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安全目标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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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总、采掘副总、地测副总、机电副总、通风队长、防突队长、机电队长及各采掘队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技术科,主任由通防副总XXX担任。

四、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

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可防可控、瓦斯事故可以杜绝、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切实加强矿井通风及瓦斯管理,实现瓦斯“零超限”安全管理目标。

(一)通风可靠

1、“系统合理”。

矿井和工作面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设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串联通风作业。

(1)必须具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

改变通风系统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批准的措施方案实施。

巷道贯通、采掘工作面调整风量,必须认真分析通风系统,充分论证、预计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具体的调风措施,分析调风后系统风量的变化,确定调风后各用风地点风量的分配。

 

必须待风量调整达到措施规定要求,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2)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不得一段作进风,一段作回风。

(3)矿井(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也必须实现专用回风。

(4)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

确保风向、风速、风量稳定。

(5)严禁无风、微风和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作业。

2、“设施完好”。

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保持完好无损,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1)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的构建质量和维修质量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能保障通风系统的稳定可靠。

(2)制定矿井通风设施验收制度或办法并严格执行,确保通风设施质量。

(3)对全矿井通风设施进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每旬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每班应指定人员对通风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保持通风设施完好可靠。

(4)防突风门的构筑必须进行专门设计,其设置的位置、质量、强度必须满足防突的要求。

(5)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和暂时不用的巷道必须及时封闭。

(6)矿井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

(7)井下风门、密闭、风机等通风设施、设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并上图牌板。

(8)制定通风巷道检查维修制度,通风巷道保证有足够的断面并保证不失修。

3、“风量充足”。

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种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1)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过程中严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每月必须根据生产作业计划进行一次矿井需要风量核算,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工作场所的配风量,必须大于需要风量。

当风量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必须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

进行矿井风量核算时,各种参数的取值必须合理、准确。

(3)矿井开拓、采区准备以及采掘作业前,要准确预测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保证采掘面充足配风。

(4)硐室及其他巷道配风量要满足设备降温、空气质量符合规定、有害气体不超限的要求。

(5)矿井内各地点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6)严格执行各种有害气体检查汇报制度,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严禁超限作业。

4、“风流稳定”。

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扇通风要符合《规程》的要求,采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

(1)建立测风制度并严格执行,每旬至少对矿井进行一次全面测风。

巷道贯通、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事先编制调风措施,并严格按批准的措施及时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

(2)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严禁随意停开。

(3)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的全负压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并有一定的富余,确保满足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到掘进工作面回风口的巷道中最低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4)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出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经过计算后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5)所有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并实现两闭锁(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停风或瓦斯超限后能自动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两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都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6)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必须使用双风机双电源,能自动切换,保持连续均衡供风,并应使用局部通风机自动调速装置。

(7)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拆除必须由现场生产部门提出申请,通风、机电等部门审查并共同实施。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二)抽采达标

1、“多措并举”。

地面抽采与地下抽采相结合。

因地制宜、因矿制宜,把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开采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措施结合起来,全面加强瓦斯抽采抽放。

(1)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展瓦斯赋存规律研究,按要求开展瓦斯参数实验,为测定瓦斯赋存基础参数提供条件。

(2)定期测定、收集矿井煤层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煤层透气性系数等矿井瓦斯赋存基础参数,建立瓦斯基本参数数据库,并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部门汇总。

严格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为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提供第一手资料。

(3)结合矿井自身实际,每年制定矿井年度瓦斯治理方案,明确瓦斯抽采方式、方法、工艺,把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投产前的预抽采、采动层抽采、边采掘边抽采、老空区抽采等多种措施结合起来,构建“立体综合抽采”格局,并着重加强投产前的预抽采。

2、“应抽尽抽”。

凡是应当抽采的煤层,都必须进行抽采,把煤层中的瓦斯最大限度地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

(1)矿井凡是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条件的煤层都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2)各煤层经抽采后,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抽采率等指标均应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后,方可进行采掘。

(3)抽采控制范围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矿井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4)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必须保证瓦斯预抽的时间和整个抽采作业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确保先抽后采。

3、“抽采平衡”。

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1)矿井在制定长远规划、年、季、月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瓦斯抽采规划、计划,使抽采工作做到超前勘查、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确保预抽时间和抽采效果。

(2)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要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过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

充分考虑矿井各区域的瓦斯抽采能力,要计算各区域在采掘作业时的瓦斯涌出总量、风排瓦斯能力,需抽采的瓦斯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必须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3)在抽采能力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调整采掘布署,减少采掘工作面个数。

同时改造抽采系统、提高抽采效果来提高抽采能力,使之与采掘布局相协调、相平衡。

4、“效果达标”。

通过抽采,使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的瓦斯压力、矿井和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的瓦斯含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

(1)矿井所有抽采区域,经抽采后,在采掘作业前,必须经效果评价,其吨煤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的标准才许组织生产。

(2)瓦斯抽采量、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压力、瓦斯抽采率的计算参数及结果必须有可靠的原始资料。

煤层瓦斯含量逐步实现现场直接测定。

(三)监控有效

1、“装备齐全”。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要求,系统运作不间断、不漏报。

(1)矿井必须按《规程》及有关规定装备齐安全监控设备,其中心站主机不少于2台(1台备用),分站、传感器等设备的备用量不得低于20%。

(2)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设位置、信号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各类传感器的设置必须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3)在分站及其连接的传感器、断电器的安装及变更信号通道时,必须对分站号、信号通道、控制端口等监控参数认真进行设置,保证传感器、分站、计算机监控信号一一对应,控制关系准确无误,并及时作好参数设置记录。

