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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一)进一步增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校车和驾驶人管理是消除交通事故隐患,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出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公安、教育等相关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树立校车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彻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幼儿园、中小学校使用校车的安全管理,认真指导和督促学校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将校车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情况的审核,负责校车标牌的发放和校车的路检路查工作。

二、严格校车安全技术标准与准驾条件

(一)校车安全技术标准

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鼓励学校按照《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强制标准)自备校车。

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其第2号修改单,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必须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保持车辆整洁。

校车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应在每学期开学前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学校和交巡警支(大)队要定期对校车驾驶人的安全驾驶情况进行了检查、查询。

(二)校车驾使人应具备的条件

学校应将拟聘用校车驾驶人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交巡警支(大)队,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聘用。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年龄在55周岁以下;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3年内未发生过负同等责任以上重大交通事故;

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

未受过刑事处罚;

依法接受相关培训并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营运许可证;

一年内未出现超载20%和超速50%违法行为及酒后驾车的行为。

三、严格校车标牌的申领与核发

(一)申领校车标牌应提供的证件

校车应当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交巡警支(大)队审核确认,并放置统一的校车标牌,专车专用(换车、换人及校车标牌污损应及时更换),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申领校车标牌时须提供如下证件:

《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

校车行驶证复印件;

驾驶员的驾驶证复印件;

中小学、幼儿园或出租车辆的单位为校车购买交强险、第三责任险乘坐险的保单复印件;

车辆检测部门出具的合格机动车检验表;

中小学、幼儿园与出租车辆的单位签订的租车协议;

中小学、幼儿园与出租车辆的单位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中小学、幼儿园与校车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或出租车辆的单位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责任书;

校车定期保养、检查、维护记录。

(二)校车标牌申领程序

学校自备校车、租用客运营运企业客车申领校车标牌,应在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的基础上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送当地交巡警支(大)队。

交巡警支(大)队对校车及驾驶人证件进行查验,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检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严格做到与校方、校车、校车驾驶人三见面。

《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其他相关手续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

交巡警支(大)队在完成上述相关审核查验的基础上,填写《校车登记表》一式三份,报送市公安局交管局法宣处领取校车标牌。

校车标牌背面填写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日期、驾驶人姓名、运行路线、照管老师等内容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在发证机关分别加盖行政公章。

校车标牌领取后应放置在校车档风玻璃右侧不防碍驾驶人视线的地方,并妥善保管。

校车标牌有效期为2年,核发校车标牌的工作在每年9月前完成,由各交巡警支(大)队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教委安稳办、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法宣处应按月收集校车标牌核发的情况数据并存档。

四、切实加强校车安全日常管理

(一)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大)队要与学校签订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严格落实学校幼儿园的安全主体责任。

学校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校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交巡警支(大)队的监督检查。

学校应当向当地交通交巡警支(大)队报告校车行经路线和停靠站点,经交巡警支(大)队审核并确认执行后,校车可以在公交车站、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方临时停车上、下人,享受城市公交车辆的通行权利。

校车接送学生时,应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

学校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为每台校车配备一名跟车老师,维护好学生乘车秩序。

学校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校车运送学生外出旅游或其他跨地区运行。

校车载运师生参加相关教学活动,学校应将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资质、运行线路、时间和载运人员等情况等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学校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学生不乘坐非法营运及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要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

要鼓励学生尽量乘坐城市公交车,锻炼学生自立能力。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大)队要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要对学校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

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交巡警支(大)队要建立、健全校车及驾驶人资格审查制度。

对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处罚。

交巡警支(大)队应当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情况对交通安全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或调整。

交巡警支(大)队要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讲授交通安全课,提高学生儿童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大)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附件:

1.校车标牌申领流程表

2.重庆市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

3.校车登记表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

交通安全校车通知

重庆市长寿区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9月29日印

附件1:

校车标牌申领流程表

学校初审校车和驾驶人资质,填写《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申领校车标牌手续(一式三份)。

报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在《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盖章。

交巡警支(大)队负责查验校车及驾驶人证件,核对车辆登记信息、检验信息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情况等,同意后在《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盖章,《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和申领校车标牌手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交巡警支(大)队各存档一份。

发放校车标牌。

附件2:

重庆市申领校车标牌审核表

学校名称

学校、幼儿园地址

 

车牌号码

车辆类型

车辆性质

厂牌型号

注册登记日期

定期检验有效期至

租借截止时间

运行线路

运行时间

姓名

驾驶证号

准驾车型

初领证日期

安全记录

在最近三年内每个记分周期违法记分均未达12分是□否□

55岁以下,有三年安全驾驶经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是□否□

学校申报意见:

区、县教育部门审查意见:

区、县公安交巡部门审查意见:

经办人:

(行政公章)

审核人:

年月日

注:

①“车辆性质”一栏中填写自备、租用或借用;

②在符合条件的“□”内打“√”。

附件3:

校车登记表

序号

学校地址

车辆型号

填报单位:

区县教育部门区县交巡部门填报日期:

年月

(签章)(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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