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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巷锚杆支护管理

煤巷锚杆支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地质保障

第一条对于锚杆支护初始设计所需的地质钻孔、顶底板岩性、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临近层开采情况、周边巷道实测岩性柱状图等地质资料由地质测量科负责提供,工程设计科、生产技术一、二科、安监处共同确定需要提供的地质资料范围,并在地质测量科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上会签,掘进副总、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进行锚杆支护初始设计支护参数选择前,应重点分析煤层顶板以上20m范围内煤层及煤线赋存情况,以确保锚杆(索)生根在稳定岩层中。

第三条根据已有地质资料对于局部区域地质资料掌握不清且无法进行补勘的,经总工程师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锚杆支护初始设计在初始验证施工中,由地质测量科安排取芯进行岩性鉴定,以获得真实的顶板20m范围内的岩性资料用于验证或修改初始设计。

第四条施工单位打锚索孔观察收集迎头顶板岩性状况时,对于实际岩性较地质预测资料变化较大的,必须现场立即电话汇报地质测量科和生产技术二科,生产技术二科根据岩性的变化立即安排掘进施工单位对锚杆支护参数进行调整;对于岩性与地质预测资料基本一致的,掘进施工单位兼职地质技术员于探测当日将岩性资料报单位技术主管审核,经单位技术主管审核签字后存档备查。

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二科、安监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以及在该掘进头跟班或到该掘进头跑头的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四大员中必须有一人作为兼职监督员,监督掘进施工单位当班的顶板岩性状况探测工作。

第五条地质测量科地质专业人员必须及时对施工巷道进行准确、全面的地质调查和分析,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兼职地质技术员反馈来的地质信息。

对于施工单位反馈的地质信息有疑问的,必须亲临现场进行地质调查,并安排进行顶板岩性的再探测,现场校核顶板岩性。

第六条井下地质情况复杂、地质人员有疑问的由地测副总工程师带队进行现场调查会诊,保证顶板岩性等地质资料收集准确。

第二章支护设计

第七条支护设计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科研院所负责设计或矿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联合自行设计。

初始支护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巷道方可施工。

第八条锚杆支护设计必须采用以实测为基础的动态反馈设计法,并严格遵循“地质力学评估→初始设计→井下监测→信息反馈→验证和修改→正式设计”的设计步骤。

第九条初始设计经过验证和修改后作为正式设计在本巷道实施,也可供类似条件下的其他巷道进行初始设计时参考。

第十条锚杆支护设计中,有关力学参数和支护材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顶部锚杆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80N.m,帮部锚杆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00N.m(帮部采用玻璃钢锚杆的预紧力矩不得小于60N.m);锚索安装预紧力不得小于90KN。

(二)锚杆设计锚固力顶部不得小于120KN、帮部不得小于60KN,但不应大于杆体屈服强度,或不大于杆体破断载荷的80%;锚索设计锚固力不得小于250KN。

(三)锚杆应优先选用碟型预应力托盘(厚度≥10mm)及其配套附件。

(四)锚杆螺母优先选用可实现快速安装的扭矩螺母。

(五)钢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M型钢带、梯型钢带、W型钢带,钢带与托盘的组合抗穿透强度应与锚杆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六)网片应优先选用菱形金属网,也可选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经纬金属网及其它材料和形式的网。

第十一条在复合顶板厚度超过3m的煤巷或遇岩层变化锚杆不能打到坚硬岩层的煤巷,设计时必须采用补打锚索配合槽钢梁的支护方式,且锚索锚固段必须深入到稳定岩层里不少于1200mm。

第十二条锚杆支护初始设计、正式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编入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规定锚杆(锚索)的安装质量、锚固力、预紧扭矩、间排距、外露长度、孔深及材料的规格等。

且对掘进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围岩地质条件变化必须提出相应的对策。

第十三条煤巷特殊地点的断面设计应以满足设备的运输、安装、通风、行人等基本使用要求为限,经论证可以采用锚杆支护的必须进行专门的锚杆支护设计,并制定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交岔点及峒室设计要充分考虑邻近巷道的平面及空间位置关系,简化巷道布置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巷道布置及施工而造成围岩应力变化对巷道产生的破坏。

第三章支护材料

第十五条锚杆支护的所有主辅材料必须有支护材料合格证、合格检验报告及企业标志,在施工单位领用材料时物资管理科负责将其提供给生产技术二科及施工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支护材料拒绝领用,对领用的各种支护材料严格按要求存放保管,以防变质,影响支护效果。

对失效或变质产品严禁使用。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对每一批到货的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编号、数量、生产日期、到货时间、生产厂家、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发放情况等建册登记,以便鉴别生产厂家和进行质量跟踪。

第十八条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支护材料,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矿调度所、安监处、生产技术一、二科及有关领导(掘进副总、掘进矿长、总工程师)。

相关部门及领导接到汇报后,应责令该材料封存或升井,查明原因后,再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支护质量。

第十九条锚杆应采用等强加工工艺,杆体尾部螺纹采用滚丝工艺加工,使尾部螺纹部分的破断力不低于杆体破断力的90%。

第二十条为了促进锚杆支护技术的发展,对用于试验研究项目的新型支护材料和小批量的特种支护材料,由试验单位和委托支护设计的科研院所提供技术参数、试验目的、技术可行性论证材料,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可在规定的试验地点使用,经技术鉴定或产品鉴定后方可扩大到试验地点以外的现场使用。

第四章规程措施编制及贯彻

第二十一条生产技术一、二科对规程措施的编制严格把关,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支护参数,修改(减弱)支护参数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生产技术一、二科监督施工单位对规程措施的贯彻和考试工作。

第五章现场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支护作业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第二十四条锚杆支护的煤巷应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以减小对巷道围岩的破坏,保证巷道成形质量。

