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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文件下发学习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不得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已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整改,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

整改不达标或未能实现重组的,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国家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

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并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

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

(八)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

(九)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应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进行管理。

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

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一)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网。

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要限期整改,确保信息畅通。

各地区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二)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地方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

煤矿瓦斯电厂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电网企业要为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全部收购瓦斯发电富裕电量。

上网电价执行当地脱硫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补贴加价部分在电网销售电价中解决。

地方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

要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制定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指导和规范煤层气产业发展。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通报。

(十三)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

(十四)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

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五)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国家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

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六)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技术咨询、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十七)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

各地区应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十八)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

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

通风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十九)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

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十)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

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

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

永煤公司关于生产安全事故

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汇报和责任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非伤亡和人身未遂事故认定标准(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伤亡事故。

按不同专业板块及事故性质,分为以下三类:

1.矿井非伤亡事故

矿井(包括煤矿和非煤矿山)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1)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b.瓦斯、煤尘燃烧或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d.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e.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f.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h.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

i.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

j.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

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

l.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m.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

n.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o.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

p.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

q.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r.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

s.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

t.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u.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v.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b.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c.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d.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e.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f.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h.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

i.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

j.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以上但不足5万元;

k.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但不足50万元;

l.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m.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

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

n.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上30分钟以下;

o.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p.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放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

q.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2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

r.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3)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工2小时至8小时;

b.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运,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及以上;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d.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停风10分钟以下;

e.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

f.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米(含3米);

h.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i.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j.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k.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l.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m.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0.5~2万元;

n.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

o.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

P.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2.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

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b.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8小时或全厂中断供电24小时及以上;

c.工厂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及以上;

d.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5万元及以上;

e.锅炉爆炸或造成锅炉本体报废;

f.化工企业储罐(柜、槽)、管道等储存装置发生泄露、火灾或爆炸;

g.工厂车间天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

h.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

i.钢水倾倒外泄;

j.工厂及施工地点龙门吊翻车;

k.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它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

l.输配电线路混线、杆塔倒塌、雷击或瓷瓶破坏造成主要干线停电;

主要变配电设备烧毁、主要电机绝缘设备击穿着火、油箱爆炸等造成停电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使采区(车间)停工3昼夜以上;

m.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a.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

b.工厂车间供电中断2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2小时以上;

c.工厂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2小时以上;

d.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2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

e.化工企业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发生泄露、火灾或爆炸,未造成系统及主要设备损坏;

f、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它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损失在2万元及以上;

g、输配电线路混线、杆塔倒塌、雷击或瓷瓶破坏,主要电气设备故障造成停电,造成全矿井停工2小时至8小时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内;

h.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

未列入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3.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性质恶劣,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相似,一旦发生将会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凭侥幸才未酿成后果的事故。

a.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人及以上;

b.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及以上;

c.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员提前放炮;

d.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以上或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瓦斯聚积仍进行爆破作业;

e.有害气体使多人被熏事故;

f.斜井内有人员工作或行走同时开动车辆,或斜井跑车事故;

g.运人车辆行驶中颠覆矿车事故;

h.人员上下罐笼时突然走罐事故;

i.提升设备:

过卷0.5m以上,造成有人受伤,蹲罐未造成后果;

j.乘人罐笼运行中,上井口坠物事故,有穿透罐笼的物体;

k.运输皮带电缆冒烟或着火未造成严重后果;

l.3千伏级以下的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

m.压风设备、管路爆炸事故;

n.火工品爆炸或丢失事故;

o.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冲事故;

p.上级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它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指事故情节与历史上所发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发生将会造成人员伤亡,只是因侥幸才未造成死亡之后果的事故。

a.顶板冒落、掉顶或片帮埋人、砸人事故;

b.工作面倒柱险些砸人事故;

c.工作面放炮险些崩人事故;

d.皮带或刮板运输机刮人、挤人、铰人、物料顶人事故;

e.人身触电或电弧烧人事故;

f.运输设备、车辆刮、挫、撞、轧人事故;

g.人员高处坠落或坠物险些砸人事故;

h.机组锚链断裂崩人或大链弹人事故;

i.设备检修时误动作伤人事故;

j.水或煤水冲人事故;

k.其它由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

1.车间(站段)、区队、班组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或者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认为有必要汇报的其它事故等,跟班队长(主任、站长)或班组长应当立即汇报(原则上10分钟内)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2.子公司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及本单位规定的其它事故等,应当于30分钟内汇报所属子公司安全生产调度部门或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本部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三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4.子公司发生死亡事故、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事故,单位负责人(或调度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永煤公司调度室、公司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

5.永煤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值班领导汇报,公司值班领导根据事故情况安排救护工作并决定向公司主要领导、其他领导及上级部门汇报。

在认真进行甄别的情况下,分清事故等级,伤亡事故和一级非伤亡事故,调度室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河南煤业化工集团调度室。

事故有关的业务部室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到公司调度室待命,并根据公司领导安排到现场察看情况,协助事故单位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6.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伤亡事故,应立即上报永煤公司、河南煤业化工集团。

7.凡是需要立即上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可以用电话直接上报,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续报。

8.各单位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得延误。

9.需要向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执行。

10.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要求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依照管理权限,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与处理。

2.各生产经营车间(站段)、区队发生轻微伤、影响生产安全的事故、未遂事故等由车间(站段)、区队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

3.子公司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4.本部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事故、三级非伤亡事故、未遂事故,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5.子公司发生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永煤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永煤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6.本部所属矿、厂(处)、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永煤公司认为有必要追查的其它事故,永煤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或由主要负责人指定其他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部门进行追查。

7.煤矿和地面生产单位发生死亡事故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由永煤公司组织追查外,若上级部门组织追查,以上级部门追查为主。

8.伤亡事故由安监部门牵头追查,非伤亡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追查,并将追查结果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责任处理意见内容)。

9.事故调查报告应自接到事故汇报一星期内完成,并发至相关单位。

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四、责任追究与处罚

出现以下情形的,给予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00-20000元的处罚;

给予责任单位10000-100000元的处罚,同时,在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时给予1-3分的处罚;

性质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

2.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追查,未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

3.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故意制造假象,影响或阻碍事故调查的;

4.违反本规定其它有关条款情节严重的。

五、各子公司、单位、矿(厂)处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永煤公司。

永煤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试行)

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河南煤业化工〔2009〕223号)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永煤公司安全生产实际,为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永煤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对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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