动的电讯。
受挫的新闻界于是恢复到过去的做法:
千方百计采新闻
随着检察官从国务院领导改为接受陆军部长埃温德·
斯坦顿指示,新闻检查的第二阶段开始了。
根据1862年2月25日颁布的命令,战地记者在发稿前,必须把稿件提交给宪兵司令批准。
但当时达成的谅解是,只有涉及到军事方面的材料才可以删除,这样,记者就掌握了报道分寸。
从1864年到内战结束,新闻检查进入第三个、也是最成功的一个阶段。
例如。
谢尔曼将军率领部队从亚历山大直抵滨海,期间他的计划无一被新闻界泄露。
总的来说,到内战尾声,新闻工作者与军方是合作的。
3、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和军事当局处于战备需要却是研制过相当数量的言论和报纸。
林肯总统甚至命令军事法庭——而非普通法院——来审判出办公司。
四、南北战争到一战前(1861-1914年)
1、1896年,马里兰州成为第一个给与新闻记者拒绝在司法审判中作证的有条件特许权的州。
从那时起,另外30个州与哥伦比亚特区或者以州法律和州宪法的形式,或者以法院判决的形式,通过类似法规。
2、1901年威廉·
麦金利总统遇刺身亡。
由此,美国的州和市通过了几百部法律以限制不同政见。
3、各州对左派言论的控制
1902年纽约州的《反无政府主义犯罪法》(CriminalAnarchyAct)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1)任何人不得通过口头或书面言论,来鼓吹、建议或教唆人们有责任或必要性,取用暴力、谋杀政府执法官员、或其他违法的手段来推翻政府组织;
(2)任何人不得印刷、发表、编辑、颁发、故意传播或公共展示书籍、文章、文件或其他形式的印刷资料,去鼓吹,建议或及教唆用暴力或任何违法手段来推翻政府组织。
围着犯有重罪。
第二部分
对美国新闻法制事业发展的思考
美国新闻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曲折的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从殖民地时期的出版管制、宪法第一修正案到现代国家的知情权确立,其间,美国的新闻法制建设经历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
殖民地时期是美国新闻法制的孕育时期,美国是英国的附属国,这一时期美国的法律体系是照搬英国的法律体系——普通法系。
所以在一时期,美国的法律体系是随着案例的积累自然生长的。
在反印花税事件中昭示更多的是经济上殖民地与宗主国的冲突,而不是报人为了追求新闻自由,但反抗的成功使殖民地人民看到,坚决的联合行动可以取得什么样的成果。
同样在曾格案,英国当局没有使用自己的权力去暴力压制舆论,相反,在公众强烈的反抗情绪前让步了。
因为此时的英国议会已经成为国家立法机关,法律主治成为英国法律的核心。
因此,言论自由在无形中被法律所保护了起来。
美国第一宪法修正案正式确立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这是新闻法规的诞生期。
在这一期间,新闻自由开始有了法理依据。
虽然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表达得十分模糊和绝对,最高法院从未解释说任何个人在任何情况任何地方都有权以任何方式表达任何想说的话,当然政府或者其他机关若要对新闻自由作出限制或制裁,必须证明它是必要的,而且保持在最低限度。
把知情权从宪法中抽象的权利上升为具体的权利,并赋予司法请求权品格,确立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形成了知情权的法律体系,且随着社会变迁不断修正。
经过近百年的努力,新闻自由的原理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新闻法规的建设也渐渐进入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