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技术导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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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城镇住宅设计标准》(DB51/5018-200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山东省相关指导文件与农村发展趋势拟定。

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经规划确定的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建设。

旧村改造、聚居点保护性建设可参照本导则实施。

1.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要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村制宜”。

首先满足当前农民集中居住最急需的生活服务基本功能需求,基础设施建设适度超前,预留发展空间。

走城市、城镇、乡村协调发展的道路。

1.3新型农村社区规模

新型农村社区规模,应根据人口规模确定,见下表(表1.3):

新型农村社区分类控制规模表1.3

新型农村社区

Ⅰ类

Ⅱ类

Ⅲ类

户数

≤300

300--1000

≥1000

人口

≤1000

1000-3500

≥3500

每户平均按照3.5人计,下同。

1.4新型农村社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5新型农村社区的总体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5.1必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社会经济、气候、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

1.5.2新型农村社区农民集中居住,坚持“规划先行、产业支撑、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的原则。

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对社区规模、发展形态和开发方式进行分区控制,合理确定规模和建设标准,加强与完善设施配套和生态建设。

1.5.3应充分进行产业依托分析、论证,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硬环境。

以农业产业化为主导,立足于农村资源和产业优势,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农民素质、提高农民收入结合起来。

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资料交易、农产品深加工与产品增值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休闲娱乐观光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

1.5.4应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恢复和建设,全面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注重植被建设和水土保持。

必须加大对农田耕地的监管力度,严禁未经批准占用农田耕地进行建设。

1.5.5必须符合依法审批的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新型农村社区布点规划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规划调控并符合“节约与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采用当地原材料,保护与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使其用地既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又有利于促进乡村建设发展用地需求。

1.5.6要根据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统筹布局区域性基础设施,道路、通讯、供水、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确定规模,实现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坚持资源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

充分体现集约节地、节能、节水和节材的“四节”方针,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6各类设施建设与改造应做到安全、经济、方便使用与管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不应简单套用城镇模式大兴土木、铺张浪费。

1.7新型农村社区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由各乡镇(街道办)、社区委员会组织实施,省、市、县级相关部门监督、协调。

省、市、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导则的执行。

2术语

2.1新型农村社区

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经规划建设后的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健全、管理科学规范、人居环境良好农民生产生活聚居点。

2.2城边村

城市建成区之外、城市规划区之内的农村聚居村落。

2.3城郊村

城市规划区之外并与市区联系紧密的农村聚居村落。

2.4社区(级)路

 

一般指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5宅间小路

是指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6新型农村社区用地

是指新型农村社区总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2.7居住用地

是指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8生产用房:

是指用于养殖、生产经营、农用机具存放等的建筑用房。

2.9绿地率

是指社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社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

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10公共绿地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社区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11配套设施

与社区人口规模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道路设施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12建筑线

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13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14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的比率(%)。

2.15容积率

社区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或以社区总建筑面积与社区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16历史文化名村

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2.17停车率

指社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18消防点

指设置在新型农村社区的集中放置消防车辆、器材,并配有专职、义务或志愿消防队员的固定场所

3社区选址、安全与防灾

3.1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3.1.1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风灾、地质灾害、雷击、雪灾和冻融等灾害影响,宜选择在地表水源充足、水质良好、通风向阳和地质条件适宜的地段,注意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区域、水库、河滩、陡坡、风口、低洼易涝等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灾害综合防御、群防群治的原则,综合整治、平灾结合,保障可持续发展和村民生命安全。

对潜在危险性或其他限制使用条件尚未查明或难以查明的建设用地,应作为新型社区建设的限制性用地。

下列危险性地段,禁止进行农民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既有建筑工程必须进行拆除迁建,基础设施线状工程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场地破坏作用,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1)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场地;

(2)地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错位的部位;

(3)行洪河道;

(4)其他难以整治和防御的灾害高危害影响区。

3.1.2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应优先选择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可利用现有用地、供水、排水、环境等条件较好的村庄,统筹产业优势和教育、医疗资源等因素,既有利生产又方便生活,使生产与生活相互结合,又不相互干扰。

3.1.3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应满足平原地区农业耕作半径一般不大于3000米,丘陵、山区一般不大于1500米。

3.1.4新型农村社区应布置在大气污染源的上风向、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

3.1.5新型农村社区位于丘陵和山区时,应布置在向阳坡,并避开风口和窝风地段。

3.1.6新型农村社区应后退重要基础设施管线(管廊)控制线不低于50米。

3.2应充分考虑各类安全和灾害因素的连锁性和相互影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应按各项灾害整治和避灾疏散的防灾要求,对各类次生灾害源点进行综合整治。

3.2.2应按照火灾、水灾、毒气泄漏扩散、爆炸、放射性污染等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对需要保障防灾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源点,分类分级采取防护措施,综合整治。

