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银行卡业务12号修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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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银行卡业务12号修Word文档格式.docx

单位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后申领;

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申领人申办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签字,表明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所填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起存金额不限,可随时续存。

账户属结算账户性质,申领必须留密码。

第三章使用

第九条持卡人须认真阅读《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长春农商银行安全用卡须知》,确保安全使用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

第十条持卡人领取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后,须立即在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名,在用卡需签名时使用此签名。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持卡人凭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任意联网营业机构柜面、境内外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和销售终端机等自助设备上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业务。

第十三条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卡可办理转账存入和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

第十四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凡因出租或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有权对持卡人的结算业务依有关规定进行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有权从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账户直接扣收经有关部门核准的年费、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办理业务时,按照发卡机构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方式支付相关手续费。

第十八条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机器故障或操作失误造成自动柜员机吞卡的,要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从吞卡次日算起)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可以证明为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持有人的资料到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办理领卡手续。

逾期未领的,自动柜员机所属营业机构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暂不设有效期。

如磁性消失或卡片破损等原因影响使用,持卡人可凭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长春农商银行任意营业机构缴纳工本费后申请更换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

第二十条持卡人1日内连续3次输入密码错误,系统将对该卡自动锁定,卡被锁定后,客户可持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到任意联网营业机构柜面办理密码解锁。

第四章挂失

第二十一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口头挂失可在任意联网营业机构办理,也可通过电话银行办理。

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5日内必须到开户机构柜面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解除。

口头挂失解挂在口头挂失受理机构办理(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的口头挂失解挂在开卡机构)。

持卡人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遗失、损毁、被盗、遗忘密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卡机构柜面申请办理书面挂失。

密码不能进行口头挂失,不能他人代办。

挂失后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内全部账户状态均为挂失止付状态。

挂失期间卡内账户的预约转存、代收等业务功能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书面挂失有效期为7日,7日后持卡人本人持《挂失申请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受理机构柜面办理补发新卡、重置密码或挂失销户等业务。

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在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挂失收取手续费,补发新卡收取工本费。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和密码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消费结算等业务,如遭拒绝,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

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凡与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为合法交易。

因密码泄露引起的资金损失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集中批量开办的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系统设置统一初始密码,持卡人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使用。

(四)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责任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六)单位卡销户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在申领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时同意执行的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如发生变化,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继续使用该卡及相关服务。

(八)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产生的全部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依法合规经营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机构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机构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发卡机构双方的权益。

(二)发卡机构应为持卡人提供查询打印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对账单业务。

(三)发卡机构因持卡人违反本章程,有权取消其持卡权利。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虚假挂失、伪造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冒用他人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等行为。

(五)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各卡种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所有收费在报经监管部门核准及按规定对外公告后执行。

(六)发卡机构有义务依法协助有权机关对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七)发卡机构对持卡人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计息

第二十五条对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操作与管理,防范业务风险,促进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是长春农商银行受各分(支)行自愿委托,由长春农商银行申请的统一品牌的磁条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先存后支,不能透支,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第三条凡开办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的各级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及业务审批

第四条长春农商银行总行银行卡管理部门为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借记卡业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借记卡业务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借记卡业务的培训、检查、指导、监督工作。

(三)负责组织借记卡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更新和组织设计新产品。

(四)负责借记卡业务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开展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

(五)负责建立健全借记卡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六)负责借记卡发行单位发卡资格的审查,编制发卡机构标识码。

(七)负责与中国银联日终清算时发生的差错处理。

(八)负责其它与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分(支)行银行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完成总行银行卡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内借记卡营销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广。

(二)负责辖内借记卡业务培训、检查、指导工作。

(三)负责辖内借记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功能。

(五)负责辖内借记卡业务市场调研、客户群体分析及营销服务工作。

(六)负责辖内借记卡业务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七)负责辖内借记卡业务风险管控等工作。

(八)负责完成总行银行卡管理部门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开办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审批程序

(一)各分(支)行按有关规定报银行监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向总行银行卡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二)总行根据工作实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准予开办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

第三章发卡管理

第七条凡自愿遵守《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章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长春农商银行各发卡机构申领借记卡。

第八条申领借记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户采取实名制。

(一)单位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授权文件后申领。

(二)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九条申领人申办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所填内容审查通过后准予领卡。

第十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起存金额不限,可随时续存。

账户为结算账户,申领时必须留密码,其他可按《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集中批量开办的借记卡,系统设置统一初始密码,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柜面修改密码后方可进行使用。

