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783717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35.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策研究Word文档格式.docx

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

可见知识产权集人身权和财产权为一体,具有强烈的财产属性,本质上属于无形资产,其有效的资本化能够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所带来的经济附加值以及对科教文广体的贡献将无可估量,因而在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都发挥着战略性作用。

当今世界,创造财富的核心正由有形资产转向无形资产,知识资本崛起并成为经济竞争的焦点,知识经济竞争力已成为国家实力的重要表征。

随着世界范围内科技创新与商业模式的深度融合,更富活力的全球创新环境正在形成,为提升竞争优势,绝大多数先进国家已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一项长期发展战略。

在国际背景深刻变革的同时,国内经济发展模式也不断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向创新竞争优势的战略性转换已成为大势所趋。

我国从2008年起由国家层面向地区层面、产业层面、直至企业层面逐步推开知识产权战略,并提出在2020年步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目标。

新一轮的发展更加迫切地要求突出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完善其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使其更有效的转化为地区经济价值、文化价值等。

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中央也制定了以创新驱动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战略,知识产权将成为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包括知识产权审判、刑事侦查、公诉以及法院享有终裁权的行政行为等一切保护手段与环节。

在我国现有的以司法保护为主、行政保护为辅的双轨制保护模式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并行,但可操作性更高、保护力度更强、保护范围更大、保护效果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激励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出发点,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提升竞争力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落脚点。

国际上成功的经验表明,知识产权要成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必须构建起有效的保障制度,即要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有效的司法保护机制。

《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提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政策目标,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作用提到了首要位置。

创新需要一个完善健康的“生态系统”予以维持,从成果创造、成果收集整合到成果使用,再反馈回成果创造,进行再创造·

·

整个创新系统由技术和文化资源存量、资本投入、市场供需中介、人才培养供给、专业化服务、学术研究、品牌管理等子系统构成,彼此共同作用产生效益。

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为该系统的顺畅运转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终端,司法审判客观上成为司法保护的主导力量,在保障创新“生态系统”建立与和谐运转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纽带作用和最终推动作用。

它通过行使适用法律的解释权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权,除了对创新行为和权益直接给予支持和保护之外,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修正与构建,对市场交易活力的激发与提振,对专业化服务行业的形成和壮大,以及对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方面也起到更加显著的指引、协调和整合作用,成为聚合创新“生态系统”中各子系统资源,形成系统合力的重要纽带。

当今的中国,知识产权在社会生活中所受关注度和影响力与日俱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功效将有力地推进法治建设,为创新战略和法治建设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推动。

当前,某某迎来了发展密集期,支撑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某某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目标,须以满足创新与发展需求为导向,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激励产业创新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对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新要求,须以司法审判为圆心,突出知识产权审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的主导地位,满足本地区创新、产业创新和社会发展需求。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支撑起区域创新要素的聚集整合、特色产业发展创新体的构建、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绿色创新发展的实施、民族文化创新的激励和创新友好环境的营造,为某某建设成为新型、发达、宜居的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的门户城市、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和西部地区重要中心城市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和指引。

二、某某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2001年法院机构改革,为体现专业化审判机构的设置,某某中院设立了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民事审判第六庭。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加,加之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和违法行为制裁权)和民事、刑事分散保护所导致的冲突不断发生,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统一司法认识和尺度,某某中院于2007年在国内率先探索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民六庭也正式更名为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管辖某某辖区内涉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和行政、刑事二审案件。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某某省范围内涉专利、计算机软件、驰名商标认定、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外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民事一审案件。

2008至2013年的六年间,某某中院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830件,占全省的80%,在全省法院中案件数量最多、所涉领域最广、辐射地域最宽。

随着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知识产权庭已逐渐从一个小规模审判庭发展为拥有10名法官和10名司法辅助人员,构架三个合议庭的成熟审判庭室,并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知识产权审判先进单位”和“全国法院先进集体”。

(二)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幅显著。

近六年来,某某中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数逐年增长,年在审案件已达800余件。

特别是2014年,截止8月,已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52件,且尚有500余件专利纠纷在立案庭待立案受理。

 

2、民事、刑事案件数量比例不平衡。

2007年某某中院开始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试点,集中受理某某辖区内涉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一审案件仍旧由基层法院按照普通刑事案件来管辖、审理。

但到了2011年才受理了第一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截止2014年9月,共受理26件,仅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1.21%。

