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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 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青岛海关成立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办公室设在山东省经贸委。

第二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搞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

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

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必需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企业对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

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申请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省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前的竞争优势。

(二)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 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

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 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

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六) 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 技术中心每年有10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地、市技术创新项目。

(八)已认定为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九)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15日。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逐步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世界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认定的范围为山东省范围内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在申请省级认定前,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中心程序:

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经所在地经贸委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

中央在鲁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向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省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组织行业专家认真评审,形成考察意见,提请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最后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认定的技术中心,由省经贸委与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青岛海关联合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挂牌后企业即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经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的技术创新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列入省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技术中心与研究院所、大专院校共同实施的“产学研”技术创新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第七章 省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对所有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两年一次。

 第二十七条省级技术中心应于当年7月5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企业所在市经贸委或省级主管部门。

评价材料包括:

(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五)

(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八条企业所在市经贸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7月15日前报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在鲁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的材料直接报送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直接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并停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不合格;

(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四)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五)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两大类32项指标组成。

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了山东省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

当国家评定要求调整时我省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另从国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暂行)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暂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一《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编写提纲

1、      企业概况;

2、      组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条件及优势;

3、      组建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性;

4、      现有技术开发中心概况和组建技术开发中心的可能性;

5、      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规划;

6、      近三年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效;

7、      科技投入情况及具体核算办法;

8、     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规划计划及申请支持的具体内容;

 

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及附表

企业技术中心综合信息表

企业名称

行业

主营业务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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