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退休和基本养老金待遇审核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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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豫政〔2006]29号文件规定,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在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且参加了养老保险;

二是达到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是个人缴费满15年。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职工才可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四)关于工龄认定问题

1、下乡知识青年工作年限的认定

●凡在1962年至1983年底期间,由我省各级知青办和劳动部门统一组织下乡插队、插场(含投亲靠友)的原下乡知识青年参加工作后,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均从下乡插队、插场之日算起。

●下乡知识青年虽然户粮关系由城镇转到农村,但本人实际仍在城镇未下乡的,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进入各类学校学习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插队期间,曾被劳动教养,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劳动教养前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下乡知识青年在农村劳动期间曾被判刑的,其判刑前参加劳动的时间和服刑期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

●原在兵团、农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经组织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其在兵团、农场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工作年限。

●“原下乡知识青年经批准回城,待业一段时间后又参加工作的,下乡插队时间与重新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规定精神,应按下乡插队之日计算。

如人已下乡,户、粮关系未及时转办的,应按本人实际下乡之日计算。

虽从实际下乡之日算起。

2、职工学习期间工作年限的认定

●职工学习期间的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比较复杂,能否计算应视其具体时间和情况而定。

总的讲可以按照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办理,即:

①国家职工凡在一九六九年底以前,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派<保送、选送、推荐>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

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其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②一九七O年至一九七八年底期间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中等学校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和学习前后的工作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③一九七九年一月以后考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作年限,入学前和毕业分配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职工经组织批准(照发工资)脱产到学校,干校,各类院校专修班学习,其学习期间应计算为工作年限。

●职工考取研究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脱产学习),其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

3、临时工、合同工工作年限的计算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等临时性的工作人员,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招工(含顶替)、招干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包括经劳动人事部门调动,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

●上述人员从工作岗位直接参军后,无论是否回原单位工作,其参军前当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的时间,以及参军后的军龄,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临时工、合同工学习期间及入学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

4、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豫人退[1992]9号规定:

“一九八七年底以前的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仍按劳人薪(1985)41号、劳人险(1986)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

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5、1966-1970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工作年限的计算

●1966-1970届因“文革”原因延期分配工作的同行业大中专学生、技工学校、半工(农)半读学校和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参加工作时间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当年七月份)算起。

但因病休学或其他非组织原因推迟毕业或分配,以及分配之后未及时报到的毕业生,其工龄仍以本人到所分配单位报到的时间为准。

6、受处分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

●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或判刑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因过失犯罪判刑,如果情节较轻,干部经任免机关批准,工人经县和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其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和受处分以后的工作时间,也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其受处分期间可以计算工作年限。

●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没有开除公职)或者受监督劳动处分的人员,在劳动教养和监督劳动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和解除劳动教养、监督劳动期间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监督劳动处分未离开原单位缓期执行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

●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后,经考察证明,悔改表现好,或正式分配了工作,评定了工资级别的,在处分撤销以后,其受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可以与受处分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

●企业职工受开除处分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根据职工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区别对待。

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不能办理退休;

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7、博士和在职硕士学习期间工龄计算

●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本概念

基本养老金是指国家规定,根据参保人员所尽义务、具备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为了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基础养老金:

以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视同缴费年限的1.3%。

4、连续工龄:

是指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也可称为本企业工龄。

在取消一般工龄后,连续工龄的外延也不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延伸到职工在各个单位的全部工作时间。

5、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6、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后单位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为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7、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

8、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指当地(统筹范围)政府规定的参保人员历年缴费“保底封顶”所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

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在使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口径前,仍使用原社会平均工资统计口径。

9、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10、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

当年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11、个人账户储存额(略)

1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54

175

70

55

170

 

(二)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6〕26号)规定计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缴费年限×

1%=(U+Va)÷

1%

U——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Va——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参保人员缴费年限。

(1)制度特点:

一是引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使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挂钩;

二是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代替固定比例使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时间挂钩。

(2)操作要点:

个人缴费年限的计算,按个人累计缴费月数计算,每满12个月为1年。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J÷

y

J——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y——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1)延长了账户养老金的支付期限,相应化解了账户“透支”统筹基金的制度风险;

(2)从待遇上鼓励正常退休,抑制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视同缴费年限×

1.3%

=Vb×

n1×

Vb——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1——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

4、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问题

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基础养老金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a=Vn-1×

t1

t1——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基础养老金时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段计算。

实际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内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其视同缴费年限的每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000计算。

按上述办法计算出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后,将各指数相加,除以实际参与计算缴费工资指数的年数,即为参保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计算公式为:

t1=[(n1×

1.0000)+(W1/V1+W2/V2+……+Wn-1/Vn-1)]/M1

M1为n1+M;

当参保人员无视同缴费年限时,n1为零。

M的数值等同于W1/V1+W2/V2+……+Wn-1/Vn-1各比值项数之和;

其中,W1与V1、W2与V2……Wn-1与Vn-1应为同一自然年度,下同。

W1、W2……Wn-1——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时的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申报的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并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之后的数值)。

V1、V2……Vn-1——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至退休上年的历年当地(统筹范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参保人员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为:

Vb=Vn-1×

t2

t2——参保人员退休时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t2=(W1/V1+W2/V2+……+Wn-1/Vn-1)/M

5、计发办法相关的几个具体问题

(1)、如果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是整年数,缴费年限等于整年数与剩余月数除以12的值相加。

缴费年限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4舍5入。

(2)、视同缴费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是企业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的认定,仍执行豫政办[1995]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我省新办法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前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与我省从1995年1月建立统账结合制度具有一致性。

二是转制、改制等其他单位参保人员的连续工龄可视同为缴费年限的认定,按其转制、改制时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时的指数计算。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欠费(指单位欠费或个人欠费)的时间,在计算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不参与计算,也不计算相应的缴费年限。

在计算历年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未满12个月的,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指数按满12个月的情况计算,但缴费年限按实际缴费的月数计算。

(4)、计算基础养老金时,上年度明确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不允许按中断缴费年限往前推。

(5)、在计算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指数小于0.6的,按0.6计算;

当年指数大于3的,按3计算。

(6)、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劳动保障部门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按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待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及时予以补发。

(7)、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发

按新办法规定:

退职人员生活费的计发办法比照退休人员执行。

其中,参保人员退职时年龄小于40周岁的,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所使用的计发月数,可暂使用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40周岁的计发月数。

三、关于职工死亡待遇、遗属待遇问题

(一)职工死亡待遇。

根据《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险字【1992】20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7】36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抚恤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13】44号)等文件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按以下标准支付:

1、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三个月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2、退休(职)人员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四个月本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3、退休前已建立个人账户、并且是按照豫政办〔1998〕22号文件或豫政〔2006〕29号文件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死亡时,其死亡时个人账户余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该继承额随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一并结算。

4、豫人劳社养老(2013)44号文件规定2011年7月1日后遗属不再办理。

20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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