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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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文档格式.docx

(1)有利于打破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促进贸易发展。

各国可以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的实验室认可互认协议,促进检测结果的国际互认。

(2)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在宏观调控、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中有可靠、客观、准确的检测数据来支持其管理行为。

(3)有利于在社会公证活动中,以实验室的公正性、独立性、检测数据的技术有效性作为责任划分判定的依据。

(4)在产品质量认证中,可靠、客观、准确的检测数据需要由通过认可的实验室来提供保证。

(5)实验室按特定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不仅可以向社会证明自己的技术能力,而且还可以实现实验室的自我改进和自我完善。

第2讲药品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管理

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管理与所有的检测实验室一样,按实验室质量标准要求应做到并符合以下14个要求:

(1)组织、

(2)质量体系、(3)文件控制、(4)要求、标书和合同的评审、(5)检测和校准的分包、(6)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7)对客户的服务、投诉、(9)不符合检测工作的控制、(10)纠正措施、(11)预防措施、(12)记录的控制、(13)内部审核、(14)管理评审。

一、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

1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微生物实验室的负责人时全面负责本室、组的管理,业务技术,药品检验。

同时负责分析、研究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加以改进。

负责药品微生物检验的质量工作,主要包括检查和核实日常工作质量,质量系统是否在正常运行,使其始终控制状态。

2检验操作人员

(1)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过至少一年专业技术培训的实践,并经岗位考核、所长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检验。

(2)检验人员应严格按质量体系中的要求和规定完成好每日的常规检验工作,认真做好分析前,分析中和分析后的质量保证,并有责任及时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问题,及时纠正。

(3)实验室人员应熟悉生物检测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灭菌知识。

(4)实验室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有记录;

在发现人员患有对实验室工作有不利影响的疾病时,则应暂停其工作或调离。

二、人员培训、继续教育和考核

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这些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教育,培训,有技术知识和专业经验,实验室应保证其人员培训使知识与技能不断更新,实验室应保存其技术人员有关的资格证书,培训,技能和经历等技术业绩档案。

三、质量保证体系

保证检测质量是任何实验室管理中的核心。

每一个进行检验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并遵守质量保证(QA)的政策和程序,用所建立的QA政策和程序来监测和评价整个检验过程。

所有QA活动都必须文件化。

1.组织结构技术和质量负责人责任制,全体工作人员的不同岗位的负责制。

2.管理程序

(1)设施;

(2)检验方法,器材,仪器,试剂,质控品和校准品,供应品;

(3)操作手册;

(4)建立和确认方法的性能规格;

(5)仪器和检验系统的维护和功能检查;

(6)校准和校准验证;

(7)室内质控;

(8)纠正措施;

(9)质控记录。

3.检测过程

(1)实验室必须及时,准确,可靠和保密地报告结果并保证整个过程是处于保密和实验室控制下;

(2)检验报告必须有进行检测实验室的名称,检验人员的签字;

(3)报告单上要有所检测的项目名称或公认的缩写符号,检测结果和测定单位;

(4)报告单上要说明标本未达到检测要求的有关信息;

(5)报告单上要提供相关检测项目的‘参考值’或‘正常范围’;

(6)报告单只能交给本科室的主管领导;

(7)实验室必须妥善保管检验的原始资料或复印件,以保证及时取到和确认。

4.操作手册

(1)实验室所用的所有检验方法都应该有操作手册,应符合实际工作情况并为操作人员所熟悉和遵守。

(2)操作手册必须包括:

①标本收集和处理的要求,以及标本拒收的标准;

②方法的每个操作步骤,包括检验的计算和结果的解释;

③用于检验的溶液,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染色液和其它用品的制备;

④校准和校准验证的方法;

⑤检验结果的报告范围;

⑥室内质量控制规则和失控限;

⑦当校准或质控结果未达到实验室预设的标准时,所采取的纠正步骤;

⑧方法的有限性,干扰因素的影响,参考范围;

⑨标本储存的条件以保证在完成检验前标本的完整性;

⑩当检验系统(仪器)不能工作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3)手册必须由主任批准,签字和注明日期。

(4)如果实验室改变领导,手册须由现领导再批准,签字和注明日期。

(5)手册任何改变都必须由现任实验室主任批准,签字和注明日期。

四、检测样本的管理

(1)核对检品和送检单,是否一致;