第二十五条施工过程中巷道断面(宽度、高度)超过设计断面300mm以上时,根据现场情况可采用补打锚杆(锚索)或支撑式支护(点柱、挑棚、U型钢棚、工字钢棚等)或者以上两种组合方式综合等补强支护措施,补强支护设计由生产技术二科下达业务联系书并安排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锚杆(索)安装前,应检查树脂锚固剂性状。

严禁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

第二十七条为保证锚杆(索)角度和施工质量,锚杆索施工打眼必须使用液压、风动锚杆锚索钻机;条件受限时可使用风锤打眼,但必须编制补充措施会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施工严格按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操作,锚杆(索)的预紧力矩(或预紧力)、锚固力必须达到设计值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安装树脂锚杆前,一定要用净水将锚杆孔的锚固段冲洗干净,以去掉孔底锚固段的糊状岩粉;同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的顺序和数量在锚杆孔中放置树脂锚固剂。

第三十条搅拌树脂锚固剂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时间掌握搅拌时间和胶凝等待时间,安装时造成杆体再次转动的,必须重新补打锚杆(索)。

第三十一条顶部、帮锚锚杆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装工艺,安装时先将树脂药卷轻轻地推入孔口,然后用锚杆尾部顶住药卷轻轻送入孔底,最后开动锚杆机进行正向旋转搅拌,以使锚杆锚固段的反向麻花将药卷固化剂与加速剂均匀拌合在一起,严禁自孔口就边搅拌边将锚杆推进至孔底,保证锚杆安装质量。

第三十二条锚杆在使用锚杆机安装完毕后1~2小时必须使用力矩扳手进行二次复拧紧固;锚索张拉必须采用风动或液压涨拉机具,锚索涨拉机具采用综掘机液压系统时必须对液压系统进行必要的改造,确保其达到规程措施规定的张拉预紧额定压力。

锚索预紧力的最低值不小于设计预紧力,发现工作载荷低于预紧力应及时二次涨拉。

第三十三条顶板锚杆应紧跟迎头施工,严禁空顶作业。

顶板锚索需要滞后迎头施工的,必须根据顶板岩性情况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实施;顶板锚杆、锚索施工时打一个眼后,必须立即安装一根锚杆、锚索,防止顶板离层破坏,以保持顶板的完整性。

帮部锚杆支护可根据煤(岩)层条件适当滞后,但煤巷滞后迎头不得超过2排,半煤岩巷滞后迎头不得超过4排。

第三十四条在锚杆支护作业时,如遇放煤炮、顶底板及两帮移近量显著增加、底板出现较大底鼓、顶板出现淋水或淋水加大、围岩层(节)理发育、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十五条在特殊困难条件下采用锚杆支护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

施工时,从锚杆与棚式支架联合支护开始试验,并通过观测得出结论后逐步加大棚距,待确认单独使用锚杆支护可行时,再取消架棚支护。

第三十六条锚杆(索)孔出现导水迹象时,地质测量科必须安排进行探放水检查。

第三十七条锚杆支护作业场所必须备有15~20架(高/底抽巷等瓦斯治理巷道不得少于5~10架)备用棚及相应的复合支护材料,以备改变支护方式和抢险使用;同时必须备有超过正常支护顶板锚杆长度的其他规格顶板锚杆不少于100根,备有超过正常支护锚索长度的其他规格锚索不少于20根。

第三十八条首次使用锚杆的队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锚杆支护原理、锚杆性能、机具及施工等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跟班,技术指导,直到施工人员熟练掌握为止。

第六章支护质量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生产技术二科每旬要联合矿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安监处、工程设计科、调度所、地质测量科)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对矿所有掘进巷道的锚杆支护进行定期、定量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责令现场立即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对班组验收记录要认真检查,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每次的支护质量检查必须责任落实到人。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有班组验收记录,对当班施工的锚杆、锚索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检查质量不合格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明确专人对支护锚杆(索)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包含锚杆锚固力、扭矩、拉拔力和锚索预紧力、拉拔力,若拉拔力达不到设计要求,及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组织分析原因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现场检测要求如下:

(一)锚杆扭矩检测抽样率不低于5%,每300根顶、帮锚杆抽样一组(共15根)检查,不足300根,按300根进行。

(二)锚杆锚固力检测抽样率为3%,每300根顶、帮锚杆抽样一组(共9根)检查,不足300根,按300根进行;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1组。

锚固力检测报告要与现场标记一致,拉拔的锚杆做标记并挂记录牌板管理,牌板记录应有时间、地点、检测单位、检查人、设计锚固力及拉拔力值等。

(三)锚索预紧力检测抽样率为1%,每300根顶、帮锚索抽样一组(共3根),不足300根,按300根进行;锚索预紧力的检测用锚索测力计或张拉设备进行。

(四)锚杆(索)拉拔力在巷道拨门施工20m后试验一次(锚杆、锚索各一根),以后每隔200米试验一次,试验用的锚杆(索)应避开钢带(槽钢),距离临近的锚杆(索)不小于300mm,试验必须在锚杆(索)安装半小时至4小时之内进行,试验时数据需记录备案,并标记挂牌管理(标明试验日期、试验技术参数、试验单位及试验人员等)。

(五)特殊条件下须加强现场检测,当巷道顶板出现淋水、遇见地质构造或巷道围岩发现明显变化、锚固剂有异常时,必须进行锚杆、锚索拉拔力测试。

第四十二条锚杆施工质量检查标准如下:

(一)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100m;

(二)锚杆孔深度偏差0~+30mm,螺母外锚杆外露长度15~50mm;

(三)锚杆预紧力矩(用力矩板手抽查)要不低于设计预紧力矩;

(四)锚杆锚固力(用锚杆拉力计抽查)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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