3、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所占比重较大。

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指的是由同一权利人,在相对集中的时间段,向众多不特定主体提起数量较大的维权诉讼。

自2008年起,某某中院受理的批量维权案件数量持续增长,截止2013年达1662件,所涉行业也不断增多,已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要内容。

上述待立案处理的500余件专利纠纷即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

4、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随着某某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某某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整体呈现出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增多,所涉领域不断扩展的特点。

2014年,某某中院受理了某某首例反垄断纠纷,同时也是全国石油系统首次涉及的拒绝交易纠纷。

今后,在某某建设国际化新型城市的进程中,在某某本土特色产业、新兴服务产业等的发展带动下,诸如反垄断、不正当竞争、涉外知识产权及与新型会展、文化旅游产业相关的案件还将不断涌现,挑战巨大。

(三)现行做法

1、积极完善“三合一”审判模式。

为确保“三合一”审判模式试点工作深入推进、稳步实施,开展了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统一立案受理规范。

为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编制了专门案号,优先配备具有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法官。

二是加强与其他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

通过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与某某市检察院研究并形成《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知识产权刑事诉讼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就统一全市法院、检察院对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相关问题达成共识;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文广体等部门的联系,为“三合一”审判模式构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审理好第一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扩大“三合一”模式的社会影响。

2012年4月6日,某某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与刑二庭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精心组织、规范操作,公开开庭审理了某某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邀请各方面人士观摩庭审,增进了社会对“三合一”审判模式的实质内容和进展状态的了解,扩大了“三合一”模式的影响力。

通过上述一系列的具体工作,某某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三合一”审判模式在立案受理、机构设置、审判力量配备、对外沟通协调等方面稳步推进,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逐渐得到统一,民事和刑事案件逐步对接,工作取得显著效果。

2、创新优化诉讼调解机制。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和“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要求,大力加强调解工作,不断增强调解意识,积极创新调解方法,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执行调的全程调解方法。

同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高度重视加强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注意发挥行业协会、专业部门和人士等在调解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和解撤诉率,把每个案件的审理都作为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实践。

3、坚持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

通过对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案例等的研究,积极总结某某市的成功经验,为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实务和改革探索提供参考。

该庭法官撰写的《选择与回应: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实务模型构建与探究》一文通过对某某实行的“三合一”审判模式经验的总结提升,为在全国法院推行这一模式提供了较好借鉴,荣获全国法院学术论文研讨会一等奖。

撰写的“五朵金花”案、微藻培养设备职务发明案、“南盘江”商标等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成为指导全国法院审判实践的典型案例。

4、大力开展司法保护宣传。

一是以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为契机,通过对审结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进行总结,举行典型案例通报会和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发放法律资料等法制宣传活动,全方位、多维度地向广大市民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2012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首次向社会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报告》,对某某市近10年来知识产权审判的成就和经验进行公布。

二是通过大力开展以提高庭审规范水平、提升法官办案能力为目的的“庭审走近民众·

阳光司法”活动,选取具有示范意义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某某新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案公开开庭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及高校师生旁听,并通过媒体对案件的审理进行报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和理念,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舆论氛围。

该案在省高院组织的“阳光司法”活动评比中荣获“金法槌”奖,并在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庭审评查活动中评为“优秀庭审案件”。

5、积极开拓院校合作。

2014年与某某大学签订协议,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教学研究基地”,并联合举办了首届全省高校知识产权模拟庭审大赛,为法学教育改革和普及法治、培养学者型法官开创了新局面;

7月与某某理工大学某某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合作,举办创新产业发展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深入探讨创新产业发展面临的困难,以及对司法保护的需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学研发展。

三、某某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不明确

虽然国家政策层面一直在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促进创新发展中的主导性地位,并且突出了司法审判的中心作用,但是课题组发现,当前某某市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和目标仍然局限于简单、被动地处理案件,解决纠纷的限度内,没有意识到应当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心调整到服务某某市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大局上来,为本地区特色创新产业发展、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和法治建设提供应有的助力。

在被动性的司法意识下,凸显出很多阻碍司法保护工作更上一个台阶的问题,有思想意识方面的问题,也有具体实务操作的问题;

有的存在于司法系统内,也有的显现出社会性。

至于法院,对自身职责理念的定位也仅停留在传统的解决个案纠纷这一狭小层面,缺乏对司法审判的能动性和延伸功能的认识与探索精神,未准备好担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引领者的重任。

