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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本科学位论文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摘要................................................................3

关键词................................................................3

Abstract..............................................................4

Keywords.............................................................4

前言..................................................................5

1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6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存在下列问题..........................6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6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6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6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6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6

2新婚姻法进步之处...................................................7

2.1立法模式上的进步..............................................7

2.2技术上的进步...................................................7

2.3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7

3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8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8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8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8

4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10

4.1、酝酿准备时间长.................................................10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10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10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11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11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新婚姻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摘要

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的颁行,是新中国婚姻法学前进道路上的重要的里程碑。

坚持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原则,为进一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而努力,是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近年来进行的全部研究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这些研究既有宏观的,针对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全局的,也有微观的,针对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具体法律问题的。

新《婚姻法》的出台无疑又是立法学界的又一大突出贡献。

应该说新《婚姻法》的修改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

也是我国婚姻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的结果。

不过,从立法学的角度和我国的立法实际来看,不少规定仍在一定程度上存有缺陷,尚不够科学。

关键词:

新婚姻法;

里程碑;

完善;

缺陷

Thedefectsandimprovethenewinstitutionofmarriage

Abstract

in1950,marriagelawandthelawenactedin1980,isanimportantmilestoneinthehistoryofnewChina'

smarriagelawpathforward.Adheretotheprincipleofcombiningtheoryandpractice,inordertofurtherimprovethemarriageandfamilylaw,institutionofmarriagelawunderChinalawsociety,isthemostimportantthingforallresearchworkinrecentyears.Thesestudies,macro,inviewofmarriageandfamilylawconstructionglobal,thereisalsoamicro,inthelightofthespecificlegalsysteminthefieldofmarriageandfamily,andthespecificlegalissues.Thenew"

marriagelaw"

hasnodoubtandlegislationofyetanotheroutstandingcontributions.Shouldsaythenew"

changesandtherelevantjudicialinterpretationsoftheadaptedtotheneedsofthedevelopmentofsocialeconomyinourcountry,inlinewiththemarketeconomyundertheconditionsoftherequirementsofthenewmarriagerelationship;

Isalsoaresultofperfectinglawsystemconstructioninourcountry.However,fromtheAngleoflegislationscienceandtoourcountry'

slegislation,manyregulationsstillflawedtosomeextent,itisnotenoughscience.

Keywords:

thenewmarriagelaw;

Milestone.Perfect;

defects

前言

自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需要完善与发展,这已是法学界多年的呼声,并且已经提出不少具体建议。

探求这种呼声的起因,关键在于我国几十年来政治、经济、科学技术、伦理道德、妇女地位、生活方式以及家庭结构等各方面发生巨大变化所致。

第1章旧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1.1由于婚姻法立法时的局限性,原婚姻法在立法的角度上看,存在下列问题:

1.1.1原则性、概括性过强。

旧《婚姻法》从立法原则到具体的条款,都存在着抽象和笼统的现象。

宽泛的纲领性规定使得新婚姻法失去了作为婚姻家庭关系[1]中个体行为的指南的作用,模糊具有伸缩性的条款使得原婚姻法在立法之初,处理婚姻关系中的问题面面俱到,但是,落实到具体问题上的操作时确显得空洞无据,可操作性差。

由此,真正的实体性法律精神难于落实,权利得不到保障,义务不能履行,法律秩序的约束机制流于法条形式,其实质要求在实践与生活中被曲解,应发挥出来的作用与效果无从映现。

1.1.2婚姻法与各部门法律或单行法规的衔接存在问题。

旧婚姻法颁布以来,伴随这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民法通则、继承法、诉讼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继颁行,都有对婚姻法内容的涉及,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所涉及到的内容、法律关系或法律行为在原《婚姻法》中找不到相应的立法依据,同时部分法律存在相同行为的具体规定互相冲突。

立法上的不同步导致许多问题没有统一准据,婚姻法体系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

1.2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部分问题。

1.2.1一些时间中遇到的问题,原婚姻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执行。

例如:

有关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种类、亲属范围、亲等计算等基本性亲属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和保护制度,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行为的认定和惩处,婚姻无效机制,对离婚中有过错责任一方的处理,违法婚姻的矫正及其财产、子女问题,违法离婚问题,家庭成员间一般性虐待、遗弃行为的法律救治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在立法初期存在,而且在将来的很长时间都是经常发生和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特别容易引起纠纷,激化矛盾,但在原婚姻法上一直没有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和处理,引发众多社会问题。

1.2.2由于旧婚姻法制定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蓬勃发展,突飞猛进。

整个社会的各个方面的背景发生了变化,使得旧婚姻法在一些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或不足。

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体制的不断改进,现在社会的家庭财产关系日益的多元化和复杂化。

家庭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日显突出。

其中,夫妻财产制完全突破和超越了传统及既定法定模式,在性质、种类、范围、形式及操作运行等方面都发生着巨变。

针对一国两制后的香港、澳门的婚姻制度和大陆的区别;

