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017广东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评价评分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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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017广东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评价评分细则Word格式.docx

工程开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工程开工后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2分;

先开工后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扣1分。

3

质量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5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5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5分。

4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

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应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并督促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

项目法人要因地制宜开展质量抽检工作,积极推进第三方质量检测。

1、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未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的,扣1分。

2、项目法人未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履行质量义务的,扣2分。

(1)督促检查相关记录不完整的,扣0.5分。

(2)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的,扣1分。

3、项目法人未开展质量抽检的,扣2分。

(1)项目法人委托的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2)项目法人质量抽检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标程序规范,变更设计报批或批复及时,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符合有关规定。

1、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或规避工程设计变更审批的,扣3分。

(1)不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查、报批或批复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扣2分。

6

历次检查、巡查、稽察提出质量问题整改

针对评价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问题,项目法人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明确处理标准和时限,建立整改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1、评价年度内历次稽察、检查、巡查等发现的质量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扣2分。

(1)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扣1分。

(2)未制定整改方案或建立整改台账的,扣0.5分。

勘察设计

质量保证

(10分)

7

现场设代机构

勘察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设立现场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设计代表。

1、未设立设计代表机构,又未派设计代表的,扣2分。

(1)现场设计代表不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分。

8

设计质量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

在全国(含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1、未建立设计质量管理制度的,扣2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的,扣0.5分。

(2)勘察设计文件审核、签批不规范的,扣1分。

2、未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9

现场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工程现场服务,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验收,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及时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并做好相关记录。

1、未按合同约定开展现场设计服务的,扣5分。

(1)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文件)及施工图的,扣1分。

(2)未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文件技术交底,扣1分。

(3)未按有关规定提供验收专题报告且未参加各类验收的,扣1分。

(4)现场服务工作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施工质量

保证

(28分)

10

现场施工管理机构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管理人员。

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应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1、未设置现场施工管理机构的,扣5分。

(1)未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扣1分。

(2)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或变更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3)未按投标文件在施工现场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或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扣1分。

(4)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未按合同约定及工作需要驻工地的,扣1分。

11

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应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评价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

在全国(含广东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1、未建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扣3分。

(1)质量管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的,扣1分。

(2)质量保障措施缺乏针对性的,扣1分。

12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严格工序管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并认真做好工程原始记录管理。

1、施工单位未开展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或者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性试验未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就进入主体工程施工的,扣2分。

(1)施工准备检查和生产工艺试验,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确认工作不规范的,扣1分。

2、施工单位未开展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扣4分。

(1)施工单位开展的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不满足《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的,扣2分。

3、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未经监理单位复核或复核不合格就进入下一单元(工序)施工的,扣4分。

4、施工单位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检查、检验原始记录与审核、管理不规范的,扣0.5分。

13

施工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等的质量检验,有关参建单位要按照合同对采购的水工金属结构设备、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验收,检查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说明及有关技术技术文件,不得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用于工程,不得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用于工程。

1、施工单位未开展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扣3分。

(1)施工单位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的,扣2分。

2、有关参建单位未按采购合同对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的,扣1分。

3、将未报验或检验、核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用于工程的,或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用于工程的,扣3分。

4、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等存放以及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扣1分。

☆替代项(替代内容为第13项考核要点的第1小项评分标准内容)

13*

实施100%第三方检测的项目

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实体质量100%第三方抽检

1、未开展第三方检测,扣3分;

2、检测单位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扣2分。

3、第三方抽检不规范,或未及时提供质量检测报告的,扣1分。

4、检验资料造假的,该项目评价得分为0

监理质量

控制

(16分)

14

现场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选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进驻工地。

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项目法人同意。

1、无现场监理机构且无现场监理人员的,扣2分。

(1)现场监理人员配备未履行合同约定且不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扣1分。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监理人员未驻工地的,扣0.5分。

(3)未经项目法人同意变更主要监理人员的,扣0.5分。

2、未及时公示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的,扣1分。

15

现场监理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控制,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制定完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水利工程实施监理。