3.2.3应考虑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灾后流行性传染病和疫情,建立临时隔离、救治设施。

3.3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针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内容进行综合整治。

新型农村社区应设置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5000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应成立社区消防工作组,设置消防点,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3.4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村庄的集贸市场或营业摊点的设置以及村庄与成片林的间距应符合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3.5社区消防通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016及农村建筑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5.1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应与其他公路相连通,并能承受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通道上禁止设立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隔离桩、栏杆等障碍物。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净高不应小于4米;

3.5.2消防通道宽度不宜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宜小于8米;

同时考虑在大型社区主要道路上设置消火栓。

3.5.3建房、挖坑、堆柴草饲料等活动,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3.5.4消防通道宜成环状布置或设置平坦的回车场。

尽端式消防回车场不应小于15米*15米,并应满足相应的消防规范要求。

3.6受河、湖、海、山洪、内涝威胁的村庄应进行防洪整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6.1防洪整治应结合实际,遵循综合治理、确保重点;

防汛与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洪灾类型确定防洪标准:

(1)沿江河湖泊村庄防洪标准应不低于其所处江河流域的防洪标准。

(2)邻近大型或重要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等防护对象的村庄,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设防标准及防洪设施;

3.6.2应合理利用岸线,防洪设施选线应适应防洪现状和天然岸线走向;

3.6.3受台风、暴雨、潮汐威胁的村庄,整治时应符合防御台风、暴雨、潮汐的要求;

3.6.4根据历史降水资料易形成内涝的平原、洼地、山谷、盆地等地区的村庄应完善除涝排水系统。

3.7村庄排涝整治措施包括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疏浚河道、扩建排涝泵站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排涝标准应与服务区域人口规模、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重现期可采用5-20年;

3.7.2具有旱涝调节功能的坑塘应按排涝设计标准控制坑塘水体的调节容量及调节水位,坑塘常水位与调节水位差宜控制在0.5~1.0米;

3.7.3排涝整治应优先考虑扩大坑塘水体调节容量,强化坑塘旱涝调节功能。

主要方法包括:

(1)将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改为养殖与旱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

(2)调整农业用地结构,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

(3)受土地条件限制地区,宜采用疏浚河道、新(扩)建排涝泵站的建设方式。

3.8防洪救援系统,应包括应急疏散点、救生机械(船只)、医疗救护、物资储备和报警装置等,防洪通讯报警信号必须能送达每户家庭,并应能告知村庄区域内每个人。

3.9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3.9.1应按照省、市、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类型、易发区和防治分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山区村庄以防治崩塌、滑坡和泥石流为主,平原村庄以防治地面沉降为主,岩溶发育地区以防治岩溶塌陷为主,构造发育地区以防治构造地裂缝为主,矿区村庄以防治采空塌陷及伴生地裂缝为主,沿海地区村庄以防治海(咸)水入侵为主。

3.9.2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根据评估结论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保证村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9.3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3.10雷暴多发地区村庄内部易燃易爆场所、物资仓储、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电子设备、村民住宅及其他需要防雷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必须安装避雷、防雷设施。

3.11村庄避灾疏散应综合考虑各种灾害的防御要求,统筹进行避灾疏散场所与避灾疏散道路的设置。

道路出入口数量不宜少于2个,3000人以上的新型农村社区与出入口相连的主干道公路等级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避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灾疏散主通道的有效宽度不宜小于4米。

3.12避灾疏散场地应与村庄内部的晾晒场地、空旷地、绿地或其他建设用地等综合考虑,与火灾、水灾、海啸、滑坡、山崩、场地液化、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其他防灾要求相结合。

3.13避灾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林带。

避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少于30米的防火安全带。

4建设用地与规划布局

4.1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和生产用地两类。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绿地。

4.2居住用地。

4.2.1为集约节约用地,按照分类情况划分,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居住建设用地标应符合表4.2.1要求。

新型农村社区人均居住用地控制指标表4.2.1(米2/人)

分类

低层(1-3层)

30-40

35-42

36-45

多层(4-6层)

22-32

27-35

28-37

4.2.2新型农村社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社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社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新型农村社区居住用地平衡控制指标(%)表4.2.2

用地构成

住宅用地

35-45

25-35

公建用地

10-15

12-18

15-20

道路用地

10-18

10-20

公共绿地

》25

》30

》35

社区用地

100

4.3生产用地规模

新型农村社区修建的生产用房的用地规模,在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而定,不计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指标内。

4.4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社区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建筑的使用性质及火灾的危险性,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4.4.1乡、镇驻地之外的新型农村社区禁止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靠近乡、镇驻地的社区尽量避免沿过境交通两侧夹道建设,如不能避免,要设置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4.4.2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4.3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社区安全防卫和管理。