现代社会滋生的“试婚”;

早婚早恋;

未婚同居等等问题;

第2章新婚姻法进步之处

2.1、立法模式上的进步

  我国在传统的立法中,对亲属的财政并无特别重视,表明其有时代局限性。

在新婚姻法里有私法设立,也就是不可因为夫妻的关系而对财产进行归属权[2]的改变,没有人可以对对方利益进行占有回。

在现有的婚姻法中不再对身份进行过度重视,而更加保护有独立人格人的权利和利益。

在该法中所采取的财产制度为婚后所得的为共同所有,其中明确了婚后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二人给予共同管理、处理和收益。

在旧的婚姻法中,在财产制的规定中太过简约,没有对时间、范围以及效力进行明确规定。

新婚姻法在财产制上主要为法定财产,而约定财产作为辅助,这一举措,具有时代性的特色。

2.2、技术上的进步

  传统的婚姻法中,很多规定都比较原则化和抽象化,不能对社会法制和法律的自身价值进行满足。

在新婚姻法中,在立法方面向民法方面倾向,并在粗放型到细密型进行转变,有更高的科学性。

而且新婚姻法在语言方面,具有规范性和通俗易懂的特点,内容条理清楚,并对家庭内容、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有相应的完善。

该法律与其他法律都要对反面保障反面结合以及正面规范,其重要的要素为:

处理、制裁和假定。

并给予系统化和完整化的完善。

新婚姻法有三个反面的责任体系。

在婚姻制度的对应下,对违反婚姻的无效进行明确规定,并对离婚损害给予赔偿制度。

在亲属财产权上相对应,有侵犯财产权方面民事的责任制度。

建立新婚姻法的法律责任机制,可对人们进行消极行为的约束和禁止,对积极行为进行有效的引导和激励,使法律制度得到体系方面的健全和保障。

2.3、对个人的财产和权利进行保护

  在对婚姻家庭事务中婚姻法的解释[3],法律方面有明确规定,使其在对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中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个人财产上有更高的保护,使权利意识和个人的独立意识都得到增强,包括父母给子女买房的房产归属问题,准确定位为婚前的房产归属,这些都对个人的财产权利得到相应的保护和提高闻。

很多父母给子女买房,都花尽毕生积蓄,可是年轻人在婚姻生活中,由于不确定性以及动机不纯的婚姻,会因为房产的归属,而影响到双方感情,还会对家庭财产问题给予直接伤害,因此对其对自家财产都较好的保护。

还有情况为第三者处于善意购买属于夫妻双方的房产,会促进他们对正当权利的保护,因此新婚姻法,对这些问题进行较好的解决,并较好保护了双方的财产,使得个人的独立意识和权利意识都有所增强。

第3章针对新婚姻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的讨论

3.1新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

首先是法定财产制中存在着不足[4],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采用的是列举式,这种列举式无疑增加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根本上是不能够解决问题的。

所以应该对夫妻共同的财产和个人特有的财产进行一般性质的规定,从而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

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因个人主观认识的不同在法律的实用中造成混乱。

夫妻因为感情不和而资源分局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属认定也存在着不足。

新婚姻法中对这种情况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其他相关的法条规定中可以知道,这部分财产如果没有明文规定,那么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在夫妻不和自愿分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其实是分离的状态的,如果将其中的财产纳入共同财产中显然是不合理的。

因此,能证明是自愿分局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可以归为个人财产的范围,但是,这并不排除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困难需要帮助权力。

其次,对夫妻财产处理也有缺陷。

对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共同财产该付的法律职责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目前新婚姻法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仍然是用1980年的婚姻法中:

“夫妻对共同的所有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非常原则的规定。

婚姻法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

(1)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公共财产做重要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来取得一致的意见;

(2)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公共财产上的权力是平等的,在日常生活中需要处理夫妻公共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其实,这项规定没有考虑到:

如果夫妻中的其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处分了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并给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应该付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如何获得法律救济?

这些问题婚姻法中都没有相关的规定,这就造成在现实中不利于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3.2新婚姻法在生育制度上存在不足

新婚姻法[5]没有设立生育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夫妻间所共有的生育权。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为了保障已婚公民的生育权,应将公民的生育行为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中,具体贯彻实行计划生育的宪法原则。

同时随着生殖科学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胚胎移植和代理母亲等也应该在法律中做出必要的法律和规定。

如果发现夫妻一人未经配偶同意而与他人人工授精生育或者是故意与他人通奸生育,那么受害方就应该有权将对方起诉。

另外,社团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民的行为侵害了夫妻共同生育的权利,也应该付赔偿责任。

3.3新婚姻法解释三对女性权益保障上存在不足

按照中国传统习俗,男女结婚一般是男方购买房子,而女方更多的是承担照顾家庭和孩子等家务上的工作,但是社会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还是没有实现,法律也并没有给女性事实上的平等尊严,但是女性却要承担法律上的平等义务!