(2)检品编号;

(3)实验室接收到标本的时间;

(4)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签字;

(5)接收检品检验必须留样,留样数量不得少于一次全项检验用量;

(6)剩余检品由检验人员填写留样条,注明数量和留样日期,签封后随检验卡交业务技术科(室),清点登记、入库保存;

(7)常规检品收检数量为一次全项检验用量的三倍,数量不够不予收检;

(8)复核检品应附原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

仲裁检验应有提出仲裁的双方的检验报告书和加封样品方可收检;

五、检验

(1)检验科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检验卡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核对后登记。

(2)常规检验以国家药品标准、地方药品标准为检验依据;

进口药品按注册标准检验;

出口药品、新药、仿制药品、医院制剂按合同或所附资料进行检验。

(3)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

(3)检验者接受检品后,首先对检验卡与样品中的品名、批号、生产厂家、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包装、数量、编号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质量标准及其方法和有关SOP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

(5)检验结果的复检,应由检验人员申述理由,查找原因,经科室主任同意后方可进行。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除另有规定以一次检验结果为准不得复检外,一般应予复检。

必要时,可指定他人进行复检。

六、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

(1)原始检验记录应采用统一印制的活页记录纸和各类专用检验记录表格,并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

凡用微机打印的数据与图谱,应剪贴于记录上的适宜处,并有操作者签名;

如系用热敏纸打印的数据,为防止日久褪色难以识别,应以蓝黑墨水或碳素笔将主要数据记录于记录纸上。

(2)检验人员在检验前,应注意检品标签与所填检验卡的内容是否相符,逐一查对检品的编号、品名、规格、批号和有效期,生产单位或产地,检验目的和收检日期,以及样品的数量和封装情况等。

并将样品的编号与品名记录于检验记录纸上。

(3)检验记录中,应先写明检验的依据。

(4)无菌要求记录培养基的名称和批号,对照用菌液的名称,供试品溶液的配制及其预处理方法,供试品溶液的接种量,培养温度,培养期间逐日观察的结果(包括阳性管的生长情况),结果判断。

(5)微生物限度要求记录供试液的制备方法后,再分别记录:

①细菌数记录各平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板中有无细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

②霉菌数和酵母菌数分别记录霉菌及酵母菌在各平板中各稀释度的菌落数、空白对照平板中有无霉菌或酵母菌生长,计算,结果判断;

③控制菌记录供试液与阳性对照菌增菌培养的条件及结果,分离培养时所用的培养基、培养条件和培养结果(菌落形态),纯培养所用的培养基和革兰染色、镜检结果,生化试验的项目名称及结果,结果判断;

必要时,应记录疑似菌鉴定的详细结果。

七、实验室环境条件和实验仪器及试剂的管理

1.实验室要求

(1)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实验室分无菌操作间和缓冲间。

无菌操作间应具备相应的空调净化设施和环境,采用局部百级措施时,其环境应符合万级洁净度要求。

(2)进入无菌操作间应有人净和物净的设施。

无菌操作间应根据检验品种的需要,保持对邻室的相对正压或相对负压。

(3)无菌操作间内禁放杂物,并应制定地面、门窗、墙壁、设施等的定期清洁、灭菌规程。

(4)常规检验工作中一般应进行环境浮游菌的检查,无菌操作间定期进行环境尘埃微粒监测,一般定为2~3周。

(5)避免不同实验室间的交叉污染。

(6)无菌间使用的拖鞋要定期消毒处理。

(7)无菌间内紫外线灯要定期进行更换。

2.仪器

(1)新购进的精密仪器安装前必须清点主、配件是否齐全,熟悉安装技术要求。

(2)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该仪器使用说明书或技术规范中所确定的要求和环境条件。

(3)仪器设备必须专人保管使用。

(4)精密仪器的使用必须由经考核合格的持有仪器设备操作证的人员进行,应有使用(含使用者、使用时间、使用情况)、维护、检查、校验、修理记录。

(5)仪器室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检查保养维修,保证性能完好,室内不得存放有损仪器设备的有害物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仪器设备的活动。