4.4.4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方便、田园式的居住环境。

4.4.5绿地布置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见缝插针、点线面结合,系统组织。

4.4.6交通便利,便于布置各类基础设施,且易于与各类上行辐射管线相衔接。

5社区住宅设计与建设

5.1建筑

5.1.1新型农村社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公建设施建筑和生产建筑三部分。

生产建筑应与住宅分离,且相对集中;

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远离居住区的要求。

5.1.2各类建筑的建设应按照“先规划报审批、后实施建设”的原则进行。

5.1.3建筑必须体现地方乡土特色,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杜绝出现千村一面。

5.1.4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等的要求。

5.2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的布置、群体组合、空间环境、使用者要求等多方面因素。

采用院落组合、街坊组团等多形式灵活布置。

家庭养殖等生产用房(建筑)与住宅宜分开布置。

5.2.2住宅应以科学设计为支撑,提高建筑质量。

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生活需要,搞好单体设计,坚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卫生的原则,对房屋位置、结构、走道、庭院、围墙、门户、卫生设施、畜禽圈等合理布局、科学设计,体现多样性和统一性。

做到住宅套型合理,功能完善。

低层建筑应采用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的《山东省新型农居设计图集》的所推荐图纸或省、市、县编制的农村住宅优秀设计方案。

深化设计应由正规设计单位完成,满足结构安全要求。

5.2.2应建设一定比例的老年人住宅,按老年居住建筑规范实施。

5.2.3低层住宅屋顶需要设置考虑一定面积的平屋顶用以曝晒粮食,并考虑设置杠杆等机械装置上下运送农产品。

5.2.4住宅建筑要达到“安全用水、卫生用厕、清洁用能、房屋安全、风格协调”的基本要求。

供电、光纤、供水应入户,每户应建水冲式卫生厕所,生活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收集处理或排入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住宅用地应符合当地宅基地政策,并结合农用机具、车辆停放需要设计。

5.2.5住宅建筑层数:

新型农村社区以联排式低层住宅和单元式多层住宅为主。

联排式农居控制在2—3层,单元式住宅不超过6层;

鼓励建设多层,严控1层。

5.2.6住宅建筑风格:

整洁大方,建筑立面丰富,应配有必要的阳台、窗台、雨篷等构件。

必须重视对传统民俗文化的继承和利用,且与当地环境和田园风光相协调。

5.2.7住宅建筑色彩:

社区整体协调、局部统一,色彩明快。

社区色彩采用建筑效果图进行报批以确定色彩,色彩应与当地环境、特色建筑相呼应、协调。

色彩宜参照《建筑常用色》、《中国建筑色卡》确定。

5.2.8住宅建筑节能: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提倡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对局部小气候的利用、特色绿化(经济作物)的利用等。

必须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和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建设,高度重视对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重点技术和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新)的成果应用,全面普及利用太阳能。

5.3住宅建筑建设应符合以下规定:

5.3.1新型农村社区项目修建性规划和建筑设计成果,必须报经当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修建。

“统规统建”房屋,应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审批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查、设计,经施工图审查后,严格按设计修建。

5.3.2住宅空间

5.3.2.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达到大寒日两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5.3.2.2厨房应设置炉灶、洗涤池、案台、排油烟机等或预留位置。

5.3.2.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

卫生间地面和局部墙面必须有防水构造。

卫生间应设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5.3.2.4尊重农村习惯,住宅空间必须设置储藏室,储藏室的面积要根据具体社区居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定。

5.3.2.5住宅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5.3.2.6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米时,应有防护设施。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的阳台栏杆、女儿墙净高不应低于1.05米。

阳台栏杆应有防护措施。

防护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5.3.2.7尊重农村习惯,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7米,宜为2.8-2.9米,不应高于3.6米。

局部净高小于2.7米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3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宜低于2.40米。

5.3.2.8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3.2.9住宅应能自然通风,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5.3.2.10阳台地面构造应有排水措施。

5.3.2.11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5.3.2.12确定太阳能设施的安装位置,注意美观、协调(且考虑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5.3.3结构

5.3.3.1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其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3.2根据国家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应烈度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住宅结构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丙类。

5.3.3.3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

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3.3.4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

5.3.3.5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因地制宜以当地材料为主,充分开发利用地方建材资源优势,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和产品,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与屋顶材料,。

5.3.3.6住宅结构材料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

抗震设防地区的住宅,其结构用钢材应符合抗震性能要求。

5.3.3.7住宅结构用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根据混凝土构件所处的环境类别、结构计算,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选用)不应低于C20;

用于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30)。

5.3.3.8住宅结构用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

对焊接钢结构用钢材,尚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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