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培训试题试题和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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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规培训试题试题和答案

环境法规培训试题(答案)

部门:

岗位:

姓名:

得分:

(满分100分,每错一空扣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夜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灌溉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拉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脱硫、除尘技术。

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15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十一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1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申报登记,应在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办理。

第六条排污单位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排放地点、排放方式、噪音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固体废物的储存、利用或处置场所等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在变更前十五天,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征得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三天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发生重大改变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视为拒报。

12.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第二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13.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3积极发展优质无铅汽油和低硫柴油,其品质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当汽车排放标准加严时,车用油品的品质标准也应相应提高,为新的排放控制技术的应用和保障车辆排放性能的耐久性提供必需的支持条件。

4.7汽车、摩托车应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燃料品质标准的燃料。

 

环境法规培训试题

部门:

岗位:

姓名:

得分:

(满分100分,每错一空扣1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条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用任何手段自然资源。

第十一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的严重后果的,处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并负责。

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碱夜或者废液。

 

第三十条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第三十一条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地下。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和其他废弃物。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灌溉物排放量。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优先采用能源利用、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有利于煤炭清洁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使用、的优质煤炭,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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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大气。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第七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或者,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3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十一条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附近居民。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或者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义务,有权检举的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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