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商银行金达公务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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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商银行金达公务卡章程

齐商银行金达公务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的为政府财政预算单位提供多样性服务,完善电子化支付结算手段,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齐商银行金达公务卡(以下简称“金达公务卡”)是齐商银行针对财政预算单位的日常公务开支及财务报销,并兼顾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齐商银行及所属网点(以下简称“发卡机构”)、持卡人、申办单位、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公务卡的分类、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公务卡均为主卡,具有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五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循环使用。

凭公务卡可在中国境内外有“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自动柜员机及齐商银行各营业网点使用,采用人民币结算。

第六条公务卡实行实名制,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行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个人消费部分责任全部由个人承担。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是:

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及个人消费支出等。

第三章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八条申办单位应是财政预算单位,发卡机构应与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申办单位将承担所属单位员工公务卡公务消费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及支付能力,且资信状况良好的财政预算单位在职的正式人员,经本单位推荐均可申领公务卡。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务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领用合约并提供相关资料。

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申请人在申请合约上签字,即表示确认遵守本章程并履行相关合约中各项条款。

第十一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定申请人的信用额度等;未通过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申请人如采用担保方式办卡,需要按发卡银行的规定办理担保手续;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在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三条持卡人收到公务卡后,应立即在公务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领用合约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公务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四条公务卡卡片的有效期限最长为年,到期自动失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

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须及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五条公务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

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授信额度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进行核定,公务卡的最高额度根据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有权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可以根据持卡人消费、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对公务卡账户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调整、冻结、销卡等)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

第十八条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账户中扣款,转入其公务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九条公务卡项下发生的公务性支出,持卡人按单位财务部门规定报账,报账单位应及时按约定的方式划转相应款项到该持卡人账户还款结算。

第二十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还款顺序为上期欠款金额、本期费用(违约金等)、本期利息、本期透支取现款、本期消费透支款等。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境内机取现,每卡每日累计透支取现额度上限为人民币万元,柜面取现不超过卡片信用额度的(溢缴款不受限制)。

持卡人通过柜面、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转账至本人同名个人结算账户,额度不超过卡片信用额度的;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充值的,单笔不超过元,当日累计不超过元。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清偿账户全部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并销毁卡片。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国内法规、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银行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应按银联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转账结算、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公务卡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规定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公务卡。

否则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章计息及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务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按月计收复利。

透支利率以公示的公务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准。

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与发卡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务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超额还款,发卡机构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对当期账单本期发生的除取现透支、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则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到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天。

第二十九条持卡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取现转账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对还款不足最低还款额的差额部分须按一定比例向发卡机构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发卡银行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

相关标准详见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

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银行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公务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有时,持卡人应到发卡机构或通过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

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并生效,发卡机构将对挂失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

正式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密码泄露请立即修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时,由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务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拨打发卡机构客户服务电话或按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三十三条持卡人对其账务有疑义,可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持卡人所为,持卡人须支付调阅签购单手续费。

第六章发卡机构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就办理公务卡的业务范围内,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向任何有关方面咨询申请人的有关数据,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数据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通过的申请数据资料不予退还,有权核给和随时调整持卡人的信用额度。

(二)对不遵守有关法规、本章程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之使用而不必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人员收回其公务卡。

(三)对由于持卡人违背章程有关条款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务卡属于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发出通知后无论持卡人是否收到或知晓,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调降持卡人的额度,即可因发卡机构认为的正当理由取消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的权利,或将该公务卡列入止付名单,并有权追回全部欠款。

(五)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停止公务卡持卡人的使用,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请办理公务卡时的质押物、关联的工资账户内一切收入以归还其欠款,并保留对其合法收入及资产进行追偿的权利,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

(六)发卡机构有权将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反馈给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有洗钱嫌疑或行为的按反洗钱的相关规定处置持卡人的有关信息。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公务卡有关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合约、章程、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提供业务咨询、挂失服务等。

(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查询和改正要求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服务;但若自上月账单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四)发卡机构应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等资料进行保密。

但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工作时,可将持卡人的有关数据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七章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六条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公务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最近个月的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询或改正。

(五)持卡人不再承担挂失生效后相应账户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持卡人的义务

(一)持卡人应遵守发卡机构制定的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规定,并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保证人如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机构名称变更等,申请单位、持卡人和保证人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

否则,发卡机构对由此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卡片信息、交易密码;若因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四)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消费透支款、预借现金款、利息、费用及违约金等;不能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

如遇公务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五)持卡人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持卡人未向发卡机构提出异议,则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

第八章申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申办单位的权利

(一)申办单位享有发卡机构对公务卡申办单位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质量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办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持卡人个人状况随时向发卡机构申请调整持卡人透支额度。

(三)申办单位有权调取或知晓本单位持卡人透支额相关数据,有权要求发卡机构提供对账服务。

第三十九条申办单位的义务

(一)持卡人按照规定,在免息期内将公务性消费支出的回单及发票交单位财务报销人员时,申办单位有义务及时按透支额进行还款,对因单位财务人员未及时处理造成的利息类支出,由申办单位承担,发卡机构在持卡人账户直接收取。

(二)遇公务卡持卡人岗位或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申办单位有义务事先通知发卡机构,及时变更公务卡的使用权限或撤销持卡人的持卡资格,如单位未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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