(4)当中心站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必须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

(5)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数据准确”。

瓦斯传感器必须按期调校,其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监控中心能适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

(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

必须定期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器。

(2)监控设备的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复电点、信号遥传等必须符合规定,监控信息及时上传集团公司和县监控中心。

(3)监控中心站应24小时连续正常工作,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

3、“断电可靠”。

当瓦斯超限时,能够及时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迫使停止采掘等生产活动。

(1)安全监控仪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2)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测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测控仪器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按要求汇报有关上级部门后方可进行。

(3)必须定期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确保甲烷超限断电功能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准确可靠。

(4)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测监控系统应发出声光报警,并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馈电时间和地点。

(5)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各工作面“风电”、“瓦斯电”、“故障电”闭锁,绘制断电控制图,并在开工前安装完善。

4、“处置迅速”。

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1)矿井每年必须制定年度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使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2)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管理到位

1、“责任明确”。

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煤矿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上至总经理、矿长和总工程师,下至作业现场的每个职工,都要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

(1)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并对其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要让各级人员都明确自己的具体职责。

(2)切实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3)矿井开拓巷道布置、采掘部暑、生产系统调整和技术规范、标准、措施的制定以及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重大技术问题必须由总工程师负责决策。

2、“制度完善”。

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对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并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加强瓦斯治理的各项措施,使管理工作常抓常新,科学有效。

矿井必须每月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一次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监测监控系统及管理制度的检查与分析,确保矿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限、管理到位。

3、“执行有力”。

加大贯彻执行力度,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落实岗位责任,实现群防群治。

(1)切实加强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把瓦斯治理规章制度、安全措施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级管理人员、科室、区队、班组、个人执行到位,确保瓦斯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2)严格执行瓦斯治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4、“监督严格”。

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通风管理部和安全管理部要切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作为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尽快建设到位。

矿井定期由总工程师亲自组织进行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

(2)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与考核奖惩制度,严格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

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责任和制度的落实机制,使瓦斯治理的制度和管理规定真正得到落实。

五、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而煤与瓦斯突出是造成煤矿瓦斯事故多发、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

分析和深究事故的原因,非法违规组织生产,忽略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特别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的安全管理,重生产,轻安全,防突安全意识淡薄,违规冒险作业是导致事故的“罪魁祸首”。

“一通三防”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防治”是“一通三防”的重要环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瓦斯防治的重要工作,因此,矿井在生产建设中必须坚决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及各级安全监察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实现煤层“零突出”安全管理目标。

(一)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2、区域防突措施;

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区域验证。

(1)主要依据煤层瓦斯的井下实测资料,并结合地质勘查资料、上水平及邻近区域的实测和生产资料等对开采的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用于指导采煤工作面设计和采掘生产作业。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2)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质构造分布、测试点布置等情况划定。

区域预测范围最大不得超出1个采区不小于1个区段。

若1个区段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不得在该区段内划分无突出危险区;

若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可根据区段内测定的煤层瓦斯参数、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等逐块段进行区域预测。

(3)对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有可靠的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参数等预测资料的,区域预测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实施;

否则,应当委托有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区域预测。

区域预测结果为无突出危险区的应当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经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5)所有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均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当区域预测或者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时,如果采掘过程中发现所依据的条件发生明显变化的,煤矿总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分析其对区域煤层突出危险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6)在原有区域预测划分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围或者在实施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区域发生明显突出预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实施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作业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7)矿井首次开采某个保护层或者保护层与被保护层的层间距、岩性及保护层开采厚度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时,应当对被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及其有效保护范围进行实际考察。

经保护效果考察有效的范围为无突出危险区。

若经实际考察被保护层的最大膨胀变形量大于3‰,则检验和考察结果可适用于具有同一保护层和被保护层关系的其他区域。

(8)若存在未实际考察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最大膨胀变形量未超过3‰、保护层的开采厚度小于等于0.5m、上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被保护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的,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考察结果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9)突出危险区的煤层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应当经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工作面防突措施;

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4、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是预测工作面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包括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等。

工作面预测应当在工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采掘工作面未进行工作面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2)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只有经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当措施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3)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者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采掘作业。

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预测超前距均为2m。

工作面应当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为:

煤巷掘进工作面5m,采煤工作面3m;

在地质构造破坏严重地带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小于7m,采煤工作面不小于5m。

每次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完成后,应当绘制工作面防突措施竣工图,并标注每次工作面预测、效果检验的数据。

(4)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

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必须在最小法向距离7m前施工2个瓦斯压力测定钻孔,且应当布置在与该区域其他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5)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

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6)揭煤作业程序:

①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②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

③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

④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⑤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⑥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7)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

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处,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

当工作面预测、措施效果检验或者揭煤前验证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者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8)井巷揭煤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煤层段及煤岩交接处的巷道支护。

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

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9)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并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1个预测钻孔,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11)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必须编制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报煤矿总工程师批准。

实施过程中当煤层赋存条件变化较大或者巷道设计发生变化时,还应当作出补充或者修改设计。

(12)、在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且上一循环的预测也是无突出危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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