(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因管辖不集中而效果欠佳

建立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司法审判模式的首要动因是提高知识产权刑事制裁的力度和影响力,使刑事侦查、公诉和审判的思维与作法趋于一致,改变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发展不平衡的现状,避免发生刑事错案,损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但是,某某中院自2007年实行“三合一”审判模式,直到2011年才受理了第一件刑事二审案件,截止2014年9月,共受理26件。

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14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8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3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

在已审结的21件案件中,改判10件,发回重审1件,整体维持率为48%。

特别是2012年,改判了8件,发回重审1件,当年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维持率仅为25%。

这个结果表明,采取“三合一”审判模式并没有明显地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刑事案件数量很少,而且类型单一,基本上限于假冒商品犯罪,没有对并不鲜见的侵害著作权、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的行为实施过刑事打击,而且办理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在某某中院完成了“三合一”集中审判建制后,在案件侦办和公诉环节并没有配套,侦查机关没有集中的、专业化的队伍,导致案件的初始取证、认定犯罪事实、金额确定存在于法不符的情况,到了公诉和审判阶段难以弥补的困境。

2、在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侦办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躲避制裁,经常将犯罪行为分解为多个环节,分置于不同行政区划内的地点实施,侦查机关跨区域完成侦查工作,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时,往往遭遇管辖区划限制的问题,致使有的案件得不到受理,有些案件最终不得不放弃侦办,最终难以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因此,目前仅仅在法院系统推行的“三合一”审判模式受制于其他职能部门的机制不对称,而各方又囿于权力隔阂的体制现实,无法形成联动,“三合一”模式有流于形式的趋向。

3、建立“三合一”审判模式是为了统一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但是目前仅在某某中院实现了刑事二审案件的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仍实行传统的普通刑事案件管辖模式,所有基层法院均审理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难以实现执法理念、执法标准的统一,也不利于培养专业化的审判队伍。

由此可见,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公诉和审判管辖的分散性,制约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缺乏有效的事实查证机制

1、司法审判中,查明科学技术事实往往是案件裁判的关键。

但是科学技术具有广泛性、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法官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案件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事实,难度很大。

而且,如果面对的是尖端、复杂的高新技术,法官即便付出最大努力也不可能做到完全了解。

所以,如何建立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尤其是科学技术事实的有效机制,一直是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问题。

除了科学技术事实之外,查明侵权损失事实也是一个难点。

根据审判数据显示,在某某中院知识产权庭判决赔偿的案件中,查明了侵权获利或因侵权遭受损失的准确数额并作为赔偿依据的案件不到1%,绝大多数案件都无法查明实际侵权损失。

由于缺乏事实依据,确定法定赔偿数额的影响因素和标准非常主观且模糊,导致法官在很多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中惧于做出高额判赔,这也是诟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够的原因之一。

2、在公安机关侦办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时,也面临没有一套便捷、准确的侵权事实查证机制,影响了侦查取证的效率和对案情认定的准确性。

目前,侦查机关只能直接委托受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涉嫌侵权商品进行真伪辨认后得出是否涉嫌犯罪的判断;

而且,侦查机关很少查证侵权商品的实际市场价值,多采用正牌商品价格作为计算犯罪金额的依据,依此确定的犯罪金额经常受到质疑,很多案件因此被公诉机关退回,或被二审法院改判。

3、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中,同样面临因缺乏有效的事实查证机制,侵权事实认定和侵权产品鉴别难、处罚依据不明的困扰。

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机关只能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鉴别意见作为执法依据,而做出鉴别意见的主体往往就是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由于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存疑;

而且当需要查证的侵权商品种类较多或权利人系境外主体时,即便是鉴别意见也难以取得。

此外,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金额也很难查清,行政执法的效率和积极性因此受到影响。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随着行政处罚公开日渐提上日程,针对涉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可能会增长,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司法审查的压力必然增大。

目前国内各地的司法机关都在探索形式各异的涉知识产权事实查证机制,传统的司法鉴定模式受到鉴定门类不全、鉴定成本过高、鉴定结论有效性存疑等老问题的困扰,因此建立一套或几套针对不同事实查证需求的有效机制迫在眉睫。

