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1775916 上传时间:2023-02-01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32.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钢厂安全培训教材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

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

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1、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与安全生产的有关情况:

一是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是防范措施;

三是事故应急措施。

同时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建议权。

2、工伤保险赔偿权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发生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由此造成的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亲属有权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一般以现金形式体现。

3、三级安全生产教育

三级教育系指厂级、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教育。

厂级教育是针对新入厂的从业劳动者进行的初步的安全教育;

车间教育是了解车间的规章制度及车间内的危险区、典型案例等;

班组教育是了解本工段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情况性质和操作规程等。

4、劳动防护用品

主要有:

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电气焊防护面罩(眼镜)、防毒面具、防尘口罩等,是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所必须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

5、安全标识

一般应设在生产场所的危险部位、重大危险源等处,设置醒目的和固定的安全标识牌,给人以警示。

安全标识以红色为禁止标志,用以禁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

黄色是警告标志,用以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

蓝色为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

绿色是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

6、安全生产“三违”

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7、安全生产“三不伤害”

是指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8、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

是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9、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

是: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0、何谓低压?

何谓高压?

220V为低压,380V以上(含380V)为高压。

11、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都有权向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12、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3、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未经许可开动、关停设备;

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漏电等;

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记、警告信号,操作错误、违章作业、酒后作业、手伸进运转设备中。

(2)、造成安全装置失败,拆除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失灵、调整错误或未被发现。

(3)、使用不安全设备,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例如:

砂轮机无罩违章使用。

(4)、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等。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冒险进入涵洞、煤气严重泄漏区无监护人。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

高处护栏、吊车之间翻跃,起吊物件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调整、焊接、清扫,分散注意力行为。

(7)、未佩戴本工种所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护目镜、防护手套、呼吸护具、安全带等。

(8)、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过大服装、操纵带有旋转设备时戴手套、头发未扎进帽内等。

14、物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2)、无防护栏、无防护罩、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或护栏损坏,电器未接地,绝缘不良,噪声大,危房内作业,未安装挡车器等。

(3)、防护不当,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4)、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设计不当,结构不符合安全要求,制动装置有缺陷或失灵。

(5)、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物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6)、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带病运转,超负荷运转。

(7)、设备失修、维护不当、保养不到位、失灵。

(8)、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要求,生产(施工)环境不好,照明光线太暗,现场灰尘太大,物件堆放混乱,无安全通道,地面滑、有油等。

15、安全护栏高度为:

1050mm,横杆与上下构件净间距离不得大于380mm。

16、焦炉煤气的性质是:

无色、有味、有毒、易燃易爆。

17、高炉煤气的性质是:

无色、无味、剧毒。

18、噪声影响人体身心健康的标准极限:

为85分贝,超出此范围应合理佩戴防护耳塞,谨防职业病。

19、中暑的主要表现为:

体温超过38.5。

C,面色潮红,胸闷,皮肤灼热;

呼吸衰竭的早期症状是:

恶心、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重症体温超过40。

C,在工作中突然昏倒或发生痉挛。

20、中暑的预防措施:

(1)加强作业场所通风换气,

(2)及时供给补足人体必需的清凉饮料,(3)班前休息好,保证睡眠,(4)补充适量的盐汽水,(5)增加倒班频率,缩短作业时间,(6)在通风清凉处休息,解松衣扣,补充水分。

21、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

(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器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处置方法。

(2)易自燃或者遇显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严格控制温度与湿度。

(3)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应在炎热季节采取降温措施。

22、危险化学品安全装运

运输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装运甲乙类危险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工作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

运装时要轻拿轻放;

装运危险化学品时不得客货混载,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23、防止硫化氢中毒

凡是有机物积聚发酵、腐败的场所,如化粪池、下水道、污水池、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酒精发酵池,都有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

硫化氢气体溶于水,有臭皮蛋味,一旦被吸入,就会造成硫化氢中毒,甚至死亡。

因此,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作业,必须先行通风,逸散硫化氢气体;

同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开始作业;

作业人员还需佩戴空气呼吸器,并系好安全绳;