第四章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个人卡内可开立一个活期账户和多个定期账户,在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上使用人民币活期账户;

定期账户支持所有定期业务种类。

第十三条单位卡账户为活期结算账户,不能存取现金。

第十五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所有交易均须联网实时操作,通过输入密码确认,在持卡人账户中实时记账。

第十六条持卡人凭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和密码可在任意联网营业机构柜面、境内外带有中国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和销售终端机(POS)等自助设备上办理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查询余额、修改密码等业务。

第十七条有卡存取款时,持卡人无需填制个人储蓄凭证,只需将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若存款同时提交现金)交给经办人员并告知其存取款金额。

业务处理完毕,持卡人需认真核对后签名确认。

第十八条无卡存款时,存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并在个人储蓄凭证正面填写卡号、持卡人姓名、存款金额,在背面填写存款人姓名、证件类别、证件号码等要素。

业务处理完毕,存款人需认真核对后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不提供柜面和自动柜员机无卡取款或转账业务。

第二十条客户可与发卡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发卡机构代理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工资、低保金、劳务费等代收代付中间业务。

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不为持卡人垫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持卡人1日内连续3次输入错误密码,系统将对该卡自动锁定,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被锁定后,持卡人可持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正确密码到任意联网营业机构柜面办理密码解锁。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消费后要求退货的,应提供原始交易凭证及特约商户认可的其他退货有效单据,商户经办人员在销售终端机(POS)上刷卡,输入退货金额、原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等要素,持卡人输入密码,无误后打印退货交易凭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凭证回执和卡交持卡人。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在特约商户(如宾馆、酒店等)消费时,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可在消费前刷卡取得预授权,预授权金额为冻结状态。

持卡人结账时,输入密码、预授权码,在预授权金额的115%范围内做支付结算。

第二十五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系统内资金清算由综合业务系统自动处理,跨行资金暂由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清算。

差错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自动柜员机吞卡、长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时,因非吞卡指令而被吞卡的,持卡人应在卡片被吞后3个工作日(从吞卡次日算起)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动柜员机所属机构柜面申请领卡。

第二十七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取款业务时因机器故障造成自动柜员机长款(只记账不吐钞)时,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动柜员机所属机构申请查询、调账。

第六章 换卡和挂失管理

第二十八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卡及密码,到行内任意联网机构柜面换领新卡(单位卡必须到开户机构)。

换卡时,持卡人需填写《更换卡片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为持卡人进行换卡处理,联动收取工本费,原卡进行作废处理,换卡后卡号为新卡号,账户信息不变。

第二十九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挂失分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

第三十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口头挂失可在任意联网机构办理,也可通过电话银行等途径办理。

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5日内必须到开户机构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自动解除。

口头挂失解挂在口头挂失受理机构办理(通过电话银行办理的口头挂失在开卡机构解挂)。

第三十一条持卡人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遗失、损毁、被盗、遗忘密码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开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

密码不能进行口头挂失,且不能他人代办。

第三十二条书面挂失有效期为7日,7日后持卡人持《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挂失受理机构办理补发新卡、密码重置或挂失销卡等业务。

第三十三条挂失后,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内全部账户状态均为挂失止付状态。

第三十四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在挂失生效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章业务查询

第三十五条发卡机构不向持卡人寄送对账单,持卡人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任意联网营业机构查询,也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查询。

第三十六条持卡人对交易提出疑义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做出答复。

第八章计息和收费

第三十七条对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第三十八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收取年费、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持卡人须按年缴纳年费,年费收取按开户日对年对月对日批量扣收。

余额不足系统自动每日日终进行扣收处理。

如持卡人持卡不满一年销卡的,按一年计收年费。

(二)开卡、换卡、补卡收取工本费。

(三)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需缴纳挂失手续费,持卡人解除挂失,不退还挂失手续费。

(四)持卡人在系统内异地柜面或自助设备上存取款手续费按长春农商银行通存通兑收费标准收取。

(五)持卡人跨行在标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取款按长春农商银行有关收费标准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由发卡机构在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取。

(六)持卡人在POS上消费不需支付任何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服务项目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由发卡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进行调整。

发卡机构应将经相关部门审批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向公众公告。

第九章卡片管理

第四十条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空白卡应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购入时,库管员应及时登记《空白卡出入库登记簿》,并入库保管。

