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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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
“居配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由省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招标确定。
第五条设备招标
“居配工程”的高、低压电气设备、线材、杆材、电缆附件、电能表、居民集中表箱、集中抄表装置等物资,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编制需求计划,按月度打包上报省公司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集中配送.
第六条工程实施
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居配工程”的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规定,科学组织,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第七条工程验收
“居配工程"
施工结束后,由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验收,配电运行单位、营销部、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厂商等单位参加。
第八条工程结算
(一)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余物资的退料手续;
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物资结算工作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工程物资清单,由财务资产部支付配送物资费用。
(二)施工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签证、变更资料)和工程施工结算报告,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收到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并移交审计部门进行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各供电公司审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并编制结算审定报告,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个月内支付工程施工费.
第九条竣工决算
各供电公司财务资产部根据工程结算审定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并提交审计。
竣工决算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十条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居配工程”组织机构,落实工程责任制,加强工程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供电公司要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居配工程”的过程管理与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居配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参照电力工程合同范本签定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明确质量、进度等要求、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等事项.
第十三条“居配工程”应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
监理工作应按《江苏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居配工程"
实行开工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门提交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
第十五条“居配工程”实行月度报告制度.施工单位须在每个月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通报居配工程实施情况,各供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检查,并对相应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加强和居住区建设单位工程的配合与协调,及时处理工程施工中涉及双方配合的问题。
工程项目立项后,及时提供电能表箱,由开发商协助安装到位。
第四章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设计依据
(一)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
(二)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江苏省《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
(三)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四)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五)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六)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
第十八条设备选型
新建居住区高、低压电气设备的选型应符合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十九条“居配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施工图、预算、规划文件等。
第二十条概(预)算编制
“居配工程”的概(预)算编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国能电力『2009』123号)和《关于施行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定额及费用标准的通知》(电定总造『2009』23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物资招标
“居配工程"
的物资招标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相关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资储备
(一)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按照物资供货正常周期组织设置“居配工程”物资周转库。
物资周转库的设置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协调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和制造厂配合进行.
(二)各供电公司物流分中心应根据实际需求计划,及时补充调整周转库物资,保证下一月度居配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三)特殊规格的物资需求由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确定供货商和交货日期。
第二十三条物资验收
(一)各供电公司物资部门应依据物资采购合同以及商务和技术条款组织进行到货验收。
物资到货验收应要求供应商出具“物资配送单"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内外包装是否完整;
核对合同和实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交货日期是否相符;
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
(二)各供电公司配电运行单位负责配合物资的到货验收,检查物资的制造质量和制造标准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三)验收合格后开具“物资到货验收单”,建立物资到货台账,并向供货厂商出具验收凭证,作为配送物资结算的依据.
(四)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供电公司应及时将省公司集中配送物资的相关信息反馈给省公司物资部.
第二十四条物资领用
居配工程物资的入库和领用手续均在配电网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中办理。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居配工程”的施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安全与进度、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在安全与进度、效益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的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安全标准。
第二十六条各供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加强“居配工程"
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重点应对工程的发承包、工程施工、停送电等流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居配工程"
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并作为经济合同的附件,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职责、保障安全的措施和违反协议的处罚办法,并按规定提取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未签订安全协议的工程不得开工.
第二十八条“居配工程”在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现场勘查,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项目监理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九条“居配工程”应努力创建“标准化、无违章、节约型、环保型”的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并营造安全文明施工良好氛围。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居配工程”实行全过程质量管理,生产技术部门、营销部门、配电运行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监理或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等,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立质量报告制度和质量举报制度。
质量报告要如实反映实际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报告内容签字负责。
生产技术部门应制定和落实工程质量管理重点,强化工程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强调缺陷的闭环管理,及时消除质量缺陷,确保工程质量和工艺标准满足工程投产和创优要求。
第三十二条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溯制度。
各供电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责任考核办法》,对施工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隐患以及工程投产后因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电网事故、设备事故及障碍等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追溯处理。
第八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三条工程验收分为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阶段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在工程某一阶段结束后,下一阶段施工开始前进行的工程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的工程验收;
工程阶段验收的部分工作可以和工程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消缺工作完成;
施工单位整理完备工程阶段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料,部分重要资料已提前交付。
第三十五条居配工程验收实行闭环管理。
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负责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生产技术部门确认,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复查和复验。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隐蔽工程的验收管理。
隐蔽工程包括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
第三十七条“居配工程”施工质保期为两年,质保期内如发生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严重缺陷或故障,由生产技术部会同安监部组织分析责任原因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供电公司应加强“居配工程”的档案管理,落实工作责任。
设计、施工、安装、监理、调试、验收单位要按照“谁形成文件资料,谁立卷归档”的原则,做好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三十九条“居配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计划、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合同、协议、集中招投标文件、工程整体验收报告、审计报告等。
(二)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针对具体工程的文件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开、竣工报告,施工合同、预算及旧料回收清册,安装及试验记录,竣工图纸,设备材料合格证及试验报告,政策处理记录及其协议书,工程结算与决算等.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阶段设计文件、竣工图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工程文件和设备开箱文件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负责向设计单位提供竣工草图及变更设计文件,作为设计单位编制竣工图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负责完成职责范围或合同规定的监理文件材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完成验收资料的移交归档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参建单位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移交相应的电子文件、工程重要活动的音像材料.
第十章资金管理
第四十五条“居配工程”的服务费资金,由各供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居配工程”服务费的管理,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章工程审计和执法监察
第四十七条各供电公司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程建设审计的规定和办法,严把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关。
第四十八条各供电公司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联合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和克扣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的党纪政纪处分及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公司生产技术部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各供电公司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居配工程”建设相关标准
一、设计规范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5、《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2008
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
8、《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
9、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10、省公司颁发的《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
二、建设标准
1、《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
2、《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
3、《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
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150—2006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173-92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