(6)仪器有关档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交档案室统一建档保存。

(7)国家规定强制检验的仪器,应接受国家计量部门的检查,并保留校验证书。

3.试剂和供应品

(1)实验室必须使用能保证准确和可靠的检验结果和报告的试剂,质控品和校准品和供应品。

(2)使用商品试剂盒时,对于国家规定应有生产许可证注册登记证的品种,决不能使用没有生产许可证注册登记证的商品试剂盒。

尚无规定者,生产厂家应提供该产品的性能规格以及质量保证书。

(3)试剂,溶液,培养基,校准品,质控品和其它供应品,必须加以标记,标记上应有识别名,当有意义时应注明浓度,效价,滴度等,储存要求;

制备日期和/失效期;

其它正确使用有关信息。

(4)当试剂,溶液,培养基,校准品,质控品和其它供应品超过其失效期,不得使用。

八、室内质控

应在日常常规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室内质控以监测方法或者检验系统的稳定性。

通过室内质控(IQC)系统,使用质控品,确立质控标准,可以间接评价检验结果的精密度,结合能力对比检验可以间接评价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1)定性检验:

实验室在进行检品一次操作时,应含有一个阳性和阴性质控品。

(2)定量检验:

每一次操作至少要进行一次质控测定,应至少包括两个不同浓度的质控品或/和校准品。

(3)如果得不到校准品和质控品,实验室应设立一个取代方法来保证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4)在报告检验结果前,室内质控必须达到实验室设定的接受标准。

(5)实验室必须对试剂和供应品进行质量检查。

检查每一批号的试剂,对无菌试验,必须检查每一批号培养基的无菌性,以及培养基支持微生物生长的能力。

九、室间质评

如果对同一检验用不同方法或仪器,或者在不同地点进行相同检验,则实验室必须有一个系统一年二次评估并确定不同方法,仪器,或者在不同地点检验结果之间的关系。

实验室的同一检验项目必须有相似的结果。

此外,如果实验室的检验项目没有参加室间质评或者无室间质评计划可参加,则必须有一个系统一年二次确认其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十、纠正方法

实验室必须建立纠正措施政策,以维护实验室有准确和可靠的检验结果。

(1)如果发现的检验结果有错误,必须逐一检查试验的全过程,包括所使用的仪器、试剂、菌种、培养基、对照物、操作和培养环境等;

(2)如已经发出错误的检验报告,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并发出纠正过的报告;

(3)保存原来以及纠正报告的副本1年。

十一、菌种管理

(1)菌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实施统一管理。

(2)菌种专人保藏、专柜(橱)贮藏,认真做好登记,统一编号,按期传代,并做好有关检验记录。

在保存过程中发生菌种变异或死亡,应及时报告。

(3)保存的菌、毒种传代或冻干均应填写专用记录,菌种管上应有牢固的标签,标明菌种编号、代次、批号、日期。

(4)培养、在药品微生物检查时,应进行简单的染色镜检,以保证在试验中所用菌种的正确。

(5)致病菌与普通菌种要分开管理。

(6)销毁三、四类菌种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并在帐上注销,写明销毁原因和方式。

(7)保存的菌种传代、移种后,销毁原菌种之前,应仔细检查新旧菌种的标签是否正确。

(8)实验室检出的菌种应及时上报,因工作需要暂时保存的菌株应按规定进行。

(9)新发现的菌种,要做好原始记录,由专人复核确认。

(10)菌种的传代和保存,应做好登记备案。

从国家医学细菌保藏中心领取的菌种为0代菌,然后由专人负责开启、增菌、分离,挑取典型菌落染色镜检,并在适宜的琼脂斜面上传代,或经适宜的肉水纯培养为1代菌种。

(11)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菌种带出实验室。

(12)三类菌种的邮寄必须按照菌种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消毒灭菌与污染物排放的管理

(1)消毒锅应使用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设备,消毒灭菌专人管理。

(2)必须根据化学消毒剂的不同种类、不同性能选择适应供应室的消毒剂。

(3)对高压灭菌的消毒点实行专人培训,合格后上岗。

消毒员要求正规掌握灭菌技术操作。

如高压灭菌器内的物品堆放数量、物品排列方式、物品摆放的间隔距离、灭菌温度、压力和时间、灭菌物品的干燥度等。

保证物品灭菌质量。

(4)高压蒸汽灭菌温度指示剂(如3M的温度监测试剂条)的使用,以监测物品内的温度是否得到要求的温度。

(5)切断一切污染及传播途径,有效控制各种致病菌从各个渠道进入临床中造成供应室内环境的污染。

(6)一次性用品的管理和消毒:

未污染的可直接废弃污染的一次性注射器、针头、各种试管及一次性口罩、帽子、手套使用后,集中"

84"

液消毒浸泡,再统一送入供应室高压灭菌(专用炉)或统一焚烧。

(7)凡是灭菌物品在灭菌前后都要进行检查及监测、每月定期细菌培养、高压蒸汽灭菌生物指示管的检测、一次性医疗用品每一批号定期抽样细菌监测等。

(8)细菌培养物、染菌器材及其它可能含有致病性微物的材料,必须彻底灭菌后方可倾弃或洗涤。

(9)医疗和检验样品的处理必须按国家及所里的要求进行集中处理,不允许与普通垃圾混杂处理。

(10)实验室产生的各种废液、过期的试剂要集中收集、存放,统一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

十三、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1)用水应使用满足要求的配制用水;

(2)培养基配制中需要有人进行核验;

(3)培养基的质量控制培养基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pH测试、无菌试验以及已知菌生长试验。

第3讲微生物实验室的质量保证

第1节影响检验结果质量的各种因素

实验室检测技术运作中影响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因素有:

(1)人员,

(2)设施与环境,(3)检验标准和方法,(4)设备,(5)测量的溯源性,(6)抽样,(7),样品处置,(8)检验结果准确性的控制,(9)检验报告等方面。

第2节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人是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主体,在影响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的诸多因素中人是最重要的因素。

第3节设施和环境条件

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洁净度的保证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因此,微生物实验室应首先确保实验室的设施和环境不会对检验过程带来微生物污染和抗生素污染,杜绝实验结果假阳性、假阴性的发生。

在总体布局和各部位的合理安排上还应考虑尽量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和对人员的危害。

一、保证微生物检验环境洁净度的设施和要求

1.洁净室(区)其微生物学控制水平应相同于无菌生产关键控制区洁净度100级的标准。

2.隔离系统该系统是一个不受外界环境影响的、可进行无菌操作的独立环境系统。

同样,其内部环境及实验物品表面能确保达到无菌要求。

主要的特点是其内部用于实验的环境,通过密封的隔离屏障,可以与周围环境完全隔离。

(1)具有开展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无菌采样等的严格分开的、环境洁净度均为10000级下的局部100级洁净室。

局部100级措施可以为:

100级的单向流空气区、超净工作台或隔离系统。

(2)具有开展验证试验、细菌阳性对照接种、菌种转种传代处理及鉴别等操作的内具局部100级措施的细菌实验室。

(3)为防止霉菌孢子、气溶胶对实验环境污染和对实验人员的危害,应具有与细菌实验室分开的霉菌阳性对照接种、实验结果观察、菌种转种传代处理及鉴别等操作可在局部100级负压隔离器、或2级生物安全柜内进行。

(4)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抗菌作用测定等实验应各自有分开的半无菌实验室。

并与无菌检查、微生物限度检查的实验室严格分开,注意防止抗生素交叉污染引起的实验结果假阴性。

(5)单独分开的细菌培养室、霉菌培养室。

(6)试液及培养基的配制室。

(7)灭菌室(灭菌室的位置应注意防止灭菌后物品在送入洁净室前的第二次污染问题)。

(8)有温、湿度控制的保藏干燥培养基、实验用品储藏室。

(9)有温、湿度控制的样品保管室。

(10)实验准备操作室等。

二、确保设施和环境保证检验质量的措施

(1)建立并执行设施和环境控制程序保证实验室的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条件能满足实验室正常运行。

(2)微生物实验室各操作室应有明显标识;

无菌室洁净区域还应实施人、物进出控制并有相应警示标识。

无关人员与物品不得进入洁净区域。

(3)建立洁净室(区)的验证、使用、清洁维护标准操作规程,对可能影响微生物检验结果的因素如生物消毒、温度、湿度、气流流速、压力压差、浮游菌、沉降菌、清洁维护工作等均应有监测和记录。