其实女性所做的工作很琐碎很累,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却又很难得到认可,所以该解释在女性权益上的保障存在明显的不足。

在货币贬值和房价飞速上涨的当今社会,新婚姻法解释三更注重保护了有产的一方,也是强势的一方,没有考虑到女性特别是农村中婚姻家庭的问题,更没有兼顾到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保护,新司法解决过多的使用了市场经济规律来处理婚姻问题,过分的强调了财产保护,忽视了弱势方的权益,过分强调了财务付出,忽视了广大女性对家庭的非财务的贡献。

新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容易造成女方在婚前就提出要求男方将房产落户到双方的名下,甚至导致要求男方婚前以女方[6]的名义另购房产,而这种情况又是大多数男方不肯同意的,这样就会直接影响到夫妻间的感情,容易造成夫妻关系的紧张,促使本以感情为纽带的婚姻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财产博弈关系!

第4章我国为完善婚姻法的立法体现

4.1、酝酿准备时间长。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法学界开始提出修改婚姻法的动议。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

1995年10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

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

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和法学专家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

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形成了领导小组的试拟稿和专家学者的建议稿。

2000年8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正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51号主席令,正式公布施行。

由此可见,新婚姻法并非仓促出台,准备不充分,而是千呼万唤历时十多年,经过反复酝酿、认真筹备的产物。

4.2、专家学者参与程度高,专家立法的色彩浓厚。

一项重要的立法,不仅来自于社会现实生活的需要,更来自于理论的先导、支撑和催动;

不仅需要立法者的远见卓识和法律智慧,更需要理论界的呼吁论证和释疑解惑。

在婚姻法的修改过程中,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与其说是立法的参与者,不如说是立法活动的主体成员之一,扮演着立法动议者、建议者、起草者、讨论者、宣传者等多个能动性角色,为保证立法的顺利到位和科学性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4.3、立法程序严格完备。

从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到2000年8月第九届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婚姻法(修正草案)》,在长达5年的工作中,已完成《婚姻法》修改的立法准备、社会认同、舆论渲染、理论铺垫和调研论证等立法前置性工作,从民众心理、程序运作、理论研究、社会摸底等方面为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

但尽管如此,作为《立法法》颁行后的一项重要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没有简化程序,省略环节,草率从事,而是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范,确保每个程序、每个环节完备到位,从而使《婚姻法》的修改成为遵行《立法法》的典范之一。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婚姻法(修正草案)》之后,2000年10月,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2000年12月第19次会议进行第2次审议。

为了对草案审议得更加深入、更能集思广益、更好地提高立法质量,在第2次审议时,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采用了联组会议审议形式。

这是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第一次采取联组会议方式审议重要法律草案。

不仅始此,2000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各界群众的意见。

随后不久,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又一次召开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对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

接着法律委又连续两次召开全体会议,根据各方意见,再次对草案作出逐条审议,把大家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进而对草案作了12项修改,为三审通过作了很好的积极有为的工作。

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对修改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在对前两次审议稿做了若干修改和补充的基础上,于4月28日正式通过,同日颁布施行。

可见,立法部门对婚姻法的修改非常慎重,在程序上没有丝毫的马虎和松懈。

4.4、社会参与面广,新闻媒体炒作火爆。

婚姻法关系到每个公民和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它的修改和制定必然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体现立法的社会性、民主性,婚姻法的修改至少推展出四个社会参与渠道:

一是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的立法部门上下联动,开展广泛的立法调研和意见征集工作,召开了多层次多形式的座谈会,充分释放立法机关的职能性作用。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等分别组织各系统积极参与和配合立法工作,统一布置调研任务,层层召开座谈研讨会,收集基层意见,反映工作问题,为修改婚姻法提供了丰富的群众意见和经验素材。

三是一些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共青团、工会组织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都不同程度地以各种形式参加到婚姻法修改活动中,代表不同社会群体提供修改意见,传递民众呼声。

四是200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文通知全文公布经过二审的《婚姻法(修改草案)》后,全国各大报纸予以登载,迅速掀起一个全国讨论修改婚姻法的热潮。

截止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有关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3829件;

此后继续收到一些来信。

这一全民讨论呈现出四个特点:

(1)来信多,是近年来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收到来信数量最多的一次。

(2)范围广,工人、农民、学生、教授、军人、公务员等社。

4.5、立法基础条件,吸取经验成果。

其表现集中于四点:

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正向纵深推进,既为婚姻法的修改营造了非常有利的大环境,又为修改婚姻法、提升婚姻家庭领域的法治化水平增添了强大的动力,并决定了婚姻法的修改要起点攀高、视野开阔、方向准确。

⑵、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刑法、民事诉讼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基本法律相继颁行和修定,与婚姻法存在关联的周边法律规范渐入完善和配套,为婚姻法的修改确立了完备的参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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