作业时现场要设监护人员。

24、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煤气发生炉、冬季取暖等可能产生一氧化碳气体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止一氧化碳气体中毒的通风、换气等有效措施。

对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者,要立即掐其人中穴,同时赶紧送医院救治;

对心跳、呼吸停止的应立即实施心肺复苏术,然后迅速送医院抢救。

切记:

一边送一边救,不能中断。

25、作业场所用电安全

供电系统三项四线制(三项五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零措施,三项三线制的电气设备要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电气线路必须保证绝缘良好,使用临时电气线路,应架空或进行穿管保护。

露天、潮湿、易燃易爆等作业场所,电气设备、线路须采取防护措施。

26、手持电动工具的正确使用

易燃易爆工作环境不得使用手持电动工具,以免酿成火灾、爆炸事故。

操作者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前认真检查接零和绝缘情况,电缆线不得有接头,长度不超过5米。

24、机械伤害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前应穿好工作服,袖口扎紧,佩戴工作帽,操作旋转设备时不得戴手套;

设备运转前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机械设备传动、转动危险部位应装安全防护罩,检修作业应断电、停机进行。

27、焊接作业

焊工须领取操作证;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须采取措施;

容器内施工须采用低压照明和通风,并专人现场监护;

焊接前应了解焊割物品的使用情况和构造;

盛装过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道须彻底清洗和处理;

不得焊割用可燃材料充作保温、隔音设施的部位;

不得焊割压力管道和密闭容器;

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物品的,必须清除或采取安全措施;

在禁火区内作业,须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

28、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不登高”的原则:

体弱有病不登高;

暴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不登高;

脚手架、跳板不扎牢不登高;

梯子撑脚打滑不稳不登高;

高压线旁无遮拦防护不登高。

照明不足不登高;

携带笨重物件不登高;

没有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不登高;

石棉瓦上无跳板不登高。

29、起重搬运

起重司机、司索工、指挥人员应持证上岗,吊装物下面不得站人;

作业时应轻装轻卸捆扎牢固,平稳起吊,不准超负荷作业;

起吊设备的钢丝绳、吊钩等应定期检验,不得带病运行。

二、安全基本知识问答

1、以什么标准区分易燃液体与可燃液体?

是以它们的闪燃(闪点)温度作为区分标准。

凡闪燃温度在45摄氏度以下的为易燃液体,闪燃温度在45摄氏度以上的为可燃液体。

2、化学易燃品分几类?

分别是什么?

分六类:

可燃易燃液体、可燃易燃固体、可燃助燃气体、自燃物质、遇水燃烧物质和氧化剂。

此外还有爆炸物质、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腐蚀物质这四类均不属于防火管理的内容,但也被列入危险品安全管理的内容。

3、化学化学物品的火灾特性是什么?

1、这些物质的闪点、熔点一般较低,极易引起爆炸或火灾。

2、有些物质极易挥发、升华,受潮或遇热分解了可燃蒸汽,能跟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遇火星发生燃烧或爆炸。

3、有些性质相抵触的物质混存在一起发生化学反应,或因磨擦、撞击、聚焦日光等现象,能发生燃烧或爆炸。

4、有些物质离开保护剂与空气接触即能燃烧或爆炸。

4、为什么不能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塑料桶的电阻率较高,很容易积聚静电,由于塑料桶是绝缘体,所以静电不能泄漏,桶内的汽油又带有与桶体极性相反的高电位静电,当金属或人体接近桶口时,静电会发生火花放电,引起汽油蒸汽燃烧。

5、火灾逃生的要点有哪些?

1、报警。

打报警电话119,及时报警。

2、防烟。

逃生中注意防烟,火灾中多数人是由于烟熏致死,所以逃生中防烟最重要,应该用湿毛巾之类的物品堵住口鼻。

一般烟气较热,空气上层烟雾的浓度较大,所以应该俯身行进,身体应该尽量靠近地面。

3、镇定。

发生火灾,要保持镇定,避免挤人人流,一旦人们一同拥向出口,造成出口堵塞,则难以逃生。

因此,失火后,应该镇定,不要盲目随人流行动。

4、避免向上疏散。

高楼着火不是万不得已,不要向上层疏散。

5、可用创造避难间的方法争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