检查、检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1、监理工作制度、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内容不完善或缺乏可操性的,扣1分。

2、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规定检查开工条件、施工准备情况,参加或主持设计交底、施工图核查与签发,参与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等施工准备工作的,扣1.5分。

3、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对用于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进行检查的,扣1.5分。

4、监理单位未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要求进行旁站、巡视检查,或发现质量问题未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扣2分。

5、监理单位未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的要求,及时复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的,扣1分。

6、监理单位未开展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扣3分。

(1)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项目和数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扣2分。

7、监理单位委托或内设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检测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或者委托的检测机构与施工单位自设或委托的检测机构属于同体的,扣0.5分。

8、监理单位检查或检测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向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扣0.5分。

16

审核签发的各类文件、监理日志、监理月报

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有关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审核、签发各类文件,认真、完整做好现场监理记录,及时编制监理月报和各类验收专题报告,监理日记、监理月报、验收报告应全面、客观反映监理工作情况。

1、监理单位未按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监理合同约定审核签发各类文件、编制监理月报和验收报告、填写监理日志的,扣2分。

(1)审核签发各类文件、编制监理月报不及时或不规范的,扣1分。

(2)监理日志记录不完整的,扣1分。

工程质量

评定验收

(13分)

17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施工单位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及时开展工序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监理单位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填写质量评定表,对施工单位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关键部位和重要隐蔽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机构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如施工阶段已组建)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1、施工单位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要求进行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而直接评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的,或监理单位未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的,扣2分。

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或抽检复核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及时处理的,扣1分。

3、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规定,将质量不合格的单元(工序)工程评定为合格的,或将质量仅达到合格标准的单元(工序)工程评定为优良等级的,扣1分。

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未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或未根据监理单位抽检资料而直接核定等级的,扣1分。

5、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未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的,扣1分。

18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应当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的规定,由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单位工程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其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1、未经监理单位复核直接认定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扣1分。

2、未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的标准确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扣1分。

3、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未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定)的,扣1分。

19

法人验收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完工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内容以及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应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1、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扣1分。

2、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完工验收条件不具备、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验收获得通过的,扣1分。

20

政府验收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政府组织验收,验收条件、验收程序、验收内容以及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符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

1、阶段验收未进行或验收未获得通过即投入使用的,扣1分。

2、阶段验收条件不具备、验收内容不完整、验收程序不规范的情况下,验收获得通过的,扣1分。

质量监督

(5分)

21

质量监督计划

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方式。

1、未编制质量监督计划的,扣1分。

(2)质量监督计划内容不规范、不完善的,扣0.5分。

22

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现场设站、巡视等方式对参建单位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1、未开展现场质量设站监督,也未开展巡视监督的,扣2分。

(1)无质量监督记录或记录不规范的,扣0.5分。

(2)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明显不到位的,扣1分。

23

工程质量核备、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重要隐蔽(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等进行核备;

对外观质量评定结果、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结论、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1、未开展质量等级核备(定)工作的,扣2分。

(1)质量核备(定)工作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扣1分。

(2)未按照验收规定明确提出施工质量是否合格意见的,扣1分。

质量问题处理

(6分)

24

质量缺陷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对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处理。

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或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等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1、工程存在较多质量缺陷且未处理的,扣3分。

(1)工程实体质量缺陷仅部分处理的,扣2分。

2、未建立质量缺陷台账或台帐记录不规范,也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扣1分。

25

质量事故处置

发生质量事故后,参建单位应按《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定报告,及时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做好安全防护和相关记录。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员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发生质量事故未报告的,扣1分。

2、未有效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的,扣1分。

3、未按有关规定开展质量事故调查,或未对责任单位与责任人进行质量责任追究的,扣1分。

否决项

26

弄虚作假、故意隐瞒情况,或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该项目评价得分为0。

说明:

1.本表打分采用扣分制,每项要点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无扣分该项得满分。

其中执行广东省100%第三方检测的项目可按照替换项13*打分。

2.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评价项目评价得分占评价得分的40%(每个项目得分占总分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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