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0121011526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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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重点扶持的范围
(一)符合《中山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走与监测管理办法》(中农[2011]142号)文件中规走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规模、带动农户能力、资产负债率等相关要求,以及依法纳税、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行业中表现突出/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四)企业发展符合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导向,对我市范围内农户带动能力强。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范围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的方式开展扶持,主要以贷款贴息为主,申报范围包括:
(-)申报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范围
1、企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设施农业装备、加工设备以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
2、畜牧、园艺、水产、蔬菜等农产品的深加工、包装、储藏、保鲜、运输及关键技术的研制、引进和提高;
3、创办技术科研机构及技术硏制、开发,先进技术、和名、优、新品种的引进;
4、通过订单形式实行农产品收购;
5、创建、培育品牌建设,开展品牌宣传推荐,提升品牌价
值,扩大市场占有率、影响力和知名度;
6、创新农产品产销模式,发展连锁店、直营店、配送中心,发展电子商务,扩大对外贸易;
(二)申报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的范围
1、农业产业利益联结机制项目。
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风险保障等多种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职业农民等新型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建立紧密的联结关系,推动经营主体间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形成具有较强发展实力和竞争能力的产业化经营联合体。
2、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
3、企业集群集聚项目。
依托本地特色主导产业和地区资源优势,与区域内的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分工协作,形成一批产业关联度高、功能互补性强的优势企业集群或现代农业产业园区。
第七条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贷款贴息标准
1、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贝占息20万元。
2、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企业,贝占息16-19万元。
3、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10-50万元的企业,贴息9-15万元。
4、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企业,贴息1・8万元。
5、企业项目贷款贴息额度的确走以审核有效贷款利息额为主,以最低贴息标准为基础,同时结合当年度专项资金规模以及现代农业发展方向进行综合考虑。
如当年度资金规模不能满足最低贴息标准,则专项资金优先补助未享受省级或以上财政相关补贴的企业,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补助市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标准
每年根据资金和申报情况择优选取若干个项目效果显著、带动能力较强、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化联结项目进行重点扶持。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一项目一次性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该项目资金采取〃事后补贴〃的形式,项目经市农业局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补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绩效目标
(-)培育大龙头。
通过专项资金的扶持,发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和服务型农业龙头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基地〃、〃龙头企业+龙头企业〃等紧密联合的新型农业经营格局。
(二)建设大基地。
建设一批现代农业园区、示范区、商品基地和出口基地,实现农业经营集约化、规模化、区域化,凸显主导产业和产品优势。
(三)搞活大流通。
改造升级传统农贸市场,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交易方式先进、信息灵通、安全卫生的专业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一批开拓国内外市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流通大户和企业,发展农产品超市、连锁店、专卖店,建设完善活跃的农产品流通网络。
(四)发展大加工。
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通过鼓励农民、企业自主发展和引进资金、技术等途径发展一批有规模、高技术含量的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形成与我市大宗农产品相适应的食品加工体系。
(五)打造大品牌。
加快发展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地方名牌农产品,推广标准化生产,创建生产流程标准和产品标准,全面提高我市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门根据通知内容组织本辖区内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上报两种形式同步进行。
第十条申报贷款贴息的,同一企业只能对上一年度贷款的利息进行申报,同一年度的贷款利息不得重复申报。
申报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的,同一企业项目已申报贷款贴息的,不得再重复申报项目补助。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需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网址:
.cn/)注册用户账号,根据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企业信息,并上传申报材料的扫描版,填报信息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纸质材料上报。
企业需将申报资料装订成册,经镇区农业、财政部门和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向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如企业属市级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各镇区农业部门需在制走时间内汇总申报项目,连同各企业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送至市农込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
(-)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中山市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
3、《市级产业扶持资金项目验收申请表》;
4、贷款相关凭证资料,主要包括:
贷款资金用途及还款情况报告、贷款合同、贷款发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支付凭证、年度利息清单(加盖银行证明章)等资料复印件;
5、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二)产业化联结项目补助申报材料
2、项目申请报告,包括:
项目的情况介绍、可行性分析、预期的绩效目标,以及资金预算;
3、项目合同书或承诺书;
4、其他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
市农业局做好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参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组织专家对企业上报的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根据项目资金额度、补助标准,以及当年我市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拟走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编制项目分配方案,经中山市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内容按时完成项目实施。
(二)因特殊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实施的,需及时书面报告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视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取消有关项目及资金指标。
(三)镇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龙头企业项目实施期间的日常监督。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本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局提供的资金拨付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拨付至补贴对象。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规走进行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资金用途。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先自行组织验收,同时向项目主管镇区提出验收申请。
(二)项目验收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中山市财政支农项目验收申请表》;
2、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
4、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包括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情况、社会经济轴情况等);
5、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财政资金专账、专户管理的会计凭证,资金使用的会计凭证(包括发票、结算清单、支出收据等);
6、项目实施前、后及实施期间的照片、录像等;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贴息项目实行申报与验收同步进行,在提交申报资料同时提供验收申请、相关贷款合同、还款情况、利息支付凭证等资料,结合项目评审过程进行验收。
第四章项目绩效评价及奖惩责任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每年度申报项目资金时,必须明确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并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形成具体可衡量的年度或分阶段目标任务,以利于项目按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条落实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完结后认真组织项目用款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及撰写绩效自评报告,并严格审核把关。
项目主管镇区应按照项目绩效评价相关要求认真配合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对如期完成项目建设计划的单位,在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
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减少、暂停或撤销项目资金。
第二十二条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走,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走》(中府C2010)119号)的规走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市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市农业局网站阅读并下载专项资金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