制卡领用时,要有严格的出库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实际,统计辖内预发卡数量,填制《长春农商银行卡片需求计划表》,加盖公章传真至长春农商银行银行卡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申领卡片应双人领用、双人签字,申领卡片的分(支)行派人持加盖公章的《长春农商银行重要单证领用单》到银行卡管理部门领卡,领卡人清点验收后在《长春农商银行成品卡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字。

第四十三条营业机构到所属分(支)行领取成品卡时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成品卡统一由总行核算中心录入综合业务系统,通过表外科目进行管理。

各级凭证管理部门依计划逐级向下级机构做凭证出入库交易。

各营业机构要定期核查卡片数量,保证账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作废卡、损坏卡各发卡机构要在卡片磁条处左右上角进行剪角处理,破坏磁条致其无法使用,并逐张登记。

各分(支)行将收回的废卡按相关规定销毁。

第十章卡片外包管理

第四十六条卡片外包管理是指长春农商银行委托制卡公司对借记卡从卡片订制、空白卡制作成品卡、成品卡到货入库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招标、定标

(一)卡片外包招标:

由长春农商银行组织相关部门对制卡公司进行考查,筛选招标对象,制定招标程序及评分细则,按招标程序选定制卡公司作为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的卡片外包商。

(二)制卡公司一经选定,由长春农商银行与制卡公司签定卡片外包制作协议和保密协议。

第四十八条卡片订制

长春农商银行银行卡管理部门将打卡文件数据加密传至制卡公司,由制卡公司依据打卡文件制成成品卡,并将成品卡发至各分(支)行。

第十一章风险防范

第四十九条发卡机构须运用各种手段对借记卡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银行卡欺诈风险及执行操作风险进行预警识别和防范控制,对已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分析和认定化解,合理控制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

第五十条发卡机构要认真执行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系统控制及人员培训,防止伪卡案件发生,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

第五十一条对可能是伪卡或冒用卡的情况应立即对该卡进行布控,设法与持卡人取得联系并做相应处理,尽量减少损失。

对通过调查确定卡片为伪造或冒用的,设法及时向上级和相关部门报告,采取报案等必要措施,打击违法犯罪。

第五十二条发卡机构应严格内部分工,严格按照权限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十三条发卡机构要采取积极措施,维护网络稳定,当卡交易发生网络故障交易不成功时,受理机构不得反复刷卡,避免造成资金风险。

第五十四条在处理交易过程中发生通讯等故障时,经办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查询查实业务处理结果,保证资金安全。

第五十五条因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持卡人卡账面余额大于实际余额时,经办机构要及时逐级上报,直至长春农商银行银行卡管理部门,由主管领导批准,紧急通知发卡机构止付。

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仲裁程序追偿。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和修改。

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联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促进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顺利有效开展,提高业务管理水平,规范业务操作行为,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章程》及《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结合长春农商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申领及开卡

第二条申领及开卡应遵循的基本规定

(一)申请开办个人卡必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

在解放军军事学院学习的现役军人军事院校学员证;

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入出境通行证;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游证件;

境内外华侨的中国护照;

外国公民的护照;

外国边民的护照或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申请开办单位卡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被授权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授权文件后申领。

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发卡机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三)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账户为结算账户。

第三条申领及开卡业务流程

(一)填表

客户申领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须完整地填写《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个人借记卡)/个人结算账户/跨行通存通兑柜面业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并交给发卡机构经办柜员,如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代理人办理开卡业务时,须详细填写申请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由代理人在申请人(签章)处签代理人姓名,并填写“代办理由”。

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可零余额开户。

(二)审核

经办柜员须认真审核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在地、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编等。

客户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与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相符。

(三)开卡

经办柜员录入客户的证件类型及号码,对于系统内存在的客户,系统会自动回显该客户的相关信息,对于新客户,需要柜员新建客户信息。

经办柜员核对无误后,进行开卡处理,通过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取卡号,客户两次输入卡密码,系统自动为该卡开立本币活期户,联动收取开卡工本费与年费,打印个人储蓄凭证(不含单位卡)及收费凭证。

在申请表上记录卡号,加盖经办柜员名章及业务公章。

(四)发卡

经办柜员将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有关证件原件和回执交申领人。

(五)资料归档

经办柜员将申请表和其他开户资料专夹保管,按月装订,按年归档。

(六)批量开卡

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集中批量开办的长春农商银行借记卡,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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