(4)定期按《医药工业洁净室(区)悬浮粒子、浮游菌和沉降菌的测试方法》的现行国家标准对洁净室(区)进行洁净度验证。

隔离系统按相关的要求进行验证。

验证结果应归档保存作为实验结果分析的依据。

(5)检验中发生停电、故障或环境不符合规定等情况是,应立即停止检验,退出无菌室,及时报修。

(6)对需要在本室以外的场地进行的微生物实验的抽样、制样或检验,需同样满足无菌环境、设施的要求。

(7)建立并执行实验室安全和人员健康保证程序,保证实验室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8)建立并执行灭活和防污染控制程序,保证实验室有妥善处理检验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的设施和制度。

第4节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

检验方法是检验活动的重要技术依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承认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注册标准、和经批准的企业标准等进行检验。

对非标准方法必须经过确认后方可应用,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一致性。

为保证微生物学的检验质量应做到以下5点:

1.选择正确的微生物学检验方法

(1)首选现行有效的国家药典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进口检品或新药检品,应按照注册标准及复核程序进行严格的复核;

(3)对不适当的国内企业标准提出修改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4)对进口药品则应根据我国药典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制订可靠、可行的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注册标准备案;

(3)当客户指定或提出的检验方法不适合或超出现有的检验能力范围时,应与客户沟通并帮助客户确定正确、合适的检验方法并达成一致意见。

2.检验方法的确认

(1)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层应对检验方法的正确使用进行监督,防止在检验过程中发生擅自偏离和使用不当。

(2)当检验过程中发现标准方法不足以反映检品质量、需对现有方法扩展或建立新检验方法时,应由检验项目负责人向技术管理层申请;

经立项评审通过后;

进行有关实验设备设施的配备;

由检验项目负责人建立方法并通过验证试验、方法比较、结果不确定度评价等工作予以确认;

报技术管理层批准;

并按偏离控制程序修改原已得到确认和审定的检验方法。

(3)如检验方法在检验过程中发生偏离和使用不当造成不符合状况时,应及时启动不符合检验工作控制程序和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对不符合项进行控制、纠正。

3.建立标准操作规程(SOP)对选定和经确认的每项微生物学检验方法均应有按标准操作规程(SOP)编制程序编写的该方法的标准操作规程(SOP,)或按现行版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编写的《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中相关项目检验。

4.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微生物学实验的不确定度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所用的方法和设备、环境条件、对照用菌种、样品的抑菌性能和状态、以及操作人员。

目前我国开展微生物学检验的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还很少。

5.检验数据的控制

(1)检验人员应按检验方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实验数据的记录、计算;

审核人员应认真校核计算公式和结果的正确后签字确认。

(2)当利用计算机和自动化设备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处理、记录、报告、存储、检索及由分析仪器打印出的数据、图表,均应认真分析和签字后作为检验原始记录归档保存。

第5节检验设备

检验设备是检验工作的物质基础之一,按微生物学检验能力配备好设备,并保持良好的受控状态,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先决条件。

1.检验设备要求

(1)开展微生物学检验主要设备有:

保证实验无菌环境的—净化工作台、生物安全柜、隔离系统;

实验器材制备及灭菌的—高压蒸汽灭菌器、电热恒温干烤箱(干热灭菌用);

适合微生物生长和保存的温控设备—培养箱、培养间、冰箱、恒温水浴箱;

常用仪器:

电动匀浆仪、离心机、薄膜过滤装置、显微镜、载玻片及容量瓶、滴定管、刻度吸管、试管、锥形瓶、培养皿等常用玻璃仪器。

(2)对能直接给出数据、影响检测数据及对检测结果有显著影响的设备(如天平、温度计、培养箱、恒温干烤灭菌箱、压力表、高压灭菌器、抑菌圈测定仪等)应由计量管理员安排计量校准和量值溯源的校准或检定。

(3)对需要使用的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能实施正确的灭菌措施,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应有明确标识以与非无菌工器具和器皿加以区别。

(4)容量瓶、滴定管、刻度吸管应经容量标定并有相应的合格标识。

(5)每个仪器设备应有唯一性编号及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维护。

净化工作台、生物安全柜、隔离系统、高压灭菌器、抑菌圈测定仪等大型特殊设备应制订标准操作规范(SOP)。

(6)对微生物检测中直接影响微生物生长、繁殖、保藏等质量的温控设备的要求:

①所有温控设备均应配有经校验过的温度计。

并定期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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