(四)司法系统内及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1、在司法机关之间,由于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内部信息沟通交流机制,长期困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办的犯罪行为定性、取证、犯罪金额认定、共同犯罪罪行区分等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得到统一研究解决。

公检法三家对上述法律适用和相关实务操作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导致对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惩罚尺度不明,损坏了司法权威,同时也直接影响了处于第一线的侦查机关办案的积极性和办案效果。

2、在司法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联动机制,一方面容易引发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刑事侦办过程中的诸多程序性障碍。

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中若查处到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时,应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但现实情况是移送成功的案件很少。

比如,某某市工商管理机关2011至2013年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900余件,其中仅有5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诉诸了刑事制裁;

某某市文化稽查大队2013年查获一起多达150万张盗版光盘的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一直没有结果,导致犯罪嫌疑人无法受到法律制裁,案件久拖不决。

另一方面也导致行政执法迅速制止侵权的优点与司法审判给予受害人赔偿救济的权力很难在维护和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中得到互补性利用。

比如,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根据维权诉求决定是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迅速制止侵权行为,还是向法院起诉,获得损害赔偿,两种维权途径之间没有阻隔和限制,可以同时进行或者先后进行。

然而,审判数据显示,在某某中院知识产权庭受理过的2152件批量维权案件中,只有41件案件中当事人事先向行政执法机关举报侵权,并得到行政处罚,仅占全部案件的2%。

反过来可以推知,经过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侵权案件,也仅有极少数受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嗣后诉诸法院,谋求赔偿。

另外,由于行政机关没有赔偿决定权,行政调解没有执行力,难以处理受害人和侵权人之间的纠纷。

对于行政机关主持受害人和侵权人就赔偿做出的调解,常常因缺乏执行力而无功而返,在知识产权局组织的调解中,就出现当事人疑惑调解的效力的情况。

从而造成行政执法难于发挥缓解司法审判压力的作用,化解纠纷力量不足的问题。

(五)司法审判对于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建立的作用不明显

根据某某中院的审判数据反映,近六年来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的数量和占比快速上升:

2008年,批量维权案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数的62.5%,2009年下降为35%,2010年反弹回到65.1%,2011年开始大幅上升至82.6%,2012年84.2%,2013年86.4%,2014年截止至6月30日达到新高87%。

其中,销售假冒、仿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占批量维权案件的22%,涉及的商品多为日用百货、鞋袜、皮带、皮包、文具、劳保用品、小家电等小型商品,这些商品多分散于城市中的个体小商铺中销售,也有的集中于大型商品集散市场,比如螺蛳湾国际商贸城。

另外,非法传播、使用作品的案件数量最多,占批量维权案件的58%,专利案件也占到了20%的比例。

批量维权案件的统计数据揭示出,当前某某市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整体上不容乐观,相当规模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流行于市,各类作品经常被非法传播使用,市场缺乏活力,创新受到抑制,侵权案件大规模爆发。

这其中,创新成果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健全和缺乏有效的市场交易机制固然是关键原因,但司法审判体现出的无奈和被动状态也值得思考。

因为,市场良好的竞争秩序很大程度上依赖市场经营者具有守法经营的主观意识,而这样的意识形成需要两方面条件:

一是经营者了解基本的经营法律法规,知道什么不该做,做了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如何避免非法经营;

二是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给予适度的法律惩治。

对于非故意违法的经营者给予较轻的处罚,帮助其修正行为避免今后违法,对于故意违法者则要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可以逐出市场,司法审判在这方面的作用发挥显然还不够。

(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机制有待完善

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发挥司法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除了司法审判部门自身加强和提升业务水平之外,向社会广泛宣传司法审判案例和司法审判成绩是扩展司法保护的影响力,提升司法保护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各地法院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与媒体形成合作,逐步构建起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模式,形成新闻品牌效应。

某某中院知识产权庭在加大司法公开、司法保护宣传和司法保护信息公布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举措,每年都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典型案件庭审,到高校公开审理案件,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宣传知识产权精品案例,这些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调研中发现,目前的宣传方式还处于传统的模式和渠道下,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宣传效果由于缺乏针对性、导向性和应变性的宣传方式,没有发挥出足够的辐射效应。

被调查的企业和经营者对司法审判的感受大多处于一片空白或一知半解的状态,很多典型的司法判例和法律适用实例并没有产生应有的社会行为指引效力。

以批量维权